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旅游產業經濟論文

時間:2022-08-21 05: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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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旅游產業經濟論文

一、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的延展

(一)基于民族節俗活動構建的民族風情旅游新模式

隨著民族旅游資源的開發,民族風情游已經成為我國旅游產業的主要發展模式之一。民族風情游的開發實質上就是民族文化資源向旅游資源方向的轉化,通過民族節俗文化、宗教文化、服飾文化等方面的開發,民族旅游附帶了濃郁的民族風情。從民族節俗文化在旅游產業中的開發來看,大部分地區把節俗文化活動作為民族旅游文化資源開發的主要對象。我國少數民族眾多,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節俗,如苗族有花山節、吃新節、龍船節、姐妹節等;侗族有集體做客的“行年”活動、多耶祭薩、嘗新節以及農歷立夏前的18天開始的大戊歌會等;回族有開齋節(也叫肉孜節)、古爾邦節、圣紀節等,種類繁多的節俗文化為旅游產業提供了豐富的旅游資源。另外,不同民族在喪葬、婚俗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形式和講究,不同民族、形式各異的民族節日活動用不同的方式傳達著各民族的民族心理和情感。通過種類豐富、形式多樣的民族節俗活動,游客可以感受到民族旅游產業中異樣的民族特色,為游客帶來新鮮的體驗,并使游客領略到多樣的民族文化。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并因此衍生了各種各樣的宗教祭祀活動,如回族的伊斯蘭教教義是回族人生產生活的基本準則,通過回族教堂,回族人完成了人生的各種學習;苗族的信仰主要為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多數苗族人信仰原始宗教,他們崇拜山神、樹神、獵神、雨神、火神等自然神,秋后的“西松節”是苗族的祭祖節日。宗教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也有重要的旅游價值,如宗教教義的哲理性、建筑的藝術性、氛圍的神秘性等,不同民族宗教祭祀形式的神秘性和深厚的文化內涵使得宗教文化增加了民族旅游產業的魅力。

(二)基于飲食、建筑等民族特色文化開發的特色旅游產品

不僅民族工藝品、節俗活動、宗教祭祀等活動具有一定的旅游經濟價值,人文資源和自然資源相結合的民族建筑、民族飲食、民族體育等文化載體在民族旅游開發中也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以民族建筑為例,由于地理位置及文化習俗、技術水平不同,不同的少數民族的民族建筑有不同的特色。南方地區的苗族、侗族有別具特色的干欄式吊腳樓,還有純木結構建筑的侗族鼓樓,集中體現了苗族、侗族等少數民族建筑藝術的特色。回族清真寺更是民族建筑的典范,具有典型的民族特色。風格迥異、形式多樣的民族建筑結合了少數民族的文化內涵和區域地理環境條件,與其他旅游資源融合在一起,為游客帶來了新奇的視覺享受,也使游客從建筑中體會到了民族建筑文化的魅力。從民族飲食來看,各個民族有不同的飲食習慣,民族飲食是民族民眾結合民族文化及自然飲食條件創造的富有特色的民族飲食和飲食制作模式,如甘肅回族的蘭州拉面,寧夏回族的臊子面、油香、馓子,北京天津一帶的回族卷果等;侗族的苦酒、侗粑、酸湯魚等;苗家的臘肉、腌肉、腌魚、魚干、香腸等。這些飲食都是少數民族的特色飲食,具有濃郁的民族風味,游客在品嘗飲食及觀看民族飲食的特殊加工工藝時,可以深切感受到別具特色的民族飲食文化,增添了旅游樂趣,加深了對民族文化的了解。吃是旅游產業的重要環節,民族飲食在民族旅游產業中的開發和利用,形成了民族旅游產業的特色旅游產品,為民族旅游創造了更多的旅游商機。另外,具有本土風情的體育文化等文化現象也為民族旅游增加了更多的看點,也是民族旅游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民族文化在民族地區旅游產業經濟中延展的限定性

雖然民族文化以各種方式與旅游產業結合,可以形成巨大的社會經濟效益,有較大的發展潛力,但是從民族文化與旅游產業的實踐結合經驗來看,民族文化在旅游產業經濟中的延展也有諸多限制,如節令時限、資源保護、文化的私密性、游客的認知等。

(一)民俗文化節令時限帶來的時間限定

民族節俗是民族文化的重要載體,也是民族文化延伸和傳承的通道。以回族的節日習俗為例,開齋節、宰牲節、圣紀節是他們的民族節日,特別是伊斯蘭教歷太陰年九月的開齋節是回族民眾紀念回族人民克服重重坎坷仍然能夠保持民族獨立的民族節日,具有強烈的民族意識。在開齋節當天,回族民眾要穿著節日盛裝,點燃芭蘭香,共同到清真寺參加會禮。開齋節既是回族的節俗活動,更是回族強調其民族意識的特殊時段,因此,開齋節是隆重而莊嚴的,不能隨意進行調整。民族節日習俗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中的延展會受到節令日期所限,民族節俗并不是在所有的旅游時段都能開發。苗族也有很多傳統節日,有苗年、四月八、龍舟節、吃新節、趕秋節等,這些節日都是按照苗族的習俗所進行的節令節日,有一定的時限和文化內涵。與回族的開齋節一樣,雖然苗族的過苗年等節日有濃重的苗族風情,但在民族旅游開發中,承載著苗族文化的苗年活動一年只能在限定的時段內進行,民族旅游產業只能在這個時段內對民族節俗活動的旅游經濟效益進行充分延展,同樣,其他少數民族的節俗活動都有時令限制。

(二)文化旅游資源需要進行適度性開發

旅游資源的開發要適度,民族文化旅游資源也不例外。民族文化旅游資源具有文化和旅游的雙重屬性,因此,民族文化旅游資源的適度性開發主要基于兩個出發點:第一,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需要豐富的旅游資源為基礎,相對于旅游產業的長遠發展,再多的旅游資源也有枯竭的時候,且旅游資源的開發往往受到開發時期、開發技術和開發模式等因素限制,并不能一次性開發到位,容易形成資源浪費,縮短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期限。因此,從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出發,民族文化的文化旅游資源需要分階段、分層次進行適度開發,從而使民族旅游產業經濟形成可持續發展局面。第二,民族文化的多樣性保護。當民族文化被參與到民族旅游產業中后,往往會因為旅游產業經濟的發展需求,而對傳統民族文化歪曲或分割,破壞了民族文化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不利于民族文化保護。特別是節慶文化資源,節慶活動作為民俗事象中文化因子最多、形式及內容開放性最強的民族文化,最容易產生變異。在文化通過民族旅游產業商品化中,要保證文化的“根”不變,保證“這些文化的基本形式不變。因此,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的發展中應當適度地、有限制地開發,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的延展應當以文化資源的保護為前提。

(三)宗教文化的私密性需要維護

并不是所有的民族文化都可以共享和進行公眾演示,但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民族旅游產業會把民族文化的多種表現形式盡可能地進行開發,使得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被過度延展,一定程度上傷害了民族文化的神秘性、獨立性,以及民族人民對自身文化的自豪感。以宗教祭祀為例,各少數民族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并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宗教祭祀活動。由于宗教源于人類對周圍環境、生死的認知并沒有得到科學合理的解釋,因此,宗教祭祀活動具有深厚文化的內涵。有些還具有私密性,不宜公開。如果為了使民族旅游產業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不加選擇地對民族宗教活動進行公眾展示或評論,往往會使承載著民族文化的宗教祭祀失去其神秘感或受到外界的批判和指責,損壞其在民族民眾中的神圣地位。另外,部分民族風俗也不宜進行過度展示,雖然部分儀式活動對旅游者而言,有一定新鮮感,但是從民族個體本身而言是不合適的,如民族家庭的喪葬活動,不同民族有不同的喪葬習俗,很多習俗承載著民族民眾的文化認知意識,對外界而言這都是新奇的,有一定的旅游經濟效益,但是對喪葬家庭而言,這是家庭的傷痛,不宜對外公開,如果為了展示民族文化而罔顧別人的傷痛而進行旅游開發,就違背了人理倫常。

(四)文化承載主體與游客之間存在認知分歧

由于各民族文化具有差異性,對文化有不同的認知,因此,各民族民眾在他民族文化的認知上并不能完全達成一致,甚至還會形成沖突。民族旅游產業發展中的游客來源于各個民族,不同游客對于民族文化在旅游產業中的延展并不能達成一致,民族文化在民族產業經濟中的延展應考慮到民族文化與游客之間的溝通共鳴。如回族民眾對飲食有很多的禁忌,他們不吃豬、驢、騾及其他兇禽猛獸的肉,不吃動物血和自然死掉的動物等等。另外,因為宗教信仰原因,藏族人不吃魚,而大多數民族則對魚沒有禁忌。與回族藏族的飲食習慣有所不同,血灌腸和腌制魚是苗族的特色食品。如果民族旅游產業在飲食文化開發中不加區別與限定,必將使游客與旅游產業開發產生各種認知差異。飲食及生活習慣、宗教等方面的差異,往往會造成旅游產業中旅游對象、旅游設施和旅游從業人員等旅游要素在對民族文化資源的開發中觸犯游客的禁忌。特別是由于宗教信仰不同,不同民族在文化習俗、飲食、衣著等方面有很多不同之處,如果民族文化在民族旅游產業經濟中不假思索地延展,不但不會使文化在旅游產業的經濟效益中得到有效轉化,而且還會形成相反的社會經濟效應。

作者:孫嘉欣單位:南京旅游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