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融資分析論文
時間:2022-01-25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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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在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土地一方面承擔了農業生產性功能,另一方面則承擔了部分農民的社會保障職能。根據農地金融制度的安排,農民一旦經營失敗,必然會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與此同時,也意味著改變了最基本的生存條件。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健全,會直接影響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運行。家庭承包經營是現行農村基本的經營制度,是大多數農民生活保障的前提。而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對土地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制度會造成一定的沖擊,尤其是在農地金融制度運行的初期,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獲取貸款,難免會出現農民因經營不善,在一定的期限內無法償還貸款及利息,由于存在制度性障礙,這些失地農民既不可能參加養老保險,又不可能享受失業、退休、醫療保障,生活失去保障。隨著這些失地農民的出現和增多,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同時也違反了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因此,必須加快建立農民生活保障體系。
就目前農村實際來看,保證農民最低生活標準和養老保險是重點問題。只要這兩個制度能夠建立并保證實施,農民就會消除沒有土地的后顧之憂,不但有利于土地流轉和實現土地規模經營,還有利于農民進入市場競爭,并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和綜合素質。由此可見,農村保障體系的健全,還起到了分擔農地金融制度的社會風險的作用。
改革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的措施
我國農業生產的特點和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方式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的主體應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而農地金融業務的長周期、高風險又決定了要以政策性金融為主。《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普及和深入,至今我國已初步形成由農村合作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民間自由借貸市場構成的農村金融體系格局。然而現行我國農村合作金融制度尚處于發展探索階段,作為我國農村合作金融主體的農村合作信用社,雖然經過幾年來的整頓和規范,仍沒能改變其盈利能力低下甚至虧損的局面。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工作一直盲目模仿國有商業銀行,不愿意從事面對農戶的農業貸款和小額信貸,把資金的投放重點放在工商企業,且風險防范措施和手段不足,必然會產生大量的不良貸款。因此,要盡快改革完善現行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為農地金融制度創造運行條件。
應當充分發揮農村合作信用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主力軍作用,明確其合作金融的本質,把重點放在為農戶和農業生產服務方面,增加農業貸款和農戶小額信貸業務,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管理,降低業務運營風險。通過多樣化資產管理手段來消化累積的不良資產,避免歷史包袱越背越重,同時建立起農戶小額貸款風險擔保基金和農村信用社自律監督機構及各級行業管理協會,從多方面嚴格控制各類風險,減少新增不良貸款的產生,提高機構運營效益及市場競爭能力。建立科學的農地估價體系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而言,抵押物范圍的擴大對于進一步擴大農村金融市場無疑是有積極意義的。在目前農村金融市場當中,由于可供抵押的物品相當有限,造成了目前農村信貸市場發展的諸多瓶頸。目前包括農業銀行和農信社在內的農村金融主要參與者在發放貸款時能夠接受的抵押物相當有限,相當部分涉農貸款只能通過小額信用放款的方式操作,這類產品雖然符合基層信貸生態環境,但從現代商業銀行的理念來看其成本收益比并不可觀,而如果涉及較大額度的貸款,勢必將突破銀行可承受的風險范圍。但是根據國家確定的“面向三農、整體改制、商業運作、擇機上市”的原則,未來農行在轉向現代銀行管理機制中將肯定要包含三農業務,并涉足農村市場。這意味著,農行股改即使將涉農業務按事業部單列的模式進行管理,其亦需要建立合適的商業模式。如果土地能夠歸入抵押物,業務模式上將會有許多創新。目前農村地區可供抵押的不動產主要就是房屋,其他可以接受的還有果園、荒坡以及林地的承包權等,但是這些抵押品目前在估值和流通上仍然有一定的障礙,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就體現為銀行的賬面風險。如果土地納入抵押品的范圍,那么銀行在涉農貸款上將會取得更大的主動,因為土地無論在價值穩定性還是市場接受程度上都要高過其他抵押品,其抗風險性和流動性將會得到保證,銀行的風險大大降低。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符合國情的土地分等定級與估價的理論和技術體系,目前已基本完成城鎮土地定級、估價,其成果在城鎮土地利用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和實踐。在此基礎上,應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估價體系,使城鎮地價和農地地價共同形成覆蓋全國的、統一的、完整的城鄉土地地價體系,推進土地市場的建立,實現農地價格統一管理科學化和信息化,為農地金融制度的建立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盡快制訂《農用土地分等定級估價規程》。另外要制定地價分區體系,因為只有進行合理的分區,才能掌握某一地區的價格水平,使農用地價格體系更為合理、科學。目前對我國農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評估研究很少,因此筆者認為對其價格的評估應在全國農用地估價體系的基礎上,結合本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對所評估的農地進行具體分析,以此確定經營承包權的價格,作為農地抵押發放貸款的依據。
加大農村金融服務和產品創新
放開貸款利率上限有利于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農村金融格局,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的作用;也有利于增加支農資金供應,提高農民貸款的可獲得性。下一步應盡快放開利率限制,適時放開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上限,使金融機構能夠根據自身經營成本和管理能力自主定價,實現利率覆蓋經營風險和成本。今后可適當放寬“只貸不存”類金融機構在信息披露、會計準則、風險控制乃至資本充足等方面的監管標準,降低農村金融服務成本。適度放寬農村金融的準入標準,繼續允許成本低廉、開展簡單業務、能夠維持微利的各類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可適當優先考慮事實上已經存在多年、并有良好記錄和當地群眾口碑的各類小額貸款組織。應加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作能發揮存款類金融機構相互間的承保能力,農村金融機構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將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有利于形成有效的農村金融機構風險化解和市場退出機制。
長期以來我國銀行業的服務和產品、信貸管理和監管主要適用于城市和大客戶,對缺乏抵押品、小規模經營的小客戶沒有足夠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手段。因此要給予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的空間,同時也應對信貸管理體制、風險控制手段、監管和激勵機制以及商業銀行考核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創新。必須對各類創新試驗進行有效管理。與技術創新不同,金融創新一定會碰到與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之間沖突的問題,如何解決改革試點中試點地區、試點項目在創新過程中的合法性問題就是我們在銀行業改革中必須予以關注的重要問題。與自上而下的改革相比,自下而上的改革有更符合實際的優勢,但自下而上的改革卻常常由于沒有獲得正式授權,經常會出現政治風險。顯然,建立科學有效的試點管理制度,是農村金融機構創新的一個基礎性工作。
總之,加快農地融資是促進農業改革的必然條件,雖然不能很好地解決資金問題但必然影響農村發展速度。必須在現有條件下,加大政策支持和農地金融市場建設,保證農地融資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詩平,白潔純.銀監會研究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發展小額信貸.新華網,2008
2.柳經緯.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制約性因素的法律分析和思考.福州大學學報,2006(3)
內容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而我國農業的專業化和規模化經營是必然趨勢,這需要更多的資金支持,本文就農地融資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農地融資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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