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年薪制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淺議論文

時間:2022-01-08 0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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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年薪制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淺議論文

論文摘要:年薪制是激勵企業家最有效的途徑之一。科學的年薪制不僅應該體現對企業家的獎勵,也應該體現對企業家的約束。企業家擁有股份,既是對企業家的激勵也是對企業家的約束。決策民主、財務制衡、分配公開是保證企業家年薪制中制約機制落實的最有力的措施。

論文關鍵詞:企業家;年薪制;激勵;約束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利茨曾說過:“在許多發展中國家中,一個關鍵性問題是缺少企業家。發展中國家不僅缺少企業家,而且現有的那些有限企業家的才能經常沒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經濟學家不知道這些國家為什么缺少企業家。經濟史學家和心理學家們也試圖解釋其中的原因,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的答案。”目前,在為數甚眾的發展中國家中,就此問題探尋答案的工作仍在繼續進行。盡管各個發展中國家具有不同的國情,面臨不同的問題,但迄今為止綜合各種原因解釋,一個帶有共性的研究結論表明,缺少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是導致許多發展中國家缺少企業家的直接原因。在已有的各種激勵機制中,應該說年薪制是最受關注的一項內容。然而,有效的激勵應體現出雙向的作用,尤其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激勵機制,年薪制不僅應突出激勵,也應該體現約束,應使激勵和約束兩種機制在相互作用中同時發揮效能。

一、企業家年薪制的基本構成

從內容上看,企業家年薪制應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包含:(1)基本工資。企業家作為投資者的人,他首先是雇員,作為雇員,只要他履行了工作職責,就理應得到相應的報酬。基本工資是企業家最基本的收入,但這種形式的收入,在經濟生活中難以體現出對企業家的激勵作用。(2)職務消費貨幣化。職務消費收入應該成為企業家年薪的內容之一。企業家在企業中擁有特定的職位,因而他必然會發生一系列與職務相關的消費,這些消費雖然被企業家個人享用了,但確是為企業發展所需要,因此這部分支出應該列入企業的管理費用,計人企業的生產成本。如果職務消費沒有貨幣化為企業家的收入,那么很有可能導致企業經營者利用手中調配資產的權力,以職務消費的名義和途徑為自己廣謀福利和肆意揮霍企業的資財,其結果是企業虧空,經營者個人卻中飽私囊。如果職務消費貨幣化為經營者的個人收入,經營者會把它作為個人財產,使用起來將慎之又慎。這對企業來說不僅節約了經營成本,對經營者個人來說也避免了貪污、腐敗現象的滋生。所以,職務消費貨幣化勢在必行。

2.福利收入。福利收入是跟經營者業績相關度較強的收入之一,企業家是企業的主要經營者和決策者,企業發展的好壞與其經營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我國國企大部分主要經營者勤勤懇懇、兢兢業業,他們在促進企業改革和國家經濟發展方面功不可沒。但是,目前他們的收入水平相對于外企和合資企業同級別的管理者來說還比較低,這種收入水平與他們對企業所做的貢獻大小也不相稱。尤其國企主要經營者在位時,雖然貨幣工資相對低些,但是他們在社會上卻有地位,有相當的權力和影響,這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滿足他們追求自我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心理,從而可彌補貨幣工資較低的不足。但是當他們退休后,以往那些罩在頭上的光環漸漸退去,從前那種前呼后擁、被人推崇的場面也不在了,而且退休金與醫療保障等方面與普通職工相差無幾。這種在職和卸職的落差,特別容易造成經營者心理上的失衡,進而導致一些人退休之前撈一把的“59歲現象”的存在。比較而言,福利收入是能解除企業經營者后顧之憂的一種理想的收入形式。福利收入的水平應該與經營者在位時對企業、對國家的貢獻相掛鉤,也就是說,如果經營者把企業經營得好,作為獎勵,應從企業每年的凈收益中拿出相應的比例為經營者儲存起來,待他們退休以后,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形式發放給他們。他們為企業創造的利潤越大,則退休后他們拿到的這筆金額就越高;如果他們經營得不好,那么他們與福利收入就無緣。所以,福利收人實際上是與經營業績相關的一種收入,因為有了這種形式的收入,企業的經營者會竭盡全力地把經營企業作為自己的畢生追求,而不會因為自己有貢獻但得不到回報而出現心理失衡問題,進而引發貪污行為。

3.獎勵收入。獎勵收入是一種與經營業績和經營者職位相關度最大的收入方式,它可以由產權派生而出。也就是說,作為一種激勵機制,企業可以無償地給其經營者分配一定數量的股份,即崗位股。崗位股只有收益權,沒有所有權。企業如果贏利,經營者可以按股分紅,企業虧損,經營者也不承擔崗位股的風險。經營者若不在其位,就不享受崗位股的收益。這樣,在崗位收益的刺激下,經營者會對企業的經營表現出高度的責任感和極大的熱情,從而促進企業的發展。因此,比較而言,獎勵收入是體現激勵作用的最明顯的收入形式。

二、有效年薪制技術設計的雙效原則

年薪制是一種既包含激勵又包含制約的機制,發揮年薪制的激勵職能時,還必須防止經營者的短期行為;發揮年薪制的制約職能,又必須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那么,如何使年薪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行之有效而又名符其實呢?這必須靠有效的監督。

1.遵循透明原則,堅持重大事項萊體討論通過的制度。“內部人控制”的經典解釋來自于日本著名經濟學家青木昌彥教授。在青木昌彥教授看來,內部人控制是指從前的國有企業的經理人員在企業公司化的過程中獲得相當一部分控制權的現象。它使原有企業的經理者能夠運用所掌握的經營決策權,以侵害所有者權益為代價,來實現個人和小集體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導致了企業運營的低效率。在我國國企產權制度改革的過程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經營者已實現了持股,還有一些企業的經營者沒有實行持股制度。在已實行經營者持股的企業中,經營者融出資人與管理者于一身,實際上是由他一人調配著整個企業的資財,在利益分配方面很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問題。在這一背景下,所有者權益最受傷害的往往是銀行、國家和中小股東。在沒有實行經營者持股的企業中,企業的投資方和管理方相分離,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很難在主觀上主動去顧及投資人的利益,也容易造成“內部人”失控問題。這兩種情況,都不能實現對企業的有效治理。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法始終假設,股東大會是作為企業的實際所有者的社員合議場所,就像國會一樣,是公司的最高、最終的決策機構。因此,在企業面臨重大事項選擇時,必須通過股東大會,由股東成員、董事成員和管理者共同討論決定。透明原則的對象體是股東,透明原則的目的也必須體現在股東的最終權益得到維護和保障上。同時,應充分發揮監事會和股東代表大會的職能,經理人員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必須在監事會的監督下進行。

2.遵循公開原則,堅持重大財務活動集體簽字的制衡制度。一位億萬富翁曾坦言:“今天,最有效、最快的發財致富的方式,就是把國有資產變成我自己口袋里的錢;國家的錢實在太多了,沒有誰數得清楚,也沒有誰將其看守得天衣無縫。而且,實際上許多看守國有資產的人都不反對把國家的錢放進我們的腰包,我只要取大海之一粟,足矣。”他還說:“你們不要以為我做了許多違法的事,沒有本事的人才會靠違法賺錢,我是要讓法律保護我賺錢。我也不要國有企業的經營者做違法的事,只要他們別那么認真就行了。”此人的分析,對我們有極其深刻的警示作用。許多國有資產的流失往往就在于經營者簽字的一瞬間,而有效防止此類事件發生的最重要的措施也正應體現在嚴控簽字程序這一環節上。在實行股份制的國有企業里,投資者和管理者是完全或不完全分離的,企業資財的調配和使用實際上完全控制在經營者手中,為了防止經營者隨意支配流動資金,或假公濟私為自己謀福利,或巧立名目為自己發工資等,就必須堅持企業重大財務支出集體簽字的制度,即由經理、財務主管(非經營者擔任)、投資人代表三方共同簽字,方能實現最終支出,以此來制約經營者。

3.遵循公平的原則,合理進行利益分配。企業的核心問題是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絕大多數物質資本所有者參與經濟的目的是為了尋利。他們以物質資本為條件參與企業活動,而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則主要以人力資本為條件參與企業活動。物質條件和人力資本都是生產要素,在再生產中均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在進行企業剩余產品分配時,必須公平合理,不能以克扣工人的方式保全經營者的利益,也不能以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方式為經營者謀取福利。因此,合理的分配方案,必須兼顧投資人、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只有這樣,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有利于企業的發展。

三、有效年薪制實施的保障路徑

2001年,中國證券市場中多家上市公司被查處,引起了中外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分析和比較導發問題的各種原因,其焦點就集中在缺乏公開性上。公司經營者授意下的家長行為既是目前我國許多公司存在的突出問題,又是諸多企業經營中缺乏公開性的必然結果。它已嚴重侵害了投資者和整個社會的共同利益,此類問題必須治理和規范。

經營者持股,是一種切實有效的制約經營者的方法。在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經營者持股制度風起云涌,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實現經營者持股才能夠真正制約經營者。在推行經營者持股的企業中,目前的做法基本有兩種:一種是經營者自己出一部分錢,其余一部分占用企業職工工資節余資金;一種是虛擬人股,即經營者個人并不出資或只出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余部分由企業或銀行借款或貸款為其購股。這兩種購股方法,從形式上看,似乎也實現了產權多元化,但都沒有真正達到對經營者進行制約的目的。試想,無論是占用企業資金還是銀行貸款,都沒有讓經營者“剜自己的肉”,自然也就不會給經營者造成任何壓力,帶來任何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運行得好,經營者是借雞得蛋,如果企業運營的不好,風險和損失則由企業和銀行為其承擔,經營者個人充其量得不到紅利而已。這實際上是一種有名無實的約束,可以說這種形式的約束形同虛設,甚至容易讓經營者鉆空子。事實上,真正有效的約束才能真正地發揮經營者強烈的責任心,增強經營者的責任感。

以個人財產抵押貸款投資入股,是對經營者約束的最有力的、也是最有效的方法。經營者如果以個人財產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來購買企業的股份,就會使經營者的責任最強化。在經營者個人投資持股的前提下由其經營企業,經營者會在主觀上避免個人財產貶值并促其升值;在行為上,他會小心謹慎、全力以赴地投入到企業經營中去,他會不遺余力地收集市場信息、開發新產品、拓展銷售市場等等。經營者為了能得到更多的紅利,他會想方設法節約行政開支,降低生產成本,減少或杜絕公款請客、送禮等。如此,由于經營者個人投資持股,那么在其經營期間“不為”行為、“冒險”行為和“惡意經營”行為最不容易發生。這實際是在客觀上把經營者、投資者和國家三者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了,經營者在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其他產權投資者和國家的利益,經營者在增加自己利益的同時,其他投資人和國家也跟著打了便車。因此,以個人財產抵押人股方式,對經營者才是真正的制約機制,也才能真正體現制約和激勵并存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