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16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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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定義及表現,經濟責任審計內外因風險的具體表現進行了分析。
0引言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我國在近些年來出現的旨在明確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經營管理責任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即我們通常所說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離任審計。企業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單位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進行的審計。
1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經濟責任審計具有時間跨度長、涉及業務范圍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審計風險多的特點,而內部經濟責任又不同于國家專職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對縣以下的黨政領導班干部和國有大中型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具有獨立性、權威性、嚴肅性和一定的強制性;內部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決策與指令,具有被動性、附屬性、依賴性和一定的局限性。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定義及表現
所謂風險是指損失發生的可能性。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未能全面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造成的估計和判斷,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實,對被審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
2.1法律、法規的不完善致使審計涉及的效益性和任期責任難以判定。當前,我國有些法律法規出臺相對滯后,在審計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時,出現無法可依的情況,使得有些問題難以認定。再者,一些地方和行業系統的“土政策”與國家法律法規不相一致,甚至出現“撞車”現象。特別是在認定被審計個人經濟責任時,將會處于僵持的境地。這些無疑都將加大審計風險。
2.2有意識的舞弊行為和手法變幻使隱蔽性增強,導致審計風險。評價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表現,必須以真實的會計指標為依據。經濟責任審計更注重量化指標,審計評價在很多情況下是靠數據說話的。所以虛假會計信息對審計結果的影響不言而喻,會計資料的可信度差,直接影響審計評價的客觀性,甚至造成判斷上的錯誤。
2.3機關單位與三產關系的復雜化,含有許多不穩定因素。有些黨政機關在前幾年興辦了一些經濟實體,至今沒有完全脫離機關的管理,在經濟上存在一定的牽連或保持著緊密聯系。
2.4受審計環境影響帶來的風險①法律規定內審部門在一定的程度上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但內審部門在業務上需接受上級審計機關指導,而在行政上受單位行政首長領導,這種雙重領導體制使得內審部門在某些方面很難做到獨立依法審計監督。②內審部門根據單位內部組織人事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若審計期間太短,則必然影響審計任務的完成,從而影響審計質量。③內審部門與單位內部組織人事和其他干部管理部門還沒有建立起穩定的協調協作關系。對所屬單位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是先離任并任命,后審計,使審計工作處于被動局面,甚至造成有些問題無法進行審計。
3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成因
3.1內因風險。即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工作內部存在的風險,主要表現在:①組織工作欠完善。如在任務重、工作量大、時間要求緊時,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與實際投入審計的力量不相稱,技術力量配備有時出現捉襟見肘,常常只能出現“走馬觀花”式的審計,沒能認真地坐下來審好每個出入點、每本賬冊、每一個內控制度。②實施程序欠條理。由于審計的內容較為復雜,頭緒多,工作點分散,問題涉及面廣,所以在實際工作的安排中,出現不能合理分配審計力量,抓不住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要害等問題,在使用審計方式和方法的選擇上出現了偏差,不能在有限的時間、范圍、地域等空間內最大限度去落實和查清實際問題。③問題定性不準確。如任期內,由前任遺留下來的問題在本期內沒有進一步得到改進或解決,后任領導又難以認可。④收集證據不充分。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常常對一些問題的認識與確定上使用固有模式,也就是經驗式的主觀臆斷,在對問題的知認上出現偏差。其次,對證據收集的篩選不認真,不能透過事物的表面現象找到問題的關鍵所在。形成證據一大堆,有用的不多,或由于能力的原因,不能從這些證據中找出有實質性的證據,最終對問題的處理不痛不癢缺乏可信度,無形中埋下了審計風險。⑤后續復核不嚴謹。后續審計工作是前期工作的延續,是對審計結果的自查和二次確認,也是為盡可能減少由于審計工作不完善而帶來審計風險而采取的拾遺補缺的重要手段。⑥運用法律不確當。未能正確把握和處理好法律的層次性、延續性、時效性之間的關系,導致在處理和評價問題時用法不當,產生風險。⑦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過硬。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與承擔任務存在相對矛盾。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內容很廣,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既要懂得企業財務,又要懂得投資基建的財務,不僅要具備查賬技能,還應具備宏觀經濟管理知識、政策法規及審計、綜合分析能力等,若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就會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3.2外因風險。也就是與被審計單位相關的背景風險。主要包括:①被審計單位社會關系的復雜性,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社會知名度、社會貢獻、社會效應、社會權重等。②先任命后審計,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造成高風險。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暫行規定》要求: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央五部委“通知”要求“未經審計,不得辦理離任手續。”可現實中,組織人事工作往往銜接不上,“先離后審”、“先任后審”現象普遍存在,這與《暫行規定》“充分發揮審計監督在加強干部考核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求相違背,給審計工作帶來影響。③被審計單位賬務處理的隱蔽性。賬務處理的技術程度的高低是相對的,任何一種技術上的處理總有一個目的,那就為了隱瞞事實的真相。只要是不合法、不合規的技術處理都會露出一定的破綻,就看審計人員有沒有練就一雙“火眼金睛”。④被審計單位生產工藝流程的特殊性。人們常說:隔行如隔山。審計人員也不是全能,也有很多知識面缺陷。生產工藝流程的不同對于審計人員而言是個實實在在的問題。⑤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的嚴肅性。如企業是否實行政企分開,企業是否由它的投資者來做出經營決策和實行經營管理,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中國加入WTO,對一些外向型的企業,其內部管理上是否按照ISO9001國際管理標準來設置和嚴格的執行。
當然,造成審計內部風險和外在風險原因還有很多,化解和防范審計風險的方法也有不少。但最終的目的還是把審計風險降到最低限度,從而提高審計結果的可信度與權威性。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步加深,審計工作與世界經濟接軌已成為事實,未來將有更多更為復雜的經濟問題出現,迎接挑戰,首先得壯大自己,只有強壯了自己,才會達到趨零風險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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