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交易費用視野下政府規模和行為
時間:2022-01-13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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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交易費用為切入點,探討了政府規模、職能決定的理論脈絡以及提高政府干預效率的手段選擇,認為政府規模與行為的適宜性取決于其存在或參與所引致的福利收益和交易費用兩方面效應變化的凈結果,為提高對市場失靈的干預效率,政府應將市場深化手段和市場替代手段有機結合起來。
關鍵詞:政府規模政府行為交易費用
20世紀30年代凱恩斯揭示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并強調政府對有效需求不足、收入分配不均、就業不充分等市場失靈問題具有糾偏功能。自此,面對日趨動蕩的國際經濟形勢以及復雜尖銳的社會矛盾,政府越來越多地參與了對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但以布坎南(1998)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卻逆勢提出了“政府失靈論”,指出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行為的局限性,認為市場的缺陷并不是把問題交給政府去處理的充分條件,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場一樣嚴重。本文試圖從交易費用理論的視角對政府在現代經濟中的定位進行探討。
一、交易費用理論及其啟示
交易費用的概念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Coase)于1937年率先提出的,之后,阿羅、威廉姆森、張五常等陸續做出了不同的補充和完善。依照新制度經濟學的一般解釋,通常把交易費用理解為搜尋信息、談判、簽約等所發生的費用。事實上,交易費用可細分為必要的交易費用與不必要的交易費用。前者是指在給定的科技發展水平下,對應于給定的分工水平所必須的最低交易費用,是為生產和消費服務的,是人類為達到更富裕狀態而必須支付的代價;后者是指超過這一數額的交易費用,是由人類失誤造成的、原本可節約的那部分交易費用。交易費用最小化的思想,在產業結構分析和微觀主體的市場交易決策等諸多方面得到了廣泛的認同。
分工和專業化是交易費用增加的根源,社會越來越復雜,交易費用也就越來越大。隨著市場分工的擴展和深化,在生產效率提高的同時,人們之間的聯系和依存日益緊密,由此增加了主體之間的摩擦和矛盾,交易費用必然上升。對此,以楊小凱(1999)為代表的超邊際經濟學認為,勞動分工內生演進的基礎是專業化經濟與交易費用之間的兩難選擇。新制度經濟學也指出,制度作為一個社會的游戲規則,在經濟生活中通過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換的發展和市場的擴大,因而是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因素。企業組織理論則認為,企業存在的理由就在于節約市場交易費用,企業的最佳規模取決于企業節約的市場交易費用與企業組織增加的費用在邊際上的比較。綜合而言,以上基于交易費用工具而進行的拓展研究采用的是“成本-收益分析法”。
應用交易費用理論考察政府的行為與效率,可視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比較政府的參與所引致的分工收益和交易費用兩方面的效應。若通過政府進行制度變遷能節約交易費用和提升交易效率,或者其帶來的分工利益減去交易費用增加后的差值為正值,則可認為政府的參與是適宜的。
二、交易費用與政府規模和行為的選擇
(一)政府規模:“大政府”還是“小政府”
政府是代表國家履行公共權力的專門機構,諾斯(North)認為,政府要協調兩個目標:既要使統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費用以使全社會的產出最大化,從而增加國家稅收。然而,“政府的行政機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實際上有時它的成本大得驚人”,可見,理論上應存在一個適度規模,使政府的存在具有成本效率。
此外,社會對公共品的需求與日俱增,這使政府既要對社會信用、網絡和社會組織等方面進行維護,又要對社會保障、社會公平、社會安全等方面做出投入,以彌補市場配置的有限性,因此政府規模勢必加大。相對而言,倘若處于“老死不相往來”自然經濟中,“村規民約”即可處理大部分事務,則此時政府因管理內容少而必然應為“小政府”。
從交易費用視角看,若不考慮政府職員的工作效率變化,則有效政府規模的合理邊界,就在其引起的政府組織管理增加的邊際成本和對應降低的市場交易邊際成本的均衡點E上。
無論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全能政府”,還是當下的“小政府、大市場”,都不符合政府理性規模的要求。市場經濟時代我國政府的規模應該符合市場經濟的需求且與之相稱。
(二)職能定位:“有所為”與“有所不為”
政治統治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亞當•斯密認為政府最好的經濟政策是讓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自由調節經濟的運行。在他看來,政府的職能僅限于維護國家安全、保護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建立司法行政機構、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等五個方面。楊小凱(1999)進一步證明了市場不僅能有效配置資源,還能尋求有效率的專業化水平和分工水平,并發現有效率的市場結構和制度安排。然而,凱恩斯卻主張把加強市場調節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重要職能,將政府的作為范圍從公共領域擴大到社會經濟領域,包括國家直接進行投資,增加公共開支,擴大政府采購,調整財富分配,對資本家進行補貼、減稅,降低銀行利率,鼓勵私人投資,減弱競爭,赤字財政,發展公共福利事業,用內需拉動經濟,消除經濟活動帶來的負“外部性”等等。但凱恩斯的觀點遭到了公共選擇學派的批判,該學派認為政府也具有“經濟人”的自利性,同樣會導致“政府失靈”。這是因為政府部門之間缺乏競爭活力,政府官員對個人目標的追求使得政府具有自我擴張的傾向,并且又缺乏可靠的信息對政府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最終必將導致政府官員利用公共權力為個人謀取最大化效應的腐敗行為。
新制度經濟學基于交易費用理論對政府職能進行了分析,強調政府具有進行制度變遷而降低交易成本優勢,認為政府最重要的職能就是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各種制度安排。在各種制度供給中,諾斯尤其重視產權制度安排,指出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為產權提供保護,從而節約交易成本,使經濟順利發展。由此看來,政府除了具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國家統治職能外,還在一定程度上肩負著對公共產品、外部性、壟斷及信息不對稱等市場失靈問題進行彌補的任務。政府的經濟職能應定位于“市場失靈”領域,定位于對市場的有限補充,并以能否降低單位產出的交易費用為標準,全面核查其“有所為”與“有所不為”的具體范圍。同時,政府對國家經濟事務的參與、干預和宏觀調控,需要制衡機制確保其不損害他人利益,否則政府也可能成為“洪水猛獸”,如出現集體腐敗等問題,而使事與愿違。
處于轉軌時期的我國政府,要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特別是WTO的規則要求主動放權,把部分職能和權力交還給市場。同時,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市場有能力承接政府的部分職能和權力。因此,政府應將那些管不了、管不好,也不應該管的事從政府機關中分離出去。將不應該擁有的權力下放或轉移,盡量減少政府干預的范圍和程度。正如社會經濟理論主張的那樣,政府應有的作用,應該是通過立法等手段為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創造一種良好的秩序,即政府管秩序,企業搞經濟。政府應該在維持秩序上作最大的努力,而不應從事具體的經濟事務,尤其是不要對企業的經濟活動橫加干涉。當前我國政府主要應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體制轉軌時期的主導作用;市場所做不到的事情;中國特殊國情所決定的問題。
(三)提高干預效率的手段:市場替代還是市場深化
針對市場失靈進行的政府干預,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一主張,市場失靈必須通過政府的行動消除,即在一個完全市場上由市場配置資源,而在一個不完全市場上則由政府替代市場配置資源。觀點二認為,市場失靈的許多情況也可以通過市場的力量加以矯正,糾正市場失靈的方向應該從建立和發展交易費用最小化的經濟組織入手。羅伯茨指出,重要的是市場的深度,這種深度體現在經濟組織形式的不斷完善。科斯認為,市場失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不完善的市場結構,市場失靈只有通過市場的深化才能解決(吳玲,2007)。
從效率考慮,政府和市場作用的范圍和領域應該保持有效邊界,一旦超出范圍,政府干預和市場機制都會帶來低效率。“政府的失敗既可能是由于它們做得太少,也可能是由于它們做得太多”。其重要原因是,政府行為目標與市場行為目標不完全一致。前者追求社會目標,追求社會得益最大化;后者則是為進入市場的行為者提供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臺。因此,界定政府職能,明確政府的干預方式和干預范圍,劃分政府和市場之間的邊界,無論是對提高市場調節效率還是提高政府效率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提高政府效率的重要方面是改革政府規制。政府規制包括政府干預市場,遵守市場規則。政府也不能隨心所欲,政府干預必須與市場機制有機結合。首先,政府干預必須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為前提。政府干預一旦破壞了市場機制的發揮,即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和風險機制不再對經濟生活中的主體發生強制性作用,那么經濟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激勵機制和外在約束力就會被弱化,資源的使用效益就無從保證,經濟活力將被逐步窒息。從這一意義上說,政府干預必須是中性的。其次,政府干預是通過市場的間接調控。與傳統體制下的計劃調節直接作用于企業不同,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干預則是通過市場間接作用于企業。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機構根據宏觀調控目標,通過統一的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收入政策等,對國民經濟活動進行總體管理。其作用對象是宏觀經濟變量,如貨幣供應量、利率等,把經濟參數輸入經濟體系,引導市場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過程中對市場條件的變化作出反應,從而調節市場供求狀況。間接宏觀調控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而是通過各種經濟變量使企業面臨的經濟環境發生變化,從而促使企業改變其行為,并因此使宏觀經濟狀況達到既定的調控目標。公務員之家
相對而言,傳統的市場替代手段對政府的能力要求更高一些。但無論采用那種手段,干預效率的提升均要求通過社會制度的改革,不斷優化和規范政府干預的范圍、內容、方式及力度,并借助于市場的力量改進政府效率。事實上,市場深化手段現已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譬如,針對外部性問題,當交易費用高昂時,采用一種替代性的經濟組織形式,比如企業,可能比由政府直接操盤更具成本效率;而建立排污權交易制度也是利用市場工具解決“環境市場失靈”問題的又一典型范例。當然,兩種方案干預效率的高低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實踐中,應充分考慮特定市場發育的漸進階段以及政府行為和制度的規范程度而做出選擇。
三、結論
綜上所述,首先,從交易費用角度看,政府合理規模的確定在于政府組織管理增加的邊際成本和對應降低的市場交易邊際成本的均衡點上,既要使政府能彌補“市場失靈”,又不至出現“政府失靈”。其次,由于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是規則和秩序而非市場,因此政府應該規范自身的行為,形成一種能夠調動和發揮每個人積極性的“競爭秩序”,做理性的“經濟人”,履行社會公共管理的職能,而不是直接管理經濟,甚至做利益集團的代言人。最后,為提高政府干預效率,應根據我國目前經濟轉型階段的特征,將市場深化與市場替代(政府控制)有機結合起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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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吳玲.排污權交易制度研究的理論基礎.中國農學通報,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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