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機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分析
時間:2022-09-12 09:34:38
導語:全球金融危機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全球經濟遭受重創,作為全球貨幣金融體系監管機構的IMF的表現卻不令人滿意,尤其是在救助求援成員國和監管成員國國內貨幣政策方面備受詬病。本文將在對IMF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議,以期對于IMF今后在面對全球性金融危機以及在進行全球金融監管方面更好地發揮其職能。
關鍵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金融危機;困境
一、全球金融危機折射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的迫切性
2007年,隨著房地產行業經濟泡沫的破滅,美國次貸危機爆發。2008年9月,先后經歷了雷曼兄弟倒閉,華盛頓互助銀行告急,美國國際集團(AIG)國有化,危機急劇惡化,并進一步演變為20世紀30年代以來最為嚴重的金融危機。然而在全球性的金融危機面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作為國際貨幣金融體系的監管機構發揮的作用卻顯得不盡如人意。一方面IMF未對以美國為首的發達成員國的國內金融體系進行嚴格有效的監管,致使歐美等發達國家過度發展金融衍生產品、過度使用杠桿,以謀求資本利潤的最大化,這最終導致了金融市場的道德失控。另一方面,IMF在救助危機國家方面也少有作為,這主要源于IMF貸款資源的匱乏、貸款條件的僵硬以及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入侵,都阻礙了成員國向其尋求救助。此外,由于IMF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權利結構的失衡從而導致的IMF治理結構的失衡,也制約了其防范危機發生、遏制危機蔓延的能力。IMF在全球危機下的無能為力更多地折射出IMF改革的迫切性。要徹底改革IMF,必須在重新審視各國基金份額的配比、廢止少數發達國家事實上的一票否決權、提升發展中國家的話語權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個反應迅速、卓有成效的國際金融救援機制,擔負起危機救助及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重任,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不公平的份額制及投票表決制
IMF的決策采用加權表決方式,每一成員國的投票權都是由250票的基本投票權與各國按照出資比例及份額計算公式得到的加權投票權所構成的。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建立的承擔戰后經濟重建重任的IMF,采用加權表決方式能夠真實地反映出各個成員國在經濟實力、貢獻大小等方面的差異,因此在當時的國際環境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隨著牙買加體系的更替,新興市場國家對于全球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由于早期發達國家出資較多,擁有了超半數的投票權,進而對IMF實施了絕對的控制,這種發達國家主導下的份額計算公式的不合理導致新興市場國家及發展中國家無法獲得與之經濟實力相匹配的份額。IMF決策機制的不公平還體現在投票表決方式上。目前IMF的表決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多數表決方式,另一種是特別表決權表決方式。《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后簡稱《協定》)規定:“IMF的重大政策決定(如份額的調整、特別提款權的分配、章程的修改等)必須有85%以上的投票權通過方可實施”。然而根據IMF2009年的資料顯示,歐美這些發達國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投票表決權比重超過60%,這就意味著無論是采用哪一種表決方式,發達國家能夠實質性地決定IMF的重大決策。而美國則更為特殊,其對于特別投票表決事項享有一票否決權。這種決策機制導致了新興市場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對IMF各事項的態度表達變得無足輕重,一項決議的命運實質上掌控在少數發達國家手中。
(二)危機救助機制存在缺陷
在當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IMF的職能之一就是通過貸款方式的資金援助幫助受災成員國控制危機。然而隨著其運用貸款條件次數的增加,該危機救助機制越來越受到成員國的詬病。首先,貸款條件僵化。IMF在對成員國進行救助時缺乏對成員國國內經濟狀況與經濟結構的具體分析,也未依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審視其援助方案的客觀性與合理性。在以往的救助中,IMF為了達到國際收支好轉以及維持對外償付的目的,都傾向于迫使受援國接受實施經濟緊縮政策、減少財政赤字、抑制需求增長。這些措施將會帶來短期內的經濟蕭條、失業上升甚至社會動蕩。同時,IMF在經濟危機中的政策指令也未能充分考慮各國金融危機的新特點。其次,貸款條件干預成員國經濟主權。《協定》對使用基金普通資金的條件做出了規定,政府必須承諾在政策上做出某些改變以換取IMF的財政援助。但在實踐中,發生危機的成員國往往只能被迫地接受IMF附加的一系列結構性政策條件。近年來,貸款條件不僅涉及一國宏觀經濟的改革與調整,甚至還涉及到一國的社會及文化政治領域。最后,貸款額度有限,不能有效發揮救助功能。隨著金融危機的進一步深化,陷入危機的主權國家越來越多,IMF的資金短缺問題日益凸顯。IMF的救濟貸款主要來源于成員國繳納的配額,而該配額與一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重成正比,與資本流動量卻遠遠不配比。
(三)監管機制不足
IMF在監管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首先是危機預警能力較差,目前IMF的援助主要在危機發生以后,只是盡可能的減少損失,并不能做到事前避免損失。其次是在政策監督職能上的兩難,《協定》中賦予了IMF政策監督的職能,但協定并未對監督的程序及法律效力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政策監督職能往往是通過IMF與成員國之間進行協商完成的。這樣的“軟機制”也就導致了IMF的監督通常是以貸款條件的方式進行,從另一個角度來看,IMF也只有通過對成員國提供救助資金,才能實現其監督職能,因而對于非救助國則不具有強制力。
(四)監管機制、調節國際收支平衡能力不足
美國國際收支巨額逆差,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巨額順差,全球國際收支的嚴重失衡。而IMF不但對逆差國國際收支的調節沒有任何約束力,還將全球國際收支失衡歸咎于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指出造成全球國際收支失衡的主要原因是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采取本幣低估等政策。
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的法律建議
(一)改革治理結構,完善決策機制
如前所述,IMF在決策機制上的改革應從份額分配和表決方式兩方面入手。在份額分配方面,IMF應當按照新興市場國家在全球經濟中的比重,增加其份額與投票權。美國當前的份額與其經濟比重基本相當,大幅讓渡份額的可能性不大。而歐洲一些中小國家所持有的份額與其經濟實力并不相當。但當前改革IMF決策機制的一個悖論是:改革決策機制也必須由現行的決策機制來決定。要讓利益既得體出讓其既得利益,可能性并不大。所以針對這種狀況,可以通過讓歐洲國家將自己分散的份額合并成歐元區國家與非歐元區歐洲國家兩個大的份額,這樣歐元區國家就可以獲得與美國同樣的一票否決權。合并之后歐洲國家還可以適度的讓渡多余的份額。在表決方式方面,降低特別多數投票的門檻。可以通過采取雙重多數的表決方式,即在某些重大決議的表決上,采用兩種方式結合的共同表決。一種是傳統的投票表決,另一種是每個國家只用基本投票權進行表決,然后將兩種表決結果賦予一定的權重,加權平均后決定是否通過決議。這種改革方案可以兼顧基本投票權和各國認繳基金組織份額比例兩方面的因素,從而有效地把決策權從持有大額投票權成員國手中轉移到持有較少投票權成員國手中。2010年11月12日,二十國集團通過了首爾峰會宣言,確認了IMF的份額改革方案。該方案在數值上有三個大的變化:一是發達國家向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轉移超過6%的基金份額;二是新興市場化國家中的金磚四國全部進入前十名;三是中國持有的份額從3.72%升至6.39%,投票權也將從3.65%升至6.07%。至此,中國的基金擁有份額躍居全球第三,將揭開中國在國際金融舞臺上的新篇章。
(二)改進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貸款條件
IMF的貸款條件雖然受到了很多批評,但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應當進行改革。相比較言,事后的貸款條件比事前貸款條件更合理。盡管某些受援國面臨的危機具有一定的共性,但其初始條件及經濟結構千差萬別,因此經濟調整政策也要根據受援國國內狀況量身制定,不能一成不變。另外,在一些涉及到國家主權范疇的調整政策方面,IMF應當充分尊重受援國的國家主權,加強溝通與協調,不能貿然強制執行。此外,在考察貸款發放的依據時,要多方面考量受援國的經濟條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階段性目標。還有一些學者提出貸款條件不應該由IMF和成員國的非正式協商來決定,而應該由受援國自己設定貸款條件,IMF執行董事會則履行審查這些條件的特定權力。除其他一些程序上的要求,條件應符合合理性的標準。若受援國提出的貸款條件達到合理性標準,IMF執行董事會則可以按照其條件對其發放貸款。但這僅僅是單方面的陳述,IMF要想做出全面、公平的判斷,必須建立在更加客觀、公證、科學的分析基礎之上。因此,給各成員國建立詳細的經濟金融檔案非常有必要的,這使得基金組織可以親自掌握第一手詳盡的資料,更加有利于IMF考察借款國的真實狀況、評估調整計劃,也更加有助于該貸款條件的有效執行。針對貸款額度有限的問題,首先,可以向新興市場國家增發特別提款權,這種方式不但可以將新興市場國家閑置的外匯儲備聚集起來,而且可以增加新的經濟增長體在IMF中的份額和投票權,這既符合現有的國際經濟狀況,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改善IMF現有結構的缺陷。其次,作為一個超國家的機構,IMF的融資能力不應僅局限于對于動員和催化官方機構,還需要催化其他私人資本參與到危機的救援中來。私人資本參與危機救援可能有雙重效應,這就要求IMF一方面發揮國際金融市場中介和人的功能,盡可能地將債權人與債務人聚集到一起,對受援國原有債務進行重組;另一方面,提供更加合理可行的經濟改革方案,進而讓私人投資者重拾信心。2009年3月,IMF批準了對基金組織的貸款框架進行一系列重大改革,其中一項內容就是使基金組織針對所有借款人的貸款條件現代化,通過推出一個新的靈活信貸額度,實現既能保證撥付貸款的條件有所側重,又能增強向低收入成員國提供短期融資和緊急融資的需要,從而保證救助效率,幫助發展中成員國更迅速地走出危機。
(三)強化監督機制,提高透明度
為保證基金組織與各成員國的有效合作,IMF有權對國際貨幣制度進行監督,主要是對成員國匯兌安排和儲備資產政策合作義務的監督。與此同時,IMF的監督職能不能僅限于成員國的匯率政策與貨幣政策。當前形勢下,加強金融監管是防范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環節,國際社會需要一套權威、高效的國際金融監管準則。因此IMF在對全球金融市場進行監測時,應加強與相關國際機構的合作,制定一套有約束力的最低要求的金融監管規則。IMF在發表監測結果方面也應當保持更大的獨立性,使得監測結果對發達國家具有更強的約束力。同時,在《協定》中專設一條詳細地列舉出IMF的職能,并增加兜底條款,以適應發展國際金融活動對IMF的職能的需求。此外,IMF應當建立一個宏觀審慎的監督框架,將其宏觀監督職能擴展到對成員國貨幣政策及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監督,使得衡量金融風險的范圍涵蓋系統性金融風險,并進一步加強了對全球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多邊監督。
作者:李昱臻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王晶.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改革探析.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
[2]藺捷.金融危機背景下IMF貸款條件性改革.國際商務研究.2011(5).
[3]岳華、趙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治理機制改革的新設計.經濟問題探索.2012(7).
[4]李向陽.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未來發展方向.經濟研究參考.2010(12).
- 上一篇:《貨幣金融學》國際化課程建設探索
- 下一篇:后金融危機時代企業經濟管理創新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