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防治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有效結合論文
時間:2022-04-20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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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外部性與環境稅;科斯定理與污染權交易;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之間的現實選擇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影響”、環境資源配置上的低效率與不公平、征收污染稅是目前被各國政府采納的一種最普遍的控制環境污染措施、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了市場機制的失敗、政府應允許他們以高于污染者的出價來購買這些權利、用污染權交易來代替環境稅可以說缺乏現實基礎、污染主體相對集中或較容易分辨、污染物可以被有效計量、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較易測算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環境稅作為一種有效的環境經濟手段.在發達國家已實施幾十年,并且具有良好的環境效果。但是,在一些國家,一直存在這樣一個爭論,即用污染排放權利交易作為環境稅的替代辦法。污染權交易的概念是,政府可以設置一個可接受的污染排放水平,出售給相關企業以排放一定的污染物,并且允許企業之間進行這種權利的交易。那些削減排放成本較低的排放者可以將其權利賣給那些缺乏削減能力的企業,由此,總的排放成本將減至最小。對兩種手段如何進行評價,關系到環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本文從這兩種環境經濟手段的理論與現實出發對其進行比較分析。
一、外部性與環境稅
簡單地說,外部性就是實際經濟活動中,生產者或消費者的活動對其他消費者或生產者產生的超越活動主體范圍的利害影響。按照傳統福利經濟學的觀點來看,外部性是一種經濟力量對另一種經濟力量的“非市場影響”,是經濟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這種影響有好的也有壞的作用。好的作用成為外部經濟性或正的外部性,壞的作用成為外部不經濟性或負的外部性。由環境問題帶來的負的外部性是外部性的一個主要方面。從配置資源的角度分析,外部性是表示一個行動的某些效益或費用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種低效率現象,其表現有兩個方面:其一,決策者的效用或生產函數包含其他決策者的所選擇確定變量數值的一些實際變量;其二,決策者主體并不對受影響者進行補償或收費,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費用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
由于環境污染這種負的外部性的存在,造成了環境資源配置上的低效率與不公平,這促使人們去設計一種制度規則來校正這種外部性,使外部性內部化。庇古在研究外部性的過程中,也提出來解決外部性的稅收方法,即征收庇古稅。按照庇古的思想,應使用稅收的方法迫使廠商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當一個廠商施加一種外部社會成本時,應該對它施加一種稅收,該稅收恰好等于邊際損害成本。即污染者必須對每單位的污染活動支付稅收,稅額等于負的外部性活動對其他經濟行為者造成的邊際外部成本,即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私人成本的差額。通過征收這樣一種稅收,污染者便將負的外部性內部化,從而恢復帕累托最優。顯然,庇古稅是一種基于社會和私人純產品差異的分析,并從責任角度來矯正負的外部性影響的解決方案。他通過工廠煙囪污染戶外晾衣的例子,引出來庇古稅概念:1918年,在工業城市曼徹斯特,其空氣污染監督委員會與附近的干凈城市Harrogate相比較,將燃料的額外成本和洗衣材料計算在內,不考慮勞動力因素,整個城市的總損失為一年29萬鎊。那么,庇古稅就要求促使行為人承受其行為成本,即庇古稅也應達到29萬鎊,并且由造成污染的制造企業來繳納,其目的旨在影響企業改變技術或減少產出,甚至終止經營。
這就是庇古對外部性的著名修正性稅收方案,由于庇古稅的基本原則與現行有關國際組織、政府和大多數經濟學家所認同并倡導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是一致的,因而,征收污染稅是目前被各國政府采納的一種最普遍的控制環境污染措施。污染者付費原則(thePol—luterPaysPrinciple)是在1972年OECD環境委員會首次提出的,該原則明確表達了這樣一個意圖:即制造污染者應承擔治理污染的成本,這種措施由公共機構決定并能保持環境處于一種“可接受狀態”。這一原則在,OECD、歐盟等發達國家得到了認同。此原則從經濟學角度解釋即為,如果環境損害成本沒在價格中得到適當反映,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市場都低估了商品價格.因而帶來過多的生產和消費。通過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實施,就可以比較合理地解決排污者與那些環境改善中受益者之問環境保護的費用分配問題。學者們大多數是認同環境稅的若干優點:即環境稅具有與污染者承擔環境污染責任;通過提高價格,使外部性內部化,限制了對環境有損害的活動,糾正了市場失靈:與其它環境政策相比,能以成本一有效方式達到一定的環境目標。此外,一些學者還提出,環境稅不僅具有上述優點,而且還存在更多的潛在得益,環境稅不但改善了環境質量而且減少了稅收的額外負擔,環境稅不僅會改善環境質量而且還會對經濟福利如效率增加產生正面影響,或者將會為實現其他政策目標如就業創造更有利的條件,換句話說,環境稅具有“雙贏效應”。
二、科斯定理與污染權交易
20世紀60年代之前,在處理外部性過程中經濟理論界基本上是因襲庇古的傳統,認為應該引入政府的干預力量,外部性實施者或被課稅或給予補貼,即以庇古稅為主線來分析帕累托最優的基本條件。這一傳統被科斯于1960年發表的一篇重要論文《社會成本問題》所打破,即被廣泛稱之的“科斯定理”。
在解決外部性問題上,科斯方案與庇古方案相比有下列不同之點:
第一,科斯是從經濟活動的總體目標(社會總收益最大化或社會總損害最小化)和邊際原則(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角度出發來討論這個問題,而不是從法律責任角度出發來討論這個問題。
第二,科斯把權利或產權看作一種生產要素。通過產權的市場交易,可以使產權關系得到重組和調整.理性人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必將使產權這種要素配置達到最優狀態。
第三,由于把產權看作是一種可交易的生產要素,因而只要產權初始安排界定清楚,資源的有效率配置與產權初始安排無關。這意味著在產權界定清晰和產權自由交易的條件下.市場機制本身可以有效率地解決外部性問題,并不需要政府插手其問。市場的自由交換過程對法律權利的不當安排有一種自動糾偏和矯正的功能。
盡管科斯定理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總的說來,它主張利用明確的產權關系來提高經濟效益,解決負外部性給資源最優配置造成的困難,尤其是解決公共資源中出現的嚴重外部性問題,具有不可低估的重要意義。它啟發了一代經濟學家.使外部性理論研究有了長足的發展。著名經濟學家戴爾斯在科斯定理引入產權和價格機制的基礎上,結合政府的作用,在其《污染、產權、價格》著作中提出了著名的“污染權”概念。戴爾斯認為,外部性的存在導致了市場機制的失敗,造成了環境污染。單獨依靠政府干預,或單獨依靠市場機制,都不能收到令人滿意的效果.而只有將二者結合起來才能恢復市場機制.有效地解決負的外部性,把污染控制在令人滿意的水平。戴爾斯認為,環境是一種商品,政府是該商品的所有者。作為環境的所有者,政府可以在專家的幫助下,把污染廢物分割成一些標準的單位,然后在市場上公開標價出售一定數量的“污染權”,每一份權利允許其購買者可排放一單位的廢物。每一水域或區域出售污染權的數量要足以保證環境能被人們接受。政府不僅應允許污染者購買這種權利,而且,如果受害者或潛在的受害者遭受了或預期將要遭受高于價格的損害時.他們為了防止污染.政府應允許他們以高于污染者的出價來購買這些權利。在產生外部性的污染者之間,政府也應允許其對污染權進行競購。在競爭中,一些能用最少的費用來處理自己污染問題的公司則都愿意自行解決,使之內部化。政府則可以用出售污染權得到的收入來改善環境質量。這樣,通過供求規律、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的相互作用,政府有效地運用了其對環境這個商品的產權,價格機制將促成一個最佳的分配。
三、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之間的現實選擇
筆者認為.不管是依托外部性理論的環境稅還是依托產權交易理論的污染權交易都存在著合理性,不能簡單地認為二者只是存在著不相容性,而是應當從解決環境問題的有效性角度來評判這兩種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
環境稅自它產生之日起,經過了幾十年的實踐,證明它具有明顯的環境效益.OECD國家和歐盟國家已經將環境稅作為優先使用的政策工具。荷蘭可以說是歐盟國家的代表,荷蘭政府為保護環境而設計出的稅收有: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稅和消費稅等,名目繁多,全面周到。其他如丹麥、芬蘭、挪威、法國、意大利和瑞士等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產品稅收”(如對碳氫燃料、CFC等征稅)的措施;一些國家正在探討重新調整現行稅收.以使其起到更有力保護環境的作用。歐洲國家的實踐證明,采用環境稅的方式來保護環境.基本上達到了預想的環境目標,由于歐洲對含鉛汽油與非含鉛汽油實施差別稅,從1985年無鉛汽油上市,就表現為迅速替代含鉛汽油之勢,在歐洲,8年間無鉛汽油就擁有了50%市場份額,尤其是在丹麥、奧地利、芬蘭、挪威和瑞典.含鉛汽油的消費量和市場份額急劇下降直至消失。美國自70年代實施環境稅以來.二氧化碳排放減少了20%。一氧化碳排放減少了39%.二氧化硫排放減少了42%。懸浮顆粒物減少了70%。
所以.用污染權交易來代替環境稅可以說缺乏現實基礎.而應有的現實選擇應當是針對不同環境狀況和預計的環境效果。使兩種環境手段都發揮其特有的作用。到底是選擇環境稅還是污染權交易方法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取決于具體的環境特點。要達到預計的污染治理水平,但污染治理成本不好測定的情況下,最好選擇污染權交易;反之,環境稅能事先預測環境成本,但污染治理水平達到何種程度卻具有不確定性。二者之間的選擇還取決于污染排放水平和環境損失以及削減成本之間的動態關系;如果隨著污染排放的增加,環境損失增加很慢,但污染削減成本上升很快,在這種情況下。應選擇環境稅手段。因為征稅上的一些較小的變化不至于帶來污染的大幅度增加,或者給污染者施加很大的未知成本。如果在某些情況下,隨著污染損害的上升,污染治理成本上升勢頭加快,這時,人們應當選擇污染權交易手段。
為進一步說明環境稅與污染權交易手段之間的選擇.本文引用Westin教授關于某發電站的例子:假定該發電站排放一定水平的煙囪污染,由此導致污染受害者的發病率急劇提高。如果消除這種污染需要改進過濾裝置.但其價格隨著治理效率的提高而增加,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應選擇權力交易。因為治理失誤的風險很大而消除污染的增加成本卻較小。相反,如果消除污染的健康收益相當小,而達到改善的環境水平卻需要相當大的支出,人們應選擇環境稅,以緩解污染者的行為。但這種刺激性稅收存在政策風險,因為在征稅后,可能既不能緩解污染行為又不能實現環境污染成本內部化。
除了上述兩種環境經濟手段之外,要根據不同的環境狀況采取其他不同的環境政策手段。從現實情況看,目前世界各國付諸實施的環境污染控制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人對意大利、瑞典、美國、法國、德國、荷蘭等六個國家的污染控制手段做過統計,共有85種方法,平均每個國家14種,其中50%為稅費。
一般而言.某一類型污染要運用環境稅進行控制,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其一,污染主體相對集中或較容易分辨。污染主體的明晰是環境稅能否成功的關鍵,否則,污染主體過于分散會導致征管難度加大。
其二.污染物可以被有效計量。污染物是環境稅課征的具體對象.只有對污染物的數量(或體積)進行有效計量的基礎上。我們才能根據污染主體所排放的污染物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來確定應納的稅額,以最大限度地體現公平。
其三.污染物的治理成本較易測算。從經濟意義上說.只有環境稅額大于污染的治理成本,才能促使污染主體主動減少排放。所以能否測算某項環境污染的治理成本就成了環境稅能否有效發揮應作用的前提。污染權交易在應用中也要考慮的主要前提是:環境問題的復雜性給污染權確定帶來的難度。一般來說,現代工業化經濟是由無數的廠商和家庭的生產和消費組成的.產生的廢物將通過各種環境介質彌漫擴散到許多毫不相干的地域和人群,尤其是人口高度密集的工業化城市.在這種情況下,界定污染權是很難的。只有在比較簡單的污染權分配制度下,環境問題的彌散性和復雜性較小、涉及當事人數目不多時,才能有效發揮污染權交易的手段,如對局部酸雨、河流水污染所進行的污染權交易。但是,如果對具有全球性特點的二氧化碳排放也采取這種措施恐怕難度很大。否則,就使有些人利用環境擴散特點來分享他人購買清潔環境的好處或逃避支付費用,即所謂的“免費搭車”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環境問題不但程度嚴重.而且環境問題千差萬別,在治理環境措施的選擇上應當本著客觀現實的原則,不拘泥于形式,靈活采用多種環境手段,比如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經濟手段中的環境收費、補貼、押金以至于環境稅和污染權交易,并做到各種手段的有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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