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現象經濟學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05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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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現象經濟學分析論文

在嚴格的經濟學分析中,行為分析的基礎和出發點只能是個體。巴澤爾指出,一切行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是“個人”,所謂“組織”的行為最終不過是眾多個人行為的整合。因此,如果我們以經濟學為基礎展開對腐敗行為的分析,就必須從個體分析入手,某些所謂的“集體腐敗”、“群體腐敗”現象只不過是多個個人腐敗行為的結果或行為組合。因此,在本文中,我們所定義的腐敗僅是指公職人員的一種個人行為。

一般而言,腐敗總是與權力聯系在一起。美國著名政治學家亨廷頓把腐敗定義為:“腐化(敗),即公職人員為實現其私利而違反公認規范的行為”,“腐化(敗)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權力與財富的交換。”。美國經濟學家A.謝萊法和R.韋欣尼則把腐敗定義為“政府官員為了個人利益出售政府財產。”這里所謂的政府財產是指政府“生產”的“物品”,包括執照、許可證、通行證、簽證以及其他一些禁止或限制“私人”提供的“物品”。換言之,已有研究中多將腐敗的基本形式或內容定義為權力與金錢的交換。

此外,由于尋租行為更多、也更容易產生腐敗,因而國內部分學者將腐敗定義為權力尋租。這是不準確的。尋租是指廠商或其他組織、個人為獲取政府特許以獲得額外的或壟斷的利潤而向政府官員施加各種影響的努力。其中盡管包含了“錢—權交易”的可能,但這種活動在更多情況下是對利益的一種合法再分配活動,更多地是采取法律允許的方式和針對集體,如院外游說。進一步地講,政府的“設租”行為與腐敗也沒有必然的聯系。在新制度經濟學中,政府被定義為,在一定地理區域內擁有專有的權力來強制執行一些行為規則的機構,其基本任務被認為是提供博弈的基本規則。一般而言,政府實現其利益最大化有兩種基本方式:其一,界定形成產權結構的競爭與合作的基本規則,這將使政府的租金最大化;其二,在第一個目標的框架中降低交易費用以使社會產出最大,從而使政府稅收增加。換言之,不僅調整“租”的分配是政府固有的職能之一,而且“設租”以制造更多的“公共領域”是政府增加其收入的一種手段。因此,在筆者看來,“尋租”、“設租”與腐敗有著嚴格的區別。腐敗指的是公職人員利用公共權力為獲取不正當的個人收益而收受第三方支付,并損害國家或公眾利益的行為。

收益最大化沖動是產生腐敗行為的動力來源

如前所述,在經濟學中,每個人的行為都被假定為在一定的約束條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行為。每一個腐敗者當然也不例外,他們同樣是按照其行為的“成本—收益”比較,考慮其道德(心理)成本、懲罰成本、實施成本以及其可能收益來決定其是否采取腐敗行為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采取腐敗行為。

在筆者看來,腐敗行為的道德(心理)成本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在做出腐敗決策時,需要突破來自其自身的種種心理障礙:因腐敗行為必須改變其道德觀念、放棄其循規守法的操守、面對可能的社會輿論譴責等。腐敗的心理成本主要取決于決策者的主觀價值判斷及其強烈程度。在理論上,這種“心理成本”是可以用貨幣來計量的。

腐敗的實施成本取決于決策者正常的工資收入、制度待遇以及其從事腐敗的機會、收益等,因而是因人而異的。就腐敗的受懲概率而言,腐敗者所處的職位越高,對其進行監督制約越困難,同時其勢力影響和關系網絡也越嚴實,因而即使同等程度的腐敗,曝光以至受懲的概率也低得多。但另一方面,對于高層腐敗者而言,其腐敗行為一旦敗露并招至懲罰,所需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此外,對于腐敗者而言,為了盡可能的降低曝光及受懲概率,一般都會收買上級領導,廣泛編織關系網絡,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腐敗成本,降低了腐敗利潤,但卻提高了其腐敗的“安全性”,為其繼續實施腐敗創造了條件。

如果腐敗者突破上述種種約束的努力,即腐敗活動的成本低于其實際利益的話,那么理性的腐敗者就會采取腐敗行動。因此,腐敗在社會約束軟化、腐敗成本較低、腐敗利潤較高的情況下,腐敗的發生就會變得較為普遍。而且,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腐敗的程度和收益呈正函數關系,腐敗程度愈是嚴重,實施腐敗的主體所獲得的收益也就越是豐厚。同樣,實施腐敗的成本與刑罰也是呈正相關關系。實施腐敗的成本越高,主體就越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公共權力的存在是產生腐敗行為的客觀基礎

古今中外,只有掌握公共權力者才有腐敗的資格和能力。在現實經濟中,各種資源并不是完全個人擁有和完全自由市場配置,某些資源被置于公共領域,并因而導致了公共權力的存在,也就為其掌控者利用公共資源滿足個人私欲開辟了一條途徑。也就是說,權力配置資源是腐敗行為得以產生的制度基礎。相反,當個人不掌握公共權力時,其欲望的滿足只能憑借個人所能獨立支配的私有資源(當然也能通過尋租、偷盜等形式滿足),腐敗行為是無論如何也無法產生的。因此,公共權力的存在無疑成了腐敗行為產生的必要條件。

顯然,上述兩個前提只是證明了腐敗產生的潛在可能性,其是否真實發生,還依賴于其它一系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如公共資源掌控者所處的社會法律法規、社會輿論、監督機制、權力縱向制衡以及當權者本人的需求偏好、道德倫理等。

信息不對稱是產生腐敗行為的必要條件

經濟學中的委托—關系泛指任何一種涉及不對稱信息的交易,其中有信息優勢的一方被稱為人,而另一方則被稱為委托人。根據前面對人性的假設可以知道,每個人都在一定的資源約束下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人會有策略地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即通過機會主義行為來達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目標,即便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也在所不惜。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由于腐敗行為人往往掌握了較全面的信息,即擁有信息優勢,這些信息成了腐敗行為人手中的稀缺資源,腐敗行為主體就會有目的地、有策略地按個人目標對信息加以篩選、扭曲(如說謊、欺騙等),以狡黠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益。制度缺失是腐敗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

制度是為了規范人們的相互關系而人為設定的一系列制約,其主要作用是建立一個人們相互作用的穩定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為經濟提供服務、為合作創造條件、提供激勵機制、提供保險等五種功能。

消極的意識形態是腐敗行為產生的主觀根源

上述的這些因素都可以看作是人們決策的約束條件或環境。人們對某種行為的評價最終是由其信念等意識形態因素來決定的。意識形態可以定義為一個社會或團體關于世界的一套信念,是集團成員共同具有的認識、思想、信仰、價值等,具有認知體系、影響個人和集體行為的特點。它一方面用來規范我們周圍世界感性認識的知識,為個人和集體的行為提供辯護;另一方面這些感知又規范了我們對知識的追求與獲取,對個人行為提供約束。由于意識形態會影響人們關于周圍世界的觀念,因而會影響他們對世界進行的理念化解釋和評價,這些又反過來影響達成一致共識——討價還價和合約的成本。

腐敗既然是政治權力的衍生物,那么只要有公共權力存在,腐敗就不會自行消亡。因此,反腐敗的政策目標就不應當是如何徹底消除腐敗,而應該是如何最大范圍和最為有效地遏制腐敗。筆者認為,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有賴于“事先”設計構造一種較為系統和完備的權力設置、控制、監督和使用的運行機制。

加快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科學合理地設置權力

深化改革是解決產生腐敗的深層次問題的根本措施,是完善權力設置的根本出路。同志在十六大報告中指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管理方式,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公共權力的存在是腐敗產生的客觀基礎。因此,要減少腐敗就必須首先減少其客觀基礎,盡可能地縮小公共領域的存在。換言之,我們必須首選通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政府審批制度的改革,解決權力、尤其是審批權力過于集中的問題;進一步擴大市場配置資源的范圍,還權于企,還權于社,還權于民,把更多的事轉讓給個人和市場去做;轉變和限制政府的職能及其作用范圍,在明晰產權,尤其是私有產權的基礎上,確定政府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貫徹“管少、管好、管活”的精神,通過體制創新,科學合理地設置權力,切斷以權謀私的紐帶,努力鏟除腐敗現象滋生的土壤和條件。如此,腐敗發生的可能性才會被限制到最低程度。

加強法制建設,強化依法用權

加強法制建設的目的就是要強化權力擁有者依法用權,增加腐敗行為的懲罰成本。我們開展反腐敗斗爭的目的,不僅是打擊、懲處、清理隊伍中的腐敗分子,更重要的還在于制訂和維護法律、法規、政策的嚴肅性和約束作用,使國家公職人員切實在法制的軌道上行使權力,有效地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在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我們的法制尚不健全,一方面,我們要圍繞著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完備的法制予以規范和保障。要使立法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步伐相適應,及時修改和廢止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盡快制訂出一批有關保護市場主體地位和權利、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完善政府宏觀調控、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并力求使我們制定的法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體現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有效”的原則,有利于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通過改革開放的試驗,把實踐證明是正確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并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加快法制建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加大對權力腐敗的懲罰力度。懲罰成本是構成腐敗決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懲罰成本大于腐敗的預期收益,才有可能從根本上遏制腐敗現象。

健全監督機制,實施權力的有效監督

既然權力配置資源是腐敗得以產生的制度基礎,那么,對權力進行制約也就應該成為反腐敗的一個必要手段。健全監督機制,實施權力的有效監督就是要完善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真正實現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得掌權者因懼怕被抓住和嚴重處罰而不敢貪心。完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逐漸實現政務公開,變“黑箱”行政為“透明”行政,讓公眾了解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實現群眾監督,從而將權力的行使過程置于法律和公眾的監督之下,以確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謀取個人私利。實踐證明,預防和遏制腐敗的最強大力量莫過于社會的監督。二是逐漸放開對輿論的種種限制,保障合法的新聞自由,真正發揮新聞媒體監督的特有優勢。三是通過制度創新,實現權力制約從人格化向體制化轉變。要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權力就要受到制約,而且應由從前主要用人來制約轉變為主要用制度、用法律的制約。加強監督是切斷當權者腐敗收益來源的一個重要措施。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這是人類政治實踐中得出的一條帶有普遍性的規律。我們要改變傳統監督機制畸形的問題。一是理順監督體系,把權力機關的監督、執法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有機的結合起來,形成全方位的監督體系,創造良好的監督環境;二是加大監督機關權力,大膽開展監督的機制創新和體系創新,改變監督機關受同級政府或黨委領導的架構,使監督機關真正享有不受干預的獨立監督權;三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財經紀律監督。通過深化改革和強化監督,實現權力的有效制衡,改變權力過于集中和監督不力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