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宗教精神需求私建宗教活動場所論文

時間:2022-04-19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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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宗教精神需求私建宗教活動場所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現狀及影響;經濟學原因分析;對策及建議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信徒舉行宗教儀式、當前農村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的現象較為嚴重、擾亂了當地正常的宗教管理工作秩序、加重了農民的精神負擔和物質負擔、對于一般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批評教育、運動式打擊過后,容易反彈、人為因素影響大、如此巨大的農村宗教信仰市場必然需要大量宗教精神產品、供給者本身存在強烈的宗教信仰需求、供給者有強烈的利益動機、進入門檻和平時的運營成本都很低、當前科學技術不夠發達、由于我國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和城鄉分割、農民負擔較重,農民收入較低、改善政府批準的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供給、加大這些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供給方的成本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當前農村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的現象比較嚴重,它對農村宗教管理工作秩序、農民的精神和物質負擔、基層政權和農村的長治久安等都將產生諸多負面影響。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針對這一現象主要采用打擊和取締的辦法,但成本太高、人為因素影響大,而且容易反彈。本文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了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即農村大量宗教精神產品供給主體的存在必定是由于農民有大量的宗教精神產品的需求。最后,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分別提出短期治理之道和長期治理之道。

關鍵詞:農村宗教;宗教活動場所;經濟學分析;私建濫建

一、現狀及影響。

宗教活動場所[1]是宗教信徒舉行宗教儀式,參加宗教活動,實施宗教信仰的地方。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建立宗教活動場所須由宗教團體向擬建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然后逐級上報,直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2]。未經批準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屬于違法行為,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并沒收違法所得。

當前農村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的現象較為嚴重,由于這屬于負面信息,無法直接從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獲得確切的數據,但從政府治理整頓這一現象所取得的成果可見一斑。如河南新鄉市2006年治理整頓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1119處[3];安徽巢湖市2006年治理整頓濫建寺廟和露天佛像240處(是佛教活動場所)[4];湖南湘西自治州2002年集中整治濫建廟宇172處(是佛教活動場所)[5]等等,這些場所絕大部分在農村。以上是筆者通過網絡搜集的信息,如果我們到農村實地走走,可能發現情況更為嚴重。筆者利用農村調查的機會注意了這一現象,發現農村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所的情況比較普遍,有些地方真的出現了“村村有寺廟,見神就禱告”的現象。通過調查,筆者發現這些私建濫建的宗教活動場大小規模不一,大的超過當地正規宗教活動場所,小的就是一間民房,非常簡陋;資金來源各異,有信徒自己掏錢的,有通過外面化緣的,甚至還有暗中接受境外組織資助的;管理形式多樣,有信徒本人管理的,有信徒家庭管理的,有幾個信徒合伙管理的,還有接受境外組織遙控指揮的[6];活動形式不同,有完全公開的,有半公開的,有隱蔽的。

這些在農村私建濫建的宗教活動場所由于游離于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宗教團體的管理之外,對農村的改革、發展、穩定帶來諸多不良地影響:一是擾亂了當地正常的宗教管理工作秩序。這些未經批準[7]的宗教活動場所到底宣傳何種教規教義,舉行什么樣的宗教活動,對信徒進行了怎樣的精神灌輸和誤導,作為管理者不得而知。更為重要的是,這些非正規宗教活動場所對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負面影響,非正規信徒對正規信徒的反示范作用,將造成農村宗教管理工作非常被動。二是加重了農民的精神負擔和物質負擔。

調查發現大部分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與迷信為伴,與巫術為伍。農民本來想通過宗教尋求精神慰藉和解脫,但他們在這里不但達不到目的,反而加重了他們的精神苦悶和迷茫。更為嚴重的是,這些非正規的宗教活動場所利用各種名義騙取農民的錢財,如奉獻錢、布施、貢錢等等。一些老實巴交的農民辛辛苦苦賺的一點錢都雙手拱送給了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三是有削弱農村基層政權的危險。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當有相當一部分農民信仰偽宗教、非法宗教時,基層政權的組織號召力將會削弱。

另一個方面是隨著這些偽宗教、非法宗教力量的慢慢集聚,有可能會形成一股與農村基層政權相抗衡的政治力量。在現實中,也出現了這樣的苗頭,據報道某村村支兩委發動農民出錢出力辦一件事,沒有結果,而當該村宗教活動場所的負責人出面號召時,村民踴躍,事情也很快辦成。這種現象確實值得我們警惕。四是危害到農村的穩定和長治久安。自1999年國家對以“”為代表的邪教組織實行嚴厲打擊以來,我國邪教組織受到重創,個別邪教組織已滅亡。但是近幾年來,在地廣人稀的農村地區邪教組織又有死灰復燃的跡象,如門徒會、東方閃電等邪教組織相繼出現[8]。這些邪教主要利用非正規的宗教活動場所發展自己的信徒和組織,計劃和實施各種針對我黨我政府的破壞活動。另外,國外的非法宗教組織也在利用這些非正規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滲透,通過金錢引誘來培植他們在中國的人,像前幾年凡蒂岡未經我國政府允許,擅自在我國培植地下主教為之服務就是一例。

二、經濟學原因分析。

對于農村私建濫建的宗教活動場所,政府部門一般采取兩種辦法處理:一是對于一般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批評教育,由不合法轉為合法;二是對于那些經批評教育無效而又無法轉化,甚至已有違法行為的宗教活動場所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這兩種辦法在短期內,通常能取得較好的效果,但存在三個弊端:一是無論對于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還是對于這些非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建立者,這種治理方式成本太高昂,是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二是運動式打擊過后,容易反彈;三是人為因素影響大,領導重視,可能打擊得比較徹底,領導不太重視,工作可能就流于形式。

因此,筆者想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當前農村私建濫建宗教活動場存在的原因及提出自己的解決辦法。

按照恩格斯的解釋,“一切宗教都不過是支配著人們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們頭腦中的幻想的反映??”[9]。但從經濟學的角度解釋,宗教只不過是為人們提供一種精神產品,通過消費宗教這種精神產品來獲得平安快樂的效用。當前農村廣泛存在的非正規宗教活動場可以當作宗教這種精神產品的供給方,按照供求法則,既然存在大量的供給,一定存在大量的需求。根據政府公布的數據,我國宗教信徒達1億多人,那么根據人口比例,農村宗教信徒應該接近1億。

但筆者認為實際農村宗教信徒應該更多。前不久,華東師范大學兩位教授經抽樣調查后認為中國目前宗教信徒約為三億[10]。根據這個數據,那么農村宗教信徒應該超過二億。而且大多數人都有宗教心理,他們中間許多人又很容易轉化成宗教信徒。因此,如此巨大的農村宗教信仰市場必然需要大量宗教精神產品,這樣農村冒出大量的非正規的宗教活動場所也就不足為奇了。

在我國上億的宗教信徒中,其實純粹的無功利目的的宗教信徒是鳳毛麟角。林語堂先生曾說,中國人的宗教心是淡薄的??[11]。人們拜觀音是為了生個健康的小孩,拜龍王是為了祁求風調雨順,拜關公是為了保佑自己及家人出入平安等等。那么是什么樣的功利目的、世俗原因、客觀現實使得農民大量供給宗教精神產品、大量需求宗教精神產品呢?

筆者認為,當前農村存在大量非正規宗教活動場所供給宗教精神產品有五個方面的原因:一是供給者本身存在強烈的宗教信仰需求,通過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能較好地實施宗教信仰,滿足自身的宗教信仰需求。二是供給者有強烈的利益動機。宗教信徒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儀式,參加宗教活動,即消費這種精神產品時,雖然名義上不需要支付價格,但實際上是支付了成本的。如購買各種敬神的物品和奉獻的錢財,這些就構成了宗教活動場所供給者的收入,據筆者調查,有近50%的非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利潤較為豐厚,少數地方甚至出現全家都投入進來進行商業化動作、公司化經營的現象,宗教信仰純粹成了謀利的手段和工具;三是進入門檻和平時的運營成本都很低。有錢的可以修建大的場所,無錢的可以修建小的場所,或者干脆將自己的住房進行改造。場所建立起來后,平時幾乎不需要什么成本和流動資金,因為宗教信徒都會自帶或在該場所內購買信仰物品。四是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審批層次太高,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這樣勢必影響農村地區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供給。據筆者了解,有些縣已經有幾年沒有審批宗教活動場所了。五是部分地方的正規宗教活動場所區域分布不合理,造成信徒實施宗教信仰不方便、成本太大。同時,這些場所所供給的精神產品質量不高,服務不好,不能較好的滿足信徒的宗教信仰需求。

當前農民存在大量宗教精神產品需求也有五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當前科學技術不夠發達,生產力不夠先進,自然界還有許多現象不能為人們所認知,于是人們很容易到宗教中去尋求答案。這是人們信仰宗教的自然原因。農民相對來說,科技文化素質要低一些,他們更容易去信仰宗教,更容易通過宗教來解釋令他們困惑的事物。二是由于我國長期存在的二元結構和城鄉分割,農民的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比較低。和城市居民比起來,農民自卑感要強,自我評價要差,于是他們更容易到宗教中去尋求心理的平衡和做人的尊嚴。三是在國家對農村實行新政即免去農業稅、給農民各種補貼和加大農村公共投資以前,農民負擔較重,農民收入較低,加之醫療實施市場化改革,教育實行產業化,農民在無其他社會保障的情況下,普遍感到生存壓力巨大。嚴峻的現實促使農民到宗教中去尋求慰藉和解脫。四是改革開往以來,上億農民的跨區域流動造就了上千萬的留守老人、留守妻子或丈夫,精神的孤寂和凄苦促使他們到宗教中去尋求精神的寄托。五是當前農村文化陣地和娛樂形式的缺乏,也讓農民逃遁到宗教中去尋求精神娛樂。

三、對策及建議。

宗教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在社會主義社會將長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滅宗教,也不可能用行政力量去發展宗教[12]。但由于這些農村私建濫建的宗教活動場所具有上述分析的許多弊端,必須想辦法對其治理。筆者想從供給和需求的角度分別提出短期治理之道和長期治理之道。

短期治理主要從供給入手:一方面要改善政府批準的正規宗教活動場所的供給。首先要做到數量合適、布局合理,使宗教信徒能有地方實施信仰,而且較為方便,無需為此付出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其次要改善供給的質量,能較好地滿足宗教信徒的信仰需求,使他們愿意到這些正規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

另一方面是加大這些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供給方的成本,打消他們的利益動機。首先要切實完善縣、鄉、村宗教工作網絡,使這些私自建立宗教場所的信息能較為順暢、及時地傳達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其次是以縣為單位,由宗教事務部門牽頭,聯合公安、民政、文化、安全、消防等部門組成聯合執法組,定期對農村地區私建宗教活動場所的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和處理;最后是對于從事違法活動的供給主體,公安部門要依法予以取締,對觸犯刑律的當事人要提起刑事訴訟。

長期治理主要是從需求入手,需求減少了,這些私自建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必然也隨之減少。一是要加強對農民的教育,切實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知識水平,減少由于愚昧無知而信仰宗教的比例;二是豐富農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使農民具有比較積極向上的精神寄托;三是切實提高農民的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使他們過上比較體面的生活,得到起碼的社會尊重。

注釋:

[1]宗教活動場所一般包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分別屬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和天主教的活動場所。

[2]2004年7月7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

[3]河南省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我市召開依法治理亂建寺廟和私設宗教活動場所工作總結會》,

[4]政協安徽省委員會辦公廳:《省政協宗教界委員赴巢湖市考察宗教工作的情況報告》,

[5]湖南省湘西自治州政協八屆五次會議秘書處。正確認識宗教問題切實做好宗教工,

[6]他們對此問題基本沒有意識,也不認為自己在接受境外組織的遙控指揮。

[7]這里的“未經批準”與“私建濫建”及后面提到的“非正規”在本文中都屬于同一概念。

[8]黃幸平:《西部農村“信仰流失”警示》,《瞭望新聞周刊》2007年06期。

[9]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