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社會經濟信用建設論文
時間:2022-06-05 0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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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缺乏、失準甚至背叛的現象在當今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可以說泛濫成災,已被廣大群眾和企業親身體會并深惡痛絕,實際上形成了一種信用危機。這已給社會道德風尚、經濟發展、法制建設造成極大的危害。目前,重建社會信用秩序,已成為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
一、社會經濟信用危機的根本原因:失信的機會成本過低
從經濟交往的角度來看,守信與不守信是一種經濟行為選擇,社會經濟信用程度低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守信用的機會成本過低。經濟交往中,違約一般能取得短期的直接利益,如違反經濟合同借款不還、收貨不給錢或收錢不發貨、銷售偽劣產品等,而對這種違約行為,在中國目前法律不夠健全、執法效益不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等不良司法環境下。受害者難以追究其責任,破壞信用的一方在經濟上、法律上沒有受到應有的追償和處罰,造成失信成本過低的局面。政府部門一般不會介入這種經濟糾紛中,就是想管也管不過來。由于信息不對稱,不守信用者可以繼續與其他人交往,或者干脆注冊新的公司,改頭換面卷土重來,收益高于成本,風險又很低,使得部分道德修養較低的人自然就選擇了不守信用。更有甚者,其中部分靠違約失信、坑蒙拐騙發家,而后改邪歸正走上正常經營的“企業家”們成為市場經濟的“英雄”,其發財的劣跡被一些人模仿,“資本的原始積累是血腥的”成為了一種既往不咎的借口,大大扭曲了信用秩序,從違約走向了違法,走向了犯罪。不僅如此,失信者還通過各種經濟手段攫取了政治頭銜和榮譽。按“經濟人”的假設,在這種杯境下,選擇不守信是合理的。此外,各類經濟欺詐犯罪行為,只要沒有發生群死群傷或嚴重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的惡性事件,也難以得到應有的懲處,更助長了不守信用風氣的滋長蔓延。以上這些都是失信法律和經濟成本過低的典型表現。
二、改變失信機會成本過低的根本手段:對失信行為進行嚴厲的追究和懲治
既然社會經濟信用程度過低的根本原因是不守信用的機會成本過低,那么提高社會經濟信用水平的努力也必須從這個方面入手,重點是通過建立經濟或市場游戲的規則等一系列手段,追究失信行為的經濟責任,給予嚴厲的法律懲治,改變守信與失信兩種行為方式機會成本,使守信者獲得公允回報,失信者得不償失,甚至付出法律上和經濟上的沉重代價。
由于經濟活動紛繁復雜,對失信行為的追究及懲治、維護正常的信用秩序,不可能只靠政府或某一機構的力量,還須靠經濟活動中各個微觀主體在積極維護自身利益,自覺恪守信用規則的過程中來完成。而當前經濟活動參與者面臨的困難正是維權手段不夠、維權能力微弱。因此提高社會經濟信用水平的努力應該是重在創造一種信用宏觀秩序環境,營造守信為榮、失信為恥的社會氛圍,同時提高經濟活動參與者追究和懲治失信交往對手的能力和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能力。
三、改進社會經濟信用宏觀秩序環境、提高微觀個體主體作用的必要措施
(一)、迅速建立起個人、企業信用狀況征信,查詢信息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提高每一個行為主體自身救濟能力。
信息不對稱問題,是不守信者能夠生存延續的一個重要原因。目前,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人們交往前往往不可能掌握對方所有的情況,特別是對其商業交往中是否守信很難獲得相關資料,從而容易造成判斷失誤或者受到欺騙,給不良信用者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信息不對稱也是阻礙經濟交往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對對方信用把握不足,即使達成交易也會設置保證條件。例如,銀行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和抵押,使交易成本大幅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效益提高。
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適應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詢信息體系,企業的信用記錄分散于工商、稅務、審計、銀行、保險、法院等各個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當中,居民更沒有個人基本信用檔案可供資信證明查詢。所以,當務之急是要建立統一的企業和個人信用征信及查詢系統,以有效解決社會經濟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對稱的問題我國2000年4月實行的個人儲蓄實名制和2001年6月在上海推出的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服務系統正是在這方面進行的探索,但就全國而言,還遠遠不夠,需要下大力氣加快建設和完善盡快建立起完備的社會經濟信用信息系統。
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將形成一個公用、通用的信息平臺,行為主體可在進行經濟交往活動前通過信用信息系統查詢交往對手的信用記錄為是否與其交往提供決策依據。該系統建立后,還能節約大量信用調查費用,降低交易成本。該系統的建立和使用,還能將信用記錄不良者排除在社會經濟活動之外,使失信者不能像過去那樣一再得逞,而是被自然淘汰在經濟活動中無立足之地,促進良好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建立。
建立這一信用信息系統,必須依靠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國目前現實的政治、經濟體制下,由于這一系統屬于社會公益性質,并且信息的獲得需要多種手段,必須以政府為主導,政府牽頭、各有關部門參與建立信用信息骨干系統,將個人與企業的工商登記年檢記錄、納稅記錄、進出口報關記錄、產品質量技術檢驗紀錄、民事糾紛與訴訟記錄、違法違規與刑事犯罪紀錄等通過信用信息中心聯網集中社會共享。
同時,應大力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信用征信及查詢系統的建設。如各行業協會就可以建立本行業信用記錄。例如人民銀行牽頭組織建立的借款人信貸信息登記查詢系統、貸款證系統、資信評估系統等,將個人和企業在各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的情況和信用情況全面反映,提高了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能力,有力地打擊了不良信用企業和個人。如果將這一企業和個人借款信用信息系統融人信用信息中心,無疑是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還應該鼓勵商辦信用信息系統,即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自己組織信用調查,建立專項信用信息查詢系統,為使用者提供有償服務。
總之,各類信用信息系統應互連互通,形成信用網絡和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資源共享,為全社會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快捷全面的信用查詢和資信服務。
(二)、進一步整肅信用中介機構,規范其經營行為,提高和發揮各類專業中介機構在信用建設中應有的作用,成為征信系統重要的把關環節。
目前,一些社會中介機構本身信用程度就很差,常常提供不真實信用信息,不僅不能起到客觀公正的中介和咨詢作用,有些還提供虛假評估、審計結論,誤導和欺騙社會,欺騙企業和個人。如故意高估價格的房地產評估報告,虛假驗資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在很多上市公司騙案中出現,屢見不鮮,如銀廣夏、麥科特,東方電子等騙案,都是中介機構所為,給社會和投資企業及個人造成了極大的危害和損失。
可見,全面整肅信用中介機構,提高市場準人標準,規范其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失信的中介機構,是建立正常信用秩序的一個重要措施。首先,要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立法,明確其對失信結果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其次,要盡快培養出一批信譽可靠的咨詢公司、信用調查評估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估價公司等中介機構,提高其評估、調查資信的可靠性,提高其對社會披露信息的可信性。同時通過立法允許根據企業或個人需要,對交往對手的信用情況進行專門調查,提供專業征信服務,提高企業和個人在經濟交往中信用判斷的準確性,有利于排除失信者。
(三)、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為企業和個人等行為主體提供申張正義、懲罰失信者的法律保障。
1、加快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守信方,打擊負債、失信方的信用規則,使經濟行為主體在維護正當權益上有法可依。
當前特別需要加快建立和修改的法規應該是《合同法》、《公司法》、《信貸法》、《賠償法》、《商業銀行法》、《訴訟法》等。立法上不僅要考慮各種實體法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確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訴訟程序上也應采取一些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措施和法規或條款。
2、采取各種措施、切實解決訴訟難、執行難的問題。
司法應該是維護信用秩序的最后鐵腕手段。但是目前訴訟難、執行難的問題,已成為信用建設的重大障礙。
兩難的存在導致大量的經濟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違法違信者逍遙法外。最突出的還是執行難的問題,表現為一是執行效率不高,二是執行中存在不公正現象。如有執行中會受到各方面的行政干預,或受到不良信用人抵制、行賄等不良影響,使判決不能有效執行。消極執法的狀況也比較普遍,如對債務人財產等的追蹤,法官往往聽任甚至屈從于債務人,而債權人正是因為缺少追蹤財產的手段才訴諸法院,由此形成債權人贏了官司賠了錢(如訴訟費)的局面,而債務人則成功逃債,經濟上和法律上得不到應有的制裁。
提高司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依法公正積極的執法,講求法律信用維護債權人的利益,警示和懲罰違約、違法者,及時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經濟和法律責任,消除僥幸的避債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狀況,是實現社會正義、建立正常的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3、提高司法獨立性,監督地方政府信用行為。
司法獨立,不僅有助于解決訴訟難和執行難的問題,更有助于解決政府機構的信用問題。檢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統受制于同級地方政府,是司法不獨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難依、執行難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護主義不能有效解決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訴訟的巨大障礙。政府既是社會經濟正常信用秩序建設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更是信用關系的維護者、參與者和執行者。政府管經濟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也有自身的經濟利益,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統在人、財、物方面必須通過立法由中央垂直領導,脫離同級地方政府,實現獨立司法。
應該看到,政府信用建設也是全社會經濟信用建設的一個內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要守信用維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會經濟信用體系中的龍頭和旗幟,政府講信用可為全社會做表率,對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影響作用極大。這一問題要從兩個方面說,在經濟交往中,政府作為平等主體,確實有信用的問題,這就是必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可能長期靠政府自覺讓利或強權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經濟活動中所謂講信用,為社會服務、為民辦事是其職責聽在,況且與企業和個人的雙方力量對比懸殊,靠講信用維護正常信用關系決非長久之計,關鍵是要有第三方監督,如人大質詢渠道、社會輿論渠道、行政訴訟等司法監督渠道。
4、加大對欺詐行為等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
經濟轉軌時期社會心理失衡,社會經濟秩序不穩定,社會經濟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擇手段,不講信用,甚至違法犯罪嚴重危害了社會經濟信用環境。對犯罪分子打擊力度不夠是各類經濟欺詐行為頻發的重要原因。加大對破壞信用犯罪分子的打擊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懾作用,是建立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務。如在信貸案件中,有些企業和個人將貸款資金轉移、抽逃私吞、揮霍等,銀行通過民事訴訟追索,借款企業控制人以對公司負有限責任為保護,以破產、注銷企業來逃債,最后銀行只能無功而返。銀行想通過刑事追索,而有時司法部門不愿受罪,特別是幾十萬上百萬的貸款,公安機關往往以標的小、而公安機關人手少、干不過來為由不予受理,而犯罪分子詐騙金額主要以幾十萬上百萬為主。在證據的取得上,銀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門往往要銀行先提供犯罪證據。銀行難以做到,司法部門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則有恃無恐,形成極壞的社會示范效應。因此,嚴厲打擊信用犯罪是當務之急。
四、加快社會經濟信用秩序建設,需要抓好七個方面的工作
(一)充分認識當前建立正常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重要意義
首先應該認識到,當前信用建設滯后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濟生活中失信行為越來越廣泛,情節越來越惡劣,制約了市場經濟體制和良好社會經濟秩序的建立,嚴重影響經濟改革和發展的大局以及人們的正常生活。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統計,2000年消費者對于虛假廣告、假冒商品。計量不足、欺詐騙銷等廠商失信行為投訴就有12.5萬件有資料顯示,在經濟活動中,竟有50%的經濟合同帶有欺詐性足見市場交易行為中的信用危機的嚴重性信用秩序混亂阻礙經濟交易發生,消費者不敢消費,投資者不敢投資,銀行不敢放貸,出現經濟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現金化”低級商品經濟現象,造成了整個社會資源使用效率的低下和巨大的經濟損失,據政府有關部門的權威估計,我國每年因為誠信缺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合同欺詐、欠債不還、假冒偽劣產品等)總共有5855億元人民幣。以經濟信用最為集中的銀行領域為例,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銀行賴以生存的社會經濟信用狀況很不樂觀,其結果在兩個現象上反映出來:銀行高居不下的不良貸款率,信貸訴訟的高發生率。社會經濟信用水平低給銀行造成的危害首先是信貸資產的損失,從目前銀行的利差水平與不良率來比較,銀行基本處于虛贏實虧的尷尬局面。其次制約了銀行業務發展空間,近幾年銀行的信貸計劃多不能如期完成,銀行普遍惜貸,而惜貸的原因在于懼貸。社會經濟信用水平低還限制了銀行信貸業務的創新和品種的豐富,貸款必須抵押和擔保,已成為銀行的慣例和央行規章的要求。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不敢大規模推廣,在發達國家極為普遍、在信貸業務中占比較高的個人信用消費貸款,在中國沒有充足的信用條件開展。銀行是經濟運行的輸血器,對銀行的危害同時也是對整個經濟的危害,社會經濟信用環境制約了銀行資金信用創造功能,直接影響貨幣供應量的增長,進而導致經濟發展對銀行資金的需求不能有效滿足。
其次應該認識到,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生命市場經濟需要良好的信用環境、氛圍和秩序。信用建設是市場經濟的需要更是人世的需要。形成良好的社會經濟信用秩序,創造公平良好的競爭環境,有利于降低經濟交易成本,促進市場經濟發展和繁榮。
信用既有道德的范疇,又有法制的范疇,信用建設需要道德的推動和法制的保障,反過來信用建設有利于社會道德建設,也有利于減輕法律的壓力。因此“依法治國”、“以德治國”正是信用建設的重要指針,法治是外在的法律和制度的約束,德治是內在的意識自律,二者缺一不可。
(二)信用建設必須全社會參與共同推進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社會化強,涵蓋范圍廣,各級黨組織、人大、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公檢法、金融機構、企業、個人等都與信用建設息息相關,都有建設信用體系的要求和職責,應整合各方力量,優化資源配置,明確職責和分工,齊抓共管,使信用建設深入到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
(三)要明確可行的規劃、措施和方案
信用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抓就靈,需要較長的時間過程,需要社會各方的努力與培育,因此必須制訂符合我國國情的完整的規劃方案,這種規劃應是多層次的,國家、地方部門、單位層層規劃,處處落實。各層次規劃應協調配合,既要避免重合交叉,也要避免出現真空。信用建設規劃還要考慮不同行業的基礎和水平不同,分類制訂,有的放矢。
(四)新聞媒體要發揮重要作用,輿論先行
充分利用聲、像、圖、文各類傳媒,宣講建立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重要意義,廣泛開展信用建設大討論,加深思想認識,提倡誠實信用,反對失信欺詐,對不良信用行為口誅筆伐,給不良信用行為者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識,營造一個信守承諾、珍視信譽的社會經濟信用環境。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形成人人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社會氛圍,推動社會信用道德風尚的提高。
(五)建立專門主管機構,形成組織保證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信用建設必須依靠上層建筑的重視和推動,否則難以落實。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必須把信用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專門機構主抓,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籌劃,統一實施,這是建立社會經濟信用秩序的重要組織保證。僅僅停留于一般的號召是難以達到建設信用社會目標的。
(六)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在對經濟活動的參與和干預中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政府部門應依法行政、積極履行職責,重塑行政管理上自身的信用。對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單個微觀主體的力量難以抗爭的,行政部門應堅決依法予以查處。對中介機構違法、失信、糾正不力的問題,應盡快解決,以取信于民。
從長遠來看,在社會經濟信用秩序建設過程中,政府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減少對經濟活動的參與,這對于政府樹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極為有利。
(七)加快國企體制改革,解決其履約能力不足導致的失信問題
國有企業面臨資本金不足,負債率過高、經營不善,償債能力弱等突出問題,有些甚至生存難以為計,對外信用根本無從談起。國有企業數量眾多,產生大面積的信用問題,并通過“三角債”鏈條在社會上進行擴散,是開展信用建設的一個重大障礙。包括大量國企在內的一些企業借改制逃廢債務,使其他企業和銀行利益受損、國家利益受損。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統計,截止2000年末,在工、農、中、建四家商業銀行開戶的改制企業為62656家,涉及貸款本息5792億元,經過金融債券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企業32140戶,占改制企業51.29%,逃廢銀行債款本息1851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31.96%。國有企業在信用方面缺失大多數不是償債意愿的問題,主要是償債能力的問題,因此必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使國有企業恢復生機和活力,恢復其守信能力,也為社會經濟正常信用秩序的建設帶個好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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