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環經濟視野下環境審計探索

時間:2022-05-11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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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環經濟視野下環境審計探索

“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是我國“十一五”“、十二五”規劃提出的重大發展戰略,審計署提出“貫徹落實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切實發揮審計保障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因此,探索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將為我國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以及環境治理和環境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有意義的指導和借鑒。

一、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的基本理論

(一)環境審計產生的理論基礎審計的基本職能是對受托經濟責任進行監督。傳統的審計主要涉及經濟活動,現代審計則既涉及經濟活動還深入到社會領域,這引起審計職能的必然擴大。在人類活動發展的過程中企業受托責任的范圍正不斷擴大,在受托經濟責任的基礎上已經向社會、自然環境等多個領域延伸,而這些領域均有充分獲取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需求。此外,現代審計的職能已經遠遠超出了監督職能的范疇,評價、鑒證、管理、服務等多種職能,日益成為現代審計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承擔自然環境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鑒證,加強自然環境保護、管理,為環境信息需求者提供環境信息服務,必然對傳統審計提出更具體、更專業的要求,環境審計的產生成為必然。環境審計是在傳統審計領域中開辟的新領域,是審計學科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環境審計的產生基礎與傳統審計的產生基礎有相同的部分即均源于受托責任。但鑒于環境資源具有社會公眾共有性,其所有權的共有性這一特征決定了環境資源特殊的委托受托責任關系。在經濟社會中由于企業是環境資源的主要使用者,企業便應當承擔環境保護的受托責任,但由于企業經濟人的本性使其為了追逐利潤而任意使用多種環境資源,并且不用付出相應的代價,從而造成了環境的破壞和日益惡化,而社會公眾卻成為其重要受害人,社會公眾便開始尋求人并委托其來進行環境監督與管理。于是,受托責任擴展到環境領域便形成了受托環境責任,而這種受托環境責任履行監督與管理又與人類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可持續發展下的受托環境責任”是環境審計產生的理論基礎。

(二)循環經濟的內涵及原則戰后在西方發達國家興起的環境保護運動促成了循環經濟理念的發展,由于各國發展循環經濟的具體背景不同,對循環經濟的內涵理解也呈現出多樣性和差異化。在我國“,循環經濟”一詞出現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很多學者、組織機構從不同角度對其作了多種界定?!堆h經濟促進法》中指出“,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再利用,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產品或者經修復、翻新、再制造后繼續作為產品使用,或者將廢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在廢物再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保障生產安全,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防止產生再次污染?!?/p>

(三)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內涵圍繞什么是環境審計這一概念,國內外相關組織機構、審計學者與實際工作者發表了多種看法,在此以美國環保署和國際商會的觀點做簡要介紹。美國環保署(EPA)認為“,環境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或其它法定機構對適用于環境要求的有關業務經營及活動所進行的系統的、有證據的、定期的、客觀的檢查”。國際商會(ICC)認為“,環境審計是環境管理的工具,它是對與環境有關的組織、管理和設備等業績進行系統地、有說服力地、客觀地估價,并通過有助于環境管理和控制、有助于對公司有關環境規范方面的政策鑒證等手段,來達到保護環境的目標”。長期以來環境破壞末端治理是環境保護的傳統思路,但循環經濟突破了這種狹隘的觀念,拓寬了環境治理的視野,使環境保護向前延伸到了經濟運行機制的層面,是新型的經濟發展方式。因此,基于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應體現循環經濟這一突破,環境審計范圍也不能再局限于經濟活動結果的審計,而是向前延伸到經濟運行機制層面的審計。其一,按照循環經濟發展模式的要求運用環境審計手段分析企業的經濟運行模式,在源頭上控制將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其二,運用環境審計手段開展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和經營結果的定量、定性分析,并對企業一定經營期間的環境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環境管理內部控制以及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做出客觀評價;其三,向委托人提供基于循環經濟理念的審計報告。由此可知,循環經濟下的環境審計是指為了確??沙掷m發展下受托環境責任的履行,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等采用科學的方法,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等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在發展循環經濟、履行受托環境責任過程及環境活動產生影響的經濟事項和經濟結果所進行的檢查、監督、鑒證、評價、報告等的環境管理活動。

二、循環經濟下環境審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一)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必要性我國在“十一五”規劃中就曾提出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十二五”規劃中再次提出“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減量化優先,以提高資源產出效率為目標,推進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循環經濟發展,加快構建覆蓋全社會的資源循環利用體系?!碑斍鞍l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已經是社會各界的共識,其中極為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開展環境審計工作,通過開展環境審計,可以對企業環境管理系統以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合規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使之達到管理有效、控制得當,以提高經濟效益并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

(二)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可行性首先,從理論上講,循環經濟與環境審計之間的天然聯系為循環經濟下實施環境審計提供了可行性。發展循環經濟能夠節約有限的資源,使生產的發展與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并重,這種經濟發展方式不僅強調降低資源的消耗和廢棄物的排放,更注重資源的再利用與再循環的循環使用,同時強調投入產出比,以使經濟、社會、環境整體總效益最大化使人類走可持續發展之路。而通過環境審計,揭示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無效、低效行為,促使被審計單位承擔環境責任,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發展循環經濟開展環境審計都是為了使企業擺脫傳統粗放的經濟運行方式,大力發展新型的集約化、綠色化、科學化、可持續化的發展模式,承擔起受托環境責任。循環經濟發展是環境審計開展的必要前提,環境審計是推進循環經濟運行方式的有利手段和可行方式,發展循環經濟與開展環境審計之間存在著一種必然的關系。一方面,受托環境責任要求企業應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發展循環經濟要求開展環境審計;另一方面,環境審計又能反過來檢驗企業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對于企業更好地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環境起到監督與制約的作用,從而使受托環境責任得到有效履行。因此在循環經濟運行方式下開展環境審計具有理論的可行性。其次,從政策法規上講,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逐漸意識到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及深遠意義,逐步制訂了多層次的資源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并且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標準體系。目前,我國組織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制定了循環經濟促進法;在物權法、刑法修正案及其他有關法律中也針對環境保護作出了新的規定;開展了水、大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和清潔生產等環保相關法律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國務院頒布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等8項環境保護行政法規;出臺脫硫電價、綠色信貸、綠色證券等一系列政策,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生態補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試點。并且,截至到2011年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已經初步建立,現行標準已達1300項。另外,目前我國已有多個審計法規、條例,如《審計法》、《中國審計法規》、《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內部審計暫行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為循環經濟視角下實施環境審計提供了依據上的可行性。再者,從機構設置及社會宣傳上講,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具有組織、意識上的可行性。目前環境審計在我國雖然還是起步階段,但相關各方一直都致力于環境審計的宣傳與執行。我國于1983年正式成立審計署,1983年到1997年在審計署開展的審計項目中已經涉及到了一些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事項。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于1992年通過了《21世紀議程》,我國政府于1994年3月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即《中國21世紀議程》,并明確提出“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環境保護,包括水、土等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還包括生物多樣性保護,防治土地荒漠化,防災減災等”。

這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開啟了環境審計意識上的可行性;1995年,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開羅會議上,中國審計署在提交的會議論文中對環境審計的作用和責任、環境審計的技術和方法,進行了具體闡述;1997年,中國審計學會在《審計研究》期刊上,舉辦環境審計研究專題,得到有關人員的大力支持;1998年,我國審計署成立了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司,明確了環境審計的職能,這標志著我國環境審計新階段的開始;2002年,中國審計學會再次召開環境審計研討會,這充分說明了環境審計日益被重視;2008年,審計署《2008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將環境審計的實施提到了日程上來,并且引起了理論界對于環境審計研究的重視,形成了一定的社會輿論,奠定了循環經濟下開展環境審計的組織、宣傳基礎。

三、循環經濟視角下環境審計的實施策略

(一)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策略環境審計目前在我國還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相關理論、方法等還有待進一步的完善,應該把制定環境審計的法規體系、增加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拓寬環境審計的實施領域、創新環境審計的方式方法作為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的重點。

第一,制訂環境審計的法規體系,明確環境審計政策法規依據。我國已經制訂了一些與環境審計相關的政策以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目前還沒有用于直接指導環境審計的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現有國家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準則等審計規范不能對因環境問題引起的環境事項審計發揮應有的指導作用,而目前還沒有專門制定環境審計的規范。因此,應盡快研究環境審計立法、制定具體的環境審計準則,以確立法律的權威性,統一環境審計的評價依據,減少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

第二,增加環境審計的實施主體,開展內外部全方位審計。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是我國審計領域的三大審計主體,但目前在我國環境審計領域政府環境審計卻是最大的主體,就其審計范圍來看也主要是由政府審計部門實施的外部環境審計,較少涉及企業及其他微觀主體的自身內部環境審計,而由注冊會計師開展的民間審計也受到很大限制。伴隨著我國循環經濟運行方式的深入推進,重視審計環境系統以及評估環境風險是環境管理發展的趨勢,微觀企業自愿式環境審計必將提上日程,環境審計必然由外部強制式審計發展為強制式審計與自愿式審計相結合,企業微觀層面的內部環境審計必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企業環境問題將會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長期財務安全,民間審計的第三方身份能為企業環境審計提供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注冊會計師介入環境審計與報告活動成為一種必然和可能。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民間審計組織應三方協調開展環境審計,互為補充,將能全方位、分層次地審查和評價被審單位環境保護、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環境保護和治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

第三,擴大環境審計的內容,拓寬環境審計實施領域。在以政府環境審計為主的當前,環境法規的遵循性和財務報表中環境事項的處理和披露是環境審計的主要內容。在循環經濟逐步落實的過程中及環境審計實務進一步發展的背景下環境審計的內容必將得到進一步擴大,環境審計實施領域也將大大拓展。環境審計的內容至少應該擴大到企業清潔生產審計、企業環境責任審計、企業環境績效審計、企業環境財務審計、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審計、企業碳排放審計、企業環境管理體系審計、政府生態環境建設審計、政府環境績效審計、財務和政府環境責任審計等。環境審計的領域就目前來看至少應涉及到土地資源和水環境審計、大氣污染防治、森林資源、礦產資源、土壤污染防治、生態環境建設、海洋資源、固體廢物和生物多樣性等領域。并且隨著循環經濟及環境審計的進一步發展,環境審計的內容及審計領域也必將會有更多的新增和擴充。

第四,探索環境審計的審計模式,創新環境審計的方式方法。我國環境審計在審計方式方法理論研究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針對政府審計,缺乏系統性,與環境學科的融合也不夠,尚未打破傳統審計研究框架,難以取得適應環境審計實務開展的突破性進展。實務方面,目前的環境審計實務,多采用項目為導向、以資金審計為重點的審計模式,沒有突出區域環境審計的整體效應,難以適應逐步拓展的環境審計領域的需要。因此新型的、遵循環境領域自然規律、符合環境審計特點的審計模式的探索及環境審計方式方法的創新,已成為目前環境審計發展的瓶頸。對此,基于循環經濟視角下的環境審計一要積極開展合作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尤其是上級審計機關要根據環境保護跨行政區域的特點,積極組織相關審計機關和協調相關主管部門,對水、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建設等共同關注的區(流)域性生態環境事項,通過平行或聯合審計的方式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并建立協商機制,加強審計情況的協調、溝通與交流,共同研究和探討解決問題的措施與辦法;二要積極開展跟蹤審計,各級審計機關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資源開發利用和環保工程項目、重大資源環境管理政策措施和戰略規劃等(如國家大江大河及湖泊治理規劃、退耕還林工程和節能減排政策執行),要積極試行跟蹤審計和審計調查;三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與方法,如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和環境質量監測技術、排污費核定和污染物減排核算辦法、環境統計信息系統、排污費征收管理系統和污水處理信息系統等。

(二)環境審計外部保障措施建設策略循環經濟視角下環境審計的實施除考慮環境審計自身體系建設外,還應考慮環境審計外部保障措施建設。

第一,加快環境會計的實施,規范環境審計的信息載體。環境會計能對企業一定時期的環境效益進行確認和計量并向信息需求者提供環境信息,而在我國目前環境會計的發展有很大的局限性,對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指標均未披露,現有會計報表提供的是經濟效益指標,對開展環境審計所需資料現行會計還無法提供。針對目前的現狀,首先應盡快制定便于環境信息披露的環境會計準則和基本核算體系,再者規范環境信息披露形式,不能僅局限于目前的環境報告書。另外,還要加強環境保護系統的管理以及相關資料的管理,保證環保管理系統高效、及時運轉,確保環保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規范環境審計的信息載體。

第二,加快環境審計的宣傳,提高環境審計的社會輿論。我國已就環境審計開展了系列的宣傳工作,但與一些環境審計開展較好的國家相比,我國環境保護和環境審計的意識還比較薄弱,為了進一步提升我國環境審計的質量,提高社會對環境審計的重視度,一定要注重環境審計的宣傳工作,使人們認識到環境審計的重要性,這也有利于加強環境保護的社會監督;再者要處理好重大環境問題和環境案件,要使這些容易引起社會反響的環境問題起到一點帶面的輻射作用,以擴大環境審計的影響和社會的認可度,使環境審計適應環保工作和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需要。

第三,規范相關主體的職責權限,協調環境保護活動的管理與監督。環境保護部門、審計部門、企業三者是環境管理領域的行為主體,彼此各司其職又緊密聯系?!董h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向本級政府負責,是環境保護的專門管理機關,其立足于大范圍的環境保護,對環境進行規劃和監控,具有技術性的特點。而審計機構則主要負責經濟監督,對保護治理環境、促進生態平衡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包括環境保護工作中的經濟活動及環境保護的經濟結果的審核、評價,具有綜合性和獨立性的特點。二者是不同層次、不同性質的監督,不能相互取代。雖然循環經濟及環境審計在宏觀上主要由政府加以促進引導,但在具體實施上則還是要以企業為主,因為企業對環境資源無限索取或肆意破壞與污染的行為雖然是個體行為,但無數的個體行為作用于環境,就可能會破壞環境的承載能力,制約人類未來的發展。因此,企業應克制自己對環境無限制的索取,合理使用資源于生產活動中,在實現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實現社會及環境的效益。因此,應協調好相關主體的職責權限,提升監管力度和實施效果。第四,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審計隊伍。

環境審計是綜合性較強的審計領域,不僅需要一般的審計學知識,更多的是要具備環境經濟學、環境法學、社會學、統計學、工程學等知識,因此開展環境審計的工作難度較大,對環境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國目前培養的多為一般財經類審計人員,即使是已經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由于其對環境審計業務接觸較少的原因也很難具備環境審計所需的知識、技能等專業勝任能力。因此,針對環境審計對審計人員要具備環境等綜合知識的需求特點,在提升環境審計隊伍能力時要把個人專業勝任能力的培養和提升環境審計專業團隊建設結合起來。就個人能力提升上可以采取選送業務骨干到主管部門或基層單位掛職交流、相關單位積極組織開展資源環境審計業務培訓,幫助審計人員不斷更新知識、優化結構、提高素質或從資源環保部門選調專門人才等方式加強人才培養。就審計人員專業團隊建設上可招收具有資源、環境專業(如環境科學、環境工程、環境經濟學、土地資源管理和礦業工程等)的人員充實到審計隊伍,并且要積極聘請在資源環保領域具有豐富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的外部專家,通過直接參加審計項目或召開專題研討會等方式,指導、幫助資源環境審計工作,彌補審計人員專業技能上的不足,提高資源環境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