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癱出資研討瑕疵出資股東資格權利論文

時間:2022-05-10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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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癱出資研討瑕疵出資股東資格權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瑕疵出資的含義與表現形式;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定;瑕疵出資人的權利限制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瑕疵出資,是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延遲出資或不及時出資即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出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股權非單純的財產權,屬成員權的范疇、出資義務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股權是由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共同構成的權利束、瑕疵出資人的權利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享有完整的股東權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在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的進程中,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1993年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并于1999年、2004年、和2005年修正三次。2005年大幅修仃后的《公司法》鼓勵非貨幣出資的多樣性,允許股東分期級納出資,客觀上加劇瑕疵出資的風險,又由于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的轉型期,投資者的誠信度和資本實力良芬不齊,無論在貨幣出資還是在非貨幣出資領域,都存在大量的瑕疵出資現象,本文從瑕癱出資的意義及表現形式出發,探析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及其權利限制問題.

論文關鍵詞:瑕疵出資股東資格權利限制

一、瑕疵出資的含義與表現形式

瑕疵出資,是指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履行出資義務不符合出資協議、公司章程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如所繳納的財產存在著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股東瑕疵的表現形式大體分為兩類:一是出資時間的瑕疵(不及時);二是出資財產的瑕疵。后者既包括貨幣出資的不足額,也包括非貨幣出資的質量瑕疵,尚包括非貨幣出資的權利瑕疵,但不包括完全不履行即股東根本未出資一包括拒絕出資、不能出資、虛假出資和履行出資義務后的抽逃出資行為。具體說來我們大致可以把股東瑕疵出資分為如下幾種類型:第一,延遲出資或不及時出資即股東不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我國《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前款規定繳納出資額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己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出資不足瑕疵,即股東只足額繳納了前期出資,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納或只繳納了部分,從而導致公司注冊資本不實。第三,出資價值瑕疵,是指實物、權利等出資的評估價值高于評估對象實際價值的情形。第四,出資權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資的有形或無形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等存在著權利上的瑕疵,如將已出賣給他人或己抵押給他人的財產用于出資等。第五,出資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資形式進行出資的情形。如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因此,違反以上規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資,即構成出資形式瑕疵。

二、瑕疵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確定

股東資格,又稱股東地位,是出資者取得和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基礎。采用何種標準確定股東資格,無論對于投資者,還是對于公司債權人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人數受到限制,公司不僅具有資合性還具有人合性,股東資格的取得要比股份有限公司復雜的多,尤其是在瑕疵出資的情況下如何確定股東資格顯得尤為重要。

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導入了分期繳納出資制度,使得嚴格的法定資本制有所緩和,這樣實際出資和股東資格的取的與存續之間沒有了必然的因果關系。股東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東資格取得的必要和充分條件,出資與股東資格的取得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我國《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新公司法賦予了股東名冊作為確認股東資格的依據,股東資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出資與否,而在于其是否簽署公司章程、在公司有效成立后是否記載于股東名冊以及是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律文件。簽署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章程中記載為公司股東對股東資格的認定具有決定性意義。股東名冊具有確定股東資格的推定效力,一般記載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被推定為擁有股東資格,但未被記載于股東名冊上的出資人并不必然沒有股東資格。出資證明只是認定股東資格的初步證據,只能證明向公司出資而不能僅憑出資證明認定其具有股東資格。我國《公司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該款的規定,登記機關的登記具有對外公信力,即使股東名冊的記載與工商登記不符,也不得以股東名冊的記載對抗第三人。當然,也不排除股東用確鑿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履行了出資義務,具有股東資格。在公司設立具備其他條件的前提下,股東出資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時,應認定公司成立,具備公司法人資格。因公司的依法創設,出資人的名稱已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并經工商登記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其股東身份對內來講,公司及其他股東均予認可,對外則予以公示,故出資人當然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股東的缺位,而危及到公司的法人地位或法人資格。因此,瑕疵出資人所承擔的責任是是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向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對公司債權人出資額范圍內的債務清償責任,還有可能要向工商行政部門承擔罰款、責任改正等行政責任。可見,股東瑕疵出資只會導致相應的民事責任和相應的行政責任,而并不必然導致股東資格的否定。

從股權的性質考察,股權非單純的財產權,屬成員權的范疇,股東資格的取得是基于其股份認購的意思表示,即出資認購合同。股東資格的取得與股東對公司的實際足額出資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出資是合同的履行行為,并不是股東資格取得的基礎與條件。因此,瑕疵出資人可取得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

三、瑕疵出資人的權利限制

出資義務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上述瑕疵出資人具有股東資格但并不意味著其可以不受限制地享有股東權利。出資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是相一致的,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利益與風險的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則和精髓,股東資格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完成二入社“程序即可獲得的一種資格,’.入社”程序有簽署公司章程、記載于股東名冊、在公司登記的機關登記等。股東資格的取得是擁有股權的基礎性法律關系,而股東權則是在這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產生的各項全能的總和。只要具備公司股東資格,即可行駛股東權利,而出資并不是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也就是說股東權利是以其股東地位為前提而產生的。因此,瑕疵出資的股東雖然取得了股東資格,但其股東權利應該受到限制。

股權是由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共同構成的權利束,以股東行使股權的目的為準包括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其中自益權是股東為維護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包括股利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優先權、退股權、股份轉讓權、股東名冊變更請求權等主要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瑕疵出資人不能依公司章程記載的出資比例獲得全部經濟權利,否則,不但侵害了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還會出現鼓勵其他出資人瑕疵出資,從而影響公司的正常設立或經營等。作為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權利的共益權,主要變現為非財產性權利。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和瑕疵出資人出資違約的事實,瑕疵出資人的權利也應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享有完整的股東權。當然,瑕疵出資人既然簽署了公司章程、載明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文件并且客觀上又履行了部分出資義務,就應享有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而不應將其從股東的法律范疇中排斥出去,一概否認其股東身份及其相應權利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