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金融政策助推農業產業化快速發展論文

時間:2022-12-28 0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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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金融政策助推農業產業化快速發展論文

摘要:所謂農業產業化經營,就是指農戶與供銷、加工服務主體的產銷協作、經營組合。伴隨著農業產業化發展和組織發育,現在已形成了多種農業產業化的經營模式,其主要有:公司+農戶、合作組織+農戶、批發市場+農戶、公司+合作社+農戶,以及一些少量的產銷一體化公司。

盡管其產業化的經營模式多樣,但其參與的主體不外乎以下幾種類型:一是處于產業化中生產環節的農戶以及一些小規模農民專業戶;二是起連接生產和市場的龍頭企業,其中包括農村鄉鎮企業、農民專業大戶、城市商貿加工企業以及一些外商獨資和合資企業;三是以一些農戶為主的合作中介組織,如專業合作性的專業協會;四是集生產、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產銷一體化公司。在產業化過程中,幾類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都面臨著資金短缺的問題,本文以龍頭企業為主要研究對象,來探討如何做好金融支持工作,以推動和加速農業產業化進程。

一、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的必要性

(一)制度安排的必要性

許多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曾一度忽視農業的發展,其結果是農業的停滯導致經濟增長緩慢或停滯,因而采取一定的方式帶動農業發展是十分必要的。農業產業化融資,本質上是一個資源的合理配置問題,鑒于農業產業化達到重要作用和農業龍頭企業的融資狀況,有必要對其融資體系進行制度的重新安排。現在各國政府大都在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基礎上,不同程度地利用產業金融政策干預經濟發展。完全“財政式”的產業發展資金的解決方式和寄希望于完全市場化、商業化的運營機制這兩種思路都有失偏頗。根據制度經濟學理論,制度變遷的模型主要有兩種: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是由一群人的自發行為所引起的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以法規形式來實現的制度變遷。在目前金融秩序混亂,行為不規范,農業龍頭企業基礎薄弱的情況下,完全依賴誘致性制度變遷將勢必阻礙及延緩農業產業化進程,不利于我國農業發展,基于此,政府應以多種形式給農業產業化以金融支持,走政策融資與商業融資相結合的道路。

(二)農業產業化主體融資的特殊性

在我國農業產業化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是那些起帶動作用的龍頭企業,這些企業大都在資本運作、融資方面具有弱質性,其主要表現在內部弱質性和外部融資環境的不利性兩個方面:農業龍頭企業融資的內在弱質性主要表現在其一些龍頭企業內部信用達不到銀行貸款的要求,自有流動資金先天不足,內部治理結構常常不規范、企業產權不清,資信等級低,從而沒有長期信用基礎,信用地位不穩固,獲取擔保貸款能力差。農業龍頭企業外部融資環境的不利性主要表現在銀行信貸和直接融資方面。信貸資金分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過度傾斜,多為其它所有制經濟的龍頭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信貸支持,對這些企業的信貸投放規模與其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極不相稱,且對農業龍頭企業貸款條件要遠遠高于大企業,限制了龍頭企業的發展。在利率政策上,對國有企業給予較多的利率優惠,而對農業龍頭企業則不實行。少數金融機構還采取一些不合規的方式,擅自或變相提高對這些企業的貸款利率。此外,這些企業單筆借款額小,筆數多,商業銀行監管難度大、風險大、交易費用和信息成本高。而且在中間業務方面,金融部門的服務水平遠難滿足農業龍頭企業的需求,突出表現在服務的品種少,僅能提供開戶、結算、貸款等常規服務,而資信評估、理財咨詢、承兌匯票、貼現各類等特殊服務則很少,服務層次低,大多數是一些小額零散的業務,長年正常性的服務少。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農業龍頭企業由于在大銀行貸款困難,不得不在信用社開戶,其中間業務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響了這些企業的效率。其次,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上,農業龍頭企業無論是通過爭取額度直接上市,或通過股權轉讓間接上市,還是發行企業債券,都存在一定困難。

二、構建完善的龍頭企業金融支持體系

龍頭企業的金融支持體系由三個子系統構成:直接融資系統,間接融資系統,信用擔保體系。其中,直接融資系統包括并購、公開上市(主板、二板)、債券、產業投資基金等四個層次;間接融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等金融機構融資;信用擔保體系由政策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非盈利性的企業間互助擔保機構、盈利性的民營商業性擔保機構三個層次的組織結構。

為使農業龍頭企業順利融資,這三個子系統之間和內部各層次應相互融合、互為支撐、分擔風險、共享收益。這三個子系統的融合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以間接融資支持企業兼并收購,以信用擔保體系支撐股票和債券的發行,以金融機構為發起人、采取向社會公募或向特定對象私募的形式設立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基金通過購并或公開上市撤出,以信用擔保體系與銀行信貸相結合等等。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金融創新建立新的切實有效的融資方式,尋找能真正解決農業龍頭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途徑,以此推動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的要求,自有流動資金先天不足,內部治理結構常常不規范、企業產權不清,資信等級低,從而沒有長期信用基礎,信用地位不穩固,獲取擔保貸款能力差。

農業龍頭企業外部融資環境的不利性主要表現在銀行信貸和直接融資方面。信貸資金分配向國有大中型企業過度傾斜,多為其它所有制經濟的龍頭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信貸支持,對這些企業的信貸投放規模與其在經濟總量中的比重極不相稱,且對農業龍頭企業貸款條件要遠遠高于大企業,限制了龍頭企業的發展。在利率政策上,對國有企業給予較多的利率優惠,而對農業龍頭企業則不實行。少數金融機構還采取一些不合規的方式,擅自或變相提高對這些企業的貸款利率。此外,這些企業單筆借款額小,筆數多,商業銀行監管難度大、風險大、交易費用和信息成本高。而且在中間業務方面,金融部門的服務水平遠難滿足農業龍頭企業的需求,突出表現在服務的品種少,僅能提供開戶、結算、貸款等常規服務,而資信評估、理財咨詢、承兌匯票、貼現各類等特殊服務則很少,服務層次低,大多數是一些小額零散的業務,長年正常性的服務少。更為嚴重的是一些農業龍頭企業由于在大銀行貸款困難,不得不在信用社開戶,其中間業務水平更差、效率更低,直接影響了這些企業的效率。其次,在我國目前的資本市場上,農業龍頭企業無論是通過爭取額度直接上市,或通過股權轉讓間接上市,還是發行企業債券,都存在一定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