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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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論文

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法律界定

(一)物業及住宅小區物業

“物業”對應的英文是“REALESTATE”或“REALPROPERTY”,含義是:“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在我國粵港地區作為房地產的俗稱。隨著物業管理的發展,物業已成為有確切定義的規范化術語。一般認為,“物業”指已經建成并竣工驗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所屬配套設施與場地,由以下四個部分構成:(1)建筑物本體(2)附屬設備(3)公共設施(4)建筑地塊。《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

住宅小區物業系指一個住宅小區的房地產的總稱。首先以小區宗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的四至為界,其次在該宗地上附著了可供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使用的各種房屋、設施、綠化等。住宅小區物業具有以下法律特點:1.房屋所有權具有多業主。2.土地具有共用性。3.小區配套房屋產權具有模糊性。

(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及界定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是對住宅小區作為房地產的物業管理:業主通過選聘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專業物業公司,由業主和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所謂住宅小區物業的界定,是指如何區分A小區與B小區的邊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對待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的一貫原則是,不經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定著物所有權轉移時,連同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多年來,我國司法、規劃和房地產管理機關都是按照這一原則,處理有關房地產權屬問題的。上述原則體現在相關憲法和法律條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11條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物業管理條例》第9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由于開發商不同,規劃不同,各個小區的容積率、綠化率、配套設施的完善程度都各不相同。如果根據一定的評價指標將住宅小區劃分為好、中、差的話,就會出現相鄰小區實際上處在不同居住環境等級中,不同小區的業主購買房屋的價格也不同。一個小區的業主出高價買了住房和與之配套的設施、環境,讓他的小區與居住環境較差的小區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顯然他對配套設施、綠化、土地使用權的權利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所以,對住宅小區物業的法律界定,應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合適級別以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以當前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諧社會為指導原則,把事情做細做好。鄭州中方園小區經過11月8日事件使方圓物業退出后,原來的東西兩小區分別聘請不同的物業公司來服務,有利于競爭,提高服務質量。

二、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業的所有權人除外。所謂業主管理物業,就是業主通過某種手段、措施達到所要的服務質量。一般來說,都是在業主大會的基礎上成立業主委員會并聘請專業物業公司來具體管理,根據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行使一定的權限。

(一)現階段業主如何行使管理物業的權利

1.業主如何通過業主委員會管理物業

《物權法》草案第77條規定:“業主可以設立業主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會議或者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所謂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性組織。根據政策規定:居住小區已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應當在該居住小區開發建設單位、居住小區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土地管理機關指導下建立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如何計算參加投票的業主投票權問題?《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業主的投票權數,可以按下列規定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1)住宅物業按一戶一投票權數計算;(2)非住宅物業按建筑面積計算。確定業主投票權的具體辦法由業主大會制定。

2.業主委員履行職責不力

國務院頒布的《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3)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4)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5)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上述規定已經明確了兩個問題:一是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小區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二是住宅小區業主大會的代表和維護活動是通過業主委員會實施。

3.業主委員會備案問題。《物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的本意應當是登記備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由業主選舉產生,不因備案產生。到所在地縣級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是為了備查,方便工作。不能讓備案成為一道關卡。一方面我們在強調業主自治,另一方面我們又增加審批程序,這與當前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相容的。解決的辦法就是明確規定由業主委員會將選舉結果報送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只要選舉符合法規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就不得拒絕備案,簡化程序,合法即備,規定在若干個工作日內作出給予備案或不與備案理由的答復。

(二)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之間的關系

1.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是溝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橋梁,代表和維護著房地產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說,業主委員會是整合廣大業主的共同意愿,維護廣大業主合法權益的有效組織形式,其有效的工作是社區穩定的基礎。

2.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關系:業主委員會在相關主管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選擇物業管理企業,監督居住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管理工作。它的存在有利于明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有利于促進形成物業管理市場競爭機制,在物業管理市場中發揮著重大作用。

3.業主和物業公司的對立關系。由于業主對物業公司服務不滿意,或者物業公司對業主欠繳物業費用采取停水停電的不當做法,導致矛盾對立。業主作為弱者,被物業公司人員聚眾毆打經常出現:05年11月8日出現的鄭州中方園小區多位業主被方圓物業公司保安人員毆打即為典型案例。此事引起鄭州多家主流媒體前往采訪,甚至于河南電視臺一攝影記者也喋血小區。11月10日,《東方今報》頭版頭條推出“誠招十大解決物業難題”,希望借助專家和社會的力量解讀物業出現的難題。

4.業主、業委會炒物業公司不容易。“本來管家是為主人服務的,現在管家把家都占了。”鄭州德億小區一位業主的這句話,講出了現今物業管理中許多業主的無奈與尷尬。該小區選出的業主委員會認為原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夠好,業主招聘的新物業前來服務,原物業公司以某些物業費未能收齊為借口,拒絕撤出,一副不管你樂意不樂意,我要為你服務到底的架勢。于是在小區門口出現了身穿迷彩服和藍色工裝的兩家物業公司保安并排而立值班“一門兩崗”的罕見現象。但后來,業主聘請的鄭州大宇物業終于抵不住對方給予的各種壓力,包括8月17、18日兩次流血沖突,終于堅持一周后無奈離開。

從道理上講,業主既然是花錢請物業公司來服務的,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業主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不滿意,業主有權依法更換。但是從南到北,從東到西的城市,居民小區業主委員會要換物業,為首的業主被黑惡勢力恐嚇甚至打傷的事情屢有發生,物業公司為你服務儼然成了一種霸權。在物業管理中,盡管理論上承認業主種種權利,也規定了物業公司種種的責任。《物權法》草案第78條,對業主炒物業公司作了規定: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且占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業主同意。但是在具體的技術操作中,由于業主在法律條文及實踐中處于弱勢,其權利往往被稀釋、被挾持、被屏蔽、被蠶食。在業主自我維權中,法律和政府提供的保護也常常缺位,使業主處在與物業公司很不平等的弱勢地位。

就拿上文所說那個原物業公司拒絕撤出的理由來說,是很滑稽的,但究根結底是其不撤出將來所得的利益驅使。業主拖欠物業費,是個人和物業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完全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追索,這和業主集體行使權利是兩種法律關系。如果在技術層面上,不為一種權利兌現掃除重重障礙,那么這種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而只能停留在紙面上,服務的霸權將自然滋生。

(三)作為業主委員會,如何才能履行好監督物業公司財務收支情況?很少物業公司定期公布財務報表。應要求物業公司財務公開化,增加透明程度。

1.管理預算年度期間

(1)對物業公司每月報送的財務報表(一般指管理費收支表、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進行相關指標分析,特別要注重對管理費用支出明細表的分析,以期發現例外費用和不合理費用的存在。

(2)定期檢查管理公司的各項收費標準是否合理,財務收支情況是否公開。

(3)建立例外大額費用支出報告制度。

2.管理預算年度年終

(1)根據被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年度報告,分析各項指標的收支情況。

(2)根據年度預算各項指標與年度報告相關指標進行一一分析對比,分析各指標產生偏差的原因,特別對超預算執行的費用支出,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進行適當地憑證抽查,以確認其發生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對產生的盈虧做好記錄,為審批下年度管理費預算提供參考依據。

(四)重新審視業主委員會制度的缺陷

1.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模糊

《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對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和性質,《條例》的定性十分模糊,在理論界觀點不一:(1)業主委員會是獨立的社團法人;(2)業主委員會屬于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的非法人組織。筆者贊同后一種。《中國物權法草案》第113條也規定,管理委員會和管理人具有當事人能力,可以獨立充任原告或被告。由此可以看出,《中國物權法草案》亦傾向于將業主管理委員會納入“非法人組織”予以規制,并賦予其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數量少

《條例》第11條明確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第10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是,由于《條例》對此并未做強制性規定,也沒有規定其不成立或不備案的法律后果,從而造成了某些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業主委員會數量極少的現狀。據調查,鄭州市的物業管理公司大大小小已達400余家,物業管理行業已初具規模。然而,全市1000多個住宅小區,有近80%的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父子”關系,即物業管理公司是由開發商派生的,他們當然不積極支持讓將來成立的業主委員會挑刺。因此僅有不到十分之一的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與住宅小區的數量相差懸殊。據查40%的物業糾紛源于開發商的遺留問題,建議在選聘業主委員會之前的物業費用由開發商承擔,好處在于:在經濟利益的帶動下,開發商會竭力避免因商品房質量問題而發生物業糾紛,從而在建房時充分考慮房屋質量;開發商將會積極促進業主大會的召開和業委會的成立,從而使業委會能行使選聘或者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力。

3.業主委員會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管理活動

《條例》第15條規定了業主委員會的五項職責,但是沒有規定其辦公經費的來源,從而造成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由于缺乏經費,不能有效地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出現了業主委員會委員借口缺乏辦公經費而拒絕履行其職責的情況。而且,很多委員都很忙,只能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工作。對于物業管理公司利用小區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從事經營活動,《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也有明確的規定:“利用物業公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書面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向有關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專項維修資金,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有權對物業管理公司利用小區公用部位、公用設施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收益進行核算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合理分配、使用該收益。應制定相關法律、采取適當措施包括通過對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經營等方面,解決業主委員會經費,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

4.業主委員會超越權、濫用職權。

《條例》雖然對業主委員會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規定,但條款過于抽象,缺乏明確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條例》沒有規定業主委員會超越大會授權范圍所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及其對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上述問題導致了現實中很多業主委員會超越權,甚至濫用職權損害全體業主利益的情況。例如業主委員會,在未經業主大會的同意且沒有任何審查的情況下,便聘用物業公司或同意物業管理公司使用專項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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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收費存在的問題

《河南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價格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物業管理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也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的收費項目和數額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套修建不低于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至四的業主自治監督和物業管理用房,其費用列入開發建設成本,產權屬全體業主共有。

第四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改正,扣減相應物業管理費,并按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業主或者使用人、空置物業所有權人未按期足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書面通知其限期交納,并按合同約定加收滯納金;物業管理企業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物業管理單位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之間發生的收費糾紛,可由物價部門進行調處。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也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條的規定,物業公司在和業主因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但無權自行采取措施停水停電。

在當今仍不完善的城市小區管理中,業主委員會的缺失導致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缺少一個交流溝通的重要環節。于是,在服務收費等問題上,變成了物業公司跟單個業主的對峙。在某些時候,單個業主便喪失了一些選擇權,因此導致了雙方在很多時候難以達成互相理解,甚至矛盾激化。我并不贊同部分業主長期拒交物業費的行為,在應對物業公司的訴訟實例中,業主屢屢因此敗訴的結果應當引起業主的重視。業主遇到問題,可以采取向物業管理、物價、消協等部門投訴等方式來解決問題,也可進行仲裁裁決,快速高效。另外,雙方要注重協調,理性處理好服務和被服務的關系,激化矛盾對誰都沒有好處。如果雙方能夠有一個充分而善意的溝通,相信問題能夠更好地解決。

物業管理在國外已有100多年的歷史,在我國從深圳開始到目前,只有20多年的時間,目前物業管理也已成為我國的新興行業、朝陽產業。隨著鄭州市房產經濟的迅猛發展,十余年來,全市的物業管理公司也迅速發展到400余家,實現市場化物業管理的商品房面積達2000萬平方米,占全市住宅面積的1/3多。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物業管理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實踐證明,物業業主的自治管理以及受聘物業管理機構的專業管理有助于建立多層建筑和住宅小區物業所有人之間的和諧秩序。但與此同時,我國傳統的房屋管理體制和物權法律結構阻礙了市場化物業管理的推行。一個完善的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將有助于規范物業管理行業,維護業主權益,推動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城市社區建設。

四、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立法完善及對策

(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待完善。筆者認為:應從立法上樹立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物業公司的注冊名稱去掉“管理”,增加“服務”字樣;物業公司部分從業人員素質較低,應該盡快設立物業管理資格證門檻,讓所有的從業人員經過嚴格的學習、培訓才能上崗;政府要承擔管理責任,及時化解矛盾;對于物業公司服務縮水問題,業主委員會要及時監督物業公司整改;業主要多學點相關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內容,既能保持市容的優美整潔,又能鞏固城市建設成果,逐步向現代化城市邁進。通過創新工作,拆除違章建筑、加大綠地覆蓋面積、整修道路、建設文化娛樂等公共設施,達到初具現代文明小區的規模。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完善物業管理體制,實行綜合管理,不僅可以延長城市住宅和公用設施的使用壽命,還能提高居民的精神文明素質和現代化城市水平。

(二)《物業管理條例》中業主委員會的亮點

亮點一第一部國家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客觀上填補了20多年沒有國家物業管理法規的空白;統一了物業管理立法,規范了物業管理行為,明確了物業管理各主體的責、權、利,促進物業管理的市場化。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把原來的委托合同改為服務合同是正本清源的事。一向以來,業主與物業管理簽定的合同被認為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按照這種理解,物業管理是業主委托物業管理公司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而在法律上對是有明確界定的:“一是人以被人的名義去從事法律行為;二是人只能在被人授權范圍內從事行為;三是人的所有行為,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人”。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過程出現問題應當由物業管理公司自己承擔責任。原先對物業管理的合同這種委托和的法律關系的認定導致了主仆論、管家論和保姆論的流行,一直以來不利于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此次國家條例擺正雙方的位置。事實上雙方是平等的,完全按照合約來辦事。

亮點二明確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盡管“國家條例”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界定還不太明確,但已經有了一個進步,把業主大會定性為業主自治的組織,代表業主的合法權益,并且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全體業主都必須執行。同時國家條例明確說明業主委員會只能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物業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和監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以及選聘管理公司等影響業主利益的重大事宜則由業主大會來決定。這約束了業委會的職權,而原來的省市條例則過大的給予了業委會職權,比如業委會有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等等,導致鄭州市一些小區業委會濫用權利。

亮點三業委會須督促業主交物業管理費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條例關于對業委會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物業管理費是一大進步。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是整體性的,收取的物業管理費是為全體業主利益服務的,個別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的結果是傷害了絕大多數業主的利益。新條例明確說明了當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時業委會有義務做好督促的工作,這體現了業主大會真正成為自我管理約束的自治組織。

亮點四物管公司職能劃分更明細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由此也引發了不少物業管理糾紛,在鄭州引發多次眾多物業公司集體“罷收”以示抗議。國家條例明確了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代公共配套單位向業主收取費用的義務,意味著物業管理公司今后與各相關公共部門只是一種協調配合的關系,而不必承擔代收、代交的義務,就減少了許多糾紛的來源,對一些物業管理公司來說是一種解放。

(三)對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的相關對策

2003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至今已實施二年多了,它是我國第一部關于物業管理的行政法規,標志著中國物業管理行業步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但現實中的物業管理還存在許多問題無法可依。

1.學習廣州等地先進經驗,加強政府立法。對于業主、物業公司矛盾比較突出的住宅小區,按社區規模大小確定相應資質的物業公司參與競標。必須按《招投標法》有關國定按法定程序進行公開招投標,在媒體上發表招標公告,必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必須召開評標大會,由專家評審、現場答辯,由高分到低分排序交給招標單位;新建現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和非出售的新建物業分別在現售物業30日、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交付物業使用90日之前,由建設單位組織招投標選聘物業管理公司,實施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評標專家在評標委員會的比例應當不少于評標成員總數的2/3,且這些專家應當從市國土房管局建立的物業管理專家名冊中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建設單位,由區國土房管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業主要主動學習《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積極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如鄭州市某小區未建成時,就有熱心業主在網上建立QQ群,很快引來了小區其他業主及準業主加入該群,共同監督開發商的建設質量等事項。由于地下室高度增加,開發商將地下室價格上調100元,但事先沒有告知業主。業主們由此和開發商協商,最后增加費用由開發商買單,從而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3.對于時常出現暴力問題的小區,多是由有保安和業主發生肢體沖突。往往是保安聽命于物業公司,有些保安是物業公司直接從社會上直接招聘的,讓干什么就干什么。鄭州市公安局12月初規定:嚴格保安管理、培訓,決不能讓保安充當黑惡勢力的打手。此規定應嚴格落實、執行到位。

鑒于以上,筆者提出以下觀點:第一、加強《物業管理條例》的貫徹落實;第二、各個省市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相應的具體的細則或實施辦法。對于中央與地方立法沖突問題,堅持根據法律的效力層級理論,在《條例》生效之后,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規繼續有效,但是這些法規中與《條例》相沖突的條款無效,應以《條例》中的規定為準;第三、在合適的時候,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進行修改,加入物業服務一章,專門調整物業服務中各種法律關系。同時經過對實踐操作中遇到的問題進行總結,結合相關實踐經驗、國外先進經驗和我國具體國情,對《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強。第四、盡快完善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體制,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五、結語

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目前還存在巨大的潛力可以挖掘,物業管理的法治化任重而道遠,目前我們能做的就是為物業管理行業的全面法治化打好基礎。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摸索之后對條例進行細化完善,查漏補缺。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化小區的數量還將呈上升趨勢。音樂是流動的建筑,建筑是凝固的音樂,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就是現代建筑這場交響樂的最精彩的一篇樂譜。隨著物業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化和完善,我國的物業管理行業將會步入一個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的新時期,必將演奏出一篇現代建筑美妙和諧、雄渾精彩的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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