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8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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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產權制度改革是目前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內容,不僅關系到農村信用社自身的穩定與發展,也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繁榮和穩定。本文就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背景以及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簡要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產權制度政府董事會
一、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背景
我國的農村信用社從其創立之初就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其初始產權框架的確立就是在政府行政主導之下進行的,產權界定從一開始就是不明晰的。社員對信用社只具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而實際的產權卻旁落于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集體之手。從根本上說,農村信用社當前的法人治理結構實際上是為了符合《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和《農村信用社合作章程》中的有關規定而在組織機構形式上的一種完善,而并不是出自于產權制度的內在需求。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3〕15號)的精神,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這不僅關系到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
二、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中明確指出:農村信用社是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這些規定表明農村信用社在法律上屬于集體所有,即為全體社員共同所有,其產權屬于公共產權,但其產權制度以及相應法律關系卻是模糊的,農村信用社實際上處于所有者缺位狀態,主要表現在:
(一)法人治理結構尚需進一步完善
(1)理事會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其一,理事議事能力不足。目前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理事會成員中除保留2-3名職工理事外,另增選了7名非職工理事,主要以個體私營主及行政村干部為主。參事議事能力尚有差距。其二,認識不夠到位。有的職工理解統一法人僅僅是換了塊牌子而已,對參與民主管理,正確行使權力缺乏主動性,“內部人”控制的現象依然比較突出。
(2)決策權與經營權界定模糊。一方面,省聯社與各縣(市)理事長簽訂的目標責任書,有些內容和條款完全是經營管理方面的,但責任之下,讓理事長置身經營之外顯然不太可能;另一方面,聯社自身管理中也確有沿襲過去的所謂傳統經驗和老方法,經營管理中的大小事情,習慣上仍由一把手定奪,使得身兼黨委書記的理事長在實際工作中既抓決策,也還得抓經營上的事情。
(二)監事會職能作用脆弱
目前,從監事會運作情況看,由于沒有具體的操作指引,一些聯社的監事會主要是通報監審工作情況,并沒有完全按監事會的職能實施對聯社業務、財務活動和社務情況的全面有效監督,監事會會議成了稽核檢查工作匯報會。在監事會組成人員中,外部監事占多數。而外部監事由于金融理論和銀行業務知識相對貧乏,無力發揮其監事的作用。
(三)產權關系未能完全明晰
產權關系未能完全明晰,主要表現在股本金的穩定性較差,資格股所占比例太大,而投資股所占比例太小,產權的明晰性依然不清。
(四)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夠
由于受經營理念和實際經營業績不景氣的制約,信用社執行信息披露制度,對公眾公開披露自身經營業績和經營活動時,其實施起來效果還是存在不明顯、不意愿的特征。
(五)經營機制轉換不明顯
從已過渡到統一法人的通道農村信用社看,大多遵循的還是以往的管理經營模式,缺乏應有的網點整合、成本核算、企業化績效考核手段和方法,尤其是信貸方面,更是依賴基層信用社作為前沿陣地,與改革前沒有大的區別,風險識別與評價體系、嚴格的審貸分離制度和賞罰分明的信貸營銷戰略并未完全建立。
三、對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農村信用社產權制度的設計必須通過改革產權模式,明晰產權,完善股權結構,促進農村信用社健全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內部制約體系,從而實現經營機制的轉換,逐步走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的良性軌道。具體而言,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一)以完善法人治理為重點,著力提高信用社科學決策能力
一是完善社員代表大會制度,切實保障社員的民主管理權。二是充分發揮理事會職能作用。聯社要結合信息披露等有關規定,注重加強對外部理事金融業務基礎知識的培訓,更好地發揮理事會議事和決策作用。三是強化監事會的職能。監事會直接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依法對理事長、主任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四是管理人員實行招聘制。五是制定嚴格的職責分工制度。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過程中,嚴格界定“三會”的職責,真正實現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的分離,明確業務分工,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統一協調、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二)以明晰產權關系為抓手,激活信用社發展動力
一是合理選擇產權制度。要充分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選擇既符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又符合國家規定的組織形式;其次要把明晰產權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落實內部管理責任緊密結合起來,建立一套決策、管理、監督相互制衡以及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二是加快對農村信用社現有產權的清理和處置工作。農村信用社要加強對股本金的管理和規范,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吸引個體經營大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愿意“理事”、能夠管理的投資人入股投資,來擴大投資股的比例,以確保股本金的真實、穩定和股權結構的合理性,努力實現股權結構的多樣化和投資主體多元化。
(三)以效益為中心,努力提升信用社經營能力
改革后,農村信用社應盡快適應統一法人體制的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以優化資源配置為切入點,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把規模、效益、質量、安全相統一的經營管理目標落實到實踐之中,切實推進經營機制和管理方式的創新。
(四)以管理為核心,增強信用社抗御風險的能力
統一法人以后,基層農村信用社要全面推行授權授信管理。不斷完善審計監督職能,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督。要按照市場經濟原則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整合理資源,增強信用社抗御風險的能力。
(五)以支農服務為宗旨,提高信用社市場競爭的能力
農村信用社實行統一法人改革,并不改變其經營方向和服務對象,也不改變長期形成的農民依靠信用社發財,信用社依靠“三農”發展的魚水關系。因此,信用社必須立足社區,面向“三農”,積極構筑“社農尋求共贏,合作促進發展”的平臺。鞏固和加大農村信用社的農村市場競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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