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經濟改革存在問題
時間:2022-03-08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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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5年年底,全國集體企業戶數從1991年的338萬戶降至220萬戶,年均降速超過10萬戶;從業人員從1991年的3628萬人降至1241萬人,年均遞減200余萬人;集體企業職工的生活十分窘迫,2005年全國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453元,集體企業職工僅為6667元,低于平均水平40%,全國城鎮離崗職工年平均生活費為2020元,集體企業職工為789元,低于平均水平60%。由于改革滯后,集體經濟改革中凸顯幾大問題:
1.1法規滯后。
當前,集體企業沿用的仍然是1991年9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1990年6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隨著改革的深入,這些法規早已不能解決集體企業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甚至還阻礙了集體企業改革的步伐。
1.2理體制缺位。
經過幾輪機構改革,政府與集體企業之間的關系仍未理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國務院機構中沒有專門管理集體企業改革的部門。
1.3改革不配套。
無論是稅收、融資、兼并、破產,還是解除勞動關系,國家沒有出臺任何旨在支持集體企業改革的政策,雖然同屬于公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和國有企業在政策環境上有著巨大差異。這主要體現在四方面:(1)從融資政策上看,銀行歷來貸款是“先國有,后集體”。(2)從兼并破產改革看,國有企業破產時資產變現首先用于安置職工,而集體企業破產資產變現首先用于歸還債務,國有企業破產職工安置費由財政部門兜底。(3)從解除勞動關系政策看,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國家給予基本生活費,財政、社保、企業三家抬,而集體企業職工下崗分流,則不能享受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國有企業職工解除、改變勞動關系,國家允許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則無此政策。(4)從稅收政策上看,過去在執行稅前還貸政策時,國有企業的各種支持貸款可以稅前還貸,而集體企業只有60%的貸款可以稅前歸還,其余40%則須用稅后利潤歸還。
在困擾集體經濟改革與發展的各種矛盾中,產權是個核心,集體企業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主要問題是產權主體不清、歸屬不明和界定困難。從名義上看,集體企業的產權為勞動群眾共同占有,但實際上,無論是經營者的選擇、重大項目的決策,還是資產的收益和處置,都不由集體企業職工決定,這種“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產權狀態,使得集體企業改革缺乏動力主體、素質主體以及風險主體,最終陷入集體企業的主管者和經營者因沒有產權而缺乏改革動力,職工空有名義產權而沒有決策權,無力推動改革的尷尬。
2集體經濟改革發展的對策思考
針對集體所有制經濟在改革與發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要立足于長遠,著眼于當前,堅持科學的發展觀,用改革發展的辦法認真加以解決。因此,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改革,發展多種形式集體經濟已成為必然的要求。只有對集體企業進行徹底改制,集體企業才能獲得新生。
集體企業制度改革的總體思路是:按照建立現代產權制度的要求,明晰集體企業權益的歸屬,實現產權主體人格化,給予集體職工經濟補償,實現身份置換,確定“模糊產權”、“無主產權”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主體,徹底消除“名為集體所有,實為職工空有”的虛擬產權主體和模糊產權關系,將集體企業改制為公司制企業、合作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合伙企業或私營企業。
集體企業改制時,應重點解決以下六個問題:
2.1盡快出臺新的全國性的集體經濟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規,明確集體資產的歸屬和明晰集體企業的產權主體。新的法律法規必須突破集體資產只能共有的限制,把現代集體經濟定性為合作經濟。
2.2依照“誰投資,誰所有”與“誰積累,誰所有”相結合的原則,按照一定區域內勞動者所有、聯合經濟范圍內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與集體企業職工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不同邊界,來明晰集體資產的產權主體。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來看,集體資產中雖然有投資人出資積累的成分,但更大量的是集體企業職工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通過自身的勞動并承擔相應風險的情況下創造積累而成的。所以,集體企業中沒有明確投資主體或投資主體權益之外的資產,都應屬于勞動群眾積累的資產。
2.3改制的集體企業要同時解除職工勞動關系,并根據職工工齡、創業貢獻、技術創新、崗位責任的因素不同,給予經濟補償。集體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及身份是歷史形成的,當時國家倡導全民就業,但又無法將就業人口用全民職工的辦法全部包下來,只好采取全民和集體職工兩種不同的用工方式,顯然,集體職工是計劃經濟用工制度的產物。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長期以來集體企業中的用工制度已經演變成為事實上的終身制,職工成了“企業人”,因而在集體企業改制時,應同時解除集體企業與原來企業的勞動關系,讓集體企業職工從“企業人”轉化為“社會人”,集體企業在解除職工勞動關系時,可比照國有企業的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資金的來源同樣可以是企業的凈資產,也可以是現金或債權。
2.4適當考慮集體企業退休職工的利益。集體企業的資產是集體企業職工共同擁有的,理應包括已退休的老職工,所以,集體企業在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時,應同時解決兩個問題:明晰集體企業在職職工對企業擁有的產權,留出一塊資產用于補充退休職工社會保障的不足和解決生活困難。
2.5聯社組織應轉為合作經濟行業管理協調機構。長期以來,手工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聯社組織通過成員單位上繳利潤和管理費形成合作事業基金,然后又將部分基金或投或借給所轄集體企業,聯社既是行政主管部門,又是投資人,成為“婆婆加老板”。但是就其根源來說,聯社資產實際是從所轄集體企業資產轉化而來的,所以聯社的凈資產并不歸聯社機關人員所有,聯社改革時應將其資產歸還給聯社范圍內的勞動群眾。
2.6要明確負責集體經濟改革、改制政策的政府部門。目前集體經濟改革、改制中的諸多重大問題沒有一個政府部門負總責研究,這是集體經濟改革、改制長期滯后的體制原因。政府部門既要負責制定集體經濟改革、改制政策,也要負責指導各地執行政策。組織機構不落實,一切都是空話。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產權的復雜性,集體企業改制也應在政策指導下分類推進,循序漸進,切忌“一刀切”、齊步走,力求規范和平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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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體經濟的本質是合作經濟,但過去我們對此問題的認識有失偏頗。要發展集體經濟,就必須對集體經濟產權制度進行改革。當前,我國集體經濟改革中存在法規滯后、改革不配套、管理體制缺位等問題。只有以明晰產權為重點,對集體經濟進行徹底改制,才能使集體企業重獲新生。而集體企業改制時,必須重點解決六個方面的問題。
關鍵詞:集體經濟;合作經濟;問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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