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環境中改進價格監管
時間:2022-08-17 05: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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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管理是政府依據價格法律法規對社會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等經濟活動中發生的價格關系,以及對價格的制定、調整和執行所進行的組織、指導、協調、調控、干預和監督檢查的行為。價格管理的“理”是規則和制度;管理的“管”是規則和制度的制定和運行。價格管理工作關系著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經濟環境發生顯著變化的背景下,很有必要探索價格管理改良之策。本文擬分析經濟環境變化和現行價格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良的意見建議。
一、經濟環境的顯著變化使價格管理面臨新形勢和新要求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增長,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的10年間,我國實行以開放促進改革的思路,經濟環境、社會結構均發生了顯著變化,特別是我國結束了短缺經濟時代,這些新情況對價格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市場化水平顯著提高,行政手段不宜作為價格管理的常規手段中國經濟改革的方向是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經濟體制,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這就需要價格信號能夠反映資源供求關系,客觀上需要價格形成機制的市場化。從商品價格來看,絕大部分商品的價格已經放開,價格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斷增強。1978年我國在農副產品收購總額、生產資料銷售收入總額和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政府定價的比重分別占到92%、100%和97%。1998年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管理的價格(包括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已經由1978年的1336種(類)減少為58種(類)。近幾年來,列入中央政府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只有13類,主要集中在壟斷行業以及一些與國計民生關系重大的少數重要商品和服務上。截至2007年底,市場調節價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中占95.6%,在生產資料銷售總額中占92.4%;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所對應的比重分別只占4.4%、7.6%。這種情況要求價格管理工作由依靠行政命令轉向經濟手段,收縮價格管理的范圍,提高管理質量。
(二)經濟國際化程度明顯加深,價格管理需要考慮國內外的價格因素1978年之前,國內市場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的聯系是切斷的,進口商品的國內銷售價格和出口商品的國內外貿收購(出廠)價格主要是考慮與國內同類商品的比價關系和政策需要單獨制定的,與國外價格脫鉤,但隨后逐漸實現了國內市場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在形成機制上的基本銜接。2001年底,我國加入了WTO,參與全球經濟一體化進入了新階段。“十五”和“十一五”期間,國際貿易額迅速增長,貿易依存度顯著提高,實現了由封閉型經濟到開放型經濟的轉變。中國彩色電視、洗衣機、冰箱等70多種工業品的產量和出口量居世界第一位,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從1978年的206億美元躍升至2010年的29740億美元,年均增長16.8%,連續兩年成為世界貨物貿易第一出口大國和第二進口大國。在中國經濟全面融入世界經濟的時期,價格管理工作不僅要調整國內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還要考慮到國際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影響。重要的一點是,“入世”之后要求價格管理體制與發達國家規則接軌,需要有一部面向“后WTO時代的《價格法》”。
(三)第三產業加快發展,對服務的價格管理需要加強近十多年來,我國第三產業發展加快,服務業門類齊全,生產性服務業和生活服務業均取得了長足進步。數據顯示:我國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從1978年的23.9%提高到2009年的43.4%,第三產業就業人口比重從1978年的12.1%提高到2009年的34.1%。與此同時,服務業的價格管理工作也引起了各方的關注,例如,2000年浙江大學百名教授狀告杭州電信“超短時話費”事件、2008年3月發生的鄭州天價理發案均引起社會關注;再如,云南省統計局、云南省改善投資環境投訴辦公室的“2009年云南省十大服務行業公眾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公眾對服務行業的價格最不滿意,對供電業提供的服務評價最高,對供油業評價最低;又如,各地區物業管理費收取中的矛盾不斷。這些事實說明,服務業的價格監督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加強。隨著經濟發展,服務業還將繼續加快發展,這要求全面謀劃服務業價格管理工作。
(四)社會結構顯著變化,價格管理需要關注各個階層的利益訴求經濟結構的變化必然帶來社會結構的更新,主要有三大變化需要注意。一是行業組織的擴張。行業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組織不斷增多,它們是同行業、同地區企業的組織,有著自律的要求,但是完全依靠自律是不實際的。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同行中人甚至為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在一起,但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物價。”行業協會可能犧牲其他人的利益而過分維護自己成員的利益,由以從業者為基礎的組織蛻變為關系密切的俱樂部或卡特爾,它們通過“價格同盟”、“聯手操縱”等形式獲取暴利。例如,自2007年7月26日開始,十多家市場覆蓋率達到95%以上的方便面知名企業統一調價。據媒體報道,這么多企業“步調一致”的調價是由世界方便面協會中國分會統一調控的結果。二是十大階層的形成。根據社會學家的研究,目前中國社會有十大階層:國家與社會管理者,經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專業技術人員,辦事人員,個體工商戶,商業服務業員工,產業工人,農業勞動者,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他們的經濟實力、利益訴求、知識水平均不相同,這種社會結構對價格變動的反應不一,要求政府在價格管理時必須充分考慮到社會各個階層的意見、要求和承受力。三是網民群體的壯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1年7月19日的第28次全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國網民規模已經達到4.85億,2011年年底將超過5億,互聯網普及率達到36.2%。2011年上半年,中國微博用戶數量從6311萬快速增長到1.95億。網民經常在網絡上發出對各地價格聽證會聽證結果的質疑之聲,這些呼聲對規范聽證程序、信息公開和價格執法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五)依法行政要求逐漸提高,價格執法工作需要繼續規范化隨著依法治國理念的深入人心,社會上對依法行政要求和監督正在逐步加強,這為依法治價提供了機遇,指明了努力方向。2004年7月1日,被總理稱為“行政機關自我革命”的《行政許可法》開始實施,它不僅改變著行政管理者的理念,改變著現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也改善著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我國在價格管理方面已經形成了以《價格法》為核心的價格法律體系,《價格法》頒布實施以來,國家陸續制定實施了40多個與《價格法》相配套的價格法規、規章。截至2007年底,各地制定出臺了地方性價格法規30多部,地方價格規章50多個,基本實現了價格工作有法可依。但是依法治價工作還有很漫長的道路要走,規范化執法水平還需要繼續鞏固提高。
(六)商品交易方式由“三現”轉向虛擬,要求執法工作提高技術水平和監管專業化以往的交易形式主要是現場、現金、現貨為特點的“三現”交易,如今交易方式正在向非人格化交易轉變,虛擬環境中的交易增多,這以互聯網企業最為典型。2010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4.8萬億元,2013年有望突破10萬億元,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已超過25000家。2010年,淘寶網平均每分鐘售出4.8萬件商品。在這樣的背景下,價格執法監督管理工作必須在執法手段、監管形式等方面做出變革。此外,價格信息監測、預警系統建設滯后,價格信息公布不夠及時,價格執法中的不規范等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價格管理工作質量。
二、現行價格管理方式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努力,特別是1998年《價格法》開始實施以來,我國的價格管理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同時,價格管理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要求有一定差距,至少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價格管理的目標需要新定位我們幾十年來追求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目標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但是我們沒有注意到商品和要素的比價關系合理這個前提。我認為,在商品和要素價格比價關系未能調整到合理水平之前,價格管理總是強調“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是不恰當的。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價格管理的主要目標是通過調整商品、要素的比價關系,促進資源高效配置,實現帕累托改進。價格管理的另一個目標是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簡單地講保持價格總水平的穩定顯然不當,更不應以此來遏制價格調整。
(二)《價格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自身存在不足《價格法》是價格管理的母法,但這部法律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前實施的,還存在與WTO規則不一致的地方,如“實行價格保護”。該法對價格歧視、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牟取暴利的規定模糊或者不足,實施難度很大。其他配套法規也存在類似問題,這些不能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條文需要修改完善。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何加強放開價格商品的監管、解決企業低價競爭乃至傾銷、定價權限過于集中、價格干預程序過于復雜等問題。
(三)價格管理中對服務業管理不足這一方面問題比較多,既是由于服務業發展迅速,一些服務業屬于行政壟斷行業管理難度大,很多價格問題背后是合同糾紛、欺詐、假冒偽劣等價格主管部門無法單獨行使職權的問題等,但價格問題必然和管理服務跟不上有關。現行的價格管理主要側重于定價管理,對價格違法行為查處的主動性不夠、積極性不高,很多情況下是不告不理。在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方面,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商業銀行執行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方面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現狀,未能及時體現銀行業的實際成本變化和業務發展情況。例如,我國商業銀行基本結算類收費標準仍執行1997年頒布的《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價格水平,欺詐部分產品和服務的收費甚至還在沿用1988年的有關規定。同時,價格管理部門對價格違法的處罰力度不夠,威懾力不強。
(四)價格執法體制和方式不科學在維持價格市場秩序方面,行業管理部門和物價部門都有執法權,這樣在理論上可以齊抓共管,實際上也可以在領導的協調下實現這一目標,但多數情況下由于部門利益造成推諉扯皮或者搶著管。現有的執法方式仍未擺脫運動式的執法辦案,來臨時如狂風暴雨,散去時如雨過天晴,效果難以持續。
(五)政府價格行為亟待規范政府的價格行為包括政府定價和政府管價兩個方面。其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政府在制定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時,由于信息不對稱,成本監審工作的客觀性、獨立性受到一定影響,服務價格決策的作用還較弱等;二是政府定價的透明、公正還有待提高;三是府管理價格職能的轉換還沒有完成;四是對企業價格行為存在不當干預的同時,對企業不當價格行為處理不力,引起企業和居民不滿。
(六)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價格管理體制和價格調控機制、相應的有效的組織保障和宏觀調控體系有待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宏觀調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透明度需要提高;對付新時期發生的通貨膨脹還缺乏有效的措施;資源性產品價格管理制度的支持系統尚待建立:如科學合理的資源使用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資源產業管理制度、激勵節約使用資源的制度和懲罰浪費的制度;防止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影響物價總水平的資源價格與稅費聯動的宏觀調控機制;培育資源性產品市場,制定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自然資源價值的核算制度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度等。
三、改良價格管理工作的建議
在新的歷史時期,價格管理工作的任務很繁重。在新的經濟環境中,改良價格管理工作,需要做的工作很多,理論界也有不少研究,如“價格管理的現狀和進一步發揮價格杠桿作用研究”課題組提出了“明確政府管理價格定位,轉換政府管理價格職能”、“實行立法為先導的原則,加快價格法律法規建設,完善價格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改革價格管理機構”的觀點。在筆者看來,改良價格管理工作至少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價格管理法律法規加強價格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鑄就價格法律之劍,根據WTO規則、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的時代主題修改完善《價格法》和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法規。有必要建議對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遏制價格欺詐等惡性違法行為。建立國內市場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機制。既要順應經濟全球化潮流,使國內市場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互動,又要防止國際市場價格變動對國內市場價格的沖擊。
(二)加大對服務業價格的管理力度與人民生活關系密切的服務價格,應該逐步制定出國家或省市區成本參考標準,作為管理的參考依據。在這方面有三點需要注意:首先,完善成本項目構成,將正常、合理的項目列入成本;其次,明確成本標準參數的有效時間(成本參數每3年都應該實事求是地進行變更,一般可在3年年底修訂);再次,成本標準水平要按照企業或單位的類型、登記、規模等因素分類確定,使之與實際情況及價格工作需要相符。
(三)完善政府定價機制和價格調控監管機制1.進一步調整政府定價的范圍,放開可由市場競爭形成的產品服務價格,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2.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審法制建設。對關系人民生活和生產發展的重要商品的社會平均成本(如普通商品住宅成本)進行調查,并向社會公布,克服消費者與生產者的信息不對稱。3.改革政府定價方法。完善資源、環境、生態價格構成和科技產品價格構成。4.健全社會對政府價格決策的監督機制。5.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嚴厲打擊價格壟斷、不正當價格競爭等違法行為。6.改進價格總水平調控方法和健全價格異常波動應急機制。7.盡快編制出臺城鎮低收入群體生活價格指數。
(四)優化價格執法體制和方式體制上,可在國家層面設立物價管理委員會,協調價格管理工作,在價格問題不斷觸動國人神經的今天,這種思路值得認真考慮。在省級層面,可以由省領導定期協調價格執法工作,處理好工商物價執法中的問題,盡量形成執法合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綜合執法機構,綜合工商、物價、質量價格執法權限,實現一個部門執法。在方式上,改變運動戰為持久戰,主動地、有步驟地針對熱點問題進行監督執法,執法嚴格、依法處罰。
(五)借鑒國外一些經驗做法價格管理無國界,健全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管理手段可為我所用。在價格管理中可以借鑒法國“合同性手段”,價格管理部門以平等的法律地位與大企業或企業集團、行業簽訂“穩定合同”、“綱領性合同”、“反漲價合同”、“有控制的難度綱領協議”,以合同規范雙方行為。在商業銀行服務收費方面,可將目前的政府定價變為政府指導價,使商業銀行在繼續承擔相關社會責任、對廣大公眾普遍適用的基本結算項目實行低價政策的同時,充分考慮我國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實際成本及個人和單位的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政府指導價浮動范圍,以便促進市場競爭和服務升級。此外,還需在價格監測預警系統和機制建設、價格信息和價格執法處罰信息公開等方面努力,增強價格管理的預見性,提高價格管理工作透明度,擴大價格工作社會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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