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收入分配存在的問題探索論文

時間:2022-01-04 11:31:00

導語:中國收入分配存在的問題探索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中國收入分配存在的問題探索論文

摘要: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極大地調動勞動者積極性、促進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產生了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必須進一步完善按勞分配和按要素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從制度上加以規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民收入。

關鍵詞:收入分配;按勞分配;勞動貢獻收入

一、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問題:收入差距擴大

1.從整體差距看,“基尼系數”偏高。基尼系數的變化表明,中國居民收入整體差距擴大是從1985年開始的,到2005年,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85—1996年,居民收入差距在波動中緩慢擴大。1985年為0.31,1996年上升到0.36,基尼系數在0.3~0.4之間波動。1984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由農村轉向城市后,政府通過減稅讓利、擴大企業自主權,使城鎮居民收入達到較快增長。而農村在這一時期交替出現買難賣難,農業增產不增收,加之農民負擔過重,收入增長速度明顯放慢,因而基尼系數較前一階段有了上升,但基尼系數在0.3~0.4之間波動,表明這個時期收入分配是比較合理的。第二階段是1997—2005年,居民收入差距呈逐年擴大的趨勢。1997年為0.33,2005年上升到0.47,超過了國際公認的警戒線[1]。2006年是“十一五”開局之年,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深入人心,政府更加關注民生問題,注重社會公平,從政府工作報告到中央政治局會議再到中央全會,收入分配問題得到空前重視。

2.從具體差距看,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經歷了一個先縮小后擴大、再縮小再擴大的過程。1978—1985年,由于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民收入迅速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從1978年的2.57倍縮小到1.86倍。1983年達到歷史最低點,為1.82∶1。1984年城市經濟體制體制開始改革,城鄉收入差距又開始拉大,為1.83∶1。1994年達到頂峰,城鄉居民收入比為2.86∶1,超過了改革開放前的水平。從1994年開始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出現了下降的趨勢,1997年達到新的谷底,城鄉居民收入比為2.47∶1,小于改革開放前的水平。1997年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開始加速擴大,1998年為2.51∶1,2001年突破歷史最高點,城鄉居民收入比擴大到2.90∶1,2002年繼續擴大到3.11∶1,2003年擴大到3.27∶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是明顯偏大的。2004年略有下降,3.21∶1,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255元,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為10493元,兩者的收入比為3.22∶1。城鄉差距繼續擴大。第二,地區間收入差距擴大。從人均收入看,2005年職工人均工資全國平均為18405元,最高的是北京(34191元),其次是上海(31940元),分別是江西13688元的2.5和2.3倍,是湖南15659元的2.18和2.04倍。從城鎮居民收入看,1978—1999年,東部地區增長18.2倍,中部地區增長13.4倍,西部地區增長9.5倍,以中部為1,東、中、西部居民收入之比由1.1∶1∶1.01擴大為1.48∶1∶0.74;中、西部與東部居民收入絕對差額由35元、31元擴大到2309元和3570元,分別擴大了65倍和57倍。從農村居民收入看,1978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133.57元,最高的上海290元與最低的河北91.5元之比為1∶0.32;2005年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3255元,最高的上海8248元與最低的貴州1877元之比為1∶0.23。第三,行業間收入差距擴大。20世紀80年代中期,中國行業間收入差距開始顯現,一些壟斷性行業、新興行業與夕陽產業間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據國家統計局測算,1990年,行業最高與最低人均收入比為1.29∶1;1995年達到2.23∶1;1999年達到2.49∶1;2000年為2.63∶1,2002年為2.99∶1,2003年為3.98∶1。這些高收入行業幾乎都是壟斷行業,老百姓將之歸納為:金(金融)、銀(銀行)、財(財政)、保(保險),兩電(電信和電力)、一草(煙草)。如2004年職工平均工資,金融保險業26982元,電力煤氣和水生產供應業21805元,農林牧漁業僅7611元[2]。第四,不同經濟性質職工收入差距擴大。2005年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18405元,國有經濟單位19313元,集體經濟單位11283元,外商投資單位22244元。集體經濟單位的工資收入分別是國有經濟單位的58.4%和外商投資單位50.7%,只占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61.3%[2]。

二、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

1.合理原因。主要有六個方面:第一,生產力發展總體水平較低和結構多層次性。這是個人收入差距的基礎性原因。2005年中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達1748多美元已走出低收入國家序列,但仍屬于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生產力結構存在明顯的多層次性。先進的、比較先進的和落后的甚至相當原始的生產力并存,城鄉二元結構十分明顯。如全國2005年人均GDP,最高的上海53583元,最低的貴州5222元,只有上海的9.7%[3]。第二,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公有制實現形式日益多樣化。這是形成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這就決定了中國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樣性、復雜性,按勞分配必然地要和其他分配方式并存;而且,由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商品經濟仍將得到更充分的發展,其他分配方式將發展得更快、更具有成長性。這是中國目前及今后相當長時間內存在較大收入差距的制度性原因。第三,勞動者素質的高低。這是決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在實踐中,素質不同的勞動者所創造的價值量有很大的差別,因而必然導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第四,參與分配的生產要素對多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允許和鼓勵用合法收入形成的個人財產進行各種方式的實業或金融投資,作為要素投入的個人財產也有權利獲得應有的回報。因此,用于投資的個人財產也成為決定收入分配的主要原因,并由此形成收入差距。特別是人力資本參與分配這將日益成為決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人力資本的質和量不僅直接決定人力資本所有者本人獲得收入的多少和機會,也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決定著各個企業乃至各個地區可供分配的收入總量。目前,人力資本要素參與分配在中國才剛剛起步,從發展趨勢看,其地位和作用將日益強化,日益成為決定收入分配的重要原因。第五,發展戰略傾斜。在地區發展問題上。政府的傾斜發展政策,造成了各個地區之間、特別是沿海和內地之間、開放城市和非開放城市之間、特區和非特區之間競爭條件的差異,這種差異引起的地區之間發展的不平衡,還會在較長時期內存在,同樣成為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主要的原因之一。第六,經濟全球化。這是影響中國收入分配的國際原因。隨著經濟全球化,中國將在更大規模、更高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

2.不合理原因。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在初次分配領域,政府缺乏有效的限制壟斷、鼓勵平等競爭的政策。政府在初次分配領域的政策缺位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在城鄉關系方面的政策缺位。具體表現在: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明顯;在稅費負擔方面,處于低收入位置的農民承擔了遠比處于較高收入位置的城鎮居民高得多的稅費負擔。稅收以及各種各樣的費用沒有發揮調節社會成員收入差距的功能,反而成為二元體制下剝奪農民利益的工具。二是在行業壟斷方面。金融、郵電、保險等行業,受到政府的保護,在市場上處于獨家壟斷的地位。這些行業、部門憑借壟斷所帶來的職工高額收入是造成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三是對中小企業、對一些民營企業,政府沒有提供必須的保護和扶持政策,實際上置這些企業于非常虛弱的市場地位,造成不同企業之間的收入差距加大。第二,在再分配領域,稅收和社會保障政策不完備。就稅收而言,一是“費擠稅”。據不完全統計,經國務院和各級政府批準的各種基金、行政事業收費項目應達900多種,加上地方各部門自行設立的基金和收費項目,共計約1000多種。這些收費項目的存在,使大量政府收入游離于預算之外。各種行政收費造成了收入分配渠道混亂,增加了企業的負擔,也嚴重影響了稅收收入。二是“名義稅負”與“實際稅負”背離。稅收優惠多,稅款流失多。三是在城鄉居民稅負不均。存在著原本收入偏低的農村居民相對于城鎮居民更為普遍地負擔了更多的稅負。就社會保障而言,中國目前還未開征社會保障稅。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據估計,目前全國各地征收的具有社會保障稅性質的社會保險費約3000億元。由于國家財力不足、財政轉移支付規模小等原因,對低收入階層、農村居民、城市失業人口缺乏有效的保障,以致低收入階層在得不到基本社會保障條件的情況下,與高收入階層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加劇了收入分配的差距。第三,缺乏完備的打擊、遏制違法非法收入的政策。如收入申報制度、政府官員儲蓄實名制問題等也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對公共權力、政府官員進行實質性監督制度不是十分清晰具體。“制度外”的“灰色收入”,包括單位大面積的“創收”所得,個人提供的服務收費,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獲得的回扣和非法收入等等,缺乏有效監督。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按勞分配和按要素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

1.讓按勞分配和按要素貢獻參與分配覆蓋全社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按勞分配與馬克思設想的按勞分配是不同的,這已被實踐所證明[4],我們沒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模棱兩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仍然是商品,全民所有制也不例外。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都要到人力資源市場招募勞動者,都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與應聘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我們可以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按勞分配認定為按勞動力價值分配與按勞動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統一[5]。這樣認定,既符合中國現階段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又與資本主義分配制度相區別。我們應該十分明確地規定,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不管什么所有制,都應當遵循社會主義分配原則,都要實行按勞分配,都要“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所不同的是,生產資料歸誰所有,與之相聯系的要素貢獻收入就歸誰所有,公有制歸全民或集體所有,私有制歸私人所有。

2.將勞動者從企業獲得的收入明確區分為工資收入和勞動要素按貢獻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的收入(簡稱勞動貢獻收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資(v)仍然是勞動力價值的貨幣表現,與生產經營中耗費的其他生產要素一起進入企業生產經營成本(k);勞動要素和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均按貢獻參與企業稅后利潤(m)分配,分別形成勞動貢獻收入、資本貢獻收入、技術貢獻收入和管理貢獻收入。工資和勞動貢獻收入歸勞動者所有,除勞動要素之外的其他要素收入歸其產權所有者所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義收入分配制度與資本主義收入分配制度的根本區別不在于工資,而在于勞動要素能否參與企業稅后利潤(m)的分配,即能否獲得勞動貢獻收入。

(二)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從制度上加以規范

1.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從制度上加以規范。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在企業內部進行的。企業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內在動力和外部競爭的壓力所使然,是企業求生存、求發展所使然。要求企業在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事實上難以做到。因此,初次分配的公平性只能通過國家或政府從制度上加以規范。一是盡快制定《工資法》,確定同一企業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以及最高工資與最低工資的比例,確定公有制企業(包括公有制控股企業)之間及其與非公有制企業勞動者之間的工資差異。二是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明確規定企業稅后利潤中用于生產要素貢獻的分配比重,以及用于生產要素貢獻分配的利潤中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各生產要素的分配比重。三是完善現有稅收制度,公平各企業的稅賦。在對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從制度上加以規范時,要突出按勞分配的主體地位,與活勞動相關收入(包括工資和勞動貢獻收入)的比重必須大于物化勞動收入的比重。

2.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從制度上加以規范。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后在整個社會范圍內進行的分配,是國家的各級政府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主要通過稅收和財政支出的形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過程。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實現公平分配的最有效的手段,中國現階段應主要運用再分配手段來解決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問題。一是完善稅收制度,通過降低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點、減免創業者和個體工商戶的稅收,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通過提高超個人收入所得稅起征點的所得稅率,開征遺產稅、贈與稅,以調節過高收入者的收入。二是完善財政預算支出制度,通過《預算法》規定隨財政收入增長用于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向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地區轉移支付的支出比重。三是完善銀行信貸制度,通過差別利率調整存款者和貸款者的收入。四是完善價格制度,通過提高農副產品收購的最低保護價和適當控制農用生產資料的價格,以直接增加種養業農民的收入。

(三)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居民收入

1.把解決就業問題放在增加居民收入的首位。就業是民生之本。據統計,全世界95%的人通過自己的就業勞動而獲得養家糊口的生活資料和勞動資料。要按照黨的十七大要求,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一是擴大就業機會。二是提供就業服務。三是保障公平就業。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

2.為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創造必要條件。十七大報告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意味著增加百姓的財產性收入將成為黨和國家的一項重要戰略目標。財產性收入是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有形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出租房屋的租金,購買債券的收益,購買股票獲得的股息或紅利等。為了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首先,政府要積極創造外部條件,激發群眾的創業熱情,拓寬群眾財富的增長渠道。在硬件上,要創造暢通的物流、信息、能源、交通條件,方便群眾創業;在軟件上,政府要充分利用稅收等經濟杠桿,鼓勵更多人投入創業之中。

3.大力倡導和發展中國的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亦指道德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會行為,通過一些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機構的社會活動,組織人們以自愿為基礎通過捐贈等形式扶貧濟困。大力倡導和發展中國的第三次分配,需要采取一系列配套的措施。要通過宣傳教育培育中國的捐贈文化與捐贈市場,積極引導企業、富人和普通公眾向慈善機構捐贈;通過制定適當的企業和個人捐贈減免稅政策,包括制定遺產稅制度鼓勵企業和個人的捐贈;通過落實對勸募機構的監督評估幫助民間慈善機構提高社會公信度,引導企業和個人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