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善意規則重構

時間:2022-08-17 05: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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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善意規則重構

一、問題的提出

儒家文化對中國歷史的發展有著深刻影響。“不義而富且貴,于我如浮云”“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論語•里仁》)。中國歷來崇尚以德治國,以理服人。在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中國,出現的一系列新問題,新情況,無不沖擊著古老的善意規范。公安部在2012年將組織打擊“瘦肉精”、“地溝油”犯罪,打擊銷售“病死豬”犯罪和打擊制售假藥犯罪“三大戰役”。那么,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我們應該如何對善意加以理解?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的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2001年中國市場化指數為69%,到2002年和2003年,也分別達72.8%和73.8%,遠遠超過60%的臨界值,毫無疑問,中國已經從總體上屬于一個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既然市場經濟模式并不完全相同,西方的市場經濟模式就以美國,德國和日本為代表而各有不同的特點,那么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當然是獨立存在的。目前,世界上已經有50多個國家成員陸續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

(一)市場經濟的本質及其在中國的建立和發展新古典經濟學亞當•斯密形象地用“看不見的手”的原理來描述市場機制,每個個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進公共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進那種利益。他受一只看不見的手的指導,去盡力達到一個并非他本意想要達到的目的。也并不因為事非出于本意,就對社會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是他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況下更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利益。”這里的“看不見的手”就是指市場機制。在市場機制作用下,每個人都在追求他自私自立的目標的同時,卻自然而然的促進了整個社會的利益。亞當•斯密用“看不見的手”原理,證明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能夠最有效地資源配置。馬克思深刻揭示了資本主義內部運動規律,通過c+v+m=w揭示了剩余價值,“剩余價值以從無生有的全部魅力引誘著資本家。”雖然馬克思的c+v+m=w是為了他的政治研究做理論基礎,但是他卻直接地剖析了資本主義的剝削和壓迫的本質。市場經濟在西方國家得到普遍的發展,主要呈現三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經濟模式為私人經濟占絕對主導,國有經濟比重小,私人資本集中程度高,壟斷性強。市場自發調節作用很大,國家干預少。勞動力市場的自由開放程度高,流動性大。以德國為代表的市場經濟模式為,混合經濟體制特征明顯,注重市場機制與國家調控的結合,強調社會保障。以日本為代表的市場經濟模式為,在強調自由競爭的同時特別強化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鼓勵員工參與企業事務,培養員工對企業的責任和忠誠。雖然同為西方現代市場經濟,卻各自有著不同的特點。鄧小平同志對中國的市場經濟的提出有著重大的歷史意義。1984年十二屆三中全會上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改革經濟體制的決定》,這個決定指出,社會主義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商品經濟,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沒有必然聯系,那么社會主義發展商品經濟也是可行的。文件中公開提出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作為改革的目標模式。1992年在鄧小平南巡講話時公開使用這一概念,十四大明確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1992年至今,已經過去了整整2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工作至今還在進行。這20年中,中國國民經濟迅速增長,生產力水平迅速提高。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開始建立和不斷變革,政府職能改革不斷推進,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環境不斷完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并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效果。2001年加入了WTO標志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開始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同。

(二)傳統民法中善意規范的理論基礎

1.善意的含義和起源善意,康德稱之為“善良意志”。關于善惡的標準,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不同階段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般認為善意起源于羅馬法中的取得時效制度,《十二表法》第6表第3條規定,使用土地的取得實效為兩年,其他對象為一年,不問其使用是否有正當名義,以及是否出于善意,期滿即可不受原所有人的追訴。而至帝政時期,羅馬法已明確規定占有人的善意為取得時效適用的必要條件,并且推定一切占有人都是善意的,對善意的證明應由對方舉證。就羅馬法的取得實效制度而言,其產生主要服務于兩個目的:第一,彌補在物的轉移方式方面出現的缺陷(比如對要式物實行讓渡),第二,彌補讓與人在權利方面的缺陷(比如讓與人不是所有人)。善意制度也適用于此。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作為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促進效率的善意制度,傳承了羅馬法的基本理念,為近代各國民事立法所采用,但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用法律形式明文規定善意的概念。善意之概念在學界并沒有達成一致,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學者對其的理解不一。在民法學,對善意判斷分為兩種情形:一為消極觀念說,即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一為積極觀念說,即行為人動機純正,沒有損人利己的不法或不正當的主觀狀態。在不同情況下,對于善意的表述應該結合消極觀念和積極觀念共同闡釋,并且會根據具體制度的不同加以區分。在善意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到三方乃至多方利益時,其表述應為消極觀念的的善意,即不知或者不應當知道相對行為或者事件的真實性的主觀狀態,比如表見和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首先,在此場合中存在原權利人A,中間行為人(如無權人或無處分權人)B,和善意行為人C,三種利益方,對于善意行為人C來說,其主觀狀態只能是不知或不應知道,不存在動機純正、沒有損人利己的不法主觀狀態。不存在損人利己主觀狀態的前提是善意行為人知道他方利益(A)的存在,并且自己的某種行為會導致他方利益受損,只有這樣善意行為人C才能實施更為趨利避害的行為。而在原始狀態下,A與C必有一方權利受損,否則就不會產生糾紛,而善意制度更多保護的是善意行為人的權利,故在此制度下原權利人的權利受損。既然行為人在行為時已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利益受損,那么即便其“趨利避害”,不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但其行為仍然會導致他人受損(否則就無善意行為保護的道理,如上述),在這種情況不能稱之為善意行為。用另一種角度思考,實質上消極觀念的善意,已經包含了行為人不想損害他人利益的主觀態度。其次,在涉及多方利益的場合,仍然會存在最初的A,B,C三者的利益狀態,不管是三種行為人中的哪一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到其他人,都會出現兩種局面,要么重回善意制度規范的范圍,要么成立另一個完整的與此無關的交易行為。故在此情況下也應表述為不知或不應知道這一消極觀念說。在善意行為人的行為僅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善意行為人主動地為一定的行為涉及到對方利益時,應表述為積極觀念的善意,如甲委托乙看管房屋,甲是明知乙對房屋所擁有的權利,但由于房屋漏水等缺陷,甲為必要的修繕,此時甲并沒有侵犯乙的權利或者訛詐乙的主觀狀態,即為善意,所以甲可以向乙主張房屋的修繕費用,以維護其由于善意行為的花費。

2.善意規范與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時效是時效制度中的一種,又稱時效取得制度,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占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的法律制度。取得時效制度與善意制度密切相關,這不僅體現在取得時效制度作為善意制度的起源而存在,并且在某些具體的善意制度中(如善意取得制度)是以取得時效為理論基礎的。法國、意大利學者倡導取得時效說為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認為由于即時時效或者瞬間時效的作用,讓善意受讓人能夠從此前對受讓標的物的無權利狀態變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法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都把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在了時效制度里。日本民法第162條:以所有的意思,10年間平穩而公然地占有他人的不動產者,如果其占有之始系善意且無過失,則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陳華彬學者認為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無論如何都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兩種制度。時效制度并不以占有人的善意為構成要素,占有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無須為善意。關于這一點,各國立法未盡一致,德國、瑞士與法國民法均采肯定態度,即要求占有人的善意,而日本與中國臺灣民法則采否定態度。時效制度是以時間和時間的經過為其構成要素的,占有人是否有善意與能否取得標的物無關,相對應的,取得時效制度中并沒有時間的規定和限制,它僅與當事人善意、對價和交付合法有關,故取得時效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并無摻連。

3.善意規范和過失過錯是行為本位立法的產物,在本質上是行為人的一種可歸責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過錯的其中一種。在傳統民法上,過失被分為三種:重大過失,指行為欠缺一般人具有的最低注意義務: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欠缺一般知識、經驗人處理實務時所用的注意,即違反“善良管理人”義務;輕微過失則是指缺少極謹慎、勤勉和精細的注意。對于過錯對善意行為結果的影響或者定性,學說的解釋不盡一致。以善意取得為例:一是不知然與人無讓與的權利,是否處于過失,在所不問;二是指不知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是否處于過失,固非所問,但依客觀情勢,在交易經驗上一般人皆可認定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者,應認為為惡意,如德國民法第932條的規定;在英美法中認為真誠實施的行為,即使是疏忽實施的,也屬于善意行為。善意并不以無過失為必要,但善意行為人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此為中國臺灣學者之通說。若不附加給行為人以一定的注意義務,無論行為人有無過失皆可以使其獲得從前未得到的權利,這不僅給原所有人的權利造成損害,而且會造成善意行為人濫用其善意權利,違背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并且與保護交易的安全與效率背道而馳。如在表見中,無代表權人持有單位印章,可以此認為相對人相信其有權,但如果將單位印章換成單位負責人的名章,則不能認定成立表見,這就需要相對人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否則其處于“善意”的行為就不能被表見制度所保護。在一般情況下推定行為人為善意,并不要求行為人完全無過失,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仍可為善意,但要求善意行為人負有一般注意義務,這符合羅馬法中的善良家父規則,并且兼顧了原所有人的權利和善意行為人的權利,保護了交易安全和公平,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4.善意制度和公示、公信原則公示、公信原則是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對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而公信原則是以公示原則為基礎發展而來,所以公示和公信原則與善意的保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變動通常必須伴隨著從外界可認識的某種表象(例如登記、登錄、占有、標示)。現代國家的物權法賦予不動產的表象為登記,而不動產的表象為交付。物權具有排他性,故物權的變動也會產生排他性的效果,正是因為公示原則將物權的變動表象化,使得第三人明確標的物的現時狀態,才能做出與此相應的交易行為,以避免不測的損害,這也正是善意取得的相對人所為善意行為的善意基礎,公示原則的出現使得現代法律更易達到保護市場交易安全和效率的目的。公信原則是指對于信賴令人推測物權存在的外觀表象(登記、登錄、占有等)的信賴人,即使在該外觀表象并不伴隨著實質性權利而為空虛存在的情況下,也必須保護該信賴的原則。公信原則遲于公示原則而發展,并且首先在動產物權中完成。在羅馬法中動產貫徹的是“任何人不得已大于自己所有之權利讓與他人”的原則,所以無公信原則一說;而在日耳曼上卻實行了“當所有人任意讓與他人占有其物是,則只能對該他人請求返還”,也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原則,但對于盜竊物和遺失物而言,則是該原則的例外。公信原則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善意取得的相對人據其對于公示內容的信賴而生善意,是善意取得相對人權利得以保護的依據。

(三)在市場經濟下對善意規范之重新解構商品經濟是民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作為在現代商品經濟表現形式的市場經濟下,民法是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絕不是公民個人為了追求私利而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顧。正如恩格斯所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階段,產生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法對經濟的維護體現為使經濟活動擺脫偶然性和任意性而獲得穩定性和連續性。誠實信用原則和善意規范在任何時候都不會過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通過市場機制和社會倫理規范,法律體系來保證經濟活動的公平,正義和理性。而不是與其相背離。從而實現公平與正義,秩序與效率。善法應當是事先按一定的標準確定什么樣的要求,期待,行為或利益是正當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是值得肯定和保護的。相反則是予以禁止和取締的。給人們以合理的預期,而不至于無所適從。“每一既定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為利益。”“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與他們的利益有關。”既然利益的追求有助于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的發展,法律承認正當合法的利益使之成為一種權利,確保人們為正當合理的利益而奮斗的權利。與此同時以誠信為核心的善意,和以善意為體現的誠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邊有了生長價值。善意規范應包含在誠實信用原則之內。誠實信用原則既是貫穿民法領域的基本原則,其覆蓋面之廣是善意規范不能達到的,誠實信用原則貫穿市場交易的始終,從財產的歸屬到財產的流轉都必須以誠實信用為準則,而善意規范只能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一方面,它既不能與誠實信用原則等同,也不能獨立于誠信原則而單獨存在。例如在特殊情形下,僅注重行為人之善意而忽略相對人只主觀心理狀態,亦有可能與誠信原則相悖。盡管善意規范應為誠信原則的當然組成,但并不意味著善意規范應被誠實信用原則所取代,善意規范仍然有其內在的存在價值。民法是調整市民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其目標之一就是追求市民社會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所要保護的財產安全就是保護財產歸屬關系的靜的安全和保護財產流轉關系的動的安全。善意規范是為了達到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的目的,在動的安全和靜的安全相悖時,進行法律的價值判斷,選擇更適于經濟發展、穩定市場交易秩序的一方,即犧牲了靜的安全保護了動的安全。法律所達到的一種效果是價值分析的同化,若善意規范被誠信原則所取代,由于誠實信用原則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并不能使民事糾紛的解決達到一致的價值效果,這便體現了法律的不穩定性。同時,規則是建立在原則之下的,在二者統一時,規則優先適用,這是實現法的效率的體現。所以善意制度便有了其存在的價值,生長在誠信原則之下,而不被誠信原則所取代。誠實信用原則對善意規范的完善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如上所述,誠信原則貫穿民法始終,善意規范是誠信原則的組成,其效力低于誠信原則。固應該用誠信原則作為善意規范的適當補充,將善意規范加以完善,如在二者相悖時,應排除善意規范的適用;如難以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善意時,法官則應發揮其應有的自由裁量權,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外部表象加以分析判斷。民法作為調整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在民事主體相互交往的過程中,要堅持以善意為本,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交往的過程中誠實不欺,恪守諾言,在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下滿足自己的利益。

二、結束語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中國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各種與善意規范和誠實信用原則不相容的社會現象,這是作為社會轉型期和中國改革發展之路所不可避免的。只有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加強民事主體的自身修養以及傳統道德素養,進一步發揮善意規范和誠實信用原則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種社會矛盾。成為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政策,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堅強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