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金融的界定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5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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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民間金融,首先厘清概念。一般來說,對于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活動,人們都會把它稱作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把它看做是一種要取締的東西,但實際上,在任何一個發展中國家,它是必然要走過的一種二元金融結構。因此,在本文看來,這些所謂的民間金融,它相對于有組織的金融體系來說,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壓抑外一種民間自發形成的融資關系。對“民間金融”這樣的理解,這就使得我們把它當作一個中性東西,沒有正式與非正式、正規與非正規之分,更不是一談到民間金融就堅決予以否認的問題,因此要界定民間金融就要考慮如下幾點。
1.從事民間金融活動的機構或組織是否已經在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如浙江省曾有三家私人錢莊領取營業執照,但因金融監管部門認為非法而被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地方政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村政府直接控制,但沒有得到當時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的認可,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了。
2.民間金融活動是否為非官方性質的。包括如下四個方面:(1)融資活動的參與者是非官方的,即借貸行為是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在之間發生的;(2)資金的來源是非官方的,民間融資活動所有的資金都來源于居民個人或私人企業;(3)從事資金融通的組織機構的所有者是民營的而非國有的;(4)資金的運作是民營而非國營的,即民間金融應該屬于我們通常所說的民營金融,它也涉及到所有制概念和經營機制。
3.民間金融活動是有組織的還是無組織的。目前就民間金融按其組織形式大致可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無組織無機構的個人借貸和企業融資;二是有組織無機構的各種融資會;三是政府沒有認可的有組織有機構的各種融資形式,如私人錢莊、典當行、基金會等。也有學者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劃分為兩個階段,臨時的無組織融資的民間借貸為第一階段;有組織、專業化的民營金融是第二階段。
4.民間金融的正式與非正式性。許多文獻文章認為民間金融是非正式(非正規)的,而官方金融才是正式(正規)的,本文認為采用中國人慣有的意識來分辯民間金融的“根正苗紅”問題是一種錯誤的思想。因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性是十分明顯的,所以,政府必須反思對民間融資活動的政策,建立一個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而不是簡單地禁止。公民有正當的需求,政府的制度供給就應該面向公民的正當需求,禁止民間融資活動在此意義上是與公民需求和偏好背道而馳的。此外,民間融資活動基于民俗、傳統、文化,如果政府認為只要有它所一手創設的正式制度就能解決一切問題的話,那就是哈耶克所批責的“理性的狂妄”。
5.民間金融非法與合法性。本文認為當民間金融合法時,國家才能提供規范民間融資活動的秩序框架,使其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納入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范圍之中。“民間金融跟地下錢莊沒有任何關系”,兩者的區別,亦可從央行下發的文件中窺得究竟:民間金融是相對于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融資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機構的自然人、企業及其他經濟主體(財政除外)之間以貨幣資金為標的的價值轉移及本息支付。央行特別強調,民間金融是游離于官方金融機構之外的、以資金籌借為主的融資活動。據此定義,民間金融是合法的,而地下錢莊(地下金融)是非法的,屬于國家依法取締或打擊之列。
二、“民間金融”的界定
從以上的分析中得出,民間金融既不是指地下經濟中沒有注冊的、非法的、無組織的民間資金融通活動,也不單是指有組織的或已經注冊了的民間的資金融通,本文認為應該有如下的定義:民間金融泛指一切非官方性質的(即不由官方出資或官方經營),非國有制性質的,主要業務發生在個人或非國有制企業之間的各種形式的符合法律規范或道德規范的資金融通活動的總稱。當然這一定義自然排除了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對社會有害的從事非法洗黑錢活動的黑色金融。理由如下。
1.“金融”,即資金的融通。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就必然存在金融。金融本身不帶有任何制度色彩,但金融的具體形式是隨著客觀經濟條件或經濟形式的演變而不斷發展的,任何金融形式的出現和存續都會有其經濟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金融只有形式的高低級之分,先進與落后之分,而沒有正規與非正規之分,假如有的話,也只能是人為的制度或者體制的設置的結果。如果說民間金融是非正規金融,是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的,即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作的金融機構體系,通俗地講就是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金融。這種稱謂實際上就是一種人為的制度歧視。
2.民間金融的定義規定了其合法性,排除了非法的融資活動。即把所謂的地下金融(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排除在外,因為研究民間金融旨在將其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的金融活動,應該為民間融資活動設計一種法律框架秩序或者央行監管制度,使得民間金融活動走出灰暗地帶,使得公民放心、政府放心,使得我國民間融資組織與活動與現有官方金融結構并存,從而形成一種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性金融秩序。
3.民間金融產生于官方金融的邊界地帶,當國有銀行對民營、個體等非國有經濟融資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市場失靈時,民間金融應運而生。加之它的供求關系、運行機制、交易行為與契約治理具有市場化特征,又與民營經濟有著“天然”的體制姻緣,在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今天,民間金融作為一種過渡性金融安排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
從上面的分析中看出,我們應該排除那種對民間金融完全否定的看法并允許其在適當的空間內獲得發展,同時,應該看到這些金融形式畢竟是與落后的經濟方式和經濟條件相聯系的,是落后的金融形式;而作為現代資本主義大生產產物的銀行系統,是先進的金融形式,代表著未來民間投融資的方向,它對前者的替代是歷史的必然。
[摘要]迄今為止,對于民間金融這一概念尚未形成大家公認的定義。為了使政府能以市場化方法合理引導民間金融、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特征的科學的民間金融組織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民間金融的優勢,筆者認為有必要重新對民間金融進行合理的界定。
[關鍵詞]民間金融界定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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