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健康教育中法律責任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02 0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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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健康教育中法律責任問題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健康教育護理糾紛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為探討護士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的潛在法律責任問題,從病人的權利與義務、健康教育實施記錄的法律意義、健康教育實施技巧及能力與護理糾紛的關系及健康教育中醫護分工協作等4個方面進行了討論,提出護士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范圍和法律責任,提高健康教育能力,有效維護病人及自身合法權益。

健康教育是整體護理的重要內容,也是整體護理實踐中最成功的環節之一,起到了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從觀念轉變到工作模式轉變的作用,體現了三個有利于,即:有利于病人,有利于醫院的發展,有利于護理專業建設和學科發展[1]。但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公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及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醫務人員的行為將隨時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許多潛在性的法律責任問題也隨時圍繞著每個醫務人員。醫院健康教育作為一種特殊的醫療行為和治療手段,也存在一些潛在的法律責任問題。因此,護士必須明確自己的職能范圍和法律責任,明白病人及自身的權利與義務,從而有效維護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權益。

1健康教育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的義務

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病人享有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求償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選擇權、監督權、有權復印病歷,[2]以及保護隱私權、免除一定社會責任權、訴訟權等權利。[3]醫院健康教育是以醫院為基地,以病人及其家屬為對象,通過護理人員有計劃、有目的的教育過程,達到使病人了解增進健康的知識,改變不利于健康的行為和問題,使其行為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發展。[4]通過開展健康教育,也是對病人生命健康權、知情同意權、安全權、受尊重權、獲取知識權等權利的尊重,護士有義務維護病人以上權利。如果護士不履行這一義務,就有可能侵犯病人權利引起糾紛甚至訴諸法律。如病人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療方案、用藥等治療護理措施,如果病人不了解有關情況或不同意某種檢查方式、治療方案等,就制定護理計劃與措施,這種行為就侵犯了病人的知情權,也不利于治療和護理。[5]同時,我國護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中明確規定了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因此,開展健康教育不僅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也是護士應盡的義務。

2健康教育實施記錄的法律意義

隨著循證醫學的興起,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及舉證責任倒置的實施,一切醫療護理行為均應留有記錄,利于舉證。實施健康教育也同其他醫療護理行為一樣,必須有記錄。目前各級醫院在開展整體護理過程中普遍使用的住院病人健康教育實施單也同其他護理文書一樣,應成為嚴肅的具有法律意義的醫療護理文書,要求記錄真實、及時、完整、科學,切忌涂改、偽造并有病人或家屬簽名。對一些特殊檢查、治療及用藥除了事前講明目的和意義、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大致檢查方法外,還應有專門設計的同意書供病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僅構成對病人知情同意權的侵犯,病人還可能以此為由拒付醫藥費,給醫院造成損失。假如用藥或檢查給病人帶來了人身損害,醫護人員則有可能被告上法庭。另外,實施健康教育后還應在病人護理記錄或交班報告中也有體現。總之,完善有關健康教育的記錄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也有利于護士自身權益的維護。

3健康教育實施能力及技巧與護理糾紛的關系

3.1不能保持醫護健康教育的一致性,有可能導致醫療護理糾紛。醫院健康教育義務由醫生和護士共同承擔,在開展健康教育過程中,有許多知識內容涉及疾病的病理生理變化及轉歸、自我護理方法等,如果護士專科知識缺乏,又與醫生之間溝通交流不夠,有可能出現護士解釋不到位甚至錯誤解釋,或與主管醫生不一致甚至前后矛盾的解釋的現象,這樣不僅病人對護士的信任度降低,而且可能導致醫療護理糾紛。如一患兒肌內注射后出現肌內血腫,護士囑家屬立即熱敷,醫生囑家屬立即冷敷,后患兒家屬遵護囑熱敷后血腫擴大,遂引起患兒家屬不滿并狀告護士。因此,護士必須加強專科護理知識學習,定期跟隨醫生查房,加強與醫生之間的溝通,提高開展健康教育的能力,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

3.2溝通解釋技巧不當導致病人誤解。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正確適當地使用解釋性語言十分重要。除了注意應用通俗易懂的大眾化語言之外,還要掌握婉轉修飾的語言藝術,切忌將話說“滿”,說“死”,說過頭。要根據病人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解釋及如何解釋。如曾有護士在對介入治療前病人講解股動脈穿刺后壓迫止血的重要性時,本意是想告知病人股動脈出血的危險性,卻使用了“出血可能會噴到天花板上”的不恰當的夸張說法,使病人產生恐懼心理而改變主意不同意介入治療,從而導致醫生及病人對護士不滿。因此,應加強護士溝通交流技巧訓練,并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

3.3對該實行保護性醫療的病人,護士對該保密的內容進行了講解,有可能導致糾紛甚至發生不良后果。如對實行保護性醫療的癌癥病人,護士無意中對化療藥的作用進行講解時可能泄露病人病情,從而加重病人心理負擔,加重病情甚至引起病人自殺等不良后果,從而也有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問題。故護士對此類病人應慎重行事。

4健康教育中醫護分工協作問題

隨著醫療糾紛的增加,醫療護理工作的責任及風險也在不斷增加。每個護理人員應準確地了解其職責的法律范圍,明確哪些工作自己可以獨立執行,哪些必須有醫囑及在醫生指導下進行,以防產生法律糾紛。護理健康教育與醫生的告知制度在內容上有重疊,但也有各自的范圍和側重點。如醫生主要告知病人病情、轉歸、治療方案,而護士則根據醫生診斷及治療方案側重在對病人的飲食、睡眠、排泄、服藥、活動及鍛煉,環境及規章制度等方面進行講解,配合醫生完成治療計劃,促進病人康復。因此,健康教育中醫護應加強分工合作,根據各醫院各科室特點作出符合本科實際的規定,以利于護士在健康教育過程中明確自己的職責范圍,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健康教育義務。假如超出了職責范圍且給病人帶來損害,護士將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左月燃.對護理專業開展健康教育的認識和思考.中華護理雜志,2000,35(6):325.

2毛忠強,王玲,韓淑惠.病人就醫權益與醫院義務的研究.中國醫院管理,1997,9(17):60.

3張秀云,王慶珍.參照法律法規實施護理管理.護理學雜志,2000,15(9):552.

4鈴木美惠子,陳淑英.現代護理學.上海:上海醫科大學出版社,1992.21-22.

5王麗萍.淺析護理工作與法的關系.護理管理雜志,2002,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