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增長的制度因素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09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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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對經濟增長理論進行回顧的基礎上,論述了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實施機制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論文的基本結論是轉型國家的經濟增長主要得益于正式制度和有效制度實施機制的建立,非正式制度的形成則有利于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經濟增長;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制度實施機制
1經濟增長因素分析
意見分歧的經濟學家對經濟增長的含義和增長源泉的研究成果似乎并不與其熱情呈明顯的正相關關系,目前我們并未形成對增長及其源泉的統一認識。較為普遍接受的庫茲涅茨關于經濟增長的定義是:“一個國家的增長可以定義為給居民提供種類日益繁多的經濟產品的能力長期上升,這種不斷增長的能力是建立在先進技術以及所需要的制度和思想意識之相應的調整的基礎上的。”上述定義表明經濟增長直觀表現為用GDP或人均GDP衡量的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而技術進步和制度調整則是增長的源泉。
經濟增長理論對增長源泉的分析經過了從要素稟賦論、技術決定論到制度決定論,從關注非制度因素到關注制度因素的變化。哈羅德-多瑪模型作為將凱恩斯國民收入決定理論動態化和長期化,在勞動和資本兩種要素不能相互替代的苛刻假設條件下,得出儲蓄率是經濟增長決定因素的結論,即
G=S/σ
(其中,G是經濟增長速度,S是儲蓄率,而σ是資本產出比)。
新古典的索洛-斯旺模型放松了哈羅德-多瑪模型關于勞動和資本兩種要素不能相互替代的假設,通過引入總產出函數,否定了資本差別以及資本回報率的差別與人均產出的正相關關系。新古典經濟增長理論表明在穩定均衡狀態下,人均產出只受技術進步因素的影響,而與其它因素無關。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新經濟增長理論(內生增長理論)主要的貢獻是將技術進步作為內生變量引入經濟增長模型,并認為研發和技術創新是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羅默,1990)。新古典增長模型和內生技術的新增長模型從本質上都屬于增長的技術決定論。舒爾茨雖然通過分析美國教育水平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人力資本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的觀點。但其實質仍然是要素稟賦決定論,只是將資本要素從物質資本拓展到了人力資本,考慮了勞動力供給者質量對增長的影響。要素稟賦論和技術決定論能從不同側面解釋發達的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增長的實際,但對于轉型國家經濟增長現象卻缺乏足夠的解釋力。
以諾思為代表的經濟增長制度決定論者并不否認技術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而是進一步分析技術進步的動力。在其著作《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1990)中,諾思將技術變化速度的差異歸結為巨大的市場規模和完善的產權,而這兩個因素本質上都具有制度的特征。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市場規模的大小受交易費用的制約,高昂的交易費用不僅阻礙市場發展,甚至導致市場無法形成。低效率的市場是資源不能完全自由流動,必然限制分工和專業化的程度,阻礙技術進步和經濟增長。另外,由于技術進步具有明顯的正外部效應,缺乏對技術創新有效的產權保護必然導致創新不足。“從過去一直到近代都未能建立系統的產權制度,是技術變化緩慢的根源。”(諾思,1990)。基于上述分析,諾思利用交易費用分析工具,結合產權理論和國家理論勾畫了制度、制度變遷和經濟績效的理論框架。
諾思將制度分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實施機制三個層面。正式制度包括政治(司法)規則、經濟規則及契約。其中政治規則被廣義地定義為政治團體的等級結構、基本決策結構及支配議事日程的明確特征;經濟規則用于界定產權;契約則包含著對交換中一個具體協議的條款。非正式制度來源于社會流傳下來的信息以及我們稱之為文化的部分遺產,包括行為規則、行為規范和習俗。真實經濟中人的有限理性、信息非對稱及機會主義行為導致與制度相關的不完全契約的形成,從而帶來制度實施問題。諾思的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用的發揮有賴于有效制度實施機制的建立。制度正是在以上三個層面的相互作用中通過降低經濟中的不確定性、為經濟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和良好的激勵而促進經濟增長。雖然諾思為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將制度分解為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實施機制三個層面,但并未對三個層面在不同國家(cross-country)經濟增長中的具體作用和相互關系進行詳盡的研究。本文將推進新制度經濟學對經濟增長的解釋,分析制度的不同層面在轉軌國家經濟增長中的作用。
2正式制度與經濟增長
雖然從理論上嚴格界定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仍然存在困難,因為兩者或許只是一個程度上的問題。(諾思,1990)但由于正式制度相對非正式制度表現為較弱的制度剛性和較弱的排他性,對于轉軌國家的增長分析,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區分仍然具有現實意義。雖然經濟學家對于正式制度中政治制度、產權制度和契約制度對增長的影響仍然存在不同意見,但普遍認可的是有效產權制度是經濟增長的關鍵。
從經濟增長的歷史來看,西方國家興起的歷史進程印證了了產權制度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這方面最據代表性的研究是諾思《西方世界的興起》及《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最典型的國家是荷蘭和英國。
從理論角度分析,有效產權制度是使個人收益率盡量接近社會收益率的產權制度,明晰的產權制度是市場競爭的必要條件。按照波斯納的分析,有效產權具備三個基本特點:產權的廣泛性(universality)所有的資源都應存在歸屬,除非資源不是稀缺資源(意味著所有經濟資源都存在產權);產權的排他性(exlusivity);產權的可轉讓性(transferability)。具備上述三個特點的有效產權將通過降低社會的交易費用、優化資源配置來促進經濟增長。其作用具體表現為:產權將減少不確定性,為經濟行為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因為產權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制度安排,給定了經濟行為主體的行為選擇集,降低了經濟交往中的交易費用;產權具有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功能。無論正外部性還是負外部性的存在都將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明晰的產權將使外部性內部化,實現社會收益和個人收益、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等價,實現社會資源最優配置;產權具有激勵功能。“有恒產者有恒心”,產權的最主要權能是收益權,明晰的產權將為產權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收益,從而誘使其提高努力水平、增加消費和投資,促進經濟增長。
3非正式制度與經濟增長
非正式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因為即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正式制度也只是決定選擇的總約束中的一小部分(盡管是非常重要的部分)”(諾思,1990)。正式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作用一方面表現為作為正式制度的互補品,通過對正式制度的拓展、闡明與修正,發揮制度的互補效應;另一方面,非正式制度作為社會公認的行為準則和內部實施的行為標準可以在經濟增長中獨立發揮作用。
1993年諾思在獲諾貝爾經濟學獎發表演講時指出,離開了非正式規則,即使“將成功的西方市場經濟制度的正式政治經濟規則搬到第三世界和東歐,就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經濟實績的充分條件。私有化并不是解決經濟實績低下的靈丹妙藥。”同樣的正式制度和憲法規則強加于不同的國家,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后果。正式制度只有在社會認可,即與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歷史和理論都表明,正式制度的演變從非正式制度的“邊際”演變開始的,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不存在絕對的權利。正式制度由于高昂的制度執行成本的存在,使制度執行并不總是完全的,而是存在“余地”。因而,在正式制度的邊界上,實際上是非正式制度發揮了協調的作用非正式制度在經濟增長中獨立作用,在沒有國家和正式制度的習俗經濟中的突出作用已經得到人類學的證明(科爾松和波斯納,1980)。但即使在現代經濟中,非正式制度也普遍發揮作用。
對轉軌國家而言,強調非正式制度在經濟增長中作用具有更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因為,多數轉軌國家在“趕超戰略”的指導下,總是希望盡快通過改變正式制度實現經濟體制的轉軌獲取顯著的經濟增長效應。由于非正式制度的演化又必須經歷長期的過程,“急功近利”的轉軌國家就可能只注重對正式制度的移植,而不注重非正式制度的培育和引導。開放經濟的條件下,對正式規則和慣例的大量移植可能在短期內帶來經濟增長效應,但是缺乏非正式制度的支撐,正式制度面臨高昂的制度執行成本。這種成本突出表現為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持續的不相容,即移植的正式規則與持續的(或傳統的)非正式約束的偏離。因而轉軌國家要保持經濟可持續的穩定增長,必須充分發揮非正式制度在規范經濟主體行為、降低交易費用中的作用。
4制度實施機制與經濟增長
制度作為一種約束經濟主體行為的規則,本身具有不完全性,而且受到經濟行為主體主觀偏好的影響(機會主義),因而制度實施機制對制度功能的實現至關重要。從嚴格意義上講,不能實施的“制度”不能成為制度。(青木昌彥,1994)非正式制度由于是經濟行為主體在重復博弈中自發演化形成的,因而具有自我實施的特點。但是正式制度的實施,一般要依賴獨立的第三方實施機制。制度實施機制對經濟增長的影響業主要表現在:第三方實施機制的成本大小,不同制度實施機制會產生不同的制度執行成本,能夠促進經濟增長的制度實施機制應該具有最低的交易費用;第三方實施機制對經濟增長的影響還取決于實施機制本身的公正性,即第三方自身不存在機會主義行為。
不同的制度實施機制存在不同的交易費用。就促進經濟增長而言,有效的制度實施機制應該最大限度促進制度的“自我實施”,降低交易費用。由于制度本身是作為經濟主體的“共有信念”而存在的,具有規范性和規制性。因而,制度的實施需要經濟主體之間的相互合作,有效的制度實施機制必須以滿足經濟主體的個人利益為前提,否則制度不可能實施。這一點對存在“集權慣性”的轉軌國家非常重要,因為長期以來強調國家和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企圖通過社會強制來實現統治者的目標。但由于這種制度設計是以“犧牲”個人利益為前提的,在個人并非都是“毫不利己”的情況下,必然帶來高昂的制度執行成本。漸進式改革中形成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本身反映了利益分歧造成的制度實施困難。
第三方實施機制的公正性能夠給經濟主體提供穩定的預期,通過對“違規”行為的有效威懾達到制度實施的目的。由于國家在社會中的重要作用,使其成為市場經濟社會中最重要的第三方實施機制。然而,現實的情況是,國家在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并非完全“公正”。“諾斯悖論”表明,政府在受到官僚體制和利益集團的影響下,并不總是做出有利于經濟增長的“裁決”,政府時常做出違法行為。由此可見,建立有效的第三方實施機制關鍵在于約束作為最大制度供給者的政府的行為。經濟增長的實踐也表明,一個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是經濟增長的決定因素之一。對于轉軌國家而言,重要的是打破“軟政權”,改變政府官員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的弊病,實現經濟主體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維護法律權威。在漸進式改革中容易形成阻礙制度變革的利益集團,因而有效政府的關鍵是作為“全民”利益的代表政府不受制于利益集團的牽制,真正實施有利于增進整體社會福利的制度和政策。
參考文獻
[1]汪丁丁.制度創新的一般理論[J].經濟研究,1992,(5).
[2]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4.
[3]羅默.高級宏觀經濟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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