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探究論文

時間:2022-10-11 0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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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探究論文

摘要: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設置方式如何關系到內部審計能否真正發揮作用。文章分析了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現狀及各種方式的利弊,探討了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關系,指出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層次越高,內部審計工作越有保障。

關鍵詞:企業內部審計

一、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現狀

目前比較常見的內審機構設置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1、在職能部門中設立內審機構,向部門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此種設置,內部審計的范圍受到嚴重局限,對敏感性問題,審計人員無法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在審查和評價中也很難保持公正。

2、在行政系統內設立內審機構,向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并報告工作。這種設置有利于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但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相對差一些,無法對企業產權的所有者負責。

3、在監事會系統內設立內審機構,向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這種設置審計部門的獨立性較強,監督的力度也較大,但關系較難協調,也無法對企業產權的所有者負責。

4、在行政系統內設立內審機構,向專門成立的審計委員會議事機構負責并報告工作。此種設置方法內審機構的地位比較超脫,獨立性較強,是一種比較合理的設置方法。

5、在董事會下設立內審機構,向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此種設置方法內審機構的地位超脫,獨立性強,內審人員有權審查單位中各層次的經營活動,且直接對產權所有者負責,比較符合國際內部審計實務標準的要求,是一種比較合理的設置方法。

二、內審機構的領導關系問題

內審機構的領導關系問題,也就是內審機構應歸誰領導問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的做法不盡一致,并且差距較大。若內審機構對總經理或總經理以下的其它領導人負責,則意味著內審機構只對企業的經營者負責,并不對企業產權的所有者負責。因此,內審機構歸總經理或總經理以下人員領導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主要表現:一是妨礙內部審計職權的正常行使。因為企業的各種計劃、預算、決算基本上是總經理授意辦理的,審計查出問題,向總經理匯報后,一般難以糾正和處理。二是影響企業所有者及時了解掌握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和企業存在的問題,進而影響對企業的重大決策。三是放松了對企業經營者本身的監督。我國企業廠長經理的經濟犯罪屢見不鮮,與對廠長經理缺乏有效地經濟監督,尤其是企業內部監督弱化有很大關系。因此,內審機構領導關系問題,是一個直接關系到內審機構獨立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的大問題。只有理順好內審機構的領導關系,才能充分發揮內審機構的職能作用,才能真正達到建立內審機構的目的。

從實際來說,領導層次越高,越有保障。但如何確定內審機構的領導關系,必須同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因此,建議成立董事會的企業,其內審機構由董事會領導;沒有成立董事會的企業,成立審計委員會議事機構領導內部審計工作。

三、主管部門內部審計與基層企業內部審計的差異性對比

內審機構建立開展工作以來,主管部門內部審計與企業內部審計的差異性一直存在,具體表現為:一是審計對象不同。前者審計對象主要是下屬單位,有有效的工作范圍和明顯的監督對象,后者是企業自身,審計者與被審計者已融為一體。二是職能不同。前者偏重于監督,后者偏重于服務。三是需求不同。前者管理范圍較寬,領導較難掌握下屬單位情況,客觀上對審計需求強烈,設立機構、開展工作比較自覺、主動。后者管理范圍較窄,領導比較容易掌握單位的情況,對設置內審機構不夠熱心,有的還有抵觸情緒,有些單位雖然成立了內審機構,但由于認識不到內審機構的重要性,是“要我建”,不是“我要建”,因而也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四是獨立性不同。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可以不受干擾和毫無顧慮地對下屬單位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比較獨立地作出審計結論;企業內審人員的工作乃至生活的各個方面都要受到單位領導和其他部門的影響和制約,不可能超脫地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特別是那些附屬于被授權履行審計職責的內部機構以及兼職審計人員就更談不上有什么獨立性了。五是權威性不同。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具有外部審計的性質,比企業內部審計更具有權威性。對企業內部審計來說,盡管國家從法規和條例上賦予了應有的職權,但卻很難付諸實施。六是有效性不同。客觀條件決定了前者是上審下,具有揭發性和強制性,作用效果明顯;后者是自審自,只能是維護性和建設性的,有效性受到限制,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的建議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獨立性是它的本質要求和基本特征。沒有獨立性,審計目的就無法實現,審計結論就無法達到客觀公正。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首要原則就是確保獨立性,這也是國際內部審計屆的共同經驗和基本主張。基于此,具體設置的建議:

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一般采取在董事會領導下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也可采取設立審計委員會領導審計機構。

2、未改制的大中企業,其內審機構設置可由其主管部門設立派出機構。其人、財、物由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以加強其獨立性。

3、一般小型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未設立的主管部門加強監督。

4、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實行下審一級制度并推行聯合審計、輪回審計、定期審計,更好地發揮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整體優勢。

5、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對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幫助培訓業務人員,促進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上述規定是在總結內部審計機構以來的經驗作出的,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具有指導意義。企業應根據其原則,積極探索建立適應企業自身發展需要的內部審計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