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的制度基礎:政府與市場再思考
時間:2022-06-12 0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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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需要適當的制度基礎,尤其是需要適當的經濟自由和產權制度基礎和法律基礎。本文將探討這兩個方面的制度基礎,在此基礎上還將探討在市場經濟制度建設方面政府所能夠起到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在建設市場經濟制度的進程中,政府的確應該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在程序上,我們首先應該思考市場能夠做什么,而不是問“政府在哪里”,“政府為什么還不管管”,我們必須首先用足市場,我們需要有求于政府,但也應該慎求政府,不要事事首先想到求助于政府,否則政府的能力再大,也會不堪重負。
一、經濟自由與產權
市場經濟迫切需要的第一個基礎條件是經濟人的自由,即經濟自由。經濟自由的含義非常廣泛,它首先意味著經濟人的偏好自由、價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資源的自由,而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資源在對他人有利至少無害的條件下實現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潤最大化的自由。
經濟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首先,不應該限制消費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該種偏好為公認不良的偏好,比如吸毒、自殺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應,如夜半歌聲的噪音、垃圾污染等。任何生產都應該建立在消費者主權的基礎上,只要消費者的選擇沒有不良的外部效應,就應該允許消費者自由選擇。任何力量都可以勸導人們注意消費對健康的影響,但不能強制任何消費者。
其次,不應該限制任何生產者的生產偏好,除非該種生產偏好為公認不良的偏好,如生產等。消費者只能通過愿意以更高的價格、或者更低的價格等信號來影響生產者的偏好。生產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據價格信號來決定生產什么。任何人為的壟斷,或者是政府的壟斷,都是不允許的。除非生產者的偏好具有明顯的外在不良效應,如污染等。
第三,不允許任何力量干預經濟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價,除非這種交易本身帶有強制或者不正當性。任何交易都應該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應該有人為的關卡,不能有強買,也不能有強賣,不能有價格管制,無論是最低限價還是最高限價,不能有關稅,不能有關卡。
任何對消費者、生產者以及它們之間交易的強制,都會影響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不能實現社會福利的最大化。經濟自由時刻會受到各種強制的威脅,對于這種強制,市場經濟本身是無能為力的。對此,政府一是要保護經濟自由免于社會勢力的強制,二是要控制自己的行為。不要以保護為名,實施更大的強制。
經濟自由是市場經濟導致快速發展的奧秘所在。但是經濟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擊。這些抨擊往往成為政府或者其他強權勢力限制經濟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認為,人應該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經濟人以追求自利為人生準則,是不道德的。這些人以道德的名義攻擊經濟自由,尤其是通過政府的強權來限制乃至取消經濟自由,其結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對此,亞當·斯密已經給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對公共利益的貢獻遠大于自以為是道德的人。道德的人,能夠為社會作貢獻,以同情心為基礎的不損人但尋求互利來利己的經濟人,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更能夠為社會經濟的繁榮作出貢獻。
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則行事,而且經濟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標。這一攻擊也很容易為限制經濟自由提供借口。因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則行事,并不一定要實現經濟最大化,那么某些人這樣行事就是不道德的。這一推理在邏輯上是不成立的,因為人實際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則行事,但只要人們按照這一原則行事,他就能夠用較少的資源取得同樣的福利或者利潤,或者能夠用同樣的資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潤。市場機制總是給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獎勵或者懲罰。不按最大化原則行事的人會受到懲罰,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會受到獎勵。在這一獎勵結構下,人們會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則行事的。而只要遵守這一原則,人類社會就能夠走向經濟發展,并為其他方面的社會發展提供經濟基礎。
經濟自由,能夠實現繁榮和發展。但如果只有經濟自由,不給予充分的個人權利,尤其是個人財產權保障,經濟自由就會如竹籃中的水,即使再打水,也不可能導致真正的繁榮。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契約經濟,生產和交換是借助于生產者之間、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各種契約來進行的,而要使市場能有效地運行,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要有明確的所有權關系,這是因為:一是明確所有權,所有者能自由處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權關系的明確化在所有者的個人活動的代價與收益間建立了明確的關系,從而能形成有效的經濟刺激機制,而市場運轉正是要靠這種經濟刺激機制,它的原動力來自最大化公設,而明確的所有權關系則保證了個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動機能受到有力的刺激。
明確所有權,尤其是明確與靜態財產權有關的收益與代價的直接責任者,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條件。在這一條件下,市場制度的獎懲結構才能發揮充分的作用。在中國,鄉鎮企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其發展的速度遠遠超過國有經濟,其原因是鄉鎮企業的所有權配置比國有企業要明確,獎懲結構的激勵和懲罰效能發揮得更加充分,而國內市場上普遍流行的欠債不還問題,就是所有權不夠明確、產權的收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的信號。產權得不到保護,更嚴重的后果還是短期行為,使大量的經濟轉入地下,或者變成逃生經濟,使得大量資金外流。這顯然不是可持續的發展之道。
從歷史上看,中國往往不重視財產權利,而只重視財產,并且也不知道用權利來保護自己的財產,也就沒有財產權的概念。政府的法律不保護財產權,人們就會從其他途徑尋找補償財產的損失。如政治學者劉軍寧博士指出:“當一個人的財產受到、尤其是受到官家的侵害時,他無法、甚至放棄用權利來捍衛自己的財產,而是變著法、用另一種方式來補償自己的財產損失。一個農民可能會在上午乖乖地把錢交給來攤派的村干部。然后在夜晚,去盜割一段電線變賣之后來補償自己上午的損失。……一方面,一些商人用錢去收買某些政府官員以換取商業上的利益;另一方面,他們又成為這些政府官員攤派索賄的對象。”(注:劉軍寧:《市場經濟與有限政府》,《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66—67頁。)如果財產權受到嚴格的保護,并且農民和商人都能夠運用財產權利來捍衛自己的權益,來抵制政府的侵權行為,那么他們就不會變著法子,利用非法的途徑去追求彌補損失,這樣政府會更加廉潔,經濟人的行為自然也會更加象經濟人,而不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的黑市交易者。
二、法律條件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需要充分的經濟自由,需要有效的產權制度,但更需要法律的條件。因為市場經濟是一種擴展的秩序,它的擴張是基于規則的擴張。為了拓展本身的容量,市場經濟需要規則來規避規模擴展所帶來的風險,從而使經濟人能夠建立確切的交易預期,降低交易成本。
市場經濟的運行需要眾多的行為規則,如果市場經濟要有效運行,這些行為規則必須符合如下各項要求:一是必須符合可普遍化原則,也就是說該行為規則應該適用于所有市場經濟的參與者,而不能有任何例外。比如,允許偷盜就是一種不能普遍化的行為規則,因為一旦這種行為得到普遍化,人類社會就會陷入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不僅財產得不到保障,而且很可能連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但是,不許偷盜,則是一種可以普遍化的行為規則,因為這種行為規則一旦得到普遍化,社會秩序就會井然,個人的生命財產也將得到切實的保證。由此引申的規則(如不許欺騙、誠實經商等)都是可以普遍化的行為規則。二是必須符合經濟的原則,也就是說該行為規則可以有效地節約成本,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如果某項規則可以普遍化,但是不符合經濟要求,這項原則就可能是不合理的,理性的人可能會因此而尋求權變,靈活運用經濟的原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理性經濟人的共同設計、共同實踐,他們會經常創造出很多既可普遍化又符合經濟原則的行為規則來,如合同、契約、股票、利息、價格、等價交換等。這些規則最早都是由理性的經濟人在經濟實踐中創造出來的。這些規則一旦建立起來并且成為經濟生活普遍的規則以后,它本身就有一種獎懲的機制,以維護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
市場經濟中維護經濟行為規則的主要力量是經濟人的良心。不可否認,經濟人要比其他領域的人可能更注重經濟效益,但并不能說他們沒有良心,只有發財致富的狼子野心。其實,許多經商人都很注重商德,講究商業信譽,講究商業上的良心。這種商業良心并不是抽象的東西,而是實實在在的經濟生活行為規則的內在化。
當然,良心只是一種自覺的行為約束力量,要切實保證經濟行為規則的有效性,尚需要外在的強制力。外在的強制力之一就是經濟原則的約束。經濟行為是一種長期的行為,是一種多次重復的行為。而且只有在多次重復的情況下,經濟行為主體才是真正的經濟人。如果經濟人要長期生活于經濟生活中,他最好遵守經濟生活中公認的經濟行為規則,如果他在每一次生意中,都通過違反經濟生活常規的行為,坑害生意的合作者,那么即使他臨時獲得了好處,他以后的處境就會難得多,最壞的結果可能是沒有人愿意和他做生意。從此,他也只好改行了。
從現實生活來看,人是復雜的,某些人可以只憑良心就會自覺遵守所有生活規則,某些人可能只憑外在的經濟約束就可以成為標準的規矩人,但總存在一些愛破壞規則的人。他們并不想長期做一個生意人,可能只是想客串一下,投機一下,掙一筆錢,便洗手不干;或者這些人本來就不想做一個好人,只是想通過方便的投機、詐騙、偷盜、搶劫等來獲得舒適的生活。由于經濟生活的特殊性,在經濟資源尚不豐富的情況下,巨大的經濟利益的誘惑很可能吸引一大批人從事經濟上投機活動,膽大包天的人去謀財害命、偷盜搶劫,有些小聰明的人去坑蒙拐騙。對于這些人自發的市場機制本身是無能為力的,如果經濟界的正義的人聯合起來,共同防止這些行為的發生,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止這類行為的發生。如果經濟人做生意時小心些,或者只跟信譽可靠的人做生意,也可以防止違反規則者的禍害,但這樣做其付出的成本就太高了。因為經濟的效率需要廣泛的競爭,需要冒一定的經濟風險,如果謹小慎微,那么,整個經濟生活就會缺乏生氣,經濟發展也可能因此而減低速度。
因此,對于這類嚴重違反經濟生活規則的人就應該有一種更強有力的外在強制力來加以約束。黑社會的懲罰是一種外在的強制約束,黑社會的懲罰在某些情況下是非常的公正的,它絕對不會濫施懲罰,但由于它的懲罰是地下的,非公開的,難以準確預期的,并且黑社會勢力的確很有動機來濫用懲罰的權力,因此黑社會的約束并不是一種非常經濟的約束。另外,黑社會勢力的范圍有限,它只能保護局部的規則,而對于自己勢力范圍之外則是失效的。在黑社會勢力之間進行競爭時,黑社會勢力往往犧牲自己勢力范圍之外的利益;而在進行惡性競爭時,就會徹底地忽略自己的保護規則責任。因此,黑社會的保護是相當不經濟的,而且是相當不可靠的。
政府實際上是對黑社會的規模替代。政府替代黑社會,其關鍵在于政府相對于黑社會來說,在提供外在的強制力約束方面有著規模經濟。古典經濟學家說,政府是“守夜人”,這就是對于市場經濟中政府作為一種外在強制力約束個人經濟投機行為功能的最經典的規定。對于秩序的管制,其內在的需要,就是要遏制每一個人依靠強制來損人利己的政治傾向,給經濟提供一個良好的政治秩序,并倡導人們遵守經濟互利的規則,當然,市場經濟的有效運作需要良好的秩序,需要有效的政府來維持這一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社會都有一個有效的、反應靈敏的政府,有些社會實際上還處于戰爭狀態,而有些社會則依然徘徊于戰爭與和平之間,更多的社會雖然有一個政府,但是依然存在著所謂的“法律缺乏綜合癥”。
法律缺乏,就會導致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盛行,就會導致產權不明確,使得一部分人擁有惡性自由的同時而損害了大多數經濟人的利益。這是在產權不明確條件下市場經濟運轉不正常的信號。市場的蓬勃發展取決于有效的產權規定,而有效的產權界定則取決于三個方面:一是保護產權免受盜竊、暴力和其他掠奪行動之害。二是保護產權不受政府隨意性行為之害,包括不可預見性的特殊規章和稅收,以及徹底的腐敗。第三個條件是比較公正的和可以預見的司法體系。世界上許多國家都缺乏產權有效運轉的三項條件,由于不存在對產權至關重要的制度基礎,就形成了“法律缺乏綜合癥”。根據世界銀行的調查,很多國家不具備使企業能夠去創造財富的制度條件。法律基礎條件薄弱,已經限制了世界各地的企業的發展。撒哈拉以南非洲、拉丁美洲的加勒比海地區、東亞和南亞、中東和北非、獨聯體、中東歐等國家,列于前三位的是產權不明和判斷行事方面的障礙、腐敗以及犯罪。(注: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第42頁。)對于任何市場經濟來說,一個有效的法律及其執行體系、法治的政府是非常必要的。
法律供給不足,投資環境不佳,就會導致企業家轉移他地投資,而法律供給充分,投資環境佳,就會吸引眾多的企業家。根據1993年1月《光明日報》的報道,1992年年初福建省一家公司與河北省的兩家企業簽約合作生產農藥。之后福建方面按合同規定將價值近600萬元的生產原料提供給河北一方,但后者卻把這批原料挪用、轉賣、抵押一空。經多方挽救無效后,福建方面只好訴至保定中級人民法院。保定市法院在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之后,判處位于保定市的企業賠償福建方面的損失。該案判決后短短的幾個月內,保定立即成了臺灣同胞投資的熱點,一下子吸引了5億美元的投資,相當于整個河北省1990年全年引進外資的5倍還多。(注:吳聞:《從一樁判案看制度的質與量》,《讀書》,1993年第7期,第93頁。)良好的法律條件,能夠保護經濟自由,保護財產權,從而為市場經濟提供基礎條件,自然也能夠吸引更多的投資。近代工業革命沒有先發生于中國,也沒有先發生于歐洲大陸,而最早發生于英國,從而使英國成了頭號殖民帝國,與英國的普通法傳統以及公共部門對普通法的尊重有關,這一傳統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外地投資者的利益,從而擴展了市場秩序。諾斯在《西方世界的興起》一書中,詳細地探討了西方世界何以興起的原因,顯然政府尊重普通法,給財產權以充分的法律保護,是英美首先進入市場文明的重要原因。(注:諾斯:《西方世界的興起》,華夏出版社,1989年。)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中國的發展需要依法治國,這已經成了中國人的共識。市場經濟所需要的各個方面的法律,正在逐漸制定出來。各方面都開始具有了初具規模的法律及其執行體系。《中國證券報》1998年3月31日第5版新聞焦點欄目發表了5篇文章,討論建立統一高效的證券監管體制。這組文章詳細地介紹了海外證券市場監管模式:美國集中管理型的典范、英國自律管理型的先驅,德國中間管理型的代表,該組文章認為,根據中國的國情,同時借鑒國際成功的經驗,中國證券監管體制應是這樣一個架構,在一個中央證券主管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下,充分發揮受中央證券主管部門垂直領導的地方監管部門和證券市場自律組織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與市場手段監管市場。這一模式就是中國特色的中間管理型模式。(注:劉國芳、謝悅等:“新聞焦點:建立我國統一高效的證券監管體制”,《中國證券報》,1998年3月31日,第5版。)
政府要為市場經濟提供成文的法律框架,這是現代大規模的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但是,市場經濟需要法律,需要有法可依。但如果有法依然不依,或者有了判決卻得不到執行,就等于沒有法律。如果執法者首先不遵守法律,法治也就成了空話。1997年7月23日《中國改革報》發表了一篇文章,披露了中國政府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漁業法頒布了,可是一些地方仍然非法捕撈,使當地的漁業資源瀕臨枯竭;企業法實施了,可法律賦予的企業14項自主權很少落實到企業手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出臺了,但利用職權做霸商生意的現象依然存在……。在一些執法者眼里,一些政令、法紀成了一條可松可緊的橡皮條,執行也可,不執行也可。(注:農澤:《執法:誰來監督》,《中國改革報》,1997年7月23日。)
政府法律供給不足,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人們就會轉而依靠非政府的法律保護。1989年河南的流浪漢自辦非法的公安機構,借幫助他人討債而收取報酬,并且生意越做越大,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人們之所以不求助于納稅養活的政府,而求助于需要再交費并且服務未必可靠的流浪漢,自有其說不出的苦衷。流浪漢自辦公安機構,說明政府法治供給不足。“私人警察的出現,是因為社會上存在著對它有相當大的需求,是由于這種需求如此之大以至于有人敢為這種需求所帶來的巨大好處鋌而走險。更進一步講,私人警察的出現,真真切切地表明了政府沒盡到它的職責。司法是一種制度,警察是制度維護者,私人警察的出現標志著制度的供給嚴重不足。”(注:愈燕:《私人警察和政府職能》,《讀書》,1993年第7期。)私人警察為私人的財產權提供了適當的保護,彌補了政府失靈,從而滿足了社會的需求,這本身是一件好事。不過,由流浪漢組成的私人警察,很難保證其執法行為是公正的、合法的,如不使用監禁、拷打、綁架、恐嚇等非法的手段,因此如果政府能夠按照憲法、法律辦事,不腐敗,嚴格執法,給予市場經濟以充分的法律保護,私人警察就不會有市場。當然,如果政府本身就腐敗無能,處處失靈,人們就會求助于私人警察,甚至是更為惡劣的黑社會。
政府不充分供給法律,其后果顯然很可能是惡劣的。但這也并不意味著,政府一定能夠保證法治的充分供給。實際上,在任何情況下,政府都不可能徹底實現最佳的法律供給。法治建設,需要政府與市場共同的努力,而市場的努力尤其關鍵,而制約政府在立法、執法領域的為所欲為,更是法治的頭等大事。因為為所欲為的強大的國家權力并不能為市場經濟提供適當的法律基礎,而且還破壞市場本身所形成的有利于擴展市場秩序的制度安排。其原因很簡單,政府不可能完全明了市場經濟需要什么法律,由政府來創造法律,很可能只是滿足了政府的需要,而不是市場經濟的真實需要,更何況為所欲為的國家往往為了一己之私創造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法律。“法治不可能僅僅依靠國家創造出來,也不應當依靠國家來創造。無論立法者有何等的智慧或者法律專家有何等淵博的知識,也無論他們可能是如何沒有私利,他們都不可能對中國這個特定社會中秩序的形成、秩序構成條件和復雜的因果關系有完全的、透徹的并且預先的了解;他們所擁有的知識只能是歷史上的或外國的、已經或多少一般化了的知識,這種知識即使是《圣經》,那也意味著它不可能同時又是操作手冊。……法治的唯一源泉和真正的基礎只能是社會生活本身,而不是國家。”(注:朱蘇力:《現代化進程中的中國法治》,《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96—197頁。)
政府對發展的最大貢獻就是為市場制度提供恰當的制度基礎,而最大的損害則是對市場進行任意干預,進行不適當的管制,制約經濟自由,不保護財產權,政府行為本身無規則可循,沒有法制化。不可否認,古代中國有著強大的法律傳統,但是“在中國的傳統中,法律基本上是懲罰和教育的工具,而不是界定和保護權利的工具。”(注:劉軍寧:《市場經濟與有限政府》,《學問中國》,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66頁。)到目前為止,在政府看來,法律往往意味著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保護和界定個人權利的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經濟市場化的道路依然任重道遠,在不能完全指望政府的情況下,依然需要市場力量自身的努力。
三、慎求政府
根據傳統理論,市場不是萬能的,在許多情況下會失靈,政府的作用主要是補充市場失靈,從而糾正因市場失靈而引起的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并因此而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基礎。公益物品、外部效應、自然壟斷、不完全的市場和信息不完整、不對稱,以及收入分配的不公平,這都是市場失靈的表現。補充這些失靈,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就是政府的天責。
本文認為,市場失靈并不是政府一定干預的充分理由。因為說市場會失靈,只是意味著市場不能在理論上充分最優地解決這些問題。實際上,市場本身也能夠有效地解決公益物品的供給、外部效應的內在化、信息不對稱和收入分配不均問題,只是根據福利經濟學的原理來說,它不能保證有效地使供給和消費達到最佳的水平。一些技術變化,很可能改變市場失靈的格局。比如由于技術條件的變化,郵電、電訊業已經可以利用市場機制進行有管制的競爭。而即使亞當·斯密認為政府應當起主導作用的基礎設施問題上,市場機制也已經開始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注:世界銀行:《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為發展提供基礎設施》,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即使在這些場合,政府也只能起補償的作用。何況政府也會失靈,而當政府失靈時,它連市場所起的有效作用都會破壞干凈。因此,政府一定要慎用,而且只有當市場處理顯然失靈,并且政府顯然有效時,方能采取行動。對此,除了上文所說的市場經濟需要基礎條件之外,還有許多方面需要我們重新思考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在這些方面,我們也同樣需要“用足市場,慎求政府”:
首先,在政府與發展之間關系問題上。從事實來看,政府既可能有利于發展,也可能障礙發展,并且很可能使社會倒退。在歷史上,政府促進發展的事例遠比障礙發展的事例稀缺。這說明,政府促進發展是有條件的。事實表明,唯有市場經濟才能促進發展,唯有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才有助于發展,唯有以市場為基礎的發展戰略才真正有效,在這里,政府只能起到輔助的作用。
其次,就公益物品來說,市場的確不能充分地供給國防和治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政府需要壟斷這一領域。市場在公益物品供給上的理論上的失靈,并不意味著市場的徹底無能;政府壟斷國防和治安,也并不意味著政府就能夠有效地提供國防和治安。政府、市場的共同努力,才是解決公益物品有效供給之道。如治安,既需要政府建立警察機構,也需要公民自身確立防身意識,安裝防盜門、鎖等防盜設備,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允許建立公民聯防組織,以及市場化的保安公司等。
第三,就外部效應問題來說,福利經濟學理論認為,在存在外部效應的場合,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充分實現資源的配置效率。在外部經濟場合,市場制度會導致供給不足問題;在外部不經濟場合,市場制度則會導致供給過分的問題。環境污染等就是最為典型的外部效應問題。傳統理論認為,市場在外部效應問題上的失靈,需要政府的充分補充。對此,政府可以采取種種手段,來校正外部效應。但實際表明,政府也是外部效應的根源,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比市場經濟導致的外部效應更為嚴重。政府失靈,在很多情況下比市場失靈的后果更為嚴重。這說明,市場失靈并不意味著政府應該完全壟斷校正外部效應的領域,政府與市場的共同努力,并且在政策上實施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才是校正外部效應問題的正道。
第四,福利經濟學認為,充分的競爭是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保障。市場壟斷不僅會導致靜態效率損失,而且還會導致動態效率損失。這是非常正確的。但是在所有的壟斷中,最嚴重的恰恰是政府壟斷自身。種種以保護市場為名、保護有序競爭為名展開的種種政府管制,實質上都是損害經濟自由、遏制競爭的管制。在此,政府應該盡力取消壟斷,盡量減少對經濟的無理干預,減少政府壟斷。因為所有壟斷中,最可怕的不是市場的壟斷,而是政府的壟斷。基礎設施領域是自然壟斷領域。傳統的觀點認為,政府對此應該進行保護,并對其進行管制,或者干脆就實現國有國營,從而遏制私營企業濫用壟斷地位。即使亞當·斯密的小政府理論也認為,基礎設施是政府的天職。但現代政府實踐表明,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政府對自然壟斷行為的管制、對其實施國有國營,往往導致基礎設施的低效率供給和維持,不能滿足經濟持續發展的需要。對基礎設施進行細分,因地制宜,盡量引入市場機制經營,可能是解決政府壟斷低效率問題的重要補充。
第五,人們往往認為,不平等是不正當的,不平等問題只有政府才能解決。本文認為,不平等與平等都是植根于人性之中的欲求。正是這種欲求,才使得人們有了競爭的壓力,通過努力,尋求差距,從而實現更高水平的平等。市場經濟就是鼓勵個人奮斗,實現不平等或者平等欲求的最佳途徑。它在鼓勵個人奮斗的同時,也實現了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當然,市場競爭的結果,并不能保證每一個人都是成功者,而且市場競爭也不能自動地保護每一個弱者、失敗者。市場競爭的失敗者也是人類的成員,作為人道主義者,我們理應讓他們生活得具有人的尊嚴,理應讓他們度過暫時的難關,重新加入市場競爭。而對于永遠無法參與競爭的弱者來說,人類也應該發揚人道主義的精神,給予適當的救濟。在這些努力的過程中,政府與市場也應該通力合作,政府不可能單獨解決不平等問題。
第六,在集權與分權問題上,本文認為公共決策必須落實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單位上,分權必須優先于集權,不能屈從于當下的問題而輕易訴諸集權,分權可能失靈,但集權更可能失靈,市場經濟的優勢,恰恰是因為任何決策都落實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單位上,在公共領域,也必須訴諸更多的分權,而不是更多的集權。分權有其陷阱,但集權并不見得是填補陷阱的有效辦法,它往往還會產生更大的無效率問題。非集權的制度框架,足以解決分權進程中出現的問題。訴求集權來解決當下的危機,使分權的成果毀于一旦,絕對是短視的做法。
第七,在權力與腐敗問題上,本文認為政府權力具有極強的強制性,這使得它能夠鼓勵人性深處的貪欲,使掌握公共權力的人輕易地跨越理性自利的界限,運用手中的公共權力,損人利己、損公肥私、化公為私。這不僅損害了政府形象,嚴重時還會使政府喪失合法性,從而導致政府崩潰,而且還會扭曲資源的配置,使整個社會陷入零和的搏弈,壓擠市場經濟的空間。對于腐敗,治標的辦法是加強權力,以運動的方式堅決打擊腐敗;治本的辦法是縮小公共空間,實現徹底的市場化,減少公共權力能夠配置的公共資源,盡可能利用市場機制來配置所有的資源,即使必須由公共機構配置的資源,如無線電頻道、排污許可證、學位證書等,也應該引入市場機制,實施有管制的內部市場機制。在有限政府的基礎上,再實施民主政治、實施新聞輿論監督、加強法治建設,加強司法監督,從而在各個方面實現懲腐均衡。
第八,人們往往認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天然代表。本文認為只有充分競爭的市場機制,才能從個人的偏好推導出集體的偏好,才能使公共利益兼容任何個人的利益,不損害任何個人的利益,以個人利益為基礎,為所有個人的利益服務。但是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有一定的邊界的,在許多情況下,我們依然不得不使用非市場的規則來從個人的偏好推導出集體的偏好。與市場規則相比,非市場的選擇規則有種種缺陷,其中最大的缺陷是它無法形成不犧牲任何個人利益的公共利益,在存在投票悖論的情況下,而且還根本不可能從個人偏好推導出集體的偏好。公共選擇的研究表明,任何非市場的選擇規則,都不能滿足阿羅不可能定理所提出的條件,因此投票政治不能替代市場機制。因此,投票政治必須讓位于市場經濟,把整個社會盡可能建立在市場選擇的基礎上,壓縮公共選擇的空間,并針對公共選擇的自我膨脹傾向,對其實施憲政制約。
最后,所有上述問題中,帶有共性的問題是有關信息不完備的問題。在現實世界中,信息是不完備的,是分散的,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并且是不確定的。信息的這些特性,是市場機制優于政府體制的重要原因,因為市場機制能夠更有效地配置有限的信息資源,更有效地開發有限的信息資源。它也是政府難以有效供給公益物品、校正外部效應、限制壟斷、實現平等與效率的優選的原因,也是分權優先于集權的理由,更是權力會導致腐敗的原因,顯然它也是在進行制度設計和選擇時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此外,因為信息不充分、不對稱而引起的不確定性問題,也是市場機制所難以充分解決的。對此,政府實際上也很難有所作為。自然,“用足市場,慎求政府”,也是處理信息問題的重要原則。
翻看歷史,回首往時,我們不難發現,人類社會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在最近一個世紀里,這一發展尤其迅速。如果用比較的眼光,我們也不難發現,不同的國家由于發展截然不同,有的成了發達國家,有的還是發展中國家,而有的國家則依然處于戰火之中,貧窮、饑餓,還在困擾著千千萬萬的當代人。
在這一不平衡的發展進程中,種種因素都起著關鍵的作用,而政府的作用顯然具有決定性的地位。政府既能促進發展,也能夠障礙發展。就如世界銀行的報告所說:“政府對一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這種發展能否持續下去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追求集體目標上,政府對變革的影響、推動和調節方面的潛力是無可比擬的。當這種能力得到良好發揮,該國經濟便蒸蒸日上。但是若情況相反,則發展便會止步不前。”(注:世界銀行:《1997年世界發展報告:變革世界中的政府》,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第155頁。)
如何使政府促進發展而不是障礙發展,這一問題正在迫使人們重新思考政府。有效的政府的確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人民過上更健康、更快樂的生活的必要保障。沒有一個有效的政府,不論是經濟的還是社會的可持續發展都是不可能實現的。但是政府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必要地位,不是作為增長的直接提供者,而是作為合作者、催化劑和促進者而體現出來的,政府應該是有效且有限的,有效政府并不是人民過上更健康、更快樂的生活的充分條件,有限且有效的政府,以市場為基礎的政府,才有可能實現繁榮富強。市場優先于政府,以市場為基礎來界定政府,用足市場,慎求政府,在不得不的情況下,才求諸政府,把有限的政府能力用在最迫切的事務上,這才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的基本原則。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同時也能夠發揮政府的作用,用足市場,也用足政府,從而實現可持續的社會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