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就業促進制度發展論文

時間:2022-02-12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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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就業促進制度發展論文

1英國就業促進制度發展

1.1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就業促進制度

20世紀初,為促進就業,解決長期存在的失業問題,英國國會于1909年制定了《職業介紹所法》(LaborExchangesAct1909),該法被認為是世界第一部就業服務立法,其規定在全國各地設置勞工交換所以幫助失業人員就業,將職業介紹工作歸由國家經營,而在此之前,職業介紹所均為私人所設。1916年勞工部成立后,各地的勞工交換所由當時的貿易委員會改組為勞工部管轄。《貝弗里奇報告》后英國建立全面的社會保障制度,實現充分就業被貝弗里奇及經濟學家凱恩斯等認為是可能的,他們的觀點是政府在其中發揮主導性作用,為充分就業提供一切可能的條件。1944年11月公布的《一個自由社會的充分就業》(FullEmploymentinaFreeSociety)提出一系列建議,包括政府在交通和能源等產業投資,在非市場化的道路、醫院、學校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住房、食品、燃料等方面提供補貼、通過利率、稅制和收入再分配制度對個人投資進行政府規范、允許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國會還通過了《殘疾人就業法》(TheDisablePersonEmploymentAct),將殘疾人就業交由勞工交換所負責辦理。1948年國會又通過了《就業與培訓法》(Employ-mentandTrainingAct1948),該法將勞工交換所改稱為就業交換所,并授權勞工部全國就業信息,指派就業委員會委員,舉辦成人就業訓練,保障就業安全,輔導勞工異地就業等職責。勞工部內設置制定監督就業的機構,有就業政策司,就業服務司,軍役征募司,訓練司。青年就業及殘疾人員司等五個司,地方設置就業服務工作機構。1964年國會制定《工業訓練法》(TheIndustrialTrainingAct1964),授權勞工部成立工業訓練委員會,加大勞工訓練工作。1968年勞工部改為就業與生產部,后又改為就業部,1973年國會又修訂了《就業與培訓法》該法較之過去有較大的調整,設立了人力服務委員會、人力研究處、公立訓練中心、失業保險處等。

1.220世紀80年代以后的就業促進制度

英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的就業促進制度將如何發揮個人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作為重要目標。1988年4月生效的《社會保障法》的重點就轉為“幫助那些最需要的人以及控制公共開支”,減少、控制開支的任務已刻不容緩,為“身體健康有工作能力的人”開啟就業促進計劃,讓這部分有潛力融入勞動力市場的窮人有能力養活自己并為社會經濟發展做貢獻成為20世紀80年代以后英國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重點。1995年出臺《求職者津貼法》,2004年,又出臺了兩個反就業歧視法案,即禁止就業中的宗教歧視法案和禁止就業中的同性戀歧視法案,2006年又制定禁止就業中的年齡歧視法案。20世紀后期到21世紀,在發達國家中,英國的就業水平一直較高。一是得益于工黨政府1997年執政以來經濟持續保持了比較穩定的增長,從而使就業機會不斷增加;二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創造就業機會和鼓勵就業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2.1開展跟蹤服務式的職業指導

英國特別重視對各種勞動力尤其是失業人員的職業指導,其職業指導主要包括兩大系統。一是教育部門的職業指導系統,二是工作和養老金部下屬的職業指導系統,這種職業指導除了服務內容廣泛外,還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是一種跟蹤式服務,由同一名職業指導人員向同一名求職者提供職業指導,根據求職進展不斷調整職業選擇、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建議,直到求職者找到工作為止,領取求職津貼者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工作(沒有找到工作或沒有努力去尋找工作),必須與職業指導人員溝通,職業指導人員也會經常與求職者溝通,對于在一定期間后不努力尋找工作或者不愿工作的人員,職業指導人員可以建議取消求職者本人的求職津貼。

1.2.2完善職業介紹網絡

英國的職業介紹中心實行全國聯網,工作和養老金部的職業介紹中心設有信息處理中心,負責對全國的企業招聘信息和勞動者求職信息進行處理,求職者在全國各地的職業介紹中心的電腦觸摸屏上可以查閱每天公布的全國各地的最新就業機會信息。就業信息囊括各個行業,從軍隊外勤到餐館酒吧,從各種技能工作到普通體力勞動的就業機會無所不包。信息內容包括招聘人員的企業名稱及地點、招聘崗位、對求職者的要求等。求職者如果發現有適合自己的工作,可以打印有關信息,并與招聘單位聯系。

1.2.3大力發展職業培訓

英國的中等教育由幾種不同類別的中等學校(文法中學、技術中學、現代中學)實施。文法中學只進行基礎教育,不進行職業教育,而其他學校不僅要進行基礎教育,也要進行一定的職業教育。英國新設立了學習與技能委員會,其在全國有9個下屬委員會,2003年的經費為70億英鎊。學習與技能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有五項:提高青少年參加學習和職業培訓的比例以及學習培訓效果;提高成年人參加學習和職業培訓的比例;提高勞動者技能以增強企業競爭力和投資效益;提高學習、職業培訓、職業指導的質量、效率和效益;保證殘疾人或其他特殊群體的學習和職業培訓。

1.2.4建立促進就業與求職津貼的協調機制

英國近些年來十分重視促進就業與求職津貼制度的協調,英國政府將求職津貼發放職能與職業介紹中心合并,以更好地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同時,規定領取求職津貼者在一定期限屆滿后,如果不努力尋找工作或者不接受職業介紹中心推薦的工作的,則停發其本人的求職津貼(其家庭成員的補貼可以繼續領取,具體數額根據人口的多少、住房費用等情況而定)。

1.2.5反就業歧視

為了促進特殊群體的就業,也為了保護人權,英國十分重視反就業歧視,法律規定禁止對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口等實行就業歧視。該項工作由主管勞動力市場監管的貿易工業部負責,同時,英國還設立了平等機會委員會、反種族歧視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如果勞動者認為企業存在就業歧視,可以向勞動裁判所申訴。勞動裁判所裁定企業存在就業歧視的,可以責令其改正,并給予勞動者賠償。

2我國就業促進制度的現狀與不足

2.1傳統就業制度的特點

現存就業制度是計劃經濟時代建立起來的經過一定修正的以所有制為基礎的傳統就業制度,其突出特點表現在以幾個方面:

2.1.1城鄉分割、區域封閉的戶籍就業制度自1958年開始實行并在1982年得到憲法肯定的戶籍管理制度把公民從戶籍上劃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雖然改革開放以后已有數以千萬計的農村剩余勞動力自發進入城市或自我開發了農村新城,但政策和法律上的限制仍然沒有使城鄉分割的傳統就業制度得到突破,大量進城務工的勞動者仍然過著寄居城市的生活狀態,與城鄉一體就業制度相配套的是區域封閉的戶籍就業制度,城市居民只能在戶籍所在地就業。

2.1.2國有領域人員只進不出和國家承擔無限責任的身份就業制度

一方面。國有企業雖然自改革開放以來推進了多項勞動人事改革措施,但大多停留在形式上和枝節問題方面,迄今未能推出具有全局意義的就業制度改革政策,數以千萬計的國企職工仍然具有國家職工身份;另一方面,國有領域的職工是國家的終身雇員,國家承擔著具有國家職工身份的雇員的無限責任,這就是身份就業制的實質,它使國家面臨著巨大的財政風險。

2.1.3充滿人身依附關系

這一制度是前二種制度的極化,即在城鎮公有制領域,一個人一旦就業就很難變更工作單位。因為單位雇傭制是建立在低貨幣薪酬與高社會福利保障基礎之上的,就業者只從工作中獲取較少部分的勞動力價值的貨幣收入,較多的一部分勞動力價值則以社會福利保障的形式隱形地進入了單位這個不可分割的共同體中,如果一個人退出了就業單位,他所享受的這種福利保障就失去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進入一個更好的單位,他就會獲得更大的社會福利保障收入,但這種情況是較少的,因為制度利潤較高的單位具有較高的進入門檻。所以,一個人一旦就業之后就很難再次選擇單位,并不得不依附于單位,正是這種單位制將我國的傳統就業制度推向了極至。

2.2我國《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局限

2.2.1政策性強,操作性弱

為擴大就業,《就業促進法》對促進就業的手段體系作出了較為完整的概要設計,該體系由下述幾個部分所構成:政策支持、就業服務、市場管理、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進入2009年,國家的促進就業政策更加密集,1月7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采取7項措施促進大學生就業工作,以應對就業危機,同時,在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三部委支持和指導下,“準就業”機制正式推出,2月,共青團中央建立的首批1952個共青團“青年就業創業見習基地”向社會公布。

在我國已有的立法例中,只要是被取名為“某某促進法”的,政策性就很強,操作性就很弱,《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規也是如此,將《就業促進法》與《勞動合同法》比較,很顯然,前者的軟法律手段多于后者。從《就業促進法》的結構分析,情況現其軟、硬法律手段的組合有下述特點:首先,總則規定較之分則規定,關于政策支持、職業教育和培訓、就業援助的規定較之關于公平就業、就業服務和管理的規定,軟法性相對較強,其次,對政府行為的規范較之對非政府行為的規范,軟法律手段相對較多,第三,軟法律手段的主要表現形式,一是法律政策化,即用政策語言來表述法律,其確定性、可操作性不強,二是法律責任不完整,即許多關于行為模式的規定沒有配套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2009年出臺的一系列就業促進措施無一不是如此。

2.2.2就業促進制度需要相關法律支持

就業促進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的不只是就業促進方面的法律規定。《就業促進法》給出的是就業促進的施政理念、就業促進的基本措施。其立法導向是明確而規范的,它將解決就業中的重大問題,并使積極就業政策上升到穩定的、長久的法律規范的層面,但它也確實需要得到配套法律的支持,才能最終實現促進就業的目標,從英國就業促進制度的發展看,經濟、行政、教育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促進就業的相關制度支持,單靠一部或幾部促進就業的法律是絕對不能解決問題的。

3我國就業促進制度的完善

3.1完善國家就業政策與宏觀經濟政策協調機制

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建立投資的內在增長機制政府必須繼續運用積極財政政策來協助儲蓄向實體經濟投資的轉化,以保證總供求的平衡,同時。應該考慮利用繼續實行積極財政政策的時機,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投資的內在動力問題;啟動民間投資,拉動就業需求以政府投資引導民間投資,并逐步弱化我國投資增長對國債投資的依賴,日益要求啟動民間投資來填補缺口,以保障投資對就業的拉動;產業政策要顧及就業問題,形成產業發展與就業擴大的互動機制,在目前我國就業壓力增大的情況下,更應該考慮就業增長問題。因此,產業政策不能僅僅注意高科技和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的發展等,而且對勞動密集型的符合勞動力素質結構的無污染的有效益的行業也要予以支持,鼓勵它們創造就業崗位。

3.2完善《就業促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就業促進法律法規政策性強,操作性弱的不足,結合實際操作中的情況,不斷增強可操作性和實施的可行性,同時,加快穩定就業、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失業保險、反就業歧視等方面法律的配套立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