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監管模式參與過節競爭論文

時間:2022-06-05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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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監管模式參與過節競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后的發展趨勢;國外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體制比較;對我國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國現在的金融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并沒有嚴格的定義、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有利于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美國金融監管模式、英國金融監管模式、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混業經營模式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文章從我國金融業監管的現狀出發,根據入世后金融業發展的特點,對我國設計符合金融發展趨勢的監管方法提出了建議。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統一監管

我國現在的金融業采取的是分業經營的模式,相應的,我國的金融監管采取的也是分業監管的模式。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階段,以上三個主體分別對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保險業進行監管。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為了適應我國目前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但是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業的國際化,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務領域,將會逐步放寬甚至取消外資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限制、地域的限制、業務范圍的限制以及客戶的限制等,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的模式將會受到很大的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而這種混業經營的趨勢,也會給我國將來金融業的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

一、我國金融行業的經營現狀以及加入WTO后的發展趨勢

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其實至今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各國的標準并不相同。學者們對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現在一般意義上的金融分業,是指銀行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業務相分離的體制。我國的金融分業,主要是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的機構分別設立。混業經營的“混業”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金融業務的混合、交叉經營,即業務的混業。典型的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混業”的第二層含義是金融控股權的混業,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種金融控股權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義的標準,我國現在的金融行業所進行的經營模式是典型的分業經營模式。我國銀行業、證券業以及保險業所從事的業務涇渭分明。我國立法也嚴格禁止混業經營的模式。如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經營商業保險業務,必須是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通過以上法條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分業經營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認,我國現行的這種分業經營有其長處。這種長處首先表現為以下幾點:(1)分業經營可以規避不同類型業務的利益沖突;(2)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宏觀金融風險;(3)分業經營可以規避存款人的風險;(4)分業經營的長處可以彌補綜合經營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業經營的諸多顯而易見的優點,在改革開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為了防范金融風險,便于監管機構監管,分業經營成了首選。

與分業經營相比,綜合經營的長處在于:(1)可以滿足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機構分散投資風險;(3)有利于進行金融創新,獲取超額利潤。[1]綜合經營的靈活性,使得采用這種模式的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特別是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優勝劣汰的速度越來越快,如果我們不能迎頭趕上的話,將會將來的國際競爭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綜合經營應是我國金融業以后的發展趨勢。

二、國外金融業的監督管理體制比較

國外的金融監管制度各有特點,下面結合當前的金融業的發展趨勢,以英美兩國為例,簡單做一比較。

1.美國金融監管模式:按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混業經營分業監管。金融監管實行二元多頭式,即由聯邦和州共同負責。聯邦一級的監管機構有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體系、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等,50個州則分別設立自己的金融監管機構。[2]這種監管模式的優點在于有雙層次、多部門從不同的級別,不同的側面對金融業進行監管。更妙之處在于,這些部門能夠有效互相監督,互相制約,體現了分權制衡的思想。另外,這種模式還符合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英國金融監管模式:1997年前,對金融業主要由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個人投資監管局、投資管理監管組織、證券和期貨監管局、房屋互助協會委員會、貿易和工業部的保險董事會、互助委員會和互助會登記管理局等9家監管機構分別承擔監管職責,實行的是集中統一的監管框架。1986年英國實行金融“大爆炸”摧毀了分業經營的體制90年代后出現了綜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團。1997年英國金融服務局成立。將9家監管機構的金融監管職能移交,統一負責對全部金融活動進行監管,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結構框架和立法,英格蘭銀行負責維護貨幣體系和金融基礎設施穩定。[2]首先,英國的這種統一監管模式可以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由一個全面監管的部門對實行了混業經營的金融單位進行全方位的監管,不會出現監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國的這種集中監管模式能夠保證各專門監管機構在金融服務局的框架下互相協調。特別是在這樣的模式下,專門監管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業監管要流暢得多,從而實現監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對我國監管制度改革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發達國家,為了適應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已經有針對性地采用了統一監管的模式。筆者認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我們應該逐步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混業經營模式。目前,《證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修改給將來的混業經營提供了一定的緩沖地帶和想象空間,這也是面對國際金融形勢變化的積極進步。在金融監管方面,集中統一監管應該是我們應對混業經營有效的監管模式。在我們現階段沒有設立一個集中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先設立一個各個專門監管之間的協調的機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召開,并通過了《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在金觸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這也是我國金融業監督管理部門為了應對入世后新形勢,積極探索互相協調的機制。在將來,我們可以考慮在國務院下面專門設立一個集中的金融監管部門,實現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

綜上,加入WTO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我們原有的經營模式和監管模式需要根據最新的國際形勢積極地做出調整。我們需要立足我們的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逐步實現轉變,與國際接軌,以嶄新的姿態參與過節競爭中。

參考文獻

[1]曾筱清.金融全球化與金融監管立法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2]孫慧.各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方式解析[J].現代商業銀行,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