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混業政策選擇論文

時間:2022-08-05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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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混業政策選擇論文

摘要:近年來,金融保險混業成為理論界的焦點話題,并正在逐步演變為國內金融保險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現實條件。平行型金融保險控股公司是適合我國金融保險混業改革的目標模式。由于我國金融保險基礎比較薄弱,在金融保險體制上應當選擇積極穩妥地推進步驟。應繼續保持金融保險分業經營的總體格局,在此基礎上,逐步推動建立分業機構間戰略聯盟紐帶,最終適度發展平行型金融保險控股公司。

關鍵詞:金融保險混業;路徑選擇;需求刺激;供給推動

在金融保險改革發展逐步加快的總體背景下,混業話題也因國內外金融保險接軌的客觀形勢,正在逐漸演變為國內金融保險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現實條件。

一、金融保險混業的內涵

(一)金融保險混業的含義

金融保險分/混業是指金融保險業中機構與功能的關系及其對應狀態,分業是機構發揮單一或部分金融保險功能,是機構與功能的一一對應關系,而混業是機構實現非單一金融保險功能,機構與功能多多對應,彼此交叉。

從覆蓋的范圍來看,金融保險混業需要從寬窄視角來區分:從狹義理解,金融保險混業僅指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的分野;由廣義考察,范圍包括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和信托業務等所有金融保險領域,而且還存在單一行業內的細分市場,通常探討的金融保險分/混業一般基于廣義的范疇。應當承認,在目前普遍通行的二級金融保險體系框架內,這一問題還應分為經營和監管兩個層面,其中前者具體化為金融保險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內容,后者則是指分業監管和統一監管的內容,兩者在實踐中也存在交叉的問題。

(二)混業現象的實質

從沿革和邏輯的角度來看,西方金融保險機構往往是在單一業務基礎上成長起來的,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根本不存在多業經營的要求和可能性。但隨著實力的增長和不斷發展壯大,一些機構開始謀求突破單業限制和多元化經營,如此便提出了混業競爭的問題,從經營層面來看,混業是金融保險企業基于內部資源和外部環境狀況在發展戰略上選擇突破的一種結果。在客觀上,企業這種微觀選擇從整體上打破了傳統行業的分工模式,使競爭由業內局部范圍擴大至全部,通過資源重新配置、整體效率提升和金融保險功能的完善,促使金融保險結構不斷向合理化和高級化方向演進。

混業是一種穩態還僅僅是一種過渡態?迄今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分為兩種觀點:機構主義認為,機構和行業結構是穩定的,將分業解釋為割地而治,混業則是對行業分工的突破,由此判斷混業是未來金融保險發展的大趨勢;功能主義認為,機構與行業劃分是相對的和不穩定的,但金融保險基本功能是穩定的,從而行業性分工是動態的。從金融保險業發展來看,金融保險功能毫無疑問地存在從無到有、從單一到綜合全面的一個過程,至今仍然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而這一過程隨著內外條件的變化可能呈現或緩或急的形態。當然,這種發展和完善并非對金融保險基本功能的否定和挑戰,而是其意義的延伸和深化。由于金融保險業具有較普通行業平緩的平均成本曲線,混業無疑是大型機構成長的動力平臺和理想環境,在技術上和實踐中需要混業模式。因此,混業是經濟金融保險發展到一定層次和階段時機構持續成長的基本要求,是市場經濟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邏輯上是穩態的。

按照經濟學理論,專業化是提高經濟活動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實踐中主要通過社會分工來實現。在歷史的早期,企業規模較小,往往成為社會分工的基層單位界限,而如今龐大的金融保險集團完全可以容納承擔實際分工職責的多個子單位,以此實現社會分工的專業化。由此可以推知,環境和組織變遷已經使社會分工的方式不斷發生變化,分工由單一組織范圍擴展至單一組織內部,終以混業方式來保持經濟的專業化方向發展,即目標實現方式和形式的變化。

在現實中企業經營是在一定制度下進行的,這種制度是金融保險市場中多種利益動態博弈的選擇結果。在制度選擇和變遷路徑方面,政府管制(理念、能力和政策)、市場結構和人文歷史等因素在相當程度上影響制度結構安排,這可以解釋不同階段和不同國家在分混業制度和制度下內容的差異性。

二、金融保險混業的動因

作為一種經濟現象,金融保險混業并非單一因素作用的產物,而是在西方特定經濟背景下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和相互影響的結果。

(一)經濟思潮的變遷

在西方經濟學界,歷來存在著自由主義和國家干預主義兩大經濟思潮,前者祟尚自由經濟原則,反對國家干預經濟活動,在政策上要求自由地發展經濟;后者信奉國家干預理論,在政策上要求國家對經濟實行管理和干預、限制經濟自由,這種思想差異在不同歷史階段、地域和產業有不同的表現。在歷史上,兩大思潮此起彼伏,交替主導著西方經濟學界,并由此影響甚至決定了金融保險領域的重大變化。20世紀30年代以前,在經濟自由主義占統治地位的時期,西方各國政府對金融保險業也基本奉行“不干預主義”,對金融保險業的有限管理相對寬松,金融保險業的經營活動和發展具有自由和自發的特征。伴隨著經濟大危機,國家干預主義思潮替代自由主義成為社會主流,在實踐中各國陸續取消了自由金融保險制度,改轍為對金融保險業實行嚴厲的管制。以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美大選、信奉新型自由經營論的政黨執政為標志,經濟自由主義重新走紅西方經濟學界,并延續至今。在這種思潮的引領下,金融保險自由化呼聲逐漸高漲,金融保險創新或通過當局主動改制、或通過事后默認的方式發生發展起來。這正是金融保險混業再現的基本理論背景。

(二)需求刺激和供給推動

在需求方面,刺激金融保險混業的因素在于:現代商品經濟迅猛發展,交換關系和金融保險關系日益復雜并滲透于全部經濟生活。尤其是經濟貨幣化向金融化發展以后,新的金融保險需求不斷涌現出來,包括新的資金來源、資產的流動性、經營的安全性以及分散風險等。這些新的或更高程度的要求,對于金融保險業來說,既是一種挑戰,又是一種潛在的發展機遇。因為每一種新的需求都意味著潛在的市場從而潛在的利益。在這種背景下,受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的驅動、分散風險的要求以及全球競爭的壓力,金融保險業迫切需要通過創新,包括經營領域的多元化來提高競爭力和開拓新的發展空間。

從供給方面看,促進金融保險混業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監管理念從傳統的安全性和社會性轉向兼顧效率優先,監管制度和技術逐漸健全,監管經驗日益豐富,宏觀風險的預測技術不斷完善,國際范圍內監管合作得以加強,成為混業制度供給的背景因素。二是以計算機和互聯網為特征的新技術革命在相當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保險通訊和數據處理成本,提高了金融保險管理技術開發和信息傳播的效率。與此相關聯,金融工程技術和金融衍生工具蓬勃發展,為金融保險機構控制多元化經營風險提供了技術性手段和基礎。三是世界經濟范圍內企業制度社會化趨勢的變化和重組浪潮為金融保險機構提供了多元化經營方式的技術引導。

(三)決定性因素:金融保險結構變化

從根本上講,金融保險混業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對金融保險發展的客觀要求的結果。金融保險產生于經濟,并且服從和服務于經濟的發展:較高程度的商品經濟必然要求較完善的金融保險服務;反之較發達的金融保險業又必將促進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在這種邏輯關系中,金融保險產品服務的有限性與經濟運行和發展的客觀要求之間的矛盾成為金融保險市場的根本矛盾。辨證地看,這一矛盾既包括某一時點上的滿足程度,又有發展過程中的兩者動態一致性的要求,并將貫穿經濟——金融保險關系發展的始終。

在上述過程中,金融保險創新成為保證經濟和金融保險之間良性螺旋式推進關系的重要環節和促進力量,其根本是金融保險資源的重組,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金融保險結構的變化。這種變化在客觀上要求金融保險業內部的邊界劃分僅僅是相對的和動態的,即在保持金融保險基本功能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機構形式和業務范圍將隨著外部環境改變而改變,具有比較成本優勢的個體在實現金融保險功能方面將通過競爭獲得更多的業務領域和更大的市場份額。這種狀況的市場表現就是金融保險混業經營。因此可以做出結論:金融保險混業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層次時的必然要求,是經濟——金融保險匹配要求下的金融保險結構變化的自然結果。

三、我國金融保險混業目標模式

從理論上分析,混業經營分為兩種模式:一種為全能銀行制,即在商業銀行內部設置業務部門,全面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一方面,全能銀行式的金融保險混業經營能夠更好地發揮金融橫向一體化和縱向一體化的優勢,更充分地發揮各種業務之間的協同效應等。另一方面,由于缺少風險隔離措施,全能銀行制風險防范能力較為脆弱,可能將社會公共金融安全網覆蓋到非銀行金融活動,為金融體系帶來一定的風險。

另一種為金融保險集團模式,又可分為以下三種子模式:一是關聯型。各金融保險機構相對獨立運作,在組織結構上沒有聯系,相互間只有形式松散的合作協議,如交叉銷售協議等,一體化程度低的金融保險集團多采用此模式。二是主附型。商業銀行對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直接控股,直接以子公司的方式進行業務滲透和擴張。此模式由于資金運營具有高度黑箱操作性,不僅會放大經營風險,而且增大了金融保險監管的難度。三是平行型。在相關的金融保險機構之間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形成金字塔結構。各金融保險機構相對獨立運作,但在諸如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以控股公司為中心,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以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進行業務滲透。

當前,中國金融保險體制變遷中發展效率與風險控制的矛盾非常突出。一方面,經濟發展產生金融保險混業“誘致性需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體制、經濟結構、運行機制沿著市場化方向發生了顯著變化,迫切要求金融保險體系與結構在市場利益的引領下進行從局部到整體的調整。另一方面,金融保險混業需要健全有效的內控和監管措施。從國際經驗來看,實行金融保險混業經營至少需要兩個最基本的條件,一是金融保險機構必須具備有效的內控約束機制和較強的風險管理意識;二是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監管能力較強,有完備的金融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和較高的金融保險監管效率。否則,混業經營不僅不能實現風險調節和分散,還可能催生更大的風險。

在上述形勢下,我國金融保險體制改革應當是在合理分工和有序競爭基礎上,建立監管有力、充滿活力、業務適度交叉經營的金融保險體制。從主要特點上看,平行型金融保險控股公司屬于“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兼有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優點,其構架集規模性與靈活性于一體。通過對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非金融子公司的股權控制,實現各子公司之間在資金、業務和技術上的協同合作,有利于資源有效配置和利益充分共享,提高效率和整體競爭力。因此,平行型金融保險控股公司應當成為我國金融保險混業經營發展的方向。

四、我國金融保險混業改革的路徑選擇

當前,我國金融保險市場發育程度、金融保險法律制度健全程度、金融保險業經營管理水平、金融保險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等方面仍處于較低層次,這要求我國金融保險改革與運行目標首先應當是確保金融保險體系安全穩健和風險可控性。為此,對于金融保險基礎比較薄弱的中國而言,在金融保險體制上激進地謀求由“分”而“混”是不現實的,應當選擇積極穩妥的推進步驟。

第一步,繼續保持金融保險分業經營總體格局。為減低金融保險體制轉換成本和壓力,應當盡量避免“一刀切”式改革,在現有法律框架和金融保險分業管制總格局的前提下,逐步允許銀行、證券、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滲透和交叉經營,鼓勵探索不同機構之間互補性、淺層次的合作關系。

第二步,推動建立分業機構間戰略聯盟紐帶。在不斷健全規范金融保險技術、管理、制度基礎的條件下,進一步放松經營管制,支持經營機構創新業務,按照市場原則在不同行業間建立非資本性的戰略聯盟紐帶。

第三步,適度發展平行型金融保險控股公司。按照“資源共享、風險分離”的原則,逐步調整現有法律框架,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法律地位和監管方式,建立起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國情的法律體系和監管體系,嚴格在金融保險集團內部建立風險隔離機制,實行總體上混業經營、實質上分業經營、分業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