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對策

時間:2022-05-23 11:09:00

導語: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對策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在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的問題。近年來,一向在人們心目中遠離是非紛擾之地的圣潔的象牙塔--高校也頻頻被學生推上行政訴訟的被告席。高校被學生起訴,一方面反映了我們正處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人們的權利意識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學子們都在"認真地對待權利"并"為權利而斗爭",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在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確實十分嚴重。

一、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招生方面

受教育權與平等權是我國憲法所明文確認的我國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但由于歷史的及其它的種種原因,這兩項基本權利在我國高等教育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貫徹。就拿平等權來說,眾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國各個省份的高考錄取分數線并不一致。特別是作為我國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發達程度和國家對其教育投入的經費來說,均遙遙領先于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如果按照實質正義的要求來理解,北京地區的高考錄取分數線應該遠遠高于其它省份,但情況卻正好相反。因此,對北京地區考生的高考低分錄取的政策相對于其它地區的考生來講都是不公平的,甚至山東省的幾位考生還專門為此訴諸法院。現在,北京地區高考雖改成單獨命題,因此無法與其它省份對比錄取分數線的高低了,但這僅僅是回避了問題,并不是最終解決公平錄取問題的辦法。

另外,平等權還要求對所有考生自身來說在錄取時要做到人人平等。目前,我國很多高校在招生時對考生的身高、視力、健康狀況等往往都作了一些限制。當然,一些特殊的專業對考生作出一些特定的要求是正當的也是必要的。例如播音、表演等專業對考生的形象、氣質、音質等作出要求,染整專業要求考生非色盲等都應屬于專業本身性質所要求的必要的限制,但如果對從性質上來講對于那些根本無須進行任何特定限制的專業而對考生進行了限制,或超出根據專業性質應予以限制的范圍之外而對考生進行了非必要的限制,或僅僅因為考生患乙肝等疾病或有殘疾就不錄取或錄取后取消其入學資格,那么高校就會有對考生進行歧視和濫用職權侵犯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權之嫌。

在招生中還經常遇到的一個問題是關于招收保送生的問題,按照前國家教委1988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其目的在于完善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招收保送生的工作,應有利于培養和選拔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有利于更好地全面貫徹教育方針,鼓勵和引導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因些,《條例》第二條詳細地規定了保送生的條件,總的要求是被保送的學生必須是德智體美勞方面表現一貫優秀的高中應屆畢業生。不可否認,制定該《條例》的出發點是好的,在《條例》施行之初也曾起過比較好的效果。但在近些年的招生工作中,由于受到當前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辦法,在招收保送生工作中,不正之風已非常嚴重,以致嚴重影響到了招生的公平性,違背了當初制定《條例》的宗旨。

招生工作中還普遍存在著一個透明度低的問題。現在高考錄取招生,一般采用網上錄取的方式,減少了腐敗的機會。但對于研究生招生,按照《高等教育法》第19條的規定,碩士、博士研究生取得入學資格所要求的是"經考試合格"。這里其規定的是"合格標準",但對于有數個上了分數線的"合格者"是否必須按名次錄取的問題卻沒有規定。于是,便出現了在考研、尤其是考博時,同導師的"關系"極為重要的情況。甚至圈內人都知道一個公開的秘密:考博一是考外語;二是考"關系"。而且對考研、考博的考生來講,因往往只能查到自己的成績,根本不知道別人的成績和自己考試成績在其中的排名情況,權利被侵犯了往往自己還蒙在鼓里。

2、對學生管理、尤其是在處分學生方面

目前,在我國教育類法律、法規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學生管理的主要有兩部規章,即前國家教委分別于1989年與1990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各高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規定一般都是在以上兩部規章的基礎上自行制定的。如果有興趣上各個高校的校園網頁去瀏覽一下,就會發現各高校有關學生管理方面的規定林林總總、各具特色,但總的特征是抽象、籠統、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處罰性條款--尤其是對學生處以勒令退學或開除處分的條款上往往彈性非常大,有的超越了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例如為了嚴肅考風考紀,有些學校規定,考試作弊一經發現即對作弊的考生處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我們這里姑且不論高考的過程對考生來說是如何的艱辛,上大學機會對學生來說是如何的來之不易,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對學生來說往往命運與前途毀于一旦,如此規定是否違反高等學校教書育人的宗旨等等,就其規定本身來說,其實就是不合法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12條的規定:對于"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29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之中,并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第63條雖然規定了:"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但前提應是高等學校的"學校紀律"規定的本身應該符合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不能在法律規定之外任意擴大,自我授權。因此,這種僅依據學校內部的一紙超越甚至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管理規定,就剝奪了受處分學生享有的受《憲法》保護的受教育權,這種處分的合憲性實在值得懷疑。

在高校對學生管理中最經常遇到的也最令管理者頭疼和敏感的是對大學生偷食禁果的處理問題。雖然在對待是否準許大學生談戀愛問題上,我國高校普遍經歷了一個從嚴禁到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態度的轉變,雖然前些年在一些高校的校園里堂而皇之地設置了安全套自動售貨機,但在對大學生發生性行為的問題上,高校普遍不敢越雷池一步,對于對待學生中偷食禁果者的處理問題上,高校的態度是十分堅決毫不含糊的,一經發現則對之予以勒令退學或者開除。高校對學生中偷食禁果者作出這樣的處分,其依據的是《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有關規定。《準則》第8條規定,大學生應注重個人品德修養、男女交往,舉止得體;第13條規定,學生宿舍不得留宿異性,而《規定》第63條第四款規定,有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但是,對于發生性行為是否屬于"品德極為惡劣"或"道德敗壞"的問題,有關部門卻并沒有作出解釋,實踐中一直是這樣做的,也很少有人提出異議(包括被處分的學生),但筆者認為在這個問題上有值得進一步商榷和探討的余地。另外,高校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往往還涉及到對被處分學生隱私權保護的問題,稍一不慎,很可能會有侵犯被處分學生的隱私權而面臨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險。前不久,西南某高校就因處理這類問題不當而被該校開除的一名女生告上法庭。

另外,高校在管理過程中往往還缺乏程序觀念,前些年報道的數起學生起訴高校的案件中所批露的情況反映了這一點。如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本科畢業證書、學士學位證書案中,學校當初對田永的處分決定并未直接送到田永的手中,亦未告知其申辯、申訴的權利。再如黃淵虎訴武漢大學學籍與戶籍管理案中,當初武漢大學因黃考博政審不合格作出不予錄取而讓其跟讀的決定時,亦并未告知黃申辯、申訴的權利和途徑,也未告知其"跟讀"的具體含義。而且,既然田永當初已被"取消"了學籍、黃淵虎并未"取得"學籍,那么學校就不應該讓他們一直在學校讀到畢業,因為可以預料的是,在這種情況下,畢業時發生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處分的程序,直接違反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的"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于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的規定。而武漢大學對待黃淵虎問題上亦違反了"正當的法律程序"。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高校在訴訟中,往往缺乏證據意識,例如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北京科技大學在庭審中才提供了其自行調取的有關老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學生登記卡等證據,因違反了行政訴訟法中的被告不得在訴訟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取證的法律規定,故法院對之未予采納。而在黃淵虎訴武漢大學案中,武漢大學庭審中也沒有提供對黃淵虎進行政審的記錄、決議、及政審后的通報過程等證據。

3、學術管理問題

眾所周知,學術是高等教育的靈魂和生命,對于學術管理問題,任何高校都應從嚴要求,尤其是在當今一個虛假學術泛濫的時代更應如此,因此各個高校有權自主制定學術管理的規定,但現在的問題是,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學術管理的規定本身往往從實體上或程序上卻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謬及不近人情的。

例如,國內有高校規定,對于畢業論文不能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者,學校只頒發結業證書,不發畢業證及學位證。但事實上,該規定的本身即與原國家教委于1995年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不相符合。該《規定》第33條規定了頒發學位的條件是"研究生按培養計劃的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通過答辯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可見,獲得學位并不是頒發畢業證書的前提條件,故以上規定突破了法律的規定,依法應屬無效。

再如,前些年有高校規定,該校文科博士生必須在核心刊物上發表三篇論文以上,理科博士生必須被SCI轉載論文三篇以上才有論文答辯資格。重壓之下,博士生們必加倍的努力,于是該高校在國內、國際刊物上所發表和被轉載的論文數在國內高校的排名中一下子遙遙領先,該校因此也聲名大振。很多高校得其真傳于是也紛紛效仿,于是現在國內大部分高校都有這一類規定了。其中有的學校規定,在讀的博士發表文章必須以本校的名義發表,以其所工作的單位名義發表的論文不在此列。甚至有的高校所作出的規定與"始作俑者"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問題是,國內核心期刊就那么多,如果讓博士們在三年內在同類的刊物上發表那么多文章,可能對一些博導們來講也不那么容易。更何況眾所周知的是,國內核心刊物往往被一些名人、專家所"壟斷"或"包攬"。由于越來越多的高校作出諸如此類的規定,而且擴招政策將使我國的博士數量越來越龐大,最后讓這些博士們到哪里去發文章?博士們怎樣才能完成這個硬性指標?我想,如果該規定必須被嚴格執行的話,最終的結果只能或者是使得學術越來越虛假、浮躁和腐敗,并因此而制造出更多的學術垃圾和學術泡沫;或者是博士們拿不到學位與學校發生矛盾而對簿公堂,一般情況下可能是兩種結果兼而有之。

還有更不理性簡直是恐怖的規定!為了整肅校風學風和強化對學術的管理,某高校規定在學生中實行"末位淘汰制"!對每學年班級成績排名中處于末位的學生實行淘汰,而且與之相應的還規定了任課老師所出的試卷必須符合學校規定的標準,即必須有不及格的學生。如果所有的學生都考及格就是老師的失職,將受到紀律處分。還有的高校硬性規定了該校的博士生在畢業前必須按入學人數淘汰15%!這些規定的荒謬與非理性顯而易見。眾所周知,按照我國高等教育方面的法規、政策的規定,我國的高等教育是所謂的合格教育,其目標是為了培養合格的人才。以上的規定,事實上違反了以上法規、政策的規定,與培養合格人才的目標格格不入,其所造成的惡果是不但使學生的行為失去了可預期性,將在學生中造成人人自危的后果,而且在實際操作中極容易發生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情況。

4、對教師的管理問題

在高校對教師的管理問題中,容易發生沖突之處主要表現在職稱評定、人事流動兩個問題上。因為職稱直接與工資、住房、福利掛勾,既然職稱如此重要,那么職稱評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學術成果",也就是"學術論文"與著作的數量與質量,而質量的標準就是文章所發表的刊物級別的高低。但評職稱往往有"指標"的限制,這樣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職稱評定過程中充滿了矛盾和斗爭。可能是出于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慮,因此職稱評定的過程有如按祖傳秘炮制靈丹妙藥那樣秘不示人,最終參評人為什么被評上或沒有被評上,及評委為什么投贊成票或反對票,其贊成或反對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遠也解不開的謎,參評者本應享有的知情權被剝奪。

再如人事流動。由于體制的原因,進了高校工作如同進了保險箱。對于庸才,不管其學術、工作責任心等情況如何,是極難清退的。但與之相對應的是優秀人才想流動也極為困難,一些高校,尤其是是一些地方性高校留住人才的辦法不是對之提高待遇及不拘一格予以重用,而是將其"檔案"及戶籍關系死死扣住。很多高校為了留住人,還作出限制考研尤其是限制考博的規定。原國家教委1982年的《關于招收博士學位研究生的暫行規定》的第5條規定,"各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積極支持符合報考條件人員報考,努力為國家輸送人才。凡是符合報考條件的在職人員報考博士生,所在單位應予支持(現役軍人除外)。"但是,對于以上的規定,很多高校根本置之不理,甚至在對合同期滿后提出報考博士申請的教師還予以種種刁難,其做法不僅違反了上述規定,更有侵犯報考者依據我國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權之嫌。

二、問題出現的原因

1、我國的高等教育體制確立于建國初期,受蘇聯模式的影響,與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這種計劃經濟時代行政管理的體制與觀念一直延續至今尚未得到根本的改變,高校自主管理權很難得到落實。例如高校進人有人事指標的限制,進一個人很困難。而且,人進了高校,因高校控制著戶口和檔案,服務合同到期后想出去也極為困難。另外,高校想主動清退不合格人員因體制的限制也很困難。高校內機構的設置與運作基本等同于行政機構,"官本位"意識濃厚,相當一部分高校的工作人員在對待學生管理的問題上往往將學生當成受教育的客體,根本不尊重學生的權利與人格。例如報載某位同學在畢業時學校拒不發給其畢業證與學位證,理由是他曾經考試作弊已被取消學籍。當這位同學四處申訴,在國家教委為此專門給該校發文,指出其對該生處分不當之處的情況下,該校的某位負責人卻堅持說解決問題的唯一辦法是該生必須回去參加高考,只要考上,學校馬上就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給他。不知這位負責人以上言論的目的和法律依據是什么?但從語氣與內容上來看,其完全不是一種平等的姿態,從中完成可以看到計劃經濟時代某些行政官員通常做法的遺風。

2、一些在計劃經濟年代產生和實行的政策長期以來一直被延續下來,沒有主動地根據時展的需要而變革。例如當初制定北京地區高考考生低分錄取的政策的目的,主要是從當時首都經濟無法解決那么多青年就業的問題考慮的。如果將那么多無法安排就業的青年人放到社會上不利于首都的治安,為了首都治安的穩定,干脆讓他們去讀書。當然,不管是在該政策實行之初還是在今天,該政策的實行產生的結果都是不公平的。但問題是當初出臺該政策時人們對公平問題尚未予以重視,而且當時人人向往首都,無限地羨慕幸福地生活在首都的人們,所以讓首都的人們沾點優惠全國人民都能容忍甚至能理解。而現在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及時代的進步,人們的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轉變。人們越來越關注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憲法所確認的公平權給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人們開始思索該政策的公平性問題。北京作為全國的政治與文化中心,國家對其教育投入大量的經費,其教育水平在全國名列前茅,那么再出現那種各省的考生只有精英才能上北大、清華,而北京稍優秀甚至普通的考生就可以上北大、清華的情況,是非常不公平的,人們對此再也無法繼續忍受。因為北大、清華是全中國人的北大、清華,而非北京人所獨有。前些年報刊曾對這個問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但這個問題至今并未得到解決,討論的唯一結果就是北京地區高考改成單獨命題了。此外,由于時代的發展,以前制定該政策的原因已基本不存在至少已被大大地弱化了,比方說現在北京市的學生很容易出國讀書,甚至有相當一部分高中畢業生放棄在國內讀大學的機會而直接出國留學。因此,適時地調整這一政策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再拿保送生制度來講,當初制定該制度的出發點無疑是好的,而且在起初的實踐中確實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問題是,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由于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的影響,保送制度已被嚴重扭曲,保送名額往往成了有權或有錢的人為學習成績不好的子女爭取上個好大學的機會所紛紛追逐的目標。

3、由于受當前社會浮躁的風氣的沖擊,近年來高校紛紛忙于合并、擴招、升本、以及高校排名、創"世界一流大學"等"運動",高等教育式的發展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極其混亂的局面并由此帶來了許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治亂世當用重典",于是各高校紛紛出臺了以學術及教學管理為主的各種嚴厲的規定。因此,上文所述的諸如"末位淘汰制"等種種荒謬的規定遂應運而生。但問題是,作為社會理性與良知的搖籃的高校出臺的規定理所當然也應該是理性的。如果在人們心目中一向被當成是神圣的知識殿堂的高校所出臺的規定卻是荒謬的、不理性的,那么高等教育不但產生不了理性和良知,反而只能對整個社會的荒謬與不理性起到推波助瀾的惡劣的作用。

4、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學理論上尚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學理論上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對高校管理行為,尤其是高校對老師和學生進行處分行為的法律定性的問題上。目前,法學理論上一般將其定性為行政處分,對于處分行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訴等其它途徑來解決。但是,對于嚴重到可以將老師、學生除名或開除的,極有可能侵犯到我國公民的享有的,且為我國憲法所明文確認的勞動權及受教育權的"處分",受處分者不服卻不能訴諸法院,實在有違情理。雖然法律規定了受處分的老師如果不服,可以向當地人事部門提起仲裁,但對于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應該如何救濟,尤其對有關當事人是否可以提起訴訟的問題,法律并無明文規定。另外,對于受處分的學生能否向法院起訴以請求司法救濟的問題,目前法律對此亦無明文規定。對此,各地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一樣。實踐中有的法院決定立案,有的法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分歧一方面使得國家司法權威受到損害,另一方面,不予立案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無法得到救濟,違背了現代司法制度設立的宗旨及法治社會中法院應當發揮的定紛止爭的功能。而且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學生的處分須必記入學生檔案并不得撤銷前科,被處分的學生將背一輩子黑鍋,"一日有罪,終身有罪"。因此,在對待學生被處分,尤其是被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問題上,被處分學生如訴諸司法,雖然目前法律尚無明文規定,但從法理上講,司法則不應對之保持沉默。

5、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規定的缺位、滯后與粗糙

在我國高等教育方面法律規定的缺位,最突出地表現在缺乏必要的糾紛解決機制方面,尤其是缺乏受處分學生對處分不服如何救濟的法律程序。例如在對學校處分學生方面,雖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4條規定了"對學生的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但是,直到目前為止,并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對受處分的學生如何行使申訴權,包括申訴的機構、申訴的時效以及有關機構答復的期限、對申訴答復不服的,被處分的學生應當如何救濟等種種問題并沒有作出規定。故據報道的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拒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中,自96年權利被侵犯時起,三年來劉燕文一直向北大及國家教委申訴,但從北大得到的答復卻總是"無可奉告"或"研究一下"即無下文。

在高等教育方面,法律的滯后、粗糙與缺位相比顯得更為明顯和突出。例如,現在我國高考已取消了對考生年齡、婚姻狀況的限制,但是在碩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招生中卻仍然對考生有年齡的限制,而且對本專科生仍然禁止在校期間結婚等。另外,我國的《教育法》與《高等教育法》分別于1995年與1999年施行,其與時代脫節之處并不多,但由于這兩部法律規定得都比較原則、籠統和抽象,在高校管理及司法實踐中較少有實用性。但對于與高校管理及與高校學生有著密切關系的《學位條例》、《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卻分別于1981年、1989年、1990年實施,它們之中自實施之日起至今最長的有21年,最短的也有12年。眾所周知,在改革開放至今的二十多年里,尤其是近些年,我國高等教育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高等教育領域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革命,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經基本上完成了從"精英教育"向"大眾教育"的轉變,加之近些年社會經濟、文化的迅速發展及人們觀念的急驟改變,我國高等教育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的形勢,這些當初計劃經濟占主導地位時期由"政府推進型"立法所產生的法規本身就籠統、粗糙,這些法規在新形勢面前已經顯得"力不從心"。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3條規定對有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在高校管理中,對于學生偷食禁果者的處分一般都套用該規定而對其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的處分。但是,對于偷食禁果的學生是否屬于"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在今天人們的觀念已經能夠容忍避孕套自動售貨機已堂而皇之設置在一些大學校園內的"新形勢下",是否能繼續延用以前的思維值得進一步思考。

再如,就學位評定程序來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高等院校的畢業生想取得學位必須過兩關:第一關是畢業論文須經院系答辯委員會通過;第二關是畢業論文經院系答辯委員會通過后,還要必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按照《學位條例》第10條第二款的規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審查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報請授予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還規定了其下可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因此,從以上的規定來看,高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并沒有專業的限制,實踐中其一般也是由各個不同專業的專家所組成的。因該《條例》及《暫行實施辦法》并未規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查是實質審查還是程序性審查,由于該立法存在的這一缺陷,遂使得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那種外行審查甚至否決內行論文的極不嚴肅和不合理的現象。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1、必須加強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關高等教育方面法學理論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時清理不適應時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類法律、法規的步伐,解決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無法可依和法律、法規嚴重落后于時展要求的現狀。可喜的是,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教育管理類法律、法規、規章滯后于時代要求的問題并正著手予以解決。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已出臺,該法的出臺,使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長期以來無法可依的歷史已宣告結束。另外,不久前在南京召開的研究生學籍管理工作會議上,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綜合處一位負責人在會上透露,現行的《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是1995年頒布的,已落后于高校擴招的新形勢,會議決定修改并加以完善,修改后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將有較大的放寬,突出了以人為本思想,適當放寬研究生學籍、在校時間,允許婚后有子女的研究生把孩子帶大,再重新回校攻讀學位等。

2、高等教育要與時俱進,銳意改革。對計劃經濟年代遺留下來并一直延續至今的,從性質上來看或為實踐所證明已嚴重不公平的或在實踐中產生大量腐敗問題的,如對北京地區考生高考低分錄取及保送等種種政策,應大膽地改革或直接予以廢除。此外,對高校的現行管理體制也應銳意改革,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陳腐的積習,改變那種將學生僅僅視為受教育客體的落后觀念,確立主體性教育觀,把學生作為教育活動、管理活動的主體,發揚民主,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以及學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使高等教育真正地實現自治。另外,對學術管理問題,應根據學術自身的特點,確立大學的莊嚴地位和學術的神圣使命感,并應建立和健全專家的以及民間的學術評估機制。學術問題應由高校的自律及知識分子的良知來決定,而不能靠外在的諸如規定必須一年發表多少篇"學術論文"的強制性辦法來解決。

3、高校管理中,必須貫徹依法治校,尤其是依法律程序或合理程序治校的原則。高校管理中,特別是學術管理中如果出現了良心問題,一般情況下法律是無法解決的。但如果有關高校管理的規定本身或高校管理行為及管理過程從實體上或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謬的、不近人情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那些由于這些不合法的、不合理的、荒謬的不近人情的規定或管理行為而自身合法權利受到侵犯的當事人提出了法律救濟的請求,那么司法則不應對之保持沉默。另外,高校在貫徹依法治校原則的同時,在管理中還應懷著遠大的目光和寬闊的胸襟。例如在對待人才流動問題上,對高校來說,應持流水不腐、戶樞不蠹的態度。因為只有人才流動學術才會有生命力,才會有創新,長期靜止困守一隅的后果只能造成視野局限、近親繁殖與學術停滯的后果。英國著名的法律史學家梅因曾說過人類社會的發展無非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過程,"從身份到契約"標志著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事實上,在高校管理中,在對待人才流動的問題上,只要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來辦理就足以解決問題了,對于違約者,依造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就可以了。那種死抱著扣住別人的戶口和檔案關系以留住人才的辦法將最終失去市場(眾所周知,計劃經濟時代對人們來說極為重要的糧油關系目前已被取消,戶籍制度改革已被提上了日程并有望在不久的將來得到解決,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人事檔案的重要性也將進一步降低,過去的這種扣住人才的手段已經逐漸失靈了)。契約應當被遵守在古羅馬時代就被確立為一條基本原則,對此,作為承擔著人類文明傳承使命的高校不遵守契約是非常可笑和可悲的。

4、最后一點,必須強調的是,以上所有的這些措施都必須建立在以人為本的基礎上。高等教育的核心在于解決人的問題,關鍵是要培養人的健全的人格、開放的心態、創新的思維方式和掌握創新的手段。因此,必須大力轉變高等教育的觀念,進一步加強對高等教育的內涵、發展、規律以及未來發展趨勢等觀念性問題的理論性研究,不斷地更新教育觀念。總而言之,對我國高等教育來說,只有確立"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前清華大學校長梅貽琦先生所說的"大學之大,非大樓之大,乃大師之大"的理念,只有不斷地更新高等教育觀念,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積弊與陳習,才能使高校避開社會浮躁風氣的沖擊,真正地成為學術及社會良心的誕生地,成為知識分子(包括老師和同學)研究學問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公務員之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