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合作組織制度的思索
時間:2022-07-26 11: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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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村合作組織是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條重要途徑。文章從農村合作組織制度變遷的視角探討了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歷程,揭示了當前其在組織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促進其發展的措施。未來中國的農村合作組織將沿著更加專業化、更加獨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發展。
關鍵詞:農村合作組織;制度變遷;發展方向
一、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歷史變遷和制度演進
所謂農村合作組織是指以農民為主體、在自愿互助基礎上聯合起來、實行民主管理并以實現和維護自身利益為目的的組織。從世界各國合作運動的經驗看,農民合作組織的領域十分廣泛,涉及生產、消費、供應、銷售、信貸、保險等各個領域,其具體形式多樣。
(一)農村合作組織的歷史變遷
改革開放前農村合作組織的變遷歷經互助組、初級社和高級社時期。從1952年中國共產黨建國后完成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階段,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采取了“三步走”戰略:第一步的互助組階段,主要在1952年底至1953年底,是中國農村合作組織最初的萌芽時期。互助組也稱“勞動互助組”。第二步的初級生產合作組織階段,主要在1953年年底至1955年上半年。按照中共中央預定的農業合作化計劃,搞了互助組,接下來就是引導互助組向農業生產合作社邁進了。第三步的高級生產合作組織階段,主要在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年底,要求在初級社的基礎上,進一步組織大型的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社。
時期農村合作組織的設想和具體制度安排,是把農業(包括農林牧副漁各業)、工業、商業、文化教育、軍事國防等統一于農村基層社會組織之中。化運動的實質,是企圖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小農經濟基礎上建立一個所謂平等、平均、公平合理的社會。
(二)農村合作組織的制度演進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合作組織制度歷經了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農村經濟合作聯社。單個專業合作組織勢單力薄,抗風險(包括自然風險、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三個方面)能力不強,這是商品經濟條件下決定了的事實。要有效解決這個問題,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要發展合作組織聯合社。必須看到,商品農業特別是現代農業的發展,客觀要求單個農民要用合作生產經營應對各種風險,并最大化地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這是農民合作組織得以產生、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基本成因。
第二階段——農民協會。其特征是農民入會時繳納會費而不是股金,不是經濟實體。它是農民在技術服務、生產、加工、儲運等環節上聯合起來建立的一種比較松散的社團性合作經濟組織,不以盈利為目的,利益關系比較松散,主要圍繞一種主導產品的發展,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產后服務。
第三階段——專業合作。專業合作組織是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重要階段。其特征是勞動者自愿聯合在一起,人社時繳納股金,實行一人一票制,民主管理,管理比較規范,與社員聯系比較緊密。專業合作組織多數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屬于合作社法人,按照合作社原則運作,實行利潤返還,人股分紅,是“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利益共同體,代表了中國農業經營體制創新的方向。
第四階段——股份合作。由于市場競爭的加劇,合作組織為了在競爭中取得有利的地位而不得不大量融資,但合作組織的自有資本增加遠遠不能滿足融資增加的需要。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以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逐漸減少,而以證券為主的直接融資日益擴大。為適應資本市場的這種變化,合作組織為解決資金問題便引入了股份制,從而出現了合作制中的股份化傾向,即出現了所謂的“股份合作組織”。股份合作組織雖然不同于傳統合作組織的集資方法,但它仍然具有合作組織性質。股份合作組織是現階段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方向。
二、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特點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呈現了新的特點:
首先,農村合作組織發展形式多樣化。中國農村涌現了大批各種形式的專業協會、專業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為區別于改革開放前的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和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新中國成立初期成立并延續至今,已經行政化了的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這些農村合作組織被學界稱為新型農村合作組織。這些組織產生的共同背景,是農村商品生產和農村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農村制度瓦解,農業生產重回小農戶耕作體系之后,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小農戶重新成為獨立的社會主體,在政府的指引下依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則,發起組建和成立了多種形式的合作組織。這些新型農村合作組織是城鄉聯系的重要形式。
其次,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合作組織法律地位的逐步明確。個人彼此間相互聯合以增強經濟實力和社會競爭力的愿望促使農民合作組織在農村悄然興起并迅速發展,但在產生并發展起來后的很長時間內,這種自發的農民合作社都是在法律的邊緣生存,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直到2006年10月31日中國頒布了調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才結束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的尷尬狀態。2007年5月28日,國務院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8號),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出臺,標志著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它明確了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和行為進行了適當的規范。至此,中國農民合作組織總算有了一個合法的名義,為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進一步發展解決了一個至關重要的障礙,這在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發展史上不能不說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
三、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的現有缺陷
(一)現有制度缺陷
第一,產權制度方面。目前,中國農村合作組織產權及相應的法律關系是模糊的,甚至是矛盾的。一是農村合作組織法人財產權沒有有效認可。二是農村合作組織產權的劃分上,鄉鎮、行政村、自然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之間的產權劃分不清晰;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的歸屬變得不確定;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產權關系不明確。三是農村合作組織中個人產權模糊。四是農村合作組織與相關組織產權邊界模糊。
第二,土地制度方面。農村土地制度歷來是中國農村變革的關鍵,是農民組織化演進的物質前提。作為一項制度創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責任制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農業增長中的全部問題。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家庭承包責任制的缺陷開始顯現出來:一是農戶對固定承包的地塊長期預期不足。二是無法在更大范圍實現土地資源的流轉和合理配置。
一是國家初始大力倡導發展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計劃體制殘留下來的行政干預對現有制度影響深刻,集體經濟組織實際上的領導者是既得利益集團,他們在集體經濟中獲得了盡可能獲得的利益,一旦合作組織興起,他們可能會失去領導地位,一定程度上會動搖鄉村現有行政管理地位,失去他們的既得利益,這些既得利益集團不愿支持,而采取各種形式加以干預。二是由于歷史、觀念、法律、制度環境、行政現狀等原因,制度變遷成本較高。
四、促進農村合作組織制度演進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對農村合作組織的制度供給的力度
首先,要清晰產權,變農民承包的土地的債權性質為物權性質,賦予農民對農地擁有完整的經濟所有權。農民因有獨立的經濟所有權,而具有了維護自身利益的土地權利基礎和組織法律保障。所以要從法律上使農民得到了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把土地使用權物權化。
其次,要為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提供法律支撐。在推進農村合作組織創建的進程中,存在著一些重要的現實問題需要立法解決:如是否以農民為主體;合作組織的產權是否明確,特別是剩余索取權是否歸入股農民所有等。而中國目前合作經濟只有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農村合作組織作為一種農民之間弱者的聯合體,農民對于合作組織的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具有明顯的反市場傾向。這里面的社會關系十分復雜,不僅有政府的主導,還有與農民、組織其他成員、市場、合作組織自身以及其他合作組織之間復雜關系。因而如果沒有可靠的法律保障的約束,只要一方主體行為過度,就很可能會導致合作組織的法律主體地位的動搖,甚至出現合作組織的發展處于停滯狀態。
再次,在農村市場完善上,政府應繼續提供制度供給。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農村合作組織發展的保障體系之一。
第一,完善要素市場。改革糧食流通體系,使之逐漸朝著市場化的方向發展;創新農地流轉制度,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所需的規模經營奠定基礎;加快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為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提供信貸支持,解決資金短缺問題。
第二,建立健全透明公平的交易規則,提高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完善以批發市場為中心的農產品市場體系,大力加強運輸、通訊、儲藏、飲食服務等設施建設,同步完善各項配套服務設施。
(二)營造制度環境并提供政府援助
要推進農村合作組織的發展,必須優化其發展的制度環境。一是要從意識形態上進行轉變。消除歧視,清除不利于農民合作的制度因素,降低合作組織發展的制度成本,形成推進其發展的良好氛圍。二是要規范政府行為。要正確認識并處理好“計劃”和“市場”兩種調控手段的關系,適度控制和把握好對合作組織的干預。三是給予積極的保護和幫助。政府應保障合作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和資產,任何單位或部門不得侵害合作組織的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調合作組織資產。政府可以在財政、金融、稅收、土地、工商管理等方面給予農村合作組織大力扶持。
(三)走強制性和誘致性相結合的制度道路
從制度變遷的路徑來看,制度變遷有兩種基本方式,即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誘致性制度變遷。強制性制度變遷是由政府憑借其強制力資源組織實施的制度變動,具有強制性和激進性。中國在1950年代以來,由國家推行的農村合作化運動走的是一條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路徑。誘致性制度變遷則是由于個體或群眾在尋求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施的制度變遷,體現出自發性和漸進性的特點,符合農民自身群體的利益要求。因此,農村合作組織在進行路徑選擇時,必須持客觀謹慎的態度。強制性和誘致性路徑以及路徑依賴告訴我們,兩者各有其優勢和缺陷,農村合作組織制度的發展應當吸納二者的優勢,走一條以農民自愿、政府誘導為基礎,因地制宜、靈活多樣、切實有效,漸進式推進的合作化發展道路。
展望未來,農村合作組織必將繼續發揮它在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方面的重要影響。在如今的中國這一組織形式仍有著繼續完善和發展的空間,本文認為在未來中國的農村合作組織必將沿著更加專業化,更加獨立化,更加法制化,更加小型化的道路發展。這一發展道路將主要取決于中國依法治國理念的推廣和先進農業科技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