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探討

時間:2022-01-19 02: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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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探討

摘要:在研究工程項目建設活動法律規范體系的過程中,可以選擇多個角度,其中主要包括了經濟法、行政法與民法等等。另外,工程建設法所面向的調整對象有主體管理關系與市場監督關系,還有宏觀調控關系與涉外管理關系等等,同時,還將法律規范體系劃分成了若干法律制度。

關鍵詞:經濟法;工程建設法;法律規范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的發展時間很長,歷史也十分悠久。在《周禮》當中就已經記載了與工程建設活動相關規范的表述,而且自秦漢到清朝,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文獻也很多。在近現代期間,受國外法學影響,在工程建設方面也陸續出臺了諸多工程建設的法律文件。而基于工程建設法制建設的不斷強化,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工程建設法律研究及教學工作的進步,且研究成果顯著。然而,此學科發展速度相對緩慢,且存在諸多不足,尤其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理論研究,在廣度與深度方面都不健全,為此,對基本理論問題的進一步研究很有必要。

一、經濟法概述

(一)經濟法所解決的問題

法律是一種制度,同時也是應對社會問題的一種產物。在解決社會問題的基礎上,為法律明確了目標,也可以說是賦予其任務。所以,法律部門之所以不同,就是因為其解決的問題是不同的。同樣,部門法的不同就是其在解決問題方面的類型不同,因此,其目的與任務也因此而不同。其中,社會經濟問題主要是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因而,經濟法解決的問題也同樣存在于其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在生產社會化發展的過程中,社會分工得以細化,所以,人與人之間的依賴性與聯系性更加明顯,而個體與社會的關系也更為緊密。而社會同樣由個體向著整體轉換,因而,經濟法形成并發展,兩者是同步進行的。而在社會整體中,人與人、個人與社會間的關系和主體觀念也同樣對個人生存及發展產生了決定性的作用,同樣也包括了個人成就與利益等。因而,國家經濟也逐漸形成整體,對其經濟體系的持續穩定發展給予了全面保護,這不僅對個人生存與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同樣也關乎著個人的利益。而經濟法就是在這種背景與觀念之下形成的,所以,經濟法所解決的都是關乎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問題,而并非是個人在經濟活動當中獲得利益的問題。由此可見,經濟法屬于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

(二)經濟法保護利益分析

在經濟法發展的過程中,同樣也決定了公共利益在利益結構中的重要作用。而在這一社會背景之下,個人所獲取并分享的利益不僅關乎私人利益,同樣也是在社會經濟秩序公共物品當中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經濟法主要是為了保護經濟公益而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所以,經濟法是保護經濟公益的一種法律,而并非是對經濟私益進行保護的法律。

二、基于多個法部門視角研究工程建設法

眾所周知,工程建設活動屬于社會經濟行為,關乎著國家政治、經濟以及軍事等安全及發展,所以,始終受到領導者的重視,而且從多個法律部門入手對其進行有效地調整。而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會涉及諸多法律部門,因而,深入研究其適用法律規范體系就可以選擇多個部門法視角。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始終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法律及法規作為一個法律部門進行研究,而將工程建設法規作為研究對象的一種稱謂。另外,還有部分學者將與建設工程相關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規范等統統納入到工程建設法規當中。因此,這種方式所認為的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總和就是工程建設法所秉承的觀點。但是,從學理角度上分析,并不屬于科學認識。而這同樣說明了我國學界在工程建設發基本理論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為此,應當站在多個部門法角度對其展開深入地研究。

三、工程建設法調整對象研究

根據我國經濟法學界的理解,經濟法屬于獨立法部門,所以,也同樣具有本身特定調整的對象。其中,經濟法調整的對象主要就是在對國家經濟運行進行協調與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經濟關系。而要想對這種特定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那么經濟法部門則是最佳的法律規范。從本質上講,工程建設活動就是經濟行為,而這種行為也必然需要接受國家協調與控制,甚至是管理。從經濟法視角出發,針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屬性,可以細化成多個工程建設法部門。而這種劃分在滿足立法與司法實踐需求方面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而基于這一視角,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也包含了不同門類與層次的工程建設法部門,進而形成經濟法范疇內的一個部門。其中,具體的組成部分就是各種門類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而其調整的對象也存在差異,但是,相互之間也存在一定的關聯,最終構建出工程建設法這一整體部門。而目前工程建設法調整對象需要涵蓋多種關系,其中具體包括了主體管理管理與市場監督關系,還有宏觀調控關系與涉外管理關系等方面的內容。而主體管理關系則涉及到了工程建設企業的組織管理關系以及職業資格管理關系。在組織管理關系當中還細化成了工程建設企業設立至終止整個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管理及企業內部各組織管理之間的關系。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監管關系來講,具體指的就是在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其主要的內容有工程建設市場反壟斷的關系以及不正當的競爭管理等等。所謂的工程建設宏觀調控關系則指的就是國家針對工程建設活動所展開的調節與控制,在此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其中,主要的內容涉及到工程建設計劃和規劃的關系,另外還有政府采購的關系以及稅收關系等。另外,工程建設的涉外管理關系具體指的就是國家在涉外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展開協調與管理方面所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而主要的內容就是投資管理關系與涉外工程的承包管理關系。站在經濟法的視角分析與思考,正是工程建設法調整對象中的多種關系,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工程建設法調整對象。然而,在進一步研究的背景下,調整對象范圍也同樣具有十分寬廣的發展空間。

四、有關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結構的闡述

因為工程建設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且相對獨立,所以,也同樣決定了其具有特定部門法的地位和結構。而目前階段,我國經濟法學界所持有的觀點就是需要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結構進行歸納與總結,概括為幾種法律制度,即工程建設的主體法律制度、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對相關法律制度的具體闡述:第一,有關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闡述。該制度主要是對工程建設企業與相關從業人員在獲取或者是變更與終止主體資格的過程當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的一種法律規范。其中,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可以劃分成兩部分,即工程建設企業單位主體與從業人員主體。現階段,國內所實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在調整以上兩種行為主體規制方面,具體可以表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與資格制度兩方面。而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內容就是工程項目在勘察、設計以及施工與開發等多方面的資質管理制度。工程建設資格制度的內容就是多種資格管理機制,像是注冊建筑師與結構工程師等資格。第二,有關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闡述。該法律制度主要是針對市場監督管理方面多形成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的一種法律規范,其中,該法律制度所涵蓋的內容有工程建設的發包承包管理以及招標投標法律制度。此外,對于工程建設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與反壟斷法律制度等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內容。第三,有關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闡述。該制度具體指的就是在工程建設活動當中,對其整體進行調節及控制的一種法律規范。其中,該法律制度必須要始終遵循實踐具體需求,進而對其進行細化,具體可以包括工程項目的建設計劃和規劃法,另外,還包括了工程項目建設政府采購法等等。第四,有關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律制度的闡述。這一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在涉外工程項目建設活動當中,對其進行有效調整的一種法律規范。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涉外工程項目的建設投資法或者是承包法等多種內容。

五、對工程建設法和法學之間關系的探討

在對工程建設法以及工程建設法學關系進行研究的過程中,可以站在兩個角度予以探討。第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與其實際發展的規律都被當作工程建設法學領域的重點研究對象。若工程建設法律規范不能夠實現進一步發展,亦或是沒有對發展規律進行全面總結,是很難形成工程建設法學研究對象的,一旦缺少研究對象,那么這一學科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可見,工程建設法是工程建設法學的重要前提條件與基礎。第二,工程建設法學本身的形成與發展,一定程度上為工程項目建設法律法規的發展提供了有價值的理論性指導依據。在工程建設法學發展的過程中,能夠確保立法機關始終滿足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制定并完善工程項目建設法律規范,以保證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結構更為科學合理。而對于工程建設法和工程建設法學間存在的差異,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工程項目建設法律規范是一種國家意志的真實反映,所以,需要根據具體的法律程序來制定并認可,同樣也需要有國家強制力來予以保障,進一步貫徹與落實。但是,工程建設法學不同,主要是人類在學術研究方面的產物,所以,僅僅具有學術指導意義,但是并不具備強制性的約束能力。第二,工程建設法的調整對象是特定的,但是工程建設法學卻不同,其調整對象都隸屬于工程建設法學領域。第三,工程項目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可以被當作法律體系當中獨立部門,但是,工程建設法學則不同,它是屬于法學體系當中有待發展的一種法學學科。綜上所述,文章首先對經濟法進行了闡述,將其作為出發點,闡述了在經濟法視角之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深入研究與探討,而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科學性與合理性,為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開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

作者:譚海紅 單位:江西工業工程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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