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經濟環境與執法的聯系

時間:2022-08-17 03:29:49

導語:改善經濟環境與執法的聯系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改善經濟環境與執法的聯系

不少同志認為,“嚴格執法”和“優化經濟環境”是相互矛盾的提法。優化經濟環境就意味著,應該管的可以不用管了,應該追究的可以不必追究了,應該處罰的也可以不必處罰了。在現實執法工作中,一些同志在履行職責時首先從認識上就懈怠了,對有關事項的審批、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追究,對一切打著優化經濟環境、發展經濟招牌的,都采取“睜一眼、閉一眼”態度。我們認為,這種普遍性的看法是錯誤的,如任其發展必將對我們的工作帶來危害。我們可以通過對比、分析,來判斷“嚴格執法”和“優化經濟環境”究竟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還是一個事物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

1“優化圣濟環境,,和“嚴格衫祛”的含義在對兩者的關系進行分析前,我們有必要了解“嚴格執法”和“優化經濟環境”的含義。所謂“嚴格執法”,就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程序行使權力。這種權力的行使應當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定的范圍內全面、適當地行使,不得越權行使、不得濫用權力、也不得應行使而不行使。所謂“優化經濟環境”,其實就是改善現有的經濟環境,清理不合法的、與經濟發展相矛盾的規定,減少行政機關對經濟發展采用的不合理的干預手段,以建立一個良好的、有秩序的經濟競爭環境和投資環境。

2“優化經濟環境”和“嚴格執法”的相互關系首先從性質上看,兩者都是實現法治國家的方法和手段。“嚴格執法”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具體手段。現階段我國的發展目標就是建設一個富強、文明、民主、法治化的國家。為實現這一目標,社會所有的成員都要在自己的范圍內履行義務。對于行政機關,國家提出的要求是“依法行政”,這不僅是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最基本的要求,同時也是最根本的要求。為使這一原則貫穿于權力行使的全過程,在此基礎上國家又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具體要求。即所有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律授予的權力管理事務時,都必須遵循的原則。

“優化經濟環境”是建立市場經濟機制的必要方法。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任何一個國家的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法治國家決定了它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必然是市場經濟。在這種經濟制度中,經濟規律是完全按照市場的需要形成的。但在現實中,由于歷史的、人文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行政機關在思想上還未完全接受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律,對經濟主體的限制過多,對經濟的干預也過多,為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狀,有必要“優化經濟環境”,減少行政機關的干預。其次,從本質上看兩者對行政機關的要求是一致的。在世界上的任何一個國家,法制定后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法的價值。而法的價值的實現方式主要是通過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等法的運行方式得以實現的。要認識到“執法”和“嚴格執法”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不是對被管理者的要求,對這一要領的理解必須是基于法律角度的認識。具體地講包括:(a)要求行政機關嚴格按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力,而不是執法是對被管理者從嚴要求;(h)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的認定必須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而不是出自權力行使者的主觀臆斷;(c)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范圍內行使,不得濫用權力和越權行使;(d)行政機關對處于不同地位、不同經濟階層的被管理者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允許有特權存在。

“優化經濟環境”即“優化市場環境”,而市場經濟的性質決定了它必然是法治經濟。說它必然是法治經濟,是因為在這種經濟制度中,每個經濟主體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經濟交往中它們要求平等的地位和權利,同時對于彼此間發生的糾紛、不遵守經濟規律的違章或特權行為,希勤于政機關依法行使權力,嚴格按法律的規定執法,實施給予同等的監督和制約,享有同等的對待,消滅現實生活中個別主體享有特權、不受法律約束的現象。最后從兩者的關系看,它們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過分地強調“嚴格執法”,強調行政權力對經濟的干預,就會制約經濟的發展,限制經濟主體的活躍,打亂經濟交易規則;同樣單純地追求“經濟環境的優化”,無限制地擴張個人自由,就會使經濟運行陷于一種無政府狀態,絕對的自由也意味著不自由,每個經濟主體都根據自己的意志,盲目地決定自己的行為,忽略他人和社會的要求,侵權將不可避免。而這絕不是法治經濟所追求的。如果行政機關能真正做到“嚴格執法”,通過規范自身執法行為,打擊違規違章行為,整頓市場秩序,必將達到“優化經濟環境”的目地。因此,偏廢任何一個方面都是行不通的。

3正確處理“優化經濟環境”和“嚴格執法”的關系通過深人地研究這一對現象,我們了解到“嚴格執法”和“優化經濟環境”之間不僅不矛盾,而且它們還是構成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理論基礎。如單從表面現象簡單地判斷兩者之間的對立,為迎合某種需要盲目地跟從,隨意放棄權力行使的標準,不僅不能優化經濟環境,還會將經濟的發展帶人一種混亂和無序狀態。特別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它涉及千家萬戶,權力的微小放縱,就有可能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危害。因此爆炸物品管理機構對于法律賦予的權力的行使,更應當做到依法行政,避免盲從和跟風。結合爆炸物品執法工作的特點,我們應當通過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來處理好“優化經濟環境”與“嚴格執法”的關系。

a.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執法者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理論水平,對于行政機關提高辦事效率和質量,切實做到依法履行職責,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執法者的高素質,可以使執法者更好地理解法的內涵,更好地掌握依法行政的精神本質,以不變的原理理論來鑒別龐雜的社會現象。如果執法者自身不具有高素質,又不注重理論學習,難免在執法中出現固執偏頗或搖擺不定的局面,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行政機關的形象,而且損害了群眾的合法權益。

b.端正態度,正確處理守法與違法的界限。作為執法者的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認識到執法不是執罰。對社會成員的行為應當給予正確的指引,而不能為了處罰而處罰,將其引人誤區。如在具體執法實踐中,許多同志對那些未經批準或審核不符合安全規定的生產、銷售、儲存、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責令其補辦手續或限期整改的期間限定得非常短。期限的縮短是為了使執法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在社會上也造成不好的影響,爆炸物品管理的不合理手續補辦和整改限期,只是為了處罰。此外個別社會成員也會基于這種影響,為規避行政審批,“投其所好”故意不報批手續,在被處罰時或通過“討價還價”、或通過不正當關系,來減輕或免除處罰。對于那些規規矩矩按程序報批的社會成員而言,或許他們還處于審批階段,而違法者通過“捷徑”已達到其目的,結果勢必造成競爭的不公平狀態。從某種角度上講,或許正是爆炸物品管理機構的不合法的執法行為將守法者與違法者置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而且還擾亂了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

c.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作為執法者,必須正確認識到權力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管理社會事務的工具,不是個別執法者貪圖享樂,以權易權的手段。在運用執法手段監督社會,使社會在法治的狀態下運行外,還應認識到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執法也是一種服務,而這種服務恰恰體現了執法者對經濟環境的優化。比如,爆炸物品管理者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單位存有安全隱患,遂責令其限期消除隱患。由于爆炸物品隱患的認定和消除方式,涉及爆炸物品專業內容,單位可能不能正確地理解為隱患整改的最佳方案和措施。同時,由于單位性質的不同,效益的差異,對于同樣的隱患,不同的單位會采取不同的整改措施。這時就需要爆炸物品管理機構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運用自己的知識,幫助單位采取最經濟、最有效的整改措施,為單位參與經濟競爭提供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