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服務合同的風險評估

時間:2022-08-30 11:11:07

導語:物流服務合同的風險評估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物流服務合同的風險評估

1物流服務合同中潛在的法律風險來源及作用機制分析

1.1合同雙方對物流服務行為性質的認知偏差

物流產業作為服務行業在我國屬于新興產業,其發展過程、組織形式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完善都還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不同形式的物流服務涉及的法律關系和性質也不相同。目前我國物流服務市場上存在的物流服務組織形式及其內容主要有表1所示的幾種方式。第一種經營方式與傳統倉儲運輸業務的區別不大,在法律性質上從屬于運輸倉儲合同關系;第二種經營方式一般在提供一種性質的物流服務的同時附加另外一種服務,諸如倉庫所有者在租賃合同中另外附屬搬卸勞務服務,那么這份合同就是租賃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綜合,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就合同具體約定;第三種經營方式在法律性質上表現為委托合同關系。

不同的物流服務組織形式其法律性質不同,所承擔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變化。在物流服務實踐中有不少物流企業由于不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而錯誤地承擔了本來該由對方承擔的合同義務。例如貨物承運人投保后,保險公司一般會設置免賠額度,在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的貨物損失發生時,承運人在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同時要全額賠償貨物委托方,這樣就使得承運人不可避免地遭受免賠額損失,這與一般的保險慣例原則是相違背的。因此物流服務合同中對于行為性質認知的偏差和錯位會導致很大風險。

1.2電子信息方式的合同成立、變更事項

電子商務網絡技術的發展使得電子合同成為了一種普遍的合同訂立和變更的手段,物流服務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EDI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進行合同設立、變更和終止。這種方式的合同簽訂行為有可能為合同帶來各種法律風險。這是因為合同要約和承諾通過信息網絡進行傳輸,其身份確認和識別依靠認證機構認證或網絡密碼,簽字蓋章被數字簽名所取代,電子合同的訂立對于格式沒有嚴格的要求,電子證據容易被修改或仿冒,同時由于網絡安全技術一般總是相對滯后,同時我國的合同法和相關法律還沒有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給予有效的地位確認和身份認同,這就使得電子證據形式的物流服務合同的合法性遭到了廣泛的質疑。

1.3其他不同類型合同所隱藏的風險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根據貨物委托人的要求將貨物送到目的地并交付收貨人并為此索取相應報酬的合同。運輸合同風險是物流企業的重要物流服務合同風險之一,這是因為運輸服務是重要的物流服務之一,物流企業既可以是承運人又可以是托運人,有時兩種身份兼而有之,其承擔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也不盡相同。物流企業之間進行業務協同也會存在合同風險。物流服務合同中一般會涉及到多個物流主體或不同物流資源的整合協同服務,如果在這個過程中客戶貨物或利益發生損失后,不管造成損失的責任來自哪一方,對客戶的賠償要由簽訂合同的物流企業方負責首要責任,然后再進行分攤,如果合作伙伴間的資信都比較好,這樣的損失每一方都會降到最低,否則的話合同簽訂方會損失慘重。此外還會出現各種投資風險、租賃風險、意外事故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博弈風險等。

2物流企業服務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策略

根據物流服務合同中潛在的法律風險來源及作用機制的分析,本文認為物流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物流服務合同法律風險的防范。

2.1仔細審視合同條款明確權利義務關系

物流服務合同條款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為了使得物流服務合同能夠順利執行,或者在發生糾紛和爭議時能夠清晰地辨識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在設計合同條款時應該做到具體、全面、明確,對字詞進行仔細推敲,力圖避免多種解釋和模棱兩可的現象。另外對于采取格式條款訂立的物流服務合同要特別注意,格式條款訂立方應該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提請合同對方注意免責條款并給予相關的解釋。

2.2合理使用免責條款正當規避合同風險

免責條款是指物流服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來責任的條款。根據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精神,物流服務合同簽訂中除了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設定之外,還可以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條件、方式以及相關義務的限制、免除等條件進行約定,使得合同當事人可以對于合同執行中可能的風險進行適當的分配,從而能夠快速達成交易和促進合同順利執行的目的。

2.3要求提供擔保加強合同管理

物流服務合同中的擔保是指在物流服務合同相關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有其擔保人承擔責任并履行合同義務或債權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物流服務合同中的擔保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情況,即定金、質押、保證、抵押和留置;另外物流企業加強合同管理也是進行合同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諸如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建立健全完整的規章制度,對于合同履行的過程進行全程監管等。

3案例分析-X倉儲公司在倉儲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過失及防范策略

3.1案例

X倉儲公司與Y企業在2009年7月簽訂了一份倉儲合同,合同規定:Y企業在X公司的倉庫中存放紙漿,X公司需要保證倉庫溫度不高于15度,濕度不大于70%,倉庫要配備相應的降溫除濕設備,存放時間為2009年8月1日到11月30日,Y企業每月向X公司支付倉儲費用2萬元,不經Y企業簽字X公司不得允許任何人提取紙漿,否則X公司承擔一切責任。隨后Y企業將共500噸的紙漿的提單、保險單、發表等單據交由X公司,X公司在7月30日提取貨物后存放倉庫并向Y企業開具了相關文書。

8月10日X公司的空調設備發生故障,直到9月15日故障才徹底排除。期間Y企業的紙漿一直存放在27度的環境中并發生了霉變。X公司發現這種情況并在多次聯系Y企業未果后為了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將貨物與10月10日作為廢品進行了變賣,獲得價款60萬元。10月25日Y企業向X公司提出提取貨物要求時,X公司聲稱已經變賣處理。協商未果Y企業向法院起訴X公司要求賠償300萬元。法院判決X公司向Y企業賠付50噸紙漿價值150萬元,駁回Y企業其他要求。

3.2X倉儲公司在倉儲合同履行中的不當行為

3.2.1X公司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貨物保管義務。X公司沒有提供滿足Y企業紙漿存放的倉庫環境和必要的完好設備,其空調設備故障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使得貨物因為保存溫度過高發生了霉變,X公司的行為構成了違約,應該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X公司應該對于Y企業倉儲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2.2X公司對于倉儲貨物的處置方式不妥當。X公司在發現貨物霉變后,雖然也嘗試聯系了Y企業,但在未果的情況下將其貨物作為廢品處理且未進行提存公證。根據《合同法》390條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它損壞,危及其它倉儲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應當催告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做出必要的處置。因情況緊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處置,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很顯然X公司的做法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3.3倉儲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的建議

從本案例分析中,倉儲合同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3.1合同條款要完備一致。物流倉儲合同訂立時要做到內容完備,對驗收項目、驗收方法、期限、責任界定、損失計算方法等條款要格外注意;同時合同條款要前后一致,避免發生矛盾導致無法執行。

3.3.2貨物入庫出庫驗收手續要嚴格。倉儲合同的貨物入庫出庫驗收要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并做出書面形式的驗收記錄,相關經辦人要簽字確認,從而明確責任避免相關爭議的發生。

3.3.3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當貨物倉儲保管人發現貨物出現霉變或變質的情況,應該及時通知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在出現無法聯系到存貨人的情形下,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手段履行通知義務,同時對貨物進行拍照以進行狀態證據留存。

3.3.4貨物處置方式要符合法律規定。倉儲貨物保管人應該聘請相應資質的機構對貨物價值進行評估,以此為依據通過拍賣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出售并保存好相關的交易單證記錄,對出售的貨款、提存方式進行公證,事后及時地履行通知義務。

作者:賈蕊單位:陜西警官職業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