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金融控制績法治化
時間:2022-04-02 0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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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樣的金融環境是“可監管”的。歷史已反復證明,金融監管的績效決定了一國金融環境的好壞,而金融環境的好壞又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一國資本市場的活躍程度、產業政策的落實。金融環境的好壞的衡量標準主要是風險平易效率與經濟的可持續、普遍增長兩項指標。1998年7月英國制定《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該法為監管署確定的監管目標為保持市場信心,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保護金融消費者和減少金融犯罪。在這里,并沒有使用抽象的“風險控制”、“穩健經營”等“關鍵詞”。事實是,在一個成熟與富于經驗的市場經濟體系內部,在一個經歷了,也適應于應付經濟規律下正常風險的可持續發展的過程中,抽象的原則被自然的轉化為具體目的,而這一轉化的完成證明了金融監管之有效存在之可能性的具備。也即在公平代替特權,基于有限私權產生的理性代替“無限”專制引起的“變態”,信息公開與可預測代替黑箱操作與信息的變化無常以后,經濟本身成為一個創造效率的同時平溢風險而非制造風險的過程。也就是說,金融監管的對象實際是作為經濟健康、有效增長的副產品或者說是“例外”的風險,在發達市場看來這才叫作具備了可持續的促進一國經濟增長的金融環境條件。
2.20年來我國金融控制條件下金融環境的變遷。“帕累托最優”原則的中國版叫作“改革是一場革命,但穩定須壓倒一切”,于是,我國采取對資產存量不作再配置,而在增量的產生與分配上引入市場機制的漸進式改革法。為了防止改革中社會資源流向具有普遍效率優勢的體系外即非公有經濟部門,政府就必須出面干涉以確保資源不斷流回體系內而不是外。這便為金融控制打下伏筆。后隨著人民銀行法對財政專戶向銀行透支的禁止,“金融控制”作為一項政策正式被提出,其主要形式有(1)通過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限制體系外及國外金融機構介入,從而擁有最大儲蓄份額,盡可能通過金融業從社會集中財富并置于其既定政策目標支配下。(2)對國有銀行的表外業務、產融結合、信用證券化等現代業務嚴格控制,嚴格實行分業監管。(3)嚴格的貸款規模和歧視性貸款政策通過政府指令或變相的指令使國有銀行長期對國企從流動資金到固定資產投入實行全方位,多層次的信貸供給,而1999年占國民生產總值60%以上的非國有經濟成分取得國有商業銀行信貸額僅占其信貸總額的20%。在此筆者所關心的是標志金融控制的這80%的信貸流向是否實現了國企乃至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改革目標,是否足以佐證控制政策與風險化解在相當程度上的協調性,如果是,那么這又足以證明金融控制防止了金融風險的市場不可控而制度化的這一非市場的異化,從而證成了在市場條件下存在作為例外的可監管控制的風險,也即存在金融監管有效生存的環境條件,但也許不能這樣認為。著名學者羅納得·麥金農認為,在中央財政能力下降以后,政府面對國企不斷擴大的虧損,惟一的方法就是金融“輸血”,通過金融壟斷的方法以高利率向居民“借債”,再“貸給”國企低效使用,這確保了體制內“總量”的增長,“成功”的維持了漸進式經濟改革的深入進行。但問題也是明顯的:居民高債權、高收益,國家高債務、低收益,銀行高利率、高風險,企業高成本、低效益、低風險,從而在經濟改革中潛藏嚴重的財政、銀行、企業三維債危機,如果不是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使我們相信國家不會最終犧牲百姓,失信于民,恐怕還得加進第四維-——作為債權人的社會公眾。再同時聯想到90年代中期后由于融資渠道,法律支持等外部條件遲遲不能改善,我國非國有經濟部門出現了全面下滑,這就使得原本體系內的風險全面擴散了。90年代以來,由上述過程制造的銀行不良債權規模滾雪球般膨脹起來,間接融資的銀行風險越來越大,國有商業銀行惟有高度依賴儲蓄存款的增幅來彌補國有企業虧損后金融化轉移造成的巨額不良資產黑洞,這在中國居民缺乏投資多樣化選擇的條件下還是可行的,但這一黑洞隨著90年代中期以后國企盈利水平的持續下降而大得難以接受了,以至使人懷疑,以這一方式來獲取政府改革目標所需資金的風險是否還是可控與可容忍的。于是,金融控制的重點轉向股市、債市,為了給國企找到新的融資渠道,將改革在原有目標上維持下去,又要釋放由國家承擔的金融機構“低效”運營積累的金融風險這一政策要求的“正常”反映。它至少要求:(1)在資源流向上必須是向體系內部門傾斜,這決定了在股票、債券等一級市場的準入上必然排斥體系外部門,這在我國公司法、證券法中一目了然;(2)風險一定要向體系外“釋放”,有學者稱之為經濟風險社會化,于是我們在二級市場上見到前仆后繼的“三八七零”(意喻婦女老人為主的小股民階層);曾經流行的債轉股、國有股減持,更是這一釋放過程的高級形式。從道理上看,這一過程其實就是對信貸控制的克隆體,但可稱之為“金融創新”在于它利用了初步萌動的民眾及各階層即得利益者的暴富心理,從而完成了向社會公眾的部分經濟風險的直接轉嫁;而反過來這又更加刺激了有關職能部門、國企“抓機遇、上規模、努力圈錢”的投機心理,在股市本身風險以外,引發種種“摻雜摻假”的道德風險。但社會對此的承受力與容忍度顯然是沒有保障的;如果弱化金融控制,推動商業銀行產權改革,放開并加速發展證券市場,則會加速儲蓄存款的分流,在債轉股等配套措施沒有跟進的情況下,規模巨大的銀行不良資產有轉化為現實損失的可能。之所以現在我們還認為“扛得住”在于一切的制度化風險尚未全面爆發。而這一暫時的平靜很容易的成為所謂“穩健”的佐證,就跟我們總是把“持續發展”當成“可持續發展”一樣。而它之所以沒有爆發,也許是由于風險的相當部分已通過“社會化”分攤到老百姓的頭上。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改革對“帕累托最優”的追求確有成效。風險之所以沒有爆發,是因為尚未達到那個爆發的“閾值”。中國加入WTO,這一切異質因素的介入會不會改變這一閾值就難說了,這實在值得專業人士仔細研究。此處的結論是:金融控制對制度風險的產生與積累的負效是我國金融風險監管所處的重要現實環境之一;以制度風險為主的金融風險不是通過金融監管能有效控制的可持續發展條件下作為例外的風險,制度風險從其產生到積累,到現階段的“平穩”狀態的保持與理論中的金融監管的績效沒有明顯的聯系。二、金融控制的法治化進程
1.金融控制法治化是加入WTO后的必然要求——來自外部的要求。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告訴我們,國有經濟的先進性的體現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在體制內外不斷經濟注入及財政、準財政長期傾斜的條件下,遲早會有那么一天。效率,效率在哪里,這似乎是我們在談到金融控制的績效時有意無意回避的問題。如果撇開效率,甚至撇開隱藏的制度風險談經濟的持續增長,那我們是不是違背了經濟的生命性準則——資源在各部門間效率流動,這還是在搞經濟建設嗎?事實上,WTO的核心價值之一就是在全球范圍內建立旨在增進各國經濟效率的機制,撇開了效率,我們加入WTO有什么意義?公平,公平又在哪里?甚至不用細找市場準入,國民待遇等WTO法制下的具體規則,常識都可以告訴我們WTO體系下只有游戲的熱心參與者及普遍適用于他們的規則而沒有體制內外的區別。加入WTO兩年內向外資銀行開放企業人民幣業務,5年內向其開放居民人民幣業務,屆時,任何非保留的對外國金融機構與國內體系外部門間,與居民間建立業務的限制,任何非保留的對外國金融機構與本國體制內機構的區別對待,在WTO規則下都可能是非法的。固然,國家可以我國系以發展中、非市場經濟國家身份加入WTO為由繼續在國有銀行及本國體系內外部門間保持區別對待,但這到底是搞活放開市場,還是凝固限制了市場呢?與WTO公認的國家金融控制模式的接軌是中國金融控制法制化的一段時期以內的主線。
2.對金融控制的憲法審查。必須澄清一種將金融控制與金融監管混同的認識。筆者以為,此二者存在本質區別。金融控制與金融自由相對,是通過自上而下的宏觀調控職能實現金融業引導社會資源流動的社會職能的國家行為,撇開國際目的不說,資源的政策性流動才是其直接追求,避免風險不是其目的,制造風險同樣不是其直接故意。金融監管則不同,防止、減少各種原因(包括服從金融控制)經營中發生金融風險是其直接目的與績效。從主體上看,金融控制者當然是國家,而金融監管者則不盡然,因為監管的實質是公平保護金融消費者的社會安全機制,在現代社會,在國家民事主體地位加強的情況下,若同是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國家又身兼監管者之職,就難免出現問題。故實際上各國央行雖名義上多與官方有關,但在實際運作中總與政府保持相當的距離,更有如美聯儲這種準民間的央行組織。更進一步講,作為涉及國計民生之全局利益的國家宏觀調空手段,金融控制必然體現一國在一定歷史時期的政治經濟哲學與意識形態色彩,在一個健全的法治社會中,對它也尤其有納入一國基本法治正義討論的范圍中,以求得實現價值取向上的先進與落后的區分與人類公平發展權之間矛盾的有效調節,故納入體現一國各價值沖突平衡結構的憲法的審查與調整是必須的。而需要審查的最核心的問題,也許是在憲法公平下重新檢視“帕累托最佳”的中國解讀的正確性,檢視我們看重的效益與失去的效率間,我們視為不可接受的代價與政策實際造成的潛在風險間的配比是否經濟;檢視在我國的漸進式體制內改革模式與俄羅斯全面重新配置甚至有謂“逆取順守”的休克療法之間是否存在更佳的中間道路;檢視是否有必要在金融控制的最終服從也服務于的目標——對國有經濟的扶持、改革的思路上推陳出新;檢視在承認各種經濟成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有益補充、有中國特色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不分的憲法性命題,如何在金融控制體制中被落到實處,化為對體制外部門消除歧視,在做大經濟蛋糕的前途下,而又能反過來惠及體制內部傳統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最終走出以良好的目的為出發點而以制度風險之積累為歸宿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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