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現況及開發建議

時間:2022-12-27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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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現況及開發建議

【摘要】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是資源的永續利用,金融也是一種資源,相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要的金融資源而言,農村金融資源的供給明顯不足,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本文在分析了中國農村金融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現狀的基礎上,對合理開發和利用農村金融資源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金融資源農村金融農村經濟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是資源的永續利用。現代經濟學已將資源的概念拓展到自然、生態、經濟和社會的各個領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就是對自然資源、生態資源和社會資源的永續利用。金融是一種稀缺的社會資源,資金供給者的可貸資金是使其獲得貨幣財富增值的資源,資金需求者也想通過獲得資金這種資源以換取對其他資源的使用權。金融資源具有配置功能,不斷開發金融資源,擴大金融資源基數,改善金融資源利用效率,能夠促進和推動經濟發展。

關于金融資源的內涵,學術界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有人認為一個國家或一個經濟所擁有的金融資源就是其金融體系,包含金融產業(包括金融機構、金融資產和金融從業人員)、金融制度、金融管理組織和管理體制、金融意識等;有人認為金融資源是貨幣資金以及由此衍生的金融資本、金融商品和金融機構的總和;有人認為金融資源分為基礎性核心資源(即廣義的貨幣資本和資金)、實體中間性資源(包括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工具體系)和整體功能性高層金融資源。可以看出,構成金融資源的最主要成分是金融資產和金融機構。對金融資源的開發就是將經濟中的各種資源用于對金融體系的投入,而對它的利用就是指金融體系對經濟活動所提供的整體服務功能。

相對于農村經濟發展過程,金融資源的供給明顯不足,在農村金融資源開發與利用方面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資源的存量分析

1、金融機構數量下降、功能弱化

在我國農村金融產業組織中,中國農業銀行曾為農村經濟的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于自身經濟效益的考慮,它與其他國有商業銀行一起大規模撤并設在縣及縣以下的機構網點,目前基本只在城市開展業務。隨著農村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一些鄉鎮實施撤并,設在這些鄉鎮的農村信用社也發生相應的撤并,2002年底,具有法人資格的農村信用社數量比1990年底減少四分之一。農村合作基金會曾經是農村金融市場服務的主要提供者,但由于管理不善,從1999年開始,全國上千家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全部關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擔的農業保險因虧損嚴重又沒有政策補貼,也被迫收縮范圍。有限的金融機構難以滿足農村多元化、分散化的金融需求。

目前農業銀行已經“進城”,基層機構由于銀行內部信貸授權的約束,在一些可贏利的涉農信貸項目上無所作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由于政策的限定,不能對農戶貸款,隨著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其作用也在縮小;設在農村的郵政儲蓄機構只吸收存款而不發放貸款(北京自2006年9月13日起有六個郵政儲蓄網點試行定期存單小額質押貸款業務的除外);而保險、信托、租賃、擔保、咨詢等金融服務機構,幾乎不涉足“三農”領域。農村信用社實際上成為唯一為農村服務的金融機構,挑起了支農重擔。2004年末,農村信用社各項貸款為19237.84億元,占金融機構總貸款的10.8%,其中農業貸款余額8455.70億元,占全國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5.9%。但農村信用社在貸款期限、額度、方式上還不能根據當地“三農”資金需求實際,適時滿足需要,資金投向有背離農業和農村之勢。農村金融機構功能萎縮,競爭機制不完善,金融業信貸投入不足,金融服務缺位乏力,嚴重影響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金融產品短缺、資產質量低下

貸款是農村金融產品中的主要品種,每年農村資金通過郵政儲蓄、國有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等渠道大量流向城市,導致信貸資金來源不足,農村經濟發展所需資金嚴重短缺。據測算,改革開放以來,通過金融渠道實現的農村資金凈流出總額約為8000億元-10000億元。金融機構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貸款余額僅為10000億元左右,資金缺口在10000億元,占全國工業增加值30%以上的個體和私營企業,只能得到信貸資金的1%。2004年底,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178198億元,農業和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合計17912億元,約占各項貸款余額的10.1%,而當年農業GDP占GDP總量的比重達15.2%,同時,占全國勞動力總量60%以上的勞動力在農村就業。作為農村信貸主體的農村信用社,其信貸投向呈小額化、短期化趨勢,不能滿足農村信貸需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金融支農調研組2004年的調查表明,農戶簡單再生產貸款需求的滿足程度相對較高,種養大戶、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擴大再生產貸款難,滿足程度不高,農民的消費性借貸主要依靠民間借貸解決。相對于貸款業務,存款業務的供給基本能滿足其需求。除了存貸款外,農村金融機構幾乎沒有其他金融產品可提供。

在農村資金大量流失的同時,農村金融資產質量也較低,不良資產規模大。目前在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幾大主體中,中國農業銀行在農村的資產狀況大面積惡化,不良資產比率遠遠高于其他國有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國家的支農政策性銀行,在資產構成、負債來源和機構設置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導致其政策性收購資金被擠占挪用,造成信貸資金的嚴重流失;農村信用社在經營管理方面也存在很多問題。2001年初,全國農村信用社接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260多億元貸款中,不良貸款比例比接收時上升了25個百分點,達到了66.7%,全國鄉鎮信用社從1994年起連續9年虧損,2003年11月整體不良貸款率為29.57%。大量不良資產使金融機構缺乏資金良性循環,農村金融脆弱性表現突出。

3、金融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機構業務發展迅猛,人員不斷膨脹,但從業人員的文化程度并沒有明顯提高。農村金融從業人員的情況更為突出,中層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素質普遍偏低,信用社聘用工作人員因受環境和條件所限,素質參差不齊,尤其是農信社代辦站人員一般為不脫產的信用社編外人員,原有信用社代辦站會計的選拔也大多由村干部直接推薦而非擇優錄用,聘用人員的素質很難保證。高級管理人員和科技人才嚴重缺乏,管理知識和能力不適應現代金融業發展要求,面對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無所適從。農村信用社中,高中以下學歷人員占54.05%,本科以學歷上只有0.44%,比其他銀行低10%以上。以江西省銅鼓縣農村信用社為例,2004年全縣107名在崗員工中擁有本科文憑的7人,大專21人,中專21人,高中44人,初中與初中以下14人。我國西部地區農村信用社從業人員受過高職以上教育的還不足10%。員工綜合素質不高,造成貸款質量低,金融業務開展緩慢。

4、金融制度供給不足

農村金融制度是指服務于農村經濟的融資系統,包括組織結構、產品、市場等金融形態及其相應的內部運作機制。農村金融制度與農村經濟變革相互作用,相互促進。從中國的實踐看,農村金融制度的每一次變動,基本上都是圍繞著金融機構的調整來進行的,且屬于政府自上而下的強制行為,完全不同于中國農村經濟制度自下而上、誘發性的變革。中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業務范圍的界定及機構職能的定位顯得非常模糊,難以真正體現農民群眾的意愿和提高農村金融效率。

在我國工業化進程中,國家為了控制金融資源,建立了龐大的國有金融體系,機構延伸至鄉村,但不容許其他金融產權形式進入農村,直接導致了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供給小于制度需求,表現為我國一直重視正規金融組織的建立,而壓制非正規金融組織的活動,農村金融業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嚴重缺乏。現在雖然形成了以合作金融為基礎,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金融分工協作、功能互補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其實際運作效果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相差太遠。正規金融組織難以滿足農村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這給民間金融的發展提供了生存空間,但現在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還處于不合法地位,多處于地下活動狀態,其經營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政府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管。在市場退出機制方面,我國對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信用社一直采取保護態度,導致破產約束失靈,誘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不論是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管理人員,還是資金借貸者,因為有不能破產的預期,其經濟行為出現偏差,致使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低下。

二、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資源的需求

1、生產結構調整需要大量資金支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業生產和農村經濟發展迅速,但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期,農民收入增長出現停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農民收入低的主要原因是過于依賴糧食生產,但通過提高糧價來提高農民收入的空間不是很大,也不是長久之計,進行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才是最佳途徑;況且加入WTO以后,農業又面臨著國際市場競爭的挑戰,農村要發展,就必須加快進行農業結構調整。而農戶種植業結構調整、作物品種的改良、農業技術的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工業化水平的提高等,都需要巨額資金支持。當前我國正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教育、衛生、公共道路建設、生態環境建設、農業的基礎科研、農業開發、技術進步等需要大量投資,據國家統計局計算,到2020年,新農村建設新增資金需求量約為5萬億元。

2、經濟主體需要多樣化的金融服務

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產業活動復雜化,收入來源多渠道,對金融的需求也更復雜。農村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資金需求也在增加,但從正規金融渠道很難得以滿足,依靠民間金融進行融資,成本又太高,急需通過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獲得資金支持。除了傳統的存貸款服務需求外,還有結算、咨詢、匯兌、信托、租賃、保險等金融服務需求,而現有的農村金融產品不能滿足上述需求。

3、需要與其經營特點相適應的金融機構

農村經濟主體是農村企業和農戶,農戶的特點是經營規模小,農村企業也多為中小企業,所需的資金規模不是很大,大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出于成本、風險等原因不愿與其打交道,“貸款難”的問題難以解決。實際上,農戶與農村企業產權明晰,都具有良好的預算約束機制,能夠按市場規則與金融機構來往,他們需要能夠為之提供服務金融機構出現。

三、合理開發利用農村金融資源的幾點建議

1、積極開發農村金融資源

(1)積極開發農村金融產品。除傳統的個人儲蓄、票據結算和發放貸款等項目外,還要逐步增加貸款種類,以滿足不同層次客戶的需求;同時應為社會各界積極辦理各種中間業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如允許民營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鼓勵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發展新型的合作金融組織,讓非正規的農村地下金融合法化等,注重發展農村保險、租賃、信托、投資咨詢等機構,鼓勵外資銀行開展農村金融業務,使農村金融組織多元化,通過競爭提高效率。加快農村保險市場、證券市場、租賃市場以及投資公司、擔保基金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發展等,促進金融工具的創新和多樣化,真正在農村地區形成開放競爭的、充滿活力的金融市場,充分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

(2)努力創新農村金融制度。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金融制度變革的最終目的是建立一個能夠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融資效率的金融體系。金融資源的永續利用離不開制度變革和創新。

①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和市場退出制度。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基本由國家控制的金融機構壟斷經營,由于缺乏競爭,必然會導致市場低效率運轉。根據美國經濟學家帕特里克的觀點,金融發展分為供給引導型和需求追隨型兩種模式,在經濟發展早期階段,供給引導型金融模式居于主導地位。但明確界定金融發展的階段是不太可能的,這兩種模式經常交織在一起并相互作用。任何一種金融工具或金融組織的出現,最初主要是遵循著“需求追隨型”的發展路徑,它們一旦創立后就會推動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時就演變為供給引導型的金融發展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已產生了多樣化的金融需求,政府應適當降低農村金融市場的進入門檻,通過制定合理的準入條件和公正的競爭規則,在允許的范圍內大力發展非國有的中小金融機構。中小農村金融機構的優勢在于其小范圍內的信息資源,能降低監督成本,減少信息不對稱性;而大金融機構由于有更多新的投資機會和收益來源,而且從管理效率來看也不宜再堅持以分散客戶為主的發展模式。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鼓勵鄉村地區發展新的小型金融機構或組織,彌補市場空缺,實現多層次的金融組織供給。同時,必須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但前提是金融機構的產權要明晰,否則最后受損失的還是中央銀行。有了退出機制,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就會有壓力,促使其提高經營管理能力,保證資產質量。

②建立和完善農村金融風險防范制度。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完備的誠信制度是保證金融和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是防范金融風險的基本前提。應努力營造講信用的農村社會經濟環境,加強法制建設,樹立誠信觀念,增強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信用意識,建立農村企業和農戶的信用信息檔案并能在金融機構之間實現共享,降低金融機構信用調查成本;農村金融機構要加強信貸管理,完善風險內控制度,充實資本金,增強抗風險能力。

加快建立擔保公司或擔保協會,切實解決企業貸款和農民大額貸款擔保難的問題;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自然災害保險金可由國家、集體、農戶三方共同承擔;進一步完善農產品期貨市場,分散農業市場風險。為了有效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入,實現資金最優配置,應完善金融部門政策性金融業務虧損的補償機制,可以依據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業績指標給予補貼,這些指標應該事先規定好,不能臨時根據虧損程度提供補貼,以避免產生道德風險;對已有的不良資產,可通過組建專門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采用法律追償、折價出售、資產證券化等方法盤活。

2、合理配置農村金融資源

(1)優化配置農村金融組織資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配置以市場為主,政府主導的資源配置機制和企業組織資源配置機制是為了防止“市場失靈”。在農村這個特殊的經濟領域,單靠市場機制配置資源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發展的,因為資金會受利益驅動流向發達地區或行業。若要使金融資源的配置有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政府應明確現有農村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優化金融產業組織結構,用金融“功能觀”的思路來配置金融組織資源,使之與農村經濟發展相協調。

農業銀行已經按商業化原則經營,就不應該再讓其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原先的政策性業務應劃歸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承擔的政策性較強的業務也應劃歸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經營的商業性貸款,可以劃轉到農業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實現政策金融和商業金融的徹底分離。農業發展銀行支農范圍應擴展到承擔農業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扶貧貸款、糧食生產專項貸款等方面,充分發揮政策銀行的優勢,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信貸支持。為實現國家發展戰略和充分利用金融資源,設在縣域的商業金融機構應承擔支農的責任;政府應通過政策來吸引銀行開展支農服務業務,如通過稅收政策或制定有關社區再投資的法規,要求銀行按其存款來源一定比例用于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農村信用社要充分發揮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在明晰產權、強化約束改革的同時,完善農戶小額信貸和農戶聯保貸款;郵政儲蓄機構可以繼續在農村吸收儲蓄,但必須建立儲蓄資金回流機制,如購買農業發展銀行債券,或者將郵政儲蓄機構視為農村信用社的儲蓄代辦站,使農村資金留在農村,實現良性循環。

(2)優化農村金融機構人力資源。產業的發展離不開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加強,可以有效地控制金融風險的出現,使金融機構健康發展。要注重復合型和管理型人才的培養;充分利用金融職業專科學校,針對農村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開設相應課程,讓職工脫產進修;單位也可有計劃地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業務、技能培訓,增加員工的業務知識;加強管理人員的學歷教育及理論知識,提高管理能力;同時,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法律、計算機、金融等專業人才并激勵其做出應有的貢獻。

此外,金融機構要搞好人才的宏觀調配,根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合理進行人員配置,對業務量大的、工作繁重的網點和崗位進行適當傾斜,發揮人才的整體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