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機制探究論文
時間:2022-09-15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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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轉型期;競技體育;集團利益;沖突;整合
論文摘要:對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縱向及橫向利益集團沖突進行研究。結論應充分認識及肯定我國競技體育利益集團主體的逐利行為;應以政策投入方式對其進行積極的導向,以法規及制度的形式完善利益約束機制,控制利益差別的過分懸殊;對中央與地方權力進行合理劃分及職能界定,完善利益補償機制等。
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競技體育呈現的是利益一元化、利益主體單一的格局,而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系統出現了利益分解及利益的重新分配。所謂競技體育利益集團,是指具有基本相同的利益要求,持共同利益態度而結合在一起,具有很強的組織性的競技體育利益群體。筆者對我國競技體育利益集團的結構下一個可操作性的定義,將其分為縱向及橫向兩個維度。由于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仍保持著基層、省級以及國家層次這三級訓練體系,而各訓練層次以奧運會、全運會及省運會等為利益目標取向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因此縱向結構中形成了上層利益集團(如國家體育總局及各項目管理中心)、中層各省市利益集團(如各省體育局)以及低層次各地市利益集團(如各地市級體育部門及少體校等)。橫向結構中則有同層次的地方、項目及其他競技體育單位等橫向相互作用的利益集團等。而轉型期我國社會化的競技體育力量正逐漸加強,利益結構中出現了政府主導以外新的利益集團,如競技體育俱樂部、投入競技體育的企業及各種形式的競技體育實體等。
雖然在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正逐漸走向市場化,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競技體育仍具有鮮明的國家利益及公益事業性質,以及社會主義事業特征。“奧運爭光”仍是其最高利益目標。由于利益主體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性,轉型期利益分化的特征,加之當前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不可避免地造成集團主體間利益沖突的出現。目前我國競技體育集團利益沖突主要表現為:縱向各層次之間的利益目標沖突、控制與反控制、集中與分散的磨擦;橫向地方之間的封鎖與反封鎖、壟斷與反壟斷的磨擦;各項目、各地方間利益差別的過分懸殊,以及政府與社會利益集團的沖突等。雖然利益沖突是改革的必然結果,也是系統重構的動力,但其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是巨大的。因此整合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系統的集團利益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1當前我國競技體育集團利益沖突現狀分析
1.1縱向集團利益沖突現狀分析
1.1.1競技體育利益集團問的利益目標分化及沖突
奧運會是我國競技體育的最高目標,國內的其他比賽如全運會、省運會、各種形式的單項賽事及聯賽等,其最終目標都應是為奧運會服務。但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的出現,以及下層利益主體對上層利益主體從利益依賴性向利益獨立性的轉變,在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還未能形成有效的利益制約、分配及協調機制的情況下,出現了目前的縱向利益目標沖突,上層與中層、中層與基層以及政府與社會競技體育利益集團的利益目標出現分化。造成了許多非正常現象,如:“舉國體制”優勢難以充分發揮;許多項目競技水平出現以全運會為最高峰、奧運會年水平下降的不正常周期性現象;國家隊建設時難以協調地方利益;社會競技體育集團主體的無序發展;基層單位為了省運會等低層次利益目標而不顧運動員身體發展規律,服用違禁藥物及虛報年齡,影響了整個輸送體系的正常運轉等。
1.1.2多層次競技體育利益集團間的控制與反控制
各利益集團主體不當逐利行為的加強,與其權力的不斷擴張及管理系統中職能不清是相輔相成的。由于轉型期各利益主體的相對獨立,而體制改革的進程未能及時適應現實情況,造成當前我國競技體育多頭管理、政出多門、上層管理部門資源調控主體地位下降、政府與社會利益集團關系不清、縱向利益結構中上層常常無法控制下層的行為等現象。
以田徑項目為例,最高管理職能部門是國家體育總局田徑運動管理中心,中層各省市有自己的田徑管理中心或主管部門。這些中層管理部門雖然在許多事務上要接受總局田管中心的管理,但在行政上卻服從于各省市體育局,與體育總局形成了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并且造成政出多門的現象,有時上層的政策、指令等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種種障礙。而地方及社會利益集團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常常做出與上層制定的政策、指令及規章背道而馳的行為。
這種多頭管理關系造成我國競技體育政策施行的有效性銳減,造成行政低效率,并且在各層次間控制與反控制的斗爭中耗費了大量資源。
1.1.3集中與分散管理的磨擦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是基于一定利益關系基礎上的權力關系。從某種程度上看,集中與分散即收權與放權。放權管理是轉型期我國管理體制改革的顯著特征之一,但縱向結構中多級調控權限一直沒有明確。體育總局是最高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及下達各項政策、規章、制度。而各項目管理中心主要職責本應是制定宏觀政策、規劃及管理制度,組建國家隊,指導訓練及后備人才培養,組織比賽等。但由于職能及權力關系不清,體育總局及各項目管理中心的權力過度集中,將許多精力耗費在微觀事務性工作上,如提供大量資金及承擔著大量物資分配任務等。而地方體育部門以及社會利益集團需要有正當的權力下放以實現其某些利益目的,需要以充分、合理的自主權以發展自身時卻沒有得到,缺乏以利益獲得形成的激勵機制。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權力下放時的有效制約機制,造成無法對下層利益主體的行為進行正當調控。如某些項目國家隊建設采用分散型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體制,但許多管理權力過度下放,相應的集中管理及控制措施力度不足,無法控制分散隊伍的訓練工作,許多投入難以收到應有的效益。公務員之家
1.2橫向競技體育利益集團間的利益沖突
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橫向利益沖突主要表現在各省市間及其他相同層次利益集團間(如各俱樂部)為了爭奪競技體育資源而出現的沖突。由于我國競技體育資源分布極不平均,有的省市有比較優越的人才數量儲備或訓練條件等,但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寧可采取資源封鎖及限制交流等政策,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財力資源,搞低水平的重復建設。造成難以合理地宏觀配置資源、投入——產出效益低下及各種非正當手段交流等現象。而上層主管部門盡管制定了一系列調控政策及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定時與現實情況不相配套,或許多時候政策施行時難以平衡各集團主體間橫向利益關系,實施效果難以盡如人意。并且出于全運會等自身利益的考慮,各省市間橫向利益沖突有愈來愈激烈的勢頭。
1.3集團利益差別的過分懸殊
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利益差別主要表現在縱向各層次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以及橫向各項目之間、各地區之間的利益差別。如國家隊獲取自身利益時與地方投入國家隊建設時的利益獲得之間的差別、市場優勢較明顯的項目與難以向市場轉化的項目間的利益差別、水平較高項目與低水平項目間的利益差別、沿海及經濟發達地區與邊遠省份競技體育集團間利益獲得的差別等。
由于利益差別的懸殊,導致“舉國體制”優勢難以充分發揮,共同發展及公平競爭等方面出現危機,具體表現如:地方在付出與利益回報差別懸殊時不愿投入國家隊建設、許多小項目水平難以提高、橫向資源配置失調、各地區間競技體育實力差距加大現象。
2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集團利益整合機制的構建
利益整合及重構是以各個利益主體相對獨立性、自主性為前提,通過各種利益主體之間橫向的、縱向的、多向的相互作用,達到根本方向和根本利益一致。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集團利益整合機制的構建應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2.1對各利益集團主體的逐利行為進行積極導向
僅僅對各利益集團的逐利行為進行制約或控制難以達到利益協調的目的,并且對于充分發揮我國競技體育“舉國體制”優勢十分不利。只有合理引導各利益集團的逐利行為,才能充分調動其積極性。
由于轉型期各利益集團主體經濟獨立性的不斷加強,而國家對競技體育投入的總量是相對固定的,不可能無限擴張。以經濟投入協調利益關系的難度不斷加大,因此應大幅度提高政策投入在利益系統中的導向地位。總局及各項目管理中心應以“奧運爭光”的最高目標為前提,以共同利益為出發點,充分照顧中層及基層利益,以及社會利益集團主體的利益,對各項政策的制定及實施加強研究,提高政策投入力度,充分肯定及引導各利益集團主體的正當逐利行為。
2.2應盡快形成及完善利益約束、制衡機制
一種制度作為一整套固定的行為模式,可以視為特定利益關系的凝固化。也就是說制度既是某種特定利益關系的反映,也是對人們追求利益方式的可能性的規定。
面對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利益集團主體的利益分化、沖突,上層管理部門應以合理的制度、規章及政策形成利益約束機制,進行宏觀調控。在合理引導各利益集團逐利行為的同時對其進行制約,目的是防止其逐利行為非正當擴張,保證各個競技體育利益集團主體的行為圍繞著“奧運爭光”最高目標進行。
以競賽作為引導及制約手段是競技體育特有的功能,完善各項競賽制度是目前的當務之急,目的是使全運會等國內賽事真正發揮為奧運會服務的功能,起到統一全國各方面力量的作用。
除了競賽制度以外,其他各項制度性規定如協會管理制度、代表隊制度、獎懲制度、轉會制度等,在制定及調整時應能夠積極適應所面臨的真實情況。尤其對轉型期出現的非政府型競技體育利益集團主體(如各種俱樂部及參與競技體育的實體等),在鼓勵其合理逐利行為時應有明確嚴格的限制及正確的導向。
2.3控制利益差別的過分懸殊
通過利益差異激發追求利益的積極性,以此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是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的顯著差別。但控制利益差別的過分懸殊是轉型期政府主管部門保持穩定及全局均衡發展的重要責任,也是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充分發揮“舉國體制”優勢以及順利實現“奧運爭光”目標所必須的。
控制利益差別過分懸殊需要主管部門的政策及資金投入向利益差別中弱勢方傾斜。在資金安排上不搞“一刀切”,對邊遠省份及經濟不發達地區應有優惠政策,充分調動這些地區政府及體育部門投入競技體育的積極性。在項目布局及資金分配上要有長遠眼光,對田徑、游泳、水上等基礎大項加大扶持力度,同時應積極引導市場力量參與弱勢項目。
2.4應進行權力劃分及職能界定
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管理系統應進行權力及職能的重新界定及劃分,完善宏觀與微觀管理體系。體育總局及各項目管理中心應積極向宏觀管理及調控主體轉變,特別是各項目管理中心應從大量的微觀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從“辦體育”向“管體育”轉變,切實實行“管辦分離”。對放權管理加強研究,明確與地方體育部門的職能劃分。在進行權力劃分時要有科學依據,主要應對共有職能實行分類管理,如運動隊建設、比賽管理等,有些職能該下放或委托給地方管理,或適合進行市場化管理時應大膽放手。
但權力劃分時宏觀調控權力必須集中在體育總局及各項目管理中心。體育總局與各項目管理中心應承擔起戰略制定、項目布局、目標管理、宏觀投入總量平衡、行政結構調整等責任。以使全國范圍內競技體育發展大方向一致,抑制各利益集團的不當逐利行為。
2.5完善利益補償機制
轉型期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是提高我國競技體育整體水平、保證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系統運轉正常的重要機制。
轉型期我國競技體育應完善有償訓練、培養、輸送、轉會等制度。利益補償機制應將基層培養單位列為重點實施對象。雖然轉型期出現了各種形式的體育人才培養實體(如俱樂部的后備隊伍及私立體育學校等),但各級體校及學校仍是我國競技體育人才的重要來源。利益補償機制必須真正起到激勵基層體育工作者的作用,使我國競技體育人才培養體系成為有源之水。
而國家隊是我國競技體育特有的力量集中方式,是競技體育人才培養“金字塔”模式的塔尖,是“舉國體制”優勢的充分體現。無論采取何種組隊形式(目前有集中、分散及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三種形式),轉型期都需要完善國家隊與地方輸送來源的利益互動及補償機制,使國家隊具備相當的利益載體地位及利益體現能力。消除國家隊建設中的種種利益沖突,使轉型期國家隊真正成為全國范圍競技體育最優秀力量的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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