食品法律論文:國內食品法律的問題評述
時間:2022-02-23 03: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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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鵬飛工作單位:蘭州工業學院
食品安全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食品安全立法系統性不強,存在法律沖突我國食品安全立法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還有一些問題,比如法律系統性不夠等問題,規范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有《食品安全法》,有部門規章、地方性法律文件,還有部門的紅頭文件,這些法律規范不但法律效力層次不同,而且存在著沖突現象,這種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表現為法律與法規之間的沖突,還表現為法規與法規的沖突,不同部門的法規之間的沖突,還有地方性法律法規存在著沖突。(二)食品安全監管法律比較籠統,操作性不強由于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很多,權力分散各部門在食品監管中都有權制定部門規章,這樣就出現標準不統一、法律規范打架的情形,比如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劃分是生產階段由國家質檢部門監督,流通環節由工商部門監管、餐飲服務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但是對出現交叉部門各監管部門都有權監管,這樣不但出現監管法律法規沖突的情況,還會出現監管權的沖突。(三)食品安全標準以及食品安全檢測技術與國外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距。我國食品安全標準較發達國家標準相對較低,而且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過于陳舊,許多標準十幾年不變,已經不能適應變換了食品市場需要,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英、法、德采用國際標準的食品就占食品總量的80%,日本食品標準有90%以上采用國際標準,而我國目前國際標準只有40%左右,等同采用或等效采用了國際標準。(四)監管責任虛位1.法律法規處罰力度不夠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違法企業處罰力度很大,一般都是給予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我國對食品違法企業的罰款額度相對較低,這樣以來食品生產企業違法成本很低,敢于違法,而違法所帶來的利潤卻很高,加之我國食品監管不嚴的現象,食品市場違法屢屢發生就見怪不怪了。2.監管者責任規定不到位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是多頭分段監管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經常會出現這樣的現象,當出現利益時幾個部門爭搶監管權,沒有利益可圖時相互推諉監管權,這樣就出現監管真空狀態,發生食品違法事件侵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而且多部門分段監管,有時候就出現灰色區域沒人監管,如三鹿毒奶粉事件,奶源在進入三鹿之前就被奶農注入三聚氰胺,而在這之前由農業部門監管,進入企業生產之后就由質檢部門監管,這樣就出現監管的灰色地帶失去監管。
完善食品安全具體法律制度
(一)建立科學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食品安全法制建設應該包括食品安全立法建設、司法建設、執法建設,法律的結構決定法律的功能,要發揮好食品安全法律功效,就必須有一個好的食品安全法律結構,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法律架構對保障食品安全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食品安全立法應該分層次地解決好基本法與部門規章還有地方性法律的統一和效率的關系;其次,解決好法律的結構關系,因此,構建法律體系首先需要的是賦予一種科學合理的結構。應以《食品安全法》為中心,以食品標準方面的法律、產品質量方面的法律、消費者權益法等為支撐,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二)規范食品安全標準,與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接軌要不斷規范食品安全標準,做好食品安全科研工作,保證食品標準依據科學,確保從農田餐桌食品安全,做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使對食品進行監督與管理時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應將標準化的工作集中到國家標準化工作委員會,制定食品質量標準時,使之涵蓋衛生標準,從而使衛生許可和生產許可合二為一,并將此職能統一到國家質檢總局,避免職能交叉,提高行政效率,減輕企業負擔,增強責任意識。[2]食品質量認證部門把原來的無公害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統一起來,從執行標準、安全級別等方面統一起來,與國際農產品標準接軌,有利于保證我國農產品出口不受非技術壁壘的限制。目前來看,這些認證在程序上和最終目的上都有許多共同點,所以這些食品的認證工作具有統一在一個部門的可能性和可行性[3]。(三)構建執行合一食品監管執法機構我國食品監管的機構混亂,業務重疊,這樣不利于食品安全監管。為了保障食品安全,應該統一監管,建立一個食品安全執法常設機構,人員從相關部門抽調部分力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局統一領導,通過長期規范的管理遏制食品安全問題惡化的勢頭,促進食品安全[4]。在各地建立這樣類似的機構,業務上實行垂直領導,給予執法權,提供各種技術保障,做好對違法食品的檢查工作。(四)提高處理消費糾紛的效率,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在處理食品安全糾紛上應該注意效率的提高,讓消費者敢于維權。也能維權,首先,我們應該在制度設計上保證訴訟效率,在人民法院設立小額訴訟法庭,設立簡易訴訟程序,保障快捷方便地解決這類糾紛;其次,增加訴訟主體,設立公益訴訟制度,確保有公益心的人參與訴訟。(五)食品監管還要發揮好媒體監督作用要保障食品安全,還要充分發揮各種監督,利用憲法賦予公民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權,緊緊依靠人民群眾,監督食品市場上的不法行為,讓食品違法曝露在陽關下,讓偽劣食品沒有市場,通過新聞監督,可以反映廣大群眾的呼聲,發現我們工作中的不足,糾正我們工作中的問題,促進我們把工作做得更好[5]。總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健全與完善是一個系統工程,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我們與國際社會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合作與貿易,也會促進我國食品安全工作,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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