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體現重要原則論文

時間:2022-04-14 07: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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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體現重要原則論文

證券市場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規律決定了它的雙重性:一方面,在國家的經濟運行中,它具有積聚社會資本、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轉換企業機制等重要功能;另一方面,證券交易中資金的大規模流動和存在投機性,又具有高度的金融風險。因此,建立發展健康、秩序良好、運行安全的證券市場,對于經濟全局的穩定和健康發展,對于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對于社會的安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已經形成一定規模,證券業也成為我國的重要金融行業。證券市場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時間不長,還缺乏經驗,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部分上市公司質量不高,虛假偽裝上市,或者重籌資,輕轉制;市場運行還存在較大風險,證券業務機構和中介機構違規經營活動較多,資產質量不高,有的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內幕交易、操縱股市、欺詐投資者等違法活動時有發生,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監管體制和監管力量尚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要求,監管力度和效率有待提高;法制尚不健全,政府有關部門雖有不少規定,但不夠統一,不夠完善,也缺乏必要的權威性。

金融的安全關系到國家的安全。為了貫徹黨的十五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于要繼續發展各類市場,著重發展資本市場和要依法加強對金融市場包括證券市場的監管,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精神,正確地指導和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特別是汲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有必要認真總結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經驗和教訓,并參考借鑒國際上證券活動的有效規則,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法,將證券活動納入健全的法制軌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證券法,正是一部為了實現上述目的的重要法律。證券法規定了總則、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附則等十二章,共二百一十四條。通過這些規定,確立了我國證券市場活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規范。

證券法的規定著重體現了以下一些基本的、重要原則

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

證券法的總則中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將“三公”原則作為證券市場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現代證券市場適應現代化大生產和資本社會化的客觀需要,其市場規模龐大,市場的參與者人數眾多,流通的證券與資金數額巨大,各類機構的分工復雜,形成了復雜的證券市場系統。在這樣的市場上,從事活動的當事人都處在激烈的、高度的競爭之中,客觀上要求市場必須處于公開、公平和公正的規則和秩序之下,這是證券市場得以存在和不斷發展的基礎和條件。特別是對廣大投資者來講,證券市場上各方面的信息和規則的充分公開化和透明化,是他們能夠平等地獲得同等程度的信息,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公平、公正競爭的最基本的條件。為此,證券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各個環節,都明確規定了發行人、上市公司、大股東和有關業務機構必須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的義務,并要求這些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存在重大遺漏。特別是在證券交易環節,證券法作出了一系列必須持續信息公開的規定。

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證券法的總則還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是證券市場活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證券市場同其他市場一樣,必須體現和貫徹民事商事活動的共同規范,即市場活動的主體之間,應當是法律上的平等競爭主體,處于公平的競爭環境之中;當事人之間根據自愿、有償的原則確立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證券活動必須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堅持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證券市場活動缺乏基本的誠信約束,其欺詐性和風險性勢必造成嚴重的后果。為此,證券法在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規定中,要求必須如實地履行客戶的委托,依法開立證券和資金賬戶,如實進行交易記錄,為組織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提供保障,不得挪用客戶的交易資金,不得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或出借他人,不得偽造、篡改、損毀證券登記結算的有關資料,不得欺騙和引誘客戶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將自營業務和經紀業務混合操作,損害廣大股民的利益等等,同時,對證券活動中的其他當事人,也要求其必須遵守交易規則和上市公司收購規則,不得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不得從事禁止的交易行為。

禁止三大證券違法行為的原則

各國證券法都把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和欺詐投資者行為列為證券活動的三大禁止行為。這三大禁止行為通過違法投機活動牟取非法暴利或轉嫁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破壞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侵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是證券交易活動中的嚴重違法行為。對此,我國證券法不僅在總則中對這三種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而且在證券交易一章中專節逐條對哪些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哪些信息為內幕信息,哪些行為是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哪些行為是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等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并規定了對這些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等嚴厲制裁措施。

有關機構和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

證券活動是由證券發行和交易中的多個環節組成的,涉及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等多個機構和組織,同時,政府有關監管機構還要依法實施必要的監督管理。為了保證證券活動的正常開展,防范風險,證券法針對各個機構和部門在證券市場中的各自職能和職責,分別作了規定:發行人和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并依法使用所募集的資金,如實提供其生產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向投資者負責;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對受委托驗證的各種文件進行嚴格審查,保證其所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證券交易機構必須履行一線監管的職能,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及時糾正違規交易行為,監督證券業務人員守法經營;證券業協會依法進行自律性管理,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會員行為,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必須依照法定條件核準或審批證券發行申請,嚴格審核程序,并增強審核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忠于職守,嚴格把關,嚴禁一切舞弊行為和玩忽職守行為。通過確定各自的職責和任務,明確和劃清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力求在各個環節上杜絕證券違法活動,確保證券市場健康穩健運行,防范金融風險,對廣大投資者負責。

投資者風險自負的原則

廣大投資者的積極參與,是證券市場得以發展和具有活力的重要基礎。因此,證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法的立法宗旨。證券法著重體現的“三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三大禁止原則”和“各負其責原則”等,歸根結底是為了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是,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高收益和高風險并存的市場,證券交易活動受到市場價格的不斷波動,有時出現劇烈的暴漲、暴跌,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需要投資者自身作出判斷,如果預測判斷不準,就會發生損失。因此,廣大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和參與證券交易活動,必須樹立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的意識,不能賺了錢是自己有本事,虧了本就埋怨政府。因為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許多股民尚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因此證券法專條規定:“股票依法發行后,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對風險責任加以了明確的區分。法律的這項規定以提醒廣大投資者在入市交易問題上,應當謹慎行事,消除盲目的投機心理,不作盲目的投資者,更不能去從事違法交易活動。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應當學會保護自身的利益,發現違法的交易行為,應當主動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且不輕信利用各種信息而散布所謂利好、利空的誤導性消息,理智地進行合法交易活動。

依法對證券市場實施集中統一監管的原則

證券市場參與者多、投機性強、敏感度高,不受地域限制,是一個具有高風險的市場,且其風險又具有突發性強、影響面廣、傳導速度快的特點。為了有效控制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近年來對證券監管機構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實行對全國證券市場的集中統一監管。據此,證券法專門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依法制定證券業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托管、結算活動進行監管,依法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各類證券交易機構、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證券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為了及時地掌握違法活動的事實和證據,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證券法還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了必要的調查權和檢查權,對當事人、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詢問,對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有權查閱、復制和封存,對非法轉移和隱匿資金和證券的行為,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對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工作,當事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體現階段性特點的原則

我國證券市場的建立和運行,起步時間還不長,要建立完善的證券市場還需要有一個過程,有些問題還需要經過進一步的實踐。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使我們看到,金融市場、證券市場的發展,既要借鑒國際上一切成功的經驗,更要注意符合本國國情,善于保護自己。因此,我國的證券市場和證券立法必須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不是國外目前證券市場上有什么,我們都要有,不能不顧條件地與國際接軌。為此,這部證券法帶有階段性特點。對現階段我們還不能做的事,有些采取法律明文規定的辦法,如a股市場不對外開放,不搞證券期貨、期權交易,不允許進行融資融券的買空賣空活動等;有些則采取回避的辦法,如國有股、法人股暫不上市交易、暫不開放場外交易等。應當是將經過實踐并有條件制定的規范加以制定,而目前尚不具備條件的問題,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通過制定規章,逐步創造條件加以解決;對于風險比較大的市場運作方式,暫不放開,避免因缺乏監管手段和管理經驗而引發金融風險。在經過進一步的實踐并具備相應的條件后,可以對法律逐步進行修改和補充。

保持政策和規范的連續性原則

證券法立足于我國現有的實踐和需要,認真總結國務院已有的規范證券市場的經驗,對在市場運行和監管中行之有效的行政法規、規章、規則和管理辦法,用法律形式肯定下來,使證券市場的重要規范保持必要的連續性,如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管理的規定,要約收購或協議收購上市公司的規定,證交所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任免的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規定,禁止國有企業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的規定等。同時,證券法也針對幾年來陸續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和管理上的漏洞,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反復加以修改和斟酌,根據新情況和新問題,充實和確立了新的規范,如對證券公司實行綜合類公司和經紀類公司的分類管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設立風險基金,證券公司設立交易風險準備金,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必須全額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單獨立戶管理等,并且,對能作出具體規定的,盡量作出具體規定,對因條件所限尚不能作具體規定的,也作出了原則規定。這樣使證券法的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嚴肅性,有利于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穩定、健康地向前發展。

對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嚴懲的原則

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活動對國家的金融秩序和經濟安全具有很大的危害性,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證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必須予以嚴懲。為此,證券法作出三十多條處罰規定,主要是對違反“三公”原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三大禁止行為原則、違反各負其責原則的行為,擅自發行證券、騙取證券業務許可或者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擅自設立證券經營機構的行為,挪用、盜用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行為,證券監管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以及妨礙證券監管的行為等,分別作出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和承擔的民事責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