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服務業與稅收政策的關系研究
時間:2022-11-18 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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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行稅收制度不健全,體育服務業稅收負擔較重我國稅收制度是以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并重的復合稅制結構體系。因此,現行體育服務業稅制的稅收征管和稅收負擔體現在這兩大稅制當中。從征管稅種(費)看,涉及體育服務業征收的稅種(費)高達12個,既有流轉課稅、所得課稅,又有財產稅類和行為稅類,遠超過現有高新技術業、環保業、農業等的征收稅種;
從流轉課稅和所得課稅征稅內容看,(1)在流轉課稅方面,從事體育服務業的單位或個人銷售產品或提供體育服務應稅勞務的,既要繳納增值稅又需征收營業稅。體育服務企業購進的體育商標專用權、體育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以及將體育服務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均不得在稅前抵扣進項稅額,無形中增加了體育服務業的稅收負擔。再者,體育服務業作為我國服務業的組成部分,法人企業和自然人的日常體育休閑游藝娛樂服務、體育中介、體育競賽表演等均須征收營業稅。(2)在所得課稅方面,體育服務企業從事多種體育服務在一個納稅年度的所得利潤除繳納企業所得稅外,還須對于企業發生的“三項”經費、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費用、公益性捐贈等經營性支出,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調整增加項目,補繳企業所得稅。體育服務企業直接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必須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對其符合稅法規定的間接公益性捐贈支出,若超過企業納稅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不準稅前扣除,應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體育服務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的贊助性支出也應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外,自然人從事體育服務業的所得既要依照七級超額累進稅率繳納工資、薪金性質的個人所得稅,又要按照20%的高稅率繳納勞務報酬性質的個人所得稅,尤其對于體育服務業的非獨立勞動所得還需加成(5成或10成)課征重稅。由此可見,流轉課稅中的營業稅和所得課稅中的企業所得稅是體育服務業征收內容最多、稅收負擔最重的兩個稅種。體育服務業沉重的稅收負擔因素,極大制約了我國現代體育服務業的快速、持續發展。
2.高新技術體育服務企業認定難度大,制約其享受國家稅收優惠待遇體育服務業作為一種消費性新興產業和一個發展整體,具有規模經濟的產業集聚對其周圍經濟的影響力會進一步增大。這就需要體育服務業在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階段,跟隨高新技術產業拓展新的產業發展空間。但長期以來,我國公共服務供給過程中缺乏其他市場主體的有效參與,絕大多數的體育服務企業重經營服務、輕研發投入,體育服務企業的技術研發水平、研發能力與R&D支出均大大落后于體育用品制造業,尤其高技術體育服務企業數量稀少。依據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包括高科技體育服務業在內的各類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難度顯著增大,盡管高技術服務業是國家重點扶持的八大產業技術領域,但必須具備企業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自主持續研發能力以及技術研發費用投入支出不少于60%比例等6項必備要件,這對于以提供各種體育服務為主,企業規模經濟和規模效益還未達到,仍處于產業幼稚發展時期的我國體育服務業而言顯然是“雪上加霜”。國家嚴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與諸多的限制性條件,從而使公共服務供給的外部壓力難以有效地轉化地方政府改善公共服務質量、提高公共服務效率的動力機制。致使我國98%以上的中小體育服務企業排除在高新技術企業之外,制約其持續的自主創新能力,也無法享受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待遇,致使稅收政策引導作用弱化,激勵嚴重不足。
二、出路:調整優化稅收政策,激勵體育服務業持續發展
2010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的指導意見》和2011年國家體育總局的《體育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進一步完善支持體育服務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不斷增強和提升體育服務的供給能力和服務質量,至2020年建立以體育服務業為重點,門類齊全、結構合理的體育產業體系。
1.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推動體育服務業市場化改革體育服務業是以精神與服務產品為主的產業,它的發展是以體育服務市場的發展為前提的。這就決定了我國應培育體育服務業市場,在一定的公共支出偏好下為當地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本領。推動其市場化改革,重要手段就是完善體育服務業市場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完善競技體育訓、科、醫一體化的科技服務稅收優惠激勵體系。一方面,競技體育訓、科、醫一體化科技服務的進口儀器和設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對其科技服務取得的有償收入免征營業稅;另一方面,體育企業購置競技體育訓、科、醫一體化科技服務的專用設備,其投資額的30%可從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稅前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中結轉抵免。其次,鑒于間接稅收優惠在激勵產業稅前優惠方面遠比以產業稅后為特性的直接稅收優惠效果顯著,政府應更多采用投資抵免、稅項扣除、加速折舊、成本扣除、盈虧相抵、稅額抵免準備金制度、加計扣除等間接稅收優惠手段重點扶持休閑體育、體育競賽表演、體育文化娛樂、體育經紀(中介)服務、體育廣告贊助、體育技術培訓、體育理療康復、體育旅游、體育信息咨詢和公共體育場館等現代新興體育服務業發展,減輕這些行業的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擔。第三,制定鼓勵體育服務標準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體育服務企業通過ISO9000或者ISO4000體系認證的,準許企業認證的相關成本、費用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對企業或個人推廣體育服務標準化獲取的收入免征營業稅。第四,在我國各個領域都在突飛猛進、積極的與國際相接軌的今天,政府應實施境外稅收抵免、出口退稅、稅收饒讓、投資退稅等激勵出口的優惠政策,鼓勵我國體育服務業“走出去”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以擴大體育技術服務貿易,壯大體育服務業規模。
2.深化體育稅制改革,降低體育服務行業的稅收負擔一方面,實施OECD國家體育服務業的“營改增”稅制模式。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體育服務業主要征收營業稅,此種服務業營業稅制導致體育服務業自身以及生產制造企業購進的體育服務等應稅勞務支出無法進項稅額抵扣,增加其生產服務成本,甚至在經營流轉過程中被重復征稅,不利于體育服務行業或企業的技術改造與服務創新,導致稅負不公平。基于此,把更多的公共資源投入公共服務設施的改善和公共服務數量和質量的提高方面。我國應學習OECD國家的稅收政策經驗,實行全面消費型的增值稅,將體育服務業營業稅改革征收增值稅,使體育服務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僅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極大減輕體育服務業的稅收負擔,促進稅負公平,而且促進了體育服務業的產業升級和結構優化調整,這是一種減輕我國體育服務業納稅成本和稅收負擔的國際化趨勢。另一方面,實行“輕徭薄賦”的體育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一是休閑體育是人們在閑暇時間以增進身心健康,豐富生活情趣、調節心理狀態為目的的身體鍛煉活動。因而對于純娛樂性與盈利性相結合的體育文化娛樂、體育康樂、體育競技表演等高消費、高利潤的體育休閑服務行業,在目前征收20%高營業稅率調整基礎上降低到5%的輕稅率水平,以增強體育休閑服務業的盈利能力。二是屬于體育服務業核心層的休閑體育、體育經紀(中介)、體育廣告、體育培訓、體育康復、信息咨詢和公共體育場館等服務,實行2%的低營業稅率比較符合國家激勵體育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目標。三是依照國際慣例,對體育服務應稅勞務出口實行“全額征收、全額退稅”的零稅基全額出口退稅模式,即在國內依照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出口體育服務應稅勞務也應按照17%的退稅率全額給予退稅,以改變當前體育服務業出口“多征少退、征收不退”而增加稅負的不良現象,降低行業出口成本和稅收負擔,促其在國際體育服務市場更具市場競爭力。
3.因地制宜,分門別類,實施差異化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鼓勵更多的體育服務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待遇鑒于我國體育服務業98%以上屬于中小勞動密集型的產業結構特征,獲得國家認可的高新技術體育服務企業極少的現狀,必須改變對體育服務業發展不利的制約因素和發展瓶頸。筆者認為,國家應因地制宜,分門別類,實施差異化的高新技術產業認定標準和發展戰略。按照產業類型和產業屬性確定五大體育服務業高新技術認定標準,從鼓勵與扶持原則出發,堅持公平公正,適當降低認定條件,拓寬體育服務業高新技術領域的規定范圍,簡化認定程序,促使更多的體育服務企業能夠達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和標準,使之能夠享受到國家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在提供公共服務時既能有效地滿足公眾的需求,又能減少決策失誤,降低公共服務成本,提高公共服務效率。進而縱深扶持與激勵高新技術體育服務企業發展。
三、結語
體育服務業作為我國新興的朝陽綠色產業,既是體育產業的主要組成部分,又是現代服務業的重要構成部分。與文化產業和體育產業一樣,體育服務業作為我國的幼稚產業和弱勢產業,有賴于政府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多種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扶持、促進與激勵,這就需要讓公眾能更多地參與公共服務的決策過程,更順利地監督公共服務的提供過程。但由于我國體育服務業稅制的不健全,現行體育服務業稅收政策存在諸多的制約因素,阻礙了我國體育服務業的發展。唯有改革、完善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剔除阻礙體育服務業發展的不利因素,稅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才能更好地扶持與激勵體育服務業的持續、快速發展。
作者:楊京鐘鄭志強單位:黎明職業大學經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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