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質量管控創新研究

時間:2022-04-15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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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質量管控創新研究

【摘要】隨著政府投資跟蹤審計任務的增加,社會中介機構將會越來越多地參與到政府投資跟蹤審計項目中來。目前,國家審計機關對社會中介機構參與政府投資跟蹤審計項目質量的監控,仍存在模式陳舊、方式隨意、效果不佳等情況,需要創新模式,提高監管效果。文章從監控模式創新的主要內容、應完成的主要工作、可能產生的影響等方面提出建議。

【關鍵詞】跟蹤審計;社會中介機構;監控模式;主要監控內容;相關影響

一、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工作質量監控新模式的主要內容

為指導社會中介機構的跟蹤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積極開展監控模式創新,設置跟蹤審計聯絡員(以下簡稱審計機關聯絡員),積極引導社會中介機構人員根據跟蹤審計項目的總體目標,制定跟蹤審計項目的具體工作實施方案,明確跟蹤審計各階段的基本要求和時間節點,為各階段把握工作質量、促進跟蹤審計工作規范化提供依據。

(一)總體設想

依靠計算機技術,開發跟蹤審計監控軟件,創建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質量計算機監控平臺(除特別說明外,以下簡稱“平臺”),探索建立“國家審計機關牽頭組織審計項目+社會中介機構具體實施審計項目+平臺監控”的跟蹤審計運行新模式,加強對中介機構參與跟蹤審計執業行為的全程監控,降低跟蹤審計風險,提高跟蹤審計項目質量。

(二)跟蹤審計監控新模式的工作原則

跟蹤審計監控新模式將按照“把好入口、管好過程、考好業績”的原則,實時、全過程地監控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質量。

具體來說,在平臺上引進競爭方式,組建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采取招投標方式安排委托審計項目,確保社會中介機構選擇和委托審計項目安排的公開、公正性;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參與跟蹤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專業人員將按照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上傳審計工作記錄和其他能夠證明跟蹤審計情況的相關資料,確保上傳記錄的隨時性、閱讀便利性、不可修改性;跟蹤審計項目完成后,平臺和審計機關聯絡員及時對社會中介機構參審人員的工作情況評分,減少考評過程中主觀因素的干擾,確保考核評分結果的客觀公正性。

二、跟蹤審計質量監控新模式下應完成的幾項主要工作

(一)組建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

為把好社會中介機構資質準入關,首先,通過平臺接受社會中介機構報名,由平臺進行資料完整性的初步審核;其次,按照規定的資質條件和審核程序,經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監察部門三家共同進行實質審核,如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聘請行業專家進行審核評價,提出評價結論,審核合格的進入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只有進入備選庫的社會中介機構,才能獲得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項目的委托審計資格。

為保證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社會中介機構專業資質審核的時限一般為兩年。對出現過重大審計質量事故、多年跟蹤審計項目評價效果差的社會中介機構,應剔除出社會中介機構備選庫。

(二)改進委托審計項目的分配方式

一是平臺隨時接受其他部門委托審計項目的自動申報,或審計機關綜合管理部門根據電話通知等方式的委托審計項目申請,在平臺進行登記。

二是由平臺對一段時期內(一般為一個月)的委托審計項目,按照歸并同類業務等原則進行打包,但委托審計項目投資額累計超過一定數量的,可以縮短打包周期。單個項目金額超過某一限額的,或委托審計項目有特別時間要求,必須及時安排委托審計的,應當單獨打包。

三是由平臺對已經打好的委托審計項目包進行自動編號。

四是由平臺按照電腦搖號方式,隨機確定社會中介機構與委托審計項目包的對應關系,從而完成委托審計項目的分配,以保證客觀公正性。

五是實行項目安排輪空制,即通過平臺,對于一家社會中介機構已經連續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四次審計同一家被審計單位,再出現同一家被審計單位的委托項目,該社會中介機構不能中標該項目,其委托審計項目選擇資格自動排除在外。

(三)細化國家審計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合同條款,明確劃分雙方工作職責

認真修訂國家審計機關與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委托合同,細化相關責任條款,進一步明確雙方不同的工作職責和權利義務關系;在合同中規定委托審計工期、質量要求、違約責任、協議的有效期限和中止、審計費用以及其他等有關內容,具體明確社會中介機構負責人和審計人員應根據審計機關要求,分別簽署審計業務承諾書,如社會中介機構出現審計工作嚴重違反合同的,審計機關可終止履行合同,社會中介機構應承擔違約責任。

(四)強化培訓,全面提高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綜合素質

從審計思想觀念、審計工作規范、審計廉政紀律等方面,審計機關應加強與社會中介機構之間的溝通,積極引導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職業道德和審計業務等方面,加強對參審人員的培訓力度,建議社會中介機構采取措施,穩定跟蹤審計參審人員隊伍,努力提高社會中介機構相關人員的綜合素質。

(五)建立投資審計咨詢專家庫

由于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存在趨利性,其審計行為追求的目標與國家審計機關的工作目標不盡相同,因此,國家審計機關在跟蹤審計模式設計以及專業工作質量上,不能完全依賴社會中介機構,要做到不僅從工作程序上,而且從專業工作質量上保持對社會中介機構的監控態勢,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從社會上聘請專門人才,建立投資審計領域的咨詢專家庫,發揮咨詢專家在政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監控社會中介機構工作質量過程中的專業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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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用遠程審計管理平臺,加強雙方的信息溝通,強化審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一是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要積極利用平臺,定期或不定期地上傳審計工作記錄和其他能夠證明跟蹤審計情況的相關資料,及時報送跟蹤審計信息,提出需要審計機關支持和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對于特別緊急的事項,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除在平臺上提出問題外,還應通過手機短信、電話等形式及時告知審計機關聯絡員。

二是審計機關聯絡員要通過平臺,從跟蹤審計實施方案的編制、跟蹤審計工作重點和切入點的確定、跟蹤審計的現場實施、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協調、跟蹤審計成果的反映等方面,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跟蹤審計情況的實時監控。審計機關聯絡員的具體監控工作,一般以社會中介機構編制的審計實施方案為依據,對照跟蹤審計各階段預定審計任務的不同時間節點,分析跟蹤審計工作目標的實現情況。

三是審計機關聯絡員要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參審項目的業務指導,做好與相關方面的溝通協調,積極支持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及時解決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和困難,督促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未在上述期限內完成工作的審計機關聯絡員,應在平臺上說明原因。

四是對上述委托審計過程中需要審計機關領導決定的事項,審計機關領導一般應在一周內研究解決;對于涉及重大政策等情況需征求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意見的,由審計機關負責牽頭召開專題協調會,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應負責整理協調會議形成的決議,經審計機關審閱后,以審計機關名義送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

五是在跟蹤審計項目結束時,社會中介機構應按照審計機關審計檔案管理的相關要求,認真做好審計檔案整理歸檔工作。

六是審計機關相關審計科室根據項目特點和社會中介機構的不同情況,在管理平臺上編制《委托審計項目臺賬》。

(七)設計科學合理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時考核評分體系,實行委托審計項目獎勵制度一是平臺應建立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項目質量的實時考核評分體系,為實行社會中介機構淘汰機制提供客觀的評價資料。具體來說,就是應構建跟蹤審計項目過程(事中)評分和跟蹤審計項目結果(事后)評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質量考核評分盡可能做到以客觀評分為主,并兼顧主觀評分。筆者的設想是,質量考核評分按照6:4的比例劃分客觀評分和主觀評分。其中,客觀評分工作由平臺對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方案、撰寫審計過程記錄及跟蹤審計工作情況月報、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報送審計信息數量等方面的及時性進行自動評分;主觀評分工作主要針對跟蹤審計項目過程中的審計信息報送質量、收集審計證據或資料、跟蹤審計質量、跟蹤審計成果運用以及社會中介機構與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等情況,由審計機關聯絡員在平臺直接填寫;然后,平臺將客觀評分與主觀評分進行組合,得出該跟蹤審計項目的總體評分。

在匯總每個社會中介機構完成的年度委托審計項目得分的基礎上,計算該社會中介機構的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的平均得分。

為提高社會中介機構報送審計信息的質量和審計工作成果,審計機關應建立審計信息采納結果和審計工作成果獎勵制度。具體來說,在年度跟蹤審計項目平均得分的基礎上,對審計信息采納率和審計工作成果排名不同名次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不同程度的加分,加分后的結果為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綜合得分。

二是實行委托審計項目獎勵制度,即對在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綜合得分和質量檢查中排名前三名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委托審計項目獎勵,選擇獎勵審計項目的權限在年度內的使用時間由社會中介機構自行選擇。

(八)對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項目的質量檢查

為提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檢查的公正性,一般采取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監察部門三家聯合檢查方式,對社會中介機構所從事的委托審計項目進行抽查。如有必要,也可采取外聘專家方式,對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進行評審。檢查周期一般以兩年為限,特殊情況下可臨時組織委托審計項目質量檢查。

(九)充分發揮國家審計機關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根據跟蹤審計項目社會中介機構工作質量考核評價結果,建議在全市國家審計系統范圍內,將因違反審計廉政紀律或審計重大責任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列入“黑名單”,在一定時期內取消或永久取消其在全市國家審計行業的準入資格。

積極發揮審計行業協會的作用,通過定期舉辦社會中介機構業務沙龍等形式,創造社會中介機構共同交流的平臺,為提升跟蹤審計質量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撐。

三、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工作質量監控新模式運行可能產生的相關影響

(一)實時掌握社會中介機構人員跟蹤審計工作的工作狀況

在系統運行過程中,參與跟蹤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工作要求,及時上傳審計實施方案、審計日記、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過程中形成的部分審計電子證據,有利于審計機關跟蹤審計聯絡員,隨時掌握社會中介機構人員在跟蹤審計項目中的工作情況。

(二)有利于促進審計機關跟蹤審計聯絡員與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良好溝通

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可以實時地將審計中需要審計機關支持、配合、指導、咨詢的事項,通過掛在平臺上,審計機關跟蹤審計聯絡員基本可以做到“全天候”回復,保證雙方溝通的及時性及工作效果。

(三)有利于明確跟蹤審計項目中社會中介機構的責任

由于資料上傳后的不可更改性,社會中介機構跟蹤審計質量監控系統的有效運行,將為證實社會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明確社會中介機構人員的審計責任、考核雙方聘請或委托協議的執行情況提供直接證據。

隨著跟蹤審計監控社會中介機構質量新模式的運行,跟蹤審計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將會得到明顯提高,國家審計機關擔負的審計風險將會得到有效控制,有助于促進國家審計人員從“做項目”到“管項目”的角色轉換,有助于國家審計機關更加放心地把更多政府投資審計項目委托給社會中介機構去完成,以提高跟蹤審計覆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