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模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03 0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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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模式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加入WTO后,我國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在構想銀行業的經營模式之前,我們有必要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歷史及當今各國的發展趨勢,除此之外,還必須考慮到中國的國情。采取具體措施時,可以采取折中方案,使銀行實現由分業到混業的平穩過渡。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的混業立法模式。在以上論述后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意見。

關鍵詞:WTO分業經營混業經營《商業銀行法》

中國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Trage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WTO的統一規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價值、規則的融合,從這一意義上說,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務貿易協議》對我國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國的銀行市場開放將是全方位的。在外貿業務方面,加入WTO時就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機構和個人提供外匯服務;在人民幣業務方面,加入WTO后,外資銀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連開展人民幣業務,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從2002年1月1日,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一句話,從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國民待遇原則,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有什么兩樣。[1]中國的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將面臨著越來越多的挑戰與競爭。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卻賦予外資金融機構“超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第17條(四)項,允許外資銀行從事外匯投資業務,而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下簡稱《商業銀行法》)卻明確禁止我國商業銀行的投資行為。從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階段對銀行業實行的是較為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即銀行不得投資于證券、信托、保險這三項業務)。[2]本文擬對《商業銀行法》所規定的這一制度,從“兩個前提性思考”、“一個折中方針”、“具體制度構思”這幾方面展開論證“混業經營”作為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法》的意見。

一、兩個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時間,對于我國金融業是實現分業經營還是混業經營,人們的爭論很激烈。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這樣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銀行業的發展;有人則反對混業經營,認為商業銀行實行混業經營將給國家金融體系帶來巨大的金融風險,不利于國家、社會的安定。[3]我認為,在權衡分業與混業孰是孰非時,首先必須提及的是兩個前提性思考。

(一)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發展和中國加入WTO,逐步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必要去關注一下西方國家金融經營體制演進的歷史及當今各國的發展趨勢。最典型且對中國最具參考價值的應屬美國。[4]美國在1933年以前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尤其是20世紀以后,隨著諸多大型工業的興起和繁榮及銀行業自身規模的迅速擴大,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另一方面,投資銀行不但通過證券業務大發其財,同時也向商業銀行滲透,通融短期資金以擴大資金來源。結果,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在業務經營方面的限制被徹底打破,兩者最終緊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給美國的經濟帶來了極大的沖擊,無論是政府部門、經濟學界還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務是導致證券市場崩潰,并進而引發經濟“大蕭條”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國與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將證券業和商業銀行嚴格分離,并建立起存款保險制度,使美國的“分業經營”制度持續了半個多世紀。20世紀80年代后,為了提高銀行的競爭能力和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及有效配置,美國出臺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規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嬌隙艘幸檔幕煲稻J健V劣諂淥幸到戲⒋锏墓遙鹿恢幣云洹叭芤小?nbsp;著稱,瑞士亦是一直實行混業經營。以前一些實行分業經營的國家如英國、日本,兩者也分別于1996年和1998年通過立法明確改革為“混業經營”的模式。[5]混業經營已是世界銀行業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國銀行的生存與創新能力,充分促進資金的自由流動和有效配置,不得不關注這一發展趨勢。

(二)實行分業還是混業,或采取什么樣的過渡措施,還要考慮到的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國的國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須明確一點,即中國是公認的發展中國家,必須以發展中國家享受權利,同時不能承擔超過我國經濟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義務。我國是一個生產力發展嚴重區域性失衡的國家,東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東部地區,不同省市、不同區縣的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創新與吸收能力亦差異很大。所以在承認“混業經營”是必經之路的同時,于實行具體方針政策時,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須采取試點經營、逐步推廣、以點帶面、逐步發展的方法,具體措施留待下文。

二、一個折中的方針

就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在銀行、證券、信托、保險四個行業中,證券業的風險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論及)。[6]在選擇銀行投資方向的時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規,讓銀行涉足信托及保險行業,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業)債券的經營,股票的發行、及買賣等證券業務。等到2005年以后,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完善和金融業的全面對外開放,再讓銀行去從事證券業務。這樣,既給銀行一個投資準備的時間,又能保證金融市場的平穩過渡,并達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具體的制度構思

反觀當今世界銀行投資制度改革熱潮,歸納起來,現各國銀行的投資模式主要有三種:(1)全能銀行模式(UniversalBankingModel),如德國的銀行全能制;(2)母銀行模式(BankParentModel),商業銀行直接投資控股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時商業銀行已經異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CompanyModel),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實現混業經營的高級模式。[7]如美國的銀行持股公司,銀行通過設立銀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設與銀行并列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來進行投資。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規定是對銀行投資的限制,而上述三種模式是在銀行投資基本無限制的基礎上進行的比較。從發展趨勢看,銀行投資的三種模式的區別正逐漸消失,其基本特點是銀行業務的多樣化和投資的無限制。如果我國固守銀行投資限制制度,將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提高效益和實力,也不利于其參與國際競爭。所以,順應銀行投資趨勢是我們必然的制度選擇。

當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較長的過渡時期。至于具體的制度構思,可考慮以下幾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空間。我國《商業銀行法》對銀行投資的限制僅是一種相對限制,而非絕對限制。從《商業銀行法》第3條所規定的銀行業務范圍可見,商業銀行可投資于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等部分證券業務,可經營部分信托業務(主要是一些業務)和保險業務。且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外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對銀行之間的投資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并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開對外資銀行入境的相關限制后,可以著手在一些比較發達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開對銀行業的投資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發展勢頭較強的商業銀行為試點(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團,已經成為典型的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另一方面,要嚴格加強國家有關機關的監管及專業人才的輸送,等時機成熟,再將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廣。

第三,至于具體的形式,可以采取銀行控股公司模式(類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這種模式具有如下特點:其一,由銀行成立銀行持股公司,銀行將繼續從事傳統的銀行業務,其他風險性金融業務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設的非銀行子公司而不是銀行去直接從事。其二,依法設立“防火墻”,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銀行附屬機構金融風險侵襲銀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屬證券機構不歸銀行監管機關監管,因為“防火墻”的存在能夠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難對銀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屬證券公司的業務應由證券管理委員會監管。[9]正是鑒于其這幾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風險防范并重的優點,所以,建議在逐步取消對銀行的投資限制時,可以采取此種形式。

四、結語

綜合以上論述,我認為,隨著中國加入WTO后,有必要考慮對《商業銀行法》第43條的修改,即應逐步取消對商業的投資限制。在未來的3到8年內,前3年應是分業向混業的轉變與磨合,也是中國銀行業混業體制的立法準備時間;后5年,隨著我國金融服務市場的全面開發,應完成從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業模式的最終確立,而且這種模式應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別的模式。

至于《商業銀行法》中的其他問題,限于篇幅,本文簡要提及以下幾點:第一,該法中中國人民銀行的權限太大。從第3條、第11條、第13條、第18條、第19條、第24條、第62條等諸多條文中可見一斑。[10]]建議法律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具體審查事項及明確、具體的審查程序,以賦予商業銀行更多的經營自主權。第二,建議增加對治理結構方面的更明確的規定。銀行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問題在我國比較突出,銀行產權仍不夠明晰,希望立法者對此有所考慮。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發展,建議增加“銀行業務電子化”方面的有關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第四,隨著中國銀行業對外的逐步開發,在修改《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同時,可以考慮在《商業銀行法》中增設“外資銀行”章節,對外資銀行的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及監管等問題作專門規定。

“山雨欲來風滿樓”,我國《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規定已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前進的腳步。為了促進我國金融業的不斷發展與完善,使我國不斷融入世界經濟發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時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ManagingModeandtheDevelopmentoftheBankingSectorinChina

LawSchoolofChinaUniversityPoliticalScienceandLawZhengKunshan

Abstracts:AfterChina''''accessiontotheWTO,thecivilbankwillbefacedwithmoreandmorechallengesandcompetitions.Begorefiguringoutthemanagingmodelofbankingsector,weneedtopayattetiontothefinancialmanagingsystem''''sdevelopinghistoryofwesterncountry,besides,wehavetotakethespecialityofChinaintoconsideration.Whendealingwiththeconcretemeasure,wecantakeacompromise,letingthebankgetasmoothtransition.Aswegraduallydiscardtheconfinationonthebankinginvestment,weshouldchangetowardtheHoldingCompanyModel.Atlast,therewillbesomesuggestionsontherecitionsofCommercialBankLaw.

主要參考書目:

《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輯),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創新與法律變革》,陸澤峰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銀行法前沿問題案例研究》,韓良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1]《加入WTO:中國金融法律的反思與變革》,《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頁。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實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

[3]《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頁。

[4]以下有關分業經營在美國演進的歷史,本文主要參考了《美國商業銀行轉變為“全能銀行”的過程》、《美國銀行業與證券業分合簡史》、《美國金融業的分業與混業經營》等文章,論文來源于中宏網資料(網址:),該網站未能提供詳細的文章出處。

[5]關于有關國家變革的具體時間,筆者是從魏敬淼老師(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的課堂講義中獲知的,魏老師沒有為我們提供具體的出處。

[6]詳細的介紹可參閱《混業經營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趨勢》,楊玉熹,《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頁。

[7]《從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析中國銀行業從分業走向混業的法律演繹》,吳敏,《銀行法律論叢》,中國銀行法律事務部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頁。

[8]《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3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買賣外匯;(十)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一)收付款項及保險業務;(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9]《商業銀行安全運營的商法研究》,張東江,《商法研究》(第三輯),徐學鹿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7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