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稅開征發展實施思考

時間:2022-12-12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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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稅開征發展實施思考

【摘要】作為構建低碳經濟、實現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之一,碳稅政策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發達國家在開征碳稅方面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我國開征碳稅也已經提上日程。文章以低碳經濟為背景,剖析碳稅概念及國外實施碳稅的具體情況和經驗,利用SWOT分析模型探討我國低碳經濟背景下開征碳稅的相關問題。

【關鍵詞】低碳經濟;碳稅;SWOT分析;和諧發展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為基礎的綠色生態經濟形態,是通過技術及制度的創新,從根本上改變人類對化石能源的依賴,以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促進整個社會經濟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轉型。開征碳稅是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有效經濟手段之一。

一、碳稅的理論基礎。

碳稅是指針對CO2排放所征收的一種稅。實施碳稅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影響產品和服務的成本與價格來減少社會對化石能源的消耗,進而減少CO2的排放;另一方面,征收碳稅可以增加稅收收入,獲得用于發展低碳經濟的資金。

英國經濟學家庇古(Pigou)認為要使環境外部成本內在化,需要政府采取稅收或者補貼的形式來對市場進行干預,政府根據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污者收稅,以稅收的形式來彌補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將污染的成本加到產品的價格中,這就是著名的“庇古稅”(PigovianTaxes)。

碳稅實際就是一種庇古稅,根據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種產品消費稅。

二、國際實施碳稅的經驗。

目前已經開始征收碳稅的有丹麥、芬蘭、瑞典、荷蘭、挪威和意大利等國家。為了減少CO2的排放量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芬蘭1990年率先開始征收碳稅,征收對象包括所有礦物燃料,并采取低稅率(稅率僅為1.62美元/噸)。在執行一段時期后發現CO2的減排效果并不佳。為了大幅度減少碳排放量,芬蘭政府逐步提高了碳稅稅率。由最初的1.62美元/噸提高為26.15美元/噸。稅率調整后,減排效果顯著。經芬蘭政府評估,在1990~1998年間,芬蘭有效地抑制了約7%的CO2排放量。

瑞典于1991年對工業企業和私人家庭開始征收碳稅,并采用高稅率(稅率為250瑞典克朗/噸)。之后考慮到對本國工業競爭力的保護,瑞典降低了工業企業的碳稅稅率(工業企業只需要交納80瑞典克朗/噸。而部分高能耗工業行業,如采礦、制造業及紙漿和造紙行業則稅費全免)。瑞典政府對了征收碳稅效果的評估結論:CO2排放量90%的減少來源于碳稅。

丹麥于1992年開始對私人家庭征收碳稅,標準稅率為13.4歐元/噸;于1993年開始對工業企業征收碳稅。

最初工業企業碳稅的征稅率僅為私人家庭征收率的35%。隨后在一些政要的要求下,提高了工業企業碳稅稅率。

但為了保護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丹麥政府對那些簽訂自愿協議的高耗能企業進行減免(簽訂自愿協議的耗能企業只需要支付0.4歐元/噸的碳稅。那些沒有簽訂自愿協議的企業需支付3.3歐元/噸)。評估表明,在實施碳稅這些年間,丹麥減少3.8%的CO2排放量。

三、我國實施碳稅的SWOT分析。

(一)優勢(Strengths)。

1.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對化石燃料征稅的稅種并不僅僅是碳稅,還包括資源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等稅種。征收碳稅可以依靠現有的稅收機構來實現,不需要設立新的機構。所以碳稅的實施難度較小。

2.有利于能源結構調整。開征碳稅能有效推動化石燃料(如煤炭、石油、天然氣)和其他高能耗能源的使用成本,導致其消費量下降,最終達到節能減排的作用;而且有利于鼓勵企業探索和利用新能源,加速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技術,研究和使用節能減排技術(例如:碳回收技術等),從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的開發和應用,促進新行業的發展(如清潔煤技術行業)。

3.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PPP原則),污染所引起的外部成本,有必要使其內部化,由污染者承擔。實施碳稅能夠把能源耗費產生的環境成本內部化。

4.實施碳稅可以增加稅收收入,獲得用于發展低碳經濟的資金,用于重點行業的退稅優惠與對低收入人群補助等方面;建立國家專項資金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碳稅制度是一種能夠直接對CO2排放量進行定價的一種控制手段,所以實施碳稅在遏制全球變暖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通過征收碳稅實現能源節約和CO2減排,將促進我國“十二五規劃”設定的節能減排目標實現。

(二)劣勢(Weaknesses)。

由于實施碳稅會涉及到很多方面,如工業企業和居民的負擔、企業競爭力、產業結構的導向等。碳稅的征收會提高企業的成本,因此會影響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由于我國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工業技術基礎較薄弱、創新能力不強,碳稅的開征會對我國企業競爭力產生顯著影響。對于消費者收入的影響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影響,相關研究表明征收碳稅對低收入群體的影響更大。

征收碳稅不僅在政治上執行難度大,同時也很難建立一個全球和諧統一的碳稅標準。對于不同產業、不同企業,按統一稅率征收碳稅也會造成成本上升的幅度與稅負負擔的差異,還有部分企業擔心碳稅的征收會對其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實施碳稅會降低私人的投資積極性,對經濟增長產生抑制作用。

(三)機遇(Opportunities)。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遏制全球變暖的國際公約。我國是簽約國之一。1997年締約方在日本京都通過《京都議定書》,對減排溫室氣體的類別、主要發達國家減排時間表與額度等做出了量化規定。我國雖然沒有承諾具體減排,但是作為世界CO2排放大國,限排和減排的國際壓力與日俱增。既然減少使用碳基能源,減少碳排放是有益于人民和子孫后代的事業,也有利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我國自然應當主動出擊。并且開征碳稅在減緩國內生態環境壓力的同時也有利于樹立我國負責任的國際形象。

(四)威脅(Threats)。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國家來說,通過實施碳稅來實現CO2的減排,經濟代價將會十分高昂。現在,我們還缺少合適的碳基燃料替代品,化石燃料仍然是人類生產發展的必需品。在缺少替代能源的情況下,單純減排只會讓情況變得更糟。德國《明鏡》周刊指出530億歐元僅能換來推遲地球變暖一小時。

與此同時,當前我國的能源需求快速增長,導致CO2排放快速增加。加上我國落后產能較多,實施碳稅將會使能源密集型企業的發展受到限制,并且使整個產業結構受到影響,進而使我國很大一部分國民生產總值受到碳稅影響。

四、我國實施碳稅的設計。

實施碳稅政策在消減碳排放的同時,也必將對我國經濟發展產生一系列的影響。因此,要使碳稅征收達到理想效果,就必須在借鑒國外實施碳稅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具體國情,把握時機逐步推進,靈活選擇征稅對象,設置體現差異的稅率、合理選擇征收環節并統籌考慮相關配套措施,最終設計合理的碳稅制度。

(一)碳稅稅制要素的設計。

1.碳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生產、經營和生活等過程中直接向自然環境排放CO2,按規定征收碳稅。我國碳稅的有關納稅人可以相應確定為:向自然環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單位和個人。

2.由于CO2實際排放量的檢測問題,在技術上不易操作,征管成本高。

而CO2排放量與所燃燒的化石能源之間有著嚴格的比例關系,且化石能源的使用數量易于確定,根據國外實施碳稅經驗以及我國國情,碳稅計稅依據應當選擇CO2估算排放量。

3.現行消費稅對成品油的征收在生產環節,資源稅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征收也是在生產環節。考慮我國具體國情,保障碳稅的有效征收,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建議將碳稅征稅環節設在生產環節。

4.對稅率制定的研究,一般應采用多種稅率的碳稅方案模擬,綜合比較不同稅率對經濟社會環境影響,最終選取適合的碳稅稅率。在碳稅開征之初應實行低稅率,以后逐步提高,采用分段累進稅率,逐步調整到位,這樣可以讓企業和居民在承擔較低稅負的情況下及時調整能源消費行為;對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征收高稅率,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免征碳稅,鼓勵使用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最終實現CO2減排的目的。

5.碳稅的征收可能會給相關產業帶來影響及產生社會公平問題。政府應當及時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減免與返還機制。一方面照顧能源密集型基礎產業,盡可能減少實施碳稅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另一方面為鼓勵清潔能源的消費與技術進步,對于CO2排放量低于政府規定標準的應給予—定的稅收優惠。

根據我國實情,從促進民生角度出發,對滿足個人生活需求使用煤炭及天然氣排放的CO2暫不征碳稅。

(二)碳稅收入的利用。

碳稅收入的合理使用對碳稅征收效果有著重要影響。對我國而言,開征碳稅的最終目的是促進企業節能和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達到經濟與環境的和諧發展。因此,碳稅收入具體使用內容和方式應為:一是用于重點企業的退稅優惠與低收入群體的補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國家專項基金,專門用于新能源技術開發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工程項目,加強有關科學研究和管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三是在具體使用方式上應采用財政貼息等間接優惠方式,較少采取直接補貼的方式,更好地發揮碳稅作用。

(三)開征碳稅的相關配套政策。

1.實施預告和漸進策略。采取國際慣例,引入碳稅時先對企業進行預告,引入碳稅后稅率由低到高漸進,直至理想水平。這樣有利于減緩碳稅對企業的沖擊,同時可以引導企業積極改進生產工藝、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2.加強企業的統計工作,提高稅收征管配套能力。我國企業能源統計管理工作薄弱,為配合國家節能減排和實施碳稅政策,應全面加強企業能源消耗統計工作,建立準確可靠的申報與核實制度;同時加強稅收人員的專業培訓。

3.加強宣傳工作。建立公眾基礎,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并與其建立良好的互動,從而推動碳稅的實施;同時我國可在國際談判中爭取更大的主動權,有利提高我國的國際地位。

4.在企業財務報表中披露碳稅信息,采取在表內增加項目或增加附表(如碳稅明細表)的形式,從而使財務報告從經濟、環境、社會責任三個角度來揭示企業政策和經營活動,體現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和諧統一的程度。

五、結語。

綜上所述,開征碳稅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政府部門應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開展系統研究,深入探討不同碳稅政策對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等方面的綜合影響,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碳稅政策,從而有效利用碳稅這一經濟手段,促進我國節能減排與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經濟的又好又快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