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用建設保障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05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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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法制基礎之上的信用經濟,是經濟全球化條件下參與經濟活動必備的“通行證”,是參與國際貿易活動的首要信條,沒有信用的經濟是無法融入國際社會經濟活動的。目前,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制度不健全所造成的信用缺失,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并成為制約社會經濟發展中的瓶頸。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制度已迫在眉睫,引起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總書記在2000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在全社會強化信用意識。朱镕基總理在2002年人代會上的工作報告中更是明確提出,要在5年內建立信用體系制度。溫州有中國“民營之都”之稱,“溫州模式”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溫州人對信用建設有著更為深刻而特殊的理解,溫州繼“質量溫州”、“品牌溫州”之后,市委、市政府又提出了“信用溫州”的重大課題,要以“信用溫州”建設為契機,努力把溫州的文明城市建設,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信用溫州”已成為全市人民的新的創建目標。
然而,信用制度是一項系統、復雜的社會工程,它不僅擴展到經濟范疇、道德范疇,而且深入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信用建設,關鍵在于法制的建設。本文將從信用現狀、信用建設的必要性、立法、司法四個層面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當前的信用狀況
近年來,個人、企業乃至政府的信用缺乏已成為社會的一大突出問題。假冒偽劣、假帳、假成果、賴帳、欺詐等無處不在。有學者將這種現狀譏之為“一地雞毛”。信用缺乏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產品質量失信,假冒偽劣產品盛行。目前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銷售呈現出:涉案商品范圍廣,生產規模大,結伙作案突出;作案主體多元化,單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突出。據有關資料統計,目前國內有34.76%的企業被假冒產品侵權;2000年消費者對于虛假廣告、假冒產品、欺詐、騙銷等廠商失信行為投訴多達12.5萬件。
2、企業間“三角債”拖欠嚴重,目前,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現象嚴重,有當事人簽合同前信誓旦旦,簽約后卻賴帳不還,并想方設法逃避債務,有的靠地方保護主義、進行強迫交易等,將交易信用束之高閣,“三角債”在經濟流通環節愈演愈烈,金額越來越大,有的已經到了用司法手段也難以救濟的境地。
3、銀行不良貸款增加,隱藏金融風險。信貸是信用的基本方式,信貸循環狀況也是衡量社會信用的一個尺度。近年來,不按期償貸、惡意騙貸現象嚴重,還有一些企業借改制之機,通過不規范的破產、分立,兼并、合資、股份合作,承包、租賃、拍賣出售等方式逃廢債務,使銀行利益嚴重受損。據資料記載,截止2000年11月,在四大國有銀行開戶的42656家改制企業中,經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就有19140戶,占總數的44.8%,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46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37.96%。
4、合同違約、毀約現象嚴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等違法行為突出。在經濟活動中任意違約、毀約現象突出,個人和企業不以為然,不顧及個人或企業的信用方面的不良記錄,合同的平均履約率很低。更為嚴重也更令人擔憂的是,利用合同詐騙已成為行騙的一種常見手段,嚴重地影響丁經濟流通。據資料顯示,僅2000年上半年,我國合同違法案件就達5000多起,涉案金額達到16億多元。
5、資本市場信用缺乏,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近年來證券監管部門查處的一些案件表明,在證券市場上,虛增利潤,編造有關信息,隱瞞重大事項,以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嚴重。這些失信行為極大地損害了資本市場的信譽,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
6、訴訟領域的信用缺失。當事人惡意訴訟。虛假陳述、證人拒絕出庭作證、作偽證等現象也有一定的普遍性。更為嚴重的是,敗訴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決,隱匿轉移財產,外出逃債,法院的判決無法實現,被人們稱怍法律“白條”。這些既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尊嚴,也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敗壞了社會風氣。
7、政府行為的信用缺失。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人們往往會強調公民個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信用,而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擁有壟斷權力的政府及其雇員的信用。比如服務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低劣、權力尋租、濫收費、政績工程、統計數據不實等。
二、信用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信用缺失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危害嚴重。信用建設既是制度層面的建設問題,更是國家一項戰略決策的選擇。
1、信用建設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以市場為基礎對社會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形成的物質流、貨幣流、信息流都以信用的存在為前提。信用缺失,必然導致交易成本提高,降低經濟運行效率,嚴重時還會導致交易鏈的中斷,而波及整個經濟的發展,并導致經濟的衰退。信用缺失,也抑制了消費與投資,降低了社會需求的增長速度,進而影響經濟的增長速度。有專家認為,一個國家的信用交易占70-80%以上,那就表明這個國家已進入信用經濟時代。目前,發達國家信用交易占90*70以上、而我國僅占20%左右。可見,由于市場交易缺乏信用體制,社會資源浪費驚人,嚴重制約了經濟的發展速度和發展的空間。
2、信用建設是適應入世后的國際經濟競爭環境,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潮流的需要,我國已加入WTO,這表明我國企業必將自主或不自主地在更加廣泛的領域、范圍與外國企業競爭,國際商務游戲規則將變成通用的商務規則。在國際貿易交往中,講究信用,注意商業信譽是國際慣例中的首要信條。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就是與國際接軌,是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最基礎、最根本的制度建設。
3、信用建設是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有待完善,經濟發展呈現出政府主導的特征,政府行為對經濟發展尤為重要。經濟主體的決策不僅建立在市場信息基礎之上,而且也會充分考慮政府的各項宏觀指導。這就客觀上要求政府決策的科學化,也要求市場主體對決策的信賴。因此,當政府守信、群眾信賴、政府的政策就能得到切實有效地貫徹、執行,政府調控目標和經濟發展戰略才有可能實現。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經濟,要求百姓種某種經濟作物,并允許依協議收購,但當市場出現變化時,卻不履行合同,損失由農民負擔。這使農民對政府失卻信任,從而導致政府以后政策推行的難度,影響了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目標的實現;
4、信用建設是凈化社會風氣,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公平、公正是市場交易的基本要求,它來源于人們的交易活動中,同時又是維護交易秩序的重要原則。雖然交易活動只是社會活動的一個部分,但由此衍生出來的公平,公正原則卻已成為整個社會道德原則的核心。在一個信用失常的社會中,一些人在交易中通過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而謀利,且又不受法律制裁以及社會輿論的譴責,就會誘導人們仿效?這樣整個社會的道德原則就會發生動搖,社會風氣日趨惡化,社會秩序必將處于混亂狀態之中。
三、完善信用體系立法,加快信用建設的步伐
一個國家的信用制度建立之初,僅靠道德的力量、社會公義的壓力是遠遠不夠的,應借助法律的約束力來規范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行為。信用建設在我國還剛剛起步。而與此不同,國外發達國家信用制度建設已有百余年的歷史,已形成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運行機制。借鑒國外經驗和我國的實際,當前進行信用建設關鍵在于建章立制,克服信用建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困境。
1、盡快制訂信用數據收集、使用的法律、法規,使信息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受到法律的保護。開展征信服務,最基本條件就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地取得市場主體信用資料,并能夠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對這些數據分析處理的結果。根據目前的管理體制,符合國際慣例、完整的市場主體資信數據主要來自于公安、街道、單位、稅務、工商、銀行、證券、保險、司法、醫院、公共事業收費單位、商家等部門。由于信用制度建設落后,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這些信息資源目前還不能在全社會的范圍內實現資源共享,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比如試點單位上海資信公司僅實現了銀行、電信、公用事業等少數部門的聯合征信,其他部門、機構擁有的市場主體信用數據并沒有對上海資信公司開放。此外,很有必要一提的是,印度的信用建設歷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印度就出現了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但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信用機構的作用、影響有限,根本原因就在于信息采集方面缺乏法律的保護,因而難以保證信用數據收集的全面性、連續性。有鑒于此,在我國進行信用體系建設,當務之急是通過立法,使信用數據的收集、使用有法可依。
2、建立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信用數據的收集離不開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尤其是個人信用制度體系的建沒:比如需進一步落實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財物的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賬戶制度,保證個人征信能及時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的良好運作。另外,應該建立個人信用擔保、保險制度,以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此外,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都是建設個人信用制度需要的相關配套制度。
3、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加強法律的修改、完善工作,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和作用,在民法領域學者們稱之為“帝王條款”。該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主要是作為基本原則的確立和承載其精神的具體法律法規。1999年制訂通過的合同法,首先將誠實信用原則明確為基本法律原則,并進一步具體化為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和義務,從而有力地制裁失信行為,保障守信者的利益。合同法的制定,為其他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借鑒。我們應更自覺地以誠實信用原則為指導,來修改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律規定,并使誠實信用原則更加具體化,如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銀行法等,從而以法律手段更加有力地保護誠實信用行為,制裁欺詐等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4、強化行業規范,培育信用中介服務網絡和機構。要按照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則,探索建立社會信用調查、信用評估和信用擔保等中介服務機構,建立一套嚴格而科學的信用征信系統和行業規范。政府要正確引導、適當地扶植,讓中介機構獨立地進入市場運作,根據市場的需求,逐步形成多專業、多層次、多方位的發達的中介機構和網絡,避免征信中介機構誤入由政府調控,對政府負責的所謂“職能機構”的軌道,讓其成為市場經濟中必不可少的、獨立的民事主體,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當然,政府要通過制訂一些行業規章,加強對與信用活動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專業服務領域人員的監督管理,促進信用服務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準確司法,保障信用建設的順利進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信用法律制度本身的特征更是決定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時的復雜性。信用法律制度內容不僅體現為具體明確的權利、義務規則,如信用數據如何收集、使用等具體法律、法規規范,同樣還表現為有關立法的指導思想及法律的根本原則,如民法領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在司法領域的實質在于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由于該原則內涵,處延模糊,及司法官個性差異因素,正確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對于弘揚誠實信用的社會風氣,促進信用建設具有導向性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通過發揮審判職能,在信用建設的進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筆者認為,在適用誠實原則時,應充分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平衡各方利益,實現社會正義。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并不得損害第三人,社會的利益: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必須考慮各方因素,注意平衡當事人之間,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比如,盡管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情事變更原則,假如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確因國家經濟政策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履行合同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法官可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調整當事人的利益。但是,這里我們要將它與當事人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區別開來。不能將由一方應承擔的風險損失轉嫁給另一方。此外,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當合同的內容可以有幾種解釋,如果屬于有償合同,應從有利于義務人的角度進行解釋;如果屬于無償合同。應兼顧雙方的利益;如果屬于格式合同,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條款一方的解釋。
2、優先適用具體規則。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如果現行法律對某些問題欠缺具體法律規定,法官此時得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裁判。但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釋等法源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法官就不應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而應適用具體規則。這里有兩種情況,一是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避”。所謂“向一般條款逃避”是指法律本有具體規定,而適用該具體規定與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均能獲得同一結論時,不適用具體規定而適用誠實信用原則。二是禁止“法律的軟化”。對于某類案件,雖無法律規定,但能依類推適用等方法予以補充時,即使其所得結果與誠實信用原則所獲得的結論相反,亦應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而不得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這種情形,不依類推適用等方法補充法律漏洞,而是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法解釋學上稱為“法律的軟化”。優先適用具體規則的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最高原則,具體規則是在其指導下制定的具體制度的體現,是利益衡量和價值評判的結果,理應遵從。否則,既會損害制定法的權威,又容易造成誠實信用的被濫用。
3、嚴格禁止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修正現行法律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具有法律漏洞補充的功能,而且有修正現行法規的功能。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理由一是通過堅決貫徹制定法,可以樹立制定法的權威;二是防止法官借誠實信用原則之名行濫用誠實信用原則之實;三是防止立法與司法不分;四是外國司法經驗借鑒,如日本迄今為止就沒有以誠實信用原則修正制定法的判例。綜上所述,在司法領域,應嚴格適用誠實信用原則,禁止借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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