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濟管理權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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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濟管理權分析論文

一、國家宏觀調控和國家經濟管理權

所謂宏觀調控是指國家或政府為彌補市場失靈而采取的各種辦法的綜合,其基本目標是經濟穩定增長、重大經濟結構優化、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充分就業、公正的收入分配、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征和必要條件。

宏觀調控是一種國家行為,而國家行為必須由一定的代表機構來實施,為此,國家必須設立專門機構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職權。因此,國家這種行為和實施的手段在法律上表現為國家的特定權力及其行使職權的各種形式。

對國家來說,宏觀調控是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承擔的新的職能,是在過去的政治職能、社會職能的基礎上增加的經濟管理職能。國家要以宏觀的調控者和管理者的身份,積極地介入經濟運行。而從國家的一般理論出發,國家的一切活動不外乎對經濟運行的規劃、協調、引導、限制和禁止,就國家功能的角度而言,這些活動都是管理活動。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國家的宏觀調控就是國家的管理;在法律探究方面,也就可以從國家經濟管理權方面展開對經濟法的熟悉。

經濟管理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的,自有人類社會之始,即有了經濟管理。經濟管理作為社會化生產的必然要求,首先是對物的管理,即對生產、分配、消費、交換過程的經營、處理和協調。只是到了階級社會,有了國家,管理才變成了對人的統治。我們這里所理解的經濟管理,應該包括對物的管理和對人的管理兩方面,它不僅僅是行政管理,也不僅僅是利用行政權進行的控制、取締、監察等行為,而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的多種形式和內容的綜合體系。

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既是一種權力又是一種責任,為探究的方便,我們從權力的角度來界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考察國家權力在經濟運行中的規律及特征,這便是經濟管理權。直言之,經濟管理權是指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部門依法行使的對經濟運行的猜測、決策、組織、指揮、監督等諸權力的總稱。它是國家行政權力在經濟保護領域的運用和實施。

國家經濟管理權的產生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傳統經濟體制的不足

經濟體制是指一國經濟發展的基本模式。在近現代史上,世界上曾出現了兩種極端的經濟發展模式,即市場機制和命令經濟。而這兩種經濟組織形式或經濟體制都存在不足。

在完全的市場機制下,社會的一切活動都要通過市場來進行,市場在資源的配置上起著基礎性功能,市場機制通過價格信號來反映各類資源的相對稀缺程度,調節和實現社會資源的分配。但是,市場并非萬能,它在許多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假如對于市場機制調節不足國家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其結果將是直接危及一國的政治經濟秩序,本世紀二三十年代大規模的經濟危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這也從實踐上證實了國家擔當宏觀調控職能的必要性。

傳統的計劃體制下,雖然政府擁有包括經濟管理在內的社會經濟管理權,但由于忽視和排斥市場主體的功能,將動態的社會經濟運行過程和經濟保護的關系當作靜態的事物對待,并不能很好地調控經濟。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

傳統市場體制和計劃體制在經濟管理方面的缺陷和不足表明了國家經濟管理權存在的必要性以及獨立性。單純市場機制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無功能顯示了國家必須在經濟運行方面發揮功能;而計劃體制或命令機制對經濟運行調控的不足則顯現出國家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保護經濟的缺陷。由此,我們認為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社會管理權,它是現代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能。

國家經濟管理主要是通過計劃、規劃、引導、激勵、促進、限制、扶助和救濟等手段,采取對有害于整體經濟利益行為的事前預防辦法以及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利益事件后的迅速、緊急排礙辦法和其他適當辦法。因此,它需要行政權的運用,需要國家或政府的積極參和。因此,很多人都據此認為經濟管理權就是行政權,甚至認為經濟法就是行政法。然而,深入分析便不難發現,經濟管理權和傳統的行政權存在著顯著區別摘要:

1.經濟管理權產生于國家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彌補市場失靈的必要補充。其目標是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兼顧效率和公平,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協調發展,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是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政權產生于國家的警察職能,是維護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平安的必要手段,其目標是在不干預經濟個體自由意志的前提下,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維持公共平安,傳統行政權產生的基礎是國家利益。2.國家經濟管理權是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它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經濟個體的自由意志施加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經濟個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尤其是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而傳統行政權則是一種消極的限制權,它是在市場主體的行為嚴重侵害社會或他人利益以至造成后果時才發揮功能,并且僅將其范圍限制在恢復原有秩序的范圍之內,行政主體不得干預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更不得直接參和到他們的關系之中去。

3.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各種非權力手段在經濟法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并且從某種意義上說,非權力手段運用得更為廣泛和普遍。傳統的行政權的行使主要是依靠權力手段,行政機關在有限的裁量權范圍內行使行政權力。

4.經濟管理權行使的主體比較廣泛,它尤其重視經濟發展的社會性特征,尊重社會管理權的自治,并且保障公民參和,廣泛地吸收公民和社會團體參加經濟管理的猜測和決策。傳統行政權的行使主體比較單一,僅限于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授權的組織,強調行政的統一性,和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協商或妥協的關系。

誠然,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傳統的行政權也顯現出各種變化,其行政范圍、行政手段、行政辦法也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作出了相應的變動。但是,我們看到摘要:這些變動恰恰是國家職能的變化和擴展的結果,正是這些變化引起了新的權力理論的產生和新的權力的確立。因此,傳統行政權的變化既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基礎,又是國家經濟管理權產生的結果。從理論上正確地熟悉國家經濟管理權的性質和特征是把握經濟法的性質和特征的又一角度。

二、國家經濟管理權行使的非凡方式-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如前所述,國家經濟管理權作為一種積極的主動的干預權,具體地表現為國家采取各種手段和辦法,積極主動地對市場主體的自由意志加以影響,通過禁止、促進、激勵、誘導、扶助等各種方式對市場主體和經濟有關的行為進行干預,以保證經濟政策目標的實現。在宏觀調控的思想指導下,事前的預防辦法在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過程中有更為重要的功能。

為適應國家經濟管理目標實現的需要,國家經濟管理權的行使既包括傳統的權力手段,即通過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行政行為直接地對相對人進行管理,以命令方式單方面為相對人設定權利義務;還包括非權力手段,行政計劃、行政合同、行政指導、行政扶助等在經濟法得到了廣泛運用。由于權力手段在過去的經濟法探究中已有很多成果,且從本質上看,權力手段是國家行政權在經濟領域的直接運用,法律必然賦予這類手段以強制執行力,因而,它們應該也必須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程序。而非權力手段則不然,雖然它們也經常由國家或政府所采用,但是,國家或政府在運用這類手段時,主要是積極地鼓勵和誘導,不能對市場主體采取強制辦法,因而,這類手段并不具備也不可能具有強制執行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或鼓勵誘導辦法能否得到實效,必須取決于市場主體的接受和認可。僅此而言,就不難發現經濟法中權力手段和非權力手段的巨大差異,對于經濟法規范中的這一非凡現象,應該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究。在此,僅探究非權力手段中運用最普遍的兩種-經濟行政合同和經濟行政指導。

(一)經濟行政合同

經濟行政合同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為保護和改善經濟,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確立、變更或消滅相互間權利義務的協議。它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屬性;同時由于其前提和基礎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它又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所不具有的特征。概括地說,經濟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是一個雙方法律行為。這是作為合同的必備條件,合同必須是確立、變更和消滅雙方相互間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對經濟管理機關而言,這是一種非凡的管理行為。它和經濟管理機關依單方面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政命令不同,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沒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該行為不能成立。

2.經濟行政合同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又答應經濟管理機關保留一定的特權。前者表明了合同的基本屬性,和民事合同一樣,沒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關系不能成立。例如,在某單位和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簽訂的經濟保護承包合同中,雙方顯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但若無相對人的承諾,合同關系便不能成立。后者表明了合同的“行政”屬性,即經濟行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經濟管理機關又具有某些單方意思表示的特權。由于經濟和經濟新問題的廣泛性、復雜性,經濟管理機關有權根據經濟新問題和經濟管理目標的變化,及時指揮合同的履行,在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有權變更甚至解除合同等等。但是,即使是這種特權也不同于單方面性的經濟行政行為摘要:第一,經濟管理機關的這種特權是以合同為基礎的,它是經濟管理相對人認可的一種特權。單方面的經濟行政行為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不平等無需經過對方的同意即可發生效力。第二,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中特權的行使以社會公共利益之必需、且當事人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前提,以給予適當的補償為代價。單方面的行政行為則不具備這一特征。簡言之,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經濟管理機關的特權也必須照顧相對人的利益。可以說,這是一種內在的意思表示一致。

3.必須以經濟管理機關為一方主體。這一特征使經濟行政合同符合一般行政行為的特征而不同于民事合同。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對合同雙方而言,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另一方。而經濟行政合同只能是經濟管理機關之間、經濟管理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至少有一方必須是經濟管理機關,當事人不得自由選擇。民事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民事關系時,相互之間始終處于平等地位。而經濟行政合同的雙方,在確定、變更、終止合同關系前,是基于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在合同關系成立后,也以一方享有特權為特征。經濟行政合同仍體現了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性這一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征,因此,它不是民事行為,而是行政行為。它不同于民事合同,目的不在于直接的經濟利益,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民事合同尤其是經濟民事合同的結果可能客觀上有利于整體經濟利益,但它最直接的目的是法人或公民的自身利益。而經濟行政合同的直接目的是為了實施經濟管理,有利于公共利益,因此,它不能完全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經濟行政合同是一種靈活的行政行為,它作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和保留經濟管理機關一定特權的有機統一體,在經濟管理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功能摘要:

1.經濟行政合同既能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又保留了管理者的一定特權。從經濟行政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摘要:它既不像經濟行政命令那樣僵硬,又不像民事合同那樣隨便。在經濟行政命令中,相對人處于消極的被動地位,只負責執行而無須負責執行的結果,但在經濟行政合同中,事先確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對人必須對執行的結果負責,因而有利于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并且,假如發生相對人違約的情況,經濟管理機關有權依合同追究其責任。

2.經濟行政合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彌補單純行政命令的不足,彌補法律規定不完善、地方規章效力不足的目前狀況,并可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嚴于法律、法規的約定。在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不同經濟利益群體的出現,使得經濟管理不可能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手段,必須以經濟的、法律的手段加以補充。而在目前我國的經濟管理法規尚不十分完善、地方立法更欠完備的情況下,經濟管理機關可以根據經濟管理的目標和職能,以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彌補其不足。

3.經濟行政合同是遵循經濟管理社會性、靈活性特征,靈活管理的有效手段。經濟管理必須以價值規律、市場機制的功能充分發揮為前提,且對于經濟的管理,是自然過程和社會過程的統一,以強硬的行政命令手段是難以奏效的。然而,國家為實現管理經濟的職能,使經濟的發展符合協調發展的要求也必須表現出一定的意圖,這時,采用經濟行政合同的方式比單純的行政命令要好得多。經濟行政合同既便于實現國家管理經濟的意圖又保留了制裁對方違約的可能性,而且可以發揮相對人的主動性和創造性。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合同的形式,將管理建立在科學的、符合經濟自身發展規律的基礎之上。

經濟行政合同的訂立,較之于民事合同,在訂立的權限、方式和相對人選擇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不如民事合同自由。經濟管理機關作為國家意志的執行機關,無權自由處分公共權力。

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權限,即經濟管理機關訂立經濟行政合同的依據是什么,這是一個尚存爭議的新問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經濟行政合同的締結大多根據經濟政策,而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但從長遠來看,必須以法律形式確定經濟管理機關簽訂經濟行政合同的權力,以保證經濟行政合同的穩定性及其運用范圍,克服相對人的怕變心理。

國家經濟管理機關只能在其管轄的經濟事務范圍內簽定經濟行政合同,但由于現在我國經濟管理機關的權限因種種原因尚不穩定,因此,凡涉及重大新問題且有權限爭議時,應由政府協商,并取得明確授權。

經濟行政合同的條款,是經濟行政合同的核心,它直接反映著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依據。經濟行政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三大類摘要:第一類是一般行政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包括標的、經濟指標、價款和酬金、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五項。這是任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第二類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或按經濟行政合同的性質所必須具備的條款。這是各種具體合同中所特有的必備條款,其內容取決于經濟法的明確規定或合同的具體性質。第三類是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如經濟管理機關因其非凡性所享有的特權并經相對人認可的非凡要求。

經濟行政合同的履行在實踐中存在的新問題較多。從合同訂立的情況來看,有兩個重要的特征不可忽視,一是經濟管理機關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權,二是當事人雙方的合同責任有較大的差別。一般來說,相對人一方的責任及其獎罰都是明確具體的,而經濟管理機關的責任則難以明確具體,根據現有的各種合同中有關經濟管理機關一方義務的含糊措詞很難依法追究其責任。因此,解決經濟行政合同的法律依據新問題,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經濟行政指導

經濟行政指導是指經濟管理機關為謀求經濟保護目標的實現,期待相對人任意的協作、自發的行動而提出的勸告、建議、指示、希望等非權力行為的總稱。它是一種事實行為。這種行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家經濟管理中的存在是必要的摘要:

1.經濟領域廣泛復雜且技術化、專業化程度很高,經濟管理機關在無適當立法辦法的情況下,必須肩負管理責任,以彌補法律的不存在或不完善。

2.經濟管理機關可以不通過命令或強制辦法圓滿靈活地實現預期的經濟保護目標,而不引起摩擦或反抗,同時也保障對方主張自己意見的機會。

3.經濟發展的高度專業化、技術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事項的復雜化,使得經濟管理機關也有必要向社會和公民提供知識和技術。

經濟行政指導是一種由經濟管理機關通過向對方做工作,期待對方實施管理機關意圖的行為。它從法律形式上不具有對相對人的強制力或法的拘束力,相反是在相對人任意合作下實現管理目的的行為形式。因此,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行為有著顯著區別,它是一種非權力手段。但是,由于經濟行政指導是經濟管理機關的行為,而經濟管理機關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享有的統治地位使經濟行政指導可以發揮重要功能。

1.抑制功能。指在某種意義上,對相對人的行為事實上具有抑制效果。如技術監督局認為有違反經濟法非凡規定的行為時,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糾正勸告,或勸告可能遭受危害的企業、居民采取必要辦法等。

2.協助功能。指保護相對人并予以協助的功能。例如建設局對建設單位進行必要的指導。

3.調整功能。指調整相對人的利益關系。當企業相互間或企業和居民間發生的經濟糾紛有可能影響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維持時,通過關系人的互讓和協作來調整其利害關系。如企業和消費者發生糾紛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糾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進行勸告,促使其達成協議。

4.引導功能。指為實施或實現一定的政策或計劃而引導相對人的行為的功能。

從經濟行政指導的功能可以看出,它對相對人不具有法的拘束力。但由于經濟管理機關往往通過向服從行政指導的人提供一定的利益(如綜合利用產品的價格優惠、稅收優惠等)或以國家權力為背景的經濟管理機關的支配地位,經濟行政指導對相對人具有事實上的強制力,但不是法律上的。因此,對不服從經濟行政指導者,不得強迫執行經濟行政指導的內容,或對該不服從者適用罰則。

經濟行政指導在各國經濟法中都得到了廣泛運用,但對這一新問題的探究卻不夠深入,有關經濟行政指導的各種法律新問題,如經濟行政指導和依法授權、法律對經濟行政指導的拘束、經濟行政指導中的裁量權、經濟行政指導和經濟行政救濟等等,均是值得進一步探究的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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