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視角的“兩權”抵押貸款問題分析

時間:2022-01-12 02:4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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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角的“兩權”抵押貸款問題分析

摘要:從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實踐來看,農村“兩權”抵押貸款基本上是以基層政府出臺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認可,但在法律層面上面臨較大制度障礙。建議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修改相關法律制度,或者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先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執行部分修改的法律。

關鍵詞:兩權抵押;法律;修改

2015年8月,國務院了《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要求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統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并提出試點工作要取得法律授權。本文從西安市高陵區的具體實踐入手,探析制約當前“兩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制度因素,期望能夠為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創新提供借鑒與啟示。

一、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的高陵實踐

高陵①地處陜西省關中平原腹地,2011、2012年先后被農業部確定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試點區”;2012年被國土資源部確定為“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區”和“完善土地權利制度、促進土地統一登記試點區”;2014年被農業部等13部委確定為全國第二批農村改革試點區,被國家發改委等11部門確定為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區;2015年被國土部確定為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區,被農業部等3部門確定為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改革試點區。高陵率先實施金融支持農村土地流轉試點工作,初步形成了土地流轉抵押貸款的高陵模式。2010年以來,高陵地方政府出臺了《高陵縣土地流轉管理辦法》、《高陵縣土地流轉抵押登記辦法》、《高陵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政府貼息辦法》等文件,制定了土地流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運作規則。隨后,高陵開展了“四權”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的登記頒證。成立了由農村產權價值評估市場中心、農村產權抵押擔保中心、農村產權收儲中心、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四個中心組成的農村土地流轉中心,其主要職能是對需要貸款的農村產權進行價值評估,通過擔保基金給產權抵押貸款進行增信,對抵押物先收購、再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金融機構貸款,剩余部分返還給債務人,并為農村產權管理、抵押、評估、擔保、收儲及掛牌交易提供綜合服務平臺。2014年末,高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農村房屋確權登記工作已基本結束,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農戶44853戶,登記面積19.56萬畝,確權率100%;農村房屋確權登記農戶47305戶,確權率達到95%。至2015年9月,全區共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10.8萬畝,占全區可流轉土地的60%;累計發放“兩權”抵押貸款8653萬元,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累放8522萬元。從具體的運行程序看,如全國其他地區一樣,高陵土地流轉貸款的制度安排主要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合格抵押標的,以基層政府出臺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認可,但在法律層面上面臨較大障礙。

二、農村“兩權”抵押貸款中存在的制度問題

現行法律制度中,規范農村土地產權流轉及抵押融資的制度主要是《擔保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上述制度中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做出了諸多限制。

(一)三權分置的法律界定尚不清晰

《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指導思想中提出“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在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中,作為抵押物的是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不是承包權。但我國《物權法》第十一章及《土地承包法》中的表述均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沒有將承包權和經營權加以明確區分,不利于承包權的保護和經營權的流轉,在抵押登記及抵押物處置時也存在法律界定不明晰的問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制度制約

分別體現在:一是有條件允許。《物權法》、《擔保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中通過招標、協商、拍賣等形式來實現農村土地的承包,經法定程序鑒定后,可以授權經營證,完成土地承包的全部手續,而抵押人則需依法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而用于抵押的荒山、荒溝等,均屬于抵押物品。二是明令禁止。《物權法》第184條、《擔保法》第37條中的相關規定直接明令禁止,對農用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多種集體所有權限土地不得設定抵押。三是尚有不明確。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對家庭承包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流轉是否包含抵押不得而知,在實際經營中進行抵押就會越權,現有的司法解釋亦不認可該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農村宅基地抵押存在法律制度限制

《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提出:“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并抵押。”在宅基地的使用權抵押方面,現行依據主要是《擔保法》第37條以及《物權法》第184條,其主要規定是在權限使用上宅基地不得進行抵押。在《土地管理法》中對農民的宅基地限制上,主要在第62條中有明確規定,一戶一宅,其中第四款規定中,又明確指出,相關機構不允許批準農戶進行宅基地出租或轉讓,在已有宅基地的基礎上,不得進行二次申請宅基地。該規定的意圖在于限制農民對宅基地的處置權能。按照房地一體原則,對現在農民的房屋抵押形式進行控制,需要同時將所占有的宅基地抵押才符合法律規定,但按照《擔保法》、《物權法》等規定,宅基地不得抵押,這就導致了在宅基地抵押實踐中,無法完全履行現行法律法規,從而使得宅基地抵押融資行為的效力欠缺,得不到法律保護。

(四)農村“兩權”權屬識別、抵押處置難

按照《物權法》規定,不動產在抵押時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但因條件限制或歷史原因,目前,在一些地區沒有辦理農村土地抵押登記備案的部門,或是抵押登記部門不明確,抵押合同多存在要素不全、與事實不符等情況,農村“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面臨抵押權無效的法律風險。另外,土地流轉自發性強,私下協議轉讓比例高,轉讓后普遍存在戶名未更改現象,導致銀行無法準確、及時界定土地的權屬,信貸資金缺乏安全保證。此外,土地流轉市場缺乏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土地實際價值無法合理確定。受傳統觀念、習俗的影響,宅基地轉讓、拍賣很少有人接手,處置變現十分困難。金融機構取得上述抵押權后,當出現借款人未按要求履行借款合同時,如何處置抵押物客觀上存在較大困難。

三、完善農村“兩權”抵押融資工作的立法建議

如高陵模式,“兩權”抵押融資的做法已在全國多地開展并取得了積極效果。事實在先、立法隨后,法律的制定應順應實踐的需要。建議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前提下,修改相關法律制度,或者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先允許試點地區在試點期間執行部分修改的法律。

(一)修改《物權法》的有關規定

一是建議刪除《物權法》第184條第二款。二是建議將《物權法》第180條修改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依法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二)修改《擔保法》的有關內容

一是建議刪除《擔保法》第37條第二款。二是建議將《擔保法》第34條修改為:“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五)抵押人依法取得的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三是建議將《擔保法》第42條修改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三)以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內容

一是建議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修改為:“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抵押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二是建議將《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節的標題修改為:“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抵押”。三是建議將第32條修改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抵押、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四)建議就《土地管理法》的相關內容作擴大解釋

《土地管理法》規定了村民可以出賣、出租住房,但出賣、出租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雖然沒有明確列舉可以以抵押方式處置,但“出賣”的處置方式比“抵押”還徹底,建議就相關規定作擴大解釋,既然法律允許“出賣”,那么也應當允許“抵押”。

(五)明確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前文分析,法律對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采取禁止態度,雖然在改革的名義下得到了國家的默許,但糾紛一旦訴至法院,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會成為困擾各方的難題。雖然各地在改革中都加入了一些技術性的保障措施,但畢竟其法律效力層級太低,無法成為法院據以采信的判決依據。在當前《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關于農村產權抵押問題短期內不可能做出修訂的前提下,建議可通過出臺司法解釋的方法明確抵押合同的效力,保障“兩權”抵押各方的法律權益,特別是要充分尊重當地農民的意愿,在實踐中促進“兩權”抵押融資的發展。

(六)完善“兩權”抵押融資的配套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健全,是農村“兩權”從社會保障功能向經濟功能轉化的重要保障,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可以減少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賴,打消農民流轉土地的疑慮,強化農村“兩權”的財產權定位。同時,農民、銀行等各方的利益關系都需要兼顧,對于因抵押物償債而失地失房的農民,建議統籌考慮完善“兩權”抵押融資的配套制度,以救助性金融或其他社會保障方式給予扶持,而不是固守農民不可失地失房從而限制農地農房的抵押融資。

作者:王婷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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