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離任審計研究論文
時間:2022-03-31 0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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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層人民銀行單位領導干部離任,需要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并確認其承擔的責任。但離任審計工作存在著離任后才審計及審計重點不突出等問題。為此,必須提高離任審計質量,做到先審計后離任,突出審計重點,注重平時全面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對離任者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關鍵詞:基層央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
1999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出臺了《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下簡稱《審計制度》)。《審計制定》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重要業務部門、行屬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離任時,由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并確認其承擔的責任。領導干部提升、調動工作、離退休、辭職等離任時,由內審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是對領導干部任職時的政治、思想、作風、工作等情況進行一次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是健全干部監督機制,督促干部正確行使職權,保持干部隊伍純潔的一項重要措施。《審計制度》建立以來,各地審計部門認真履行了自身的職責,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基層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認真對待和改進。
一、基層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1.領導干部離任后才審計。《審計制度》第一章總則中第四條規定:離任審計是指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時必經程序,實行先審計后離任,特殊情況可先離任后審計。《審計制度》明確規定,除了特殊情況外,領導干部離任應先審計后離任,這是領導干部離任時必須經過的程序。領導干部離任,就是因提升、調動工作、離退休、辭職(辭去職務或辭去公職)等情況離開原任崗位和職務,一般來講都是有足夠的時間先審計后離任,只有當有的單位出現重大混亂局面或重大風險時,需要緊急從別單位或下級調入“能人”時,或者領導干部突然提出辭去公職,或者人民銀行進行重大體制改革,領導干部需大變動等特殊情況時,領導干部才可先離任后審計。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無任何特殊情況,領導干部都是先離任后審計,既違反了《審計制度》規定,又給工作帶來了被動,尤其是領導干部離任提升,假如離任審計中發現已離任提升的干部有重大問題,雖然可以根據審計情況對其進行公正、客觀處理,但給單位工作和上級行威信都會帶來不利影響。
2.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考核、考察結合不夠。領導干部離任,尤其是領導干部提升和調動工作,在領導干部離任前,人事和紀委監察部門就會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重大事項的決策能力,領導、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勤政廉政及廉潔自律,執行財經紀律,干部任用等情況進行認真考察、考核,考察、考核的范圍基本在離任審計的范圍之中。但在實際工作中,離任審計與人事、紀檢部門的考察、考核往往脫節,結合得不夠好,人事、紀檢考察、考核一般在領導干部離任前進行,離任審計一般在領導干部離任后進行,因而容易出現重復審計、考核,離任審計結論的作用被沖淡,對領導干部進行全面、客觀、公正評價也會受到影響。
3.離任審計與全面審計脫節。全面審計是對一個單位的各項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和評價,離任審計的內容一般不會超出全面審計的范圍。在基層人民銀行,全面審計一般每年安排1/3的單位,也就是說所有單位三年就可輪審一遍,縣(市)支行比較少的,每兩年就對其全面輪審一遍。通過全面審計,基本上可以對一個單位當然也包括領導干部作出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但在基層行,離任審計往往與全面審計脫節,即使是上一年或剛剛對單位進行過全面審計,也不能作為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依據,還得重新安排離任審計,離任審計也不能代替全面審計,離任審計后不久又得安排全面審計。兩者結合得不夠好,容易造成重復審計,增加了被審計單位的工作壓力,影響了正常的工作。
4.離任審計重點不夠突出。《審計制度》規定,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象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正副行長、重要業務部門、(包括資金、財務、金融監管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等;離任審計的內容包括人權、財權、物權、黨風廉政建設、執行法律法規和金融方針政策、重大事項決策處置等情況,包攬了人事和紀檢部門對離任領導干部考核、考察的內容,概括了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服務、內部管理、黨建工作等全部工作,因而離任審計重點不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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