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國際合作金融制對我國的啟發
時間:2022-07-24 0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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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金融制度信用合作社國際比較
[摘要]農村金融的發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借鑒國際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農村、農業和農民即所謂的“三農”問題,始終是中國的根本問題,而“三農”問題的解決,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途徑是培育和完善農村要素市場、推動農村經濟發展,所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依賴于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支持。因此借鑒國外發達國家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建設的經驗,無疑對完整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國際經驗
(一)美、德、日三國合作金融制度的比較
美國、德國、日本的合作金融制度發展比較完善,我們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比較,以便借鑒。首先,在組織結構上。論文百事通美國的信用合作組織按分工不同分為三類專業合作銀行,分別是:聯邦土地銀行及下屬基層合作社;聯邦中央信貸銀行及基層信貸協會;國家合作社銀行及下屬分支銀行。德國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從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國合作社銀行;地區性合作銀行;地方性基層信用合作社。日本的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之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同組織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另外,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與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其次,在政府資助上。美國的三類合作制銀行都是在政府直接參股之下成立的,直到1972年,三類合作制銀行陸續購買了政府的全部股份后才成為完全由社員所有的信用合作體系。德國合作社銀行本身是一個半官方的金融機構,法律規定國家投資不多于50%,其余由各合作銀行投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初期,政府曾為農林中央金庫出資20億元,并參與其管理。1959年,農林中央金庫償還政府出資后,成為純粹的民間合作制金融機構。第三,在監督機構上。美國政府1933年成立了農業信用管理局,并向下延伸到各區,作為農村信用合作系統的監管機構。根據德國《合作社法》的規定,德國的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日本由大藏省對所有民間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四,在遵守傳統合作制原則與否。美國、德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組織均出現了向盈利企業發展的傾向,且一人一票的公平原則也漸漸由承認差別的原則所取代。而日本農協系統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基本遵循了傳統的合作原則。
(二)印度信用合作社的發展
信貸合作社一直作為農村信貸最廉價、最好的來源,是從提供低利率的信貸業務發展起來的。自1951年以來,合作信貸運動在較大程度上幫助了農民。印度在1989-1990年間發展了大約有88000個初級農村信貸社,為農民提供了短期的和中期的貸款479億盧比,占農村信貸的3390。信貸合作社有三個層次:(1)初級農業信貸社。初級社可以有10人以上,通常是在一個村的范圍內開展業務。每一股的股金起點較低,對于每一個社員來說價值微不足道,連最貧困的農民都能成為會員。會員有無限的責任,每個成員對合作社的經營失敗承擔全部損失。貸款期通常為1年,利率較低,主要是向貧弱的農戶貸款,特別是小農或邊際農。利潤不能作為股息或股東分配,而是用于鄉村的福利,如修水渠和維修學校等。為確保合作信貸充足及時地流向農戶,印度儲備銀行同政府部門合作采取一系列措施扶植貧弱地區,確保貧弱地區得到信貸服務,改變合作發展的地區不平衡狀況。采取的措施有:重新組織有活力的初級信貸社,合并有經營風險的信貸社,為貧弱信貸社提供大量資金已消除他們的損失、呆賬和過期未付款。國家農業委員會建議信貸社不僅對成員提供信貸,還要提供農業技術保證。(2)中心合作銀行。中心合作銀行是初級信貸社在特定地區正常地擴大到整個縣的聯盟,主要任務是向初級社融通資金,作為邦合作銀行和初級社的中間人。邦合作銀行是合作信貸機構的最高形式,它為中心合作銀行融通資金。印度是向農村金融提供補貼較多的國家之一,為推動農業發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逾期貸款過多,在耕種這種缺乏償還貸款的意愿,政府的財政負擔越來越重,以致后來沒有財力滿足對合作銀行出現的信貸損失進行補償和利息補貼。
二、啟發
對比中看到這些國家在長期支持農業及相關產業發展中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政府通過稅收、補貼、擔保、基金、信貸政策、利率等手段引導金融機構增加農業信貸的資金總量,對農村金融體系采取弱者多助和合理補償的方式大力支持農村項目開發和農村現代化,把農村金融作為政府扶持農業發展的重要渠道,這對我國繼續農村金融改革、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由于印度是第二大發展中國家,農村人口眾多、農業較不發達,與我國農業有更多的相似點,但印度的農村金融體系卻是發展中國家中較為完善的,所以,其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經驗更值得我們借鑒,同時,我們也要擯棄其中不盡如人意的地方。
從整體上來看,很多國家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大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比較完備的組織管理體系,如以美國為代表的多元復合式合作金融體制、以德國為代表的多級法人體制等。從內部管理制度看,各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基本上采取多級法人制度,各級都具有自主經營權和獨立的法人資格,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經營管理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制度有社員代表大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理事會制度、控股制度等。從行業管理看,各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一般都有較為完備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合作金融行業協會比較普遍。并且比較注重依法管理,講求法制,在組織建設、資金來源、利率管理等方面,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經營管理比較制度化、規范化。
我國目前的農村信用合作社應該以堅持合作制辦社原則和為社員服務的宗旨。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稅收。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員擁有、由入股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入股社員服務”,只要堅持這些原則,信用社不論其規模多大、業務發展范圍有多寬、聯合層次有多少,仍是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按合作制原則改革過程中,我們應該注意防止兩種傾向:一是認為合作金融是一種互助的、低級的經濟形式,在貧困、落后地區需要,在發達地區不需要。二是用靜止的、教條的觀念理解合作制,認為合作金融組織只能辦理基本的、低層次的金融業務,不能搞商業化經營,不能進行多層次的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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