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評標法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7 0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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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評標法管理論文

摘要:關于合理最低評標法的探討.

關鍵詞:工程招標工程投標

一、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概念

200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這其中對于條件(一),我們可以理解為目前較為常用的定量綜合評議法(如百分制評審法)評標定標,即評標小組在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時,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評標標準,例如投標人的報價、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經營業績以及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量化打分,以累計得分最高的投標為中標。而條件(二),我們可以理解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定標,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這是投標中標的前提條件。2.經過評審的投標價格為最低,這是評標定標的核心。3.投標價格應當處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圍之內,這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的競爭、壟斷和傾銷的國際通行作法。

有不少世界組織和國家采用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采購示范法、歐盟理事會有關招標采購的指令、世界銀行貸款采購指南、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采購準則,以及英國、意大利、瑞士、韓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招標方應選定"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中標。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不一定是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評標價是一個以貨幣形式表現的衡量投標競爭力的定量指標。它除了考慮投標價格因素外,還綜合考慮質量、工期、施工組織設計、企業信譽、業績等因素,并將這些因素應盡可能加以量化折算為一定的貨幣額,加權計算得到。我們可以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是定量綜合評議法與最低投標報價法相結合的一種方法。我們認為定量綜合評議法適用于大型建設工程或是部分技術非常復雜、施工難度很大的工程,有些世界組織和國家認為最低投標報價法適用于簡單的或標準化的采購,我們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適用于多數的技術一般、施工難度不大的工程。

實行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優點在于:1.符合市場經濟體制下微觀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2.合理適度的增加投標的競爭性,為建設單位節約資金,提高經濟效益。3.有利于承包商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技術水平,加強成本核算,苦練內功,提升市場競爭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4.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秩序,減少工程腐敗現象。5.與國際接軌,便于抓住入世機遇和盡早進行應對準備;

二、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應用探討

1·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應用的基礎

我們應當逐步改革目前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向國際慣例靠攏,走市場化管理軌道。關于單價的計算,在國際工程承包中,一般慣例是:業主根據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付款。除了完成暫定項目和按工日及機械臺班計價的零星工程可以得到額外付款外,其它一切所有費用都必須計入完成的工程量付款中。《建筑工程量計算原則(國際通用)的總則》中明確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工程單價中應包括:1.人工及其有關費用;2.材料、貨物及其一切有關費用;3.機械設備的提供;4.臨時工程;5.開辦費、管理費及利潤。

企業應該在國家及各省、市改革目前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后的定額基礎上編制本企業的定額,企業定額水平應該根據本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實力而定。

作為企業定額既要考慮到工程的實體消耗又要考慮到施工手段的消耗。施工圖紙中的具體設計決定了構成工程實體的消耗部分,根據設計可計算出人工、材料的耗用量;但施工的方式方法有多種選擇,施工企業則應根據自身的設備、技術、管理水平等情況自行決定,這部分內容屬于純競爭性的。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施工企業的優勢和降低工程造價。

2.基于統一的工程量清單,以綜合單價的方式進行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招投標。

工程量清單由標底編制單位根據施工圖紙,按工程量計算規則,將擬招標工程的工程量計算出來,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各投標單位作為投標報價的基準。在"工程量"上標準一致,可以避免各投標單位因工程量的計算偏差造成投標總價大大偏高自身的實際利潤預測值,避免投標的過程變相成為考核各投標單位預算員的計算編制水平的情況。讓投標單位把精力用在施工方案的選擇及綜合單價的測算上。這樣做既可以減少社會資源浪費,又大大減少了"工程量"方面的合同糾紛,從而有利于施工合同的管理。如果投標單位經營管理水平高、設備先進、施工技術方案合理,那么其投標的最終報價應當是最具有競爭性的。這就恰恰體現了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真正目的和意義,即不斷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提高生產力水平,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

3·標底的編制及確定"合理價"范圍

標底的作用是業主對招標工程項目造價的預測或是控制標準。它應按照招標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以綜合單價的形式編制,反映社會平均成本。

工程造價"合理"區間的確定,是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關鍵點和難點。如何體現"合理",讓工程中標價格低得有¨度",同時又保證各投標報價的"競爭性",筆者認為可以根據招標文件的具體要求,以標底為基準,分別確定上下限值。如果有報價低于標底的下限,評委會應對投標人進行詢標,如果投標人能證實沒低于該企業的成本價,則仍算有效。因為合理的范圍測評非常困難,我們府要建立保障合理最低評標價法的系統工程來保證企業不低于成本價投標。

三、保障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實拈的系統工程

1.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中標企業為了減少損失,往往采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分,粗制濫造,不按技術要求施工,不顧工程質量,最終難以形成合格產品。我們分析以后就會發現讓承包商有利可圖而不再偷工減料,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約束,其彈性非常大,在市場經濟下,道德約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蒼白無力的,對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對另一此人則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開始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調各建設主體對工程質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內負責,要求各建設主體提高質量意識,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的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只要我們切實從上述幾方面人手,建設工程質量是能夠有保證的。

2·推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

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資金不足,使工程難以繼續,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資,或改換施工隊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雙方,并對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我國正在試點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履約保函,非業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方將對業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損失進行補償。保證擔保方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證擔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也可以經過協商,業主重新開標,中標之承包商將負責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價與原始合同造價的超出部分將由保證方承擔;如果業主對上述三種解決方案均不滿意,則保證擔保方將按照該款保證中規定的擔保金額對業主進行賠償。由于保證擔保方的損失將向承包商求償,而且承包商的信譽從此有了污點,因此,最終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絕轉包

不少學者認為某些施工企業靠低價中標后,再轉手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低級別的企業或個體施工隊,坐吃管理費,從中漁利。筆者認為對分包問題,在招投標時已經經過審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約時,在監理單位監督下,如屬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轉包,不僅監理單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將受到行政執法的處理。

4·控制總量、實行市場準入,保護建筑業的合理利潤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不利于建筑企業和行業的自身發展。建筑業和工業的資金利稅率作了比較(如下表)

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供過于求的產品,獲取的行業平均利潤應該低于社會平均利潤,我們不希望因為采用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引發競相降低報價,釀成全行業利潤下降直至虧損。我們要進一步從宏觀上控制建筑企業生產力總量,盡量打破地方、部門、行業保護主義,對建筑企業實施動態資質管理,對不同資質的建筑企業界定不同生活空間,通過投標保證擔保進了步做好市場準入工作,保護建筑業的合理利潤。

5·深化項目法人負責制

不少學者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報價、先中標、任務到手,再逐步提高造價(或著眼于索賠)"的畸形競爭策略。項目法人負責制是實行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等制度的基礎。深化項目法人負責制,使項目法人單位負責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學會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場機制運作;學會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請監理單位專家來管理項目;學會不是按領導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來管理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的提高造價或索賠的希望只能破滅了。

實行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項目法人負責制、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工程保險和工程保證擔保)、資質管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