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電子商務交易特點修訂稅收征管法論文
時間:2022-05-12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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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前言;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的立法現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信息技術革命和信息化建設正在使工業經濟轉變為信息經濟和知識經濟、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與發達國有較大差距、堅持電子商務的可稅性、我國應該而且必須對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問題進行超前立法、堅持稅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則、在稅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對待從事電子商務納稅人和從事傳統貿易的納稅人、設計一套與電子商務特點相適應的征管措施、稅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稅收檢查和稅收征管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等,具體請詳見。
電子商務由于具有與傳統貿易不同的特征,對建立在傳統有形商業交易基礎上的稅收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沖擊。本文試圖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問題展開研究,進而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設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鑒。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
一、前言
二十一世紀是一個以網絡信息技術為核心的信息化社會,經濟全球化和網絡化己經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信息技術革命和信息化建設正在使工業經濟轉變為信息經濟和知識經濟。在這一大環境下,隨著網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國際互聯網在全球的普及,電子商務逐漸成為風靡全球、商貿領域最具活力和潛力的商業運作方式。相對于傳統商務活動而言,這種新的商業運作方式無疑是一次巨大的變革。它推動了商業、貿易、營銷、金融、消費等社會經濟領域的創新,對全球經濟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電子商務對人類迄今為止所形成的知識體系、法律體系、社會組織體系等也提出了全面的挑戰。其中,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諸多不同于傳統交易的特點,對建立在傳統的生產、貿易方式之上的稅收法律及稅收征管造成嚴重沖擊,使得出現了許多法律空白,造成稅收收入大量流失。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的立法現狀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與發達國有較大差距,同時還存在著技術落后與研發應用不到位的問題。但是,電子商務是未來貿易的發展方向,對經濟增長和企業競爭有較大影響。因此,如何引導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是我國政府亟待解決的問題。電子商務的優越性很大,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需創造一系列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個軟條件即為法制環境。電子商務有著與傳統商務不盡一致的特殊的交易規則,啟動電子商務需要新建法律、規章和政策的環境,以及必要的標準與規范。這既應從中國實際出發,又應考慮與國際接軌的需要。
目前,我國已經完成部分電了商務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并于2005年4月1日實施。這部法律為電子商務中信息流、金融流和物流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環境,對于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將起積極的推動作用,也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下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誕生。
但是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制度尚未出臺,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征稅比較謹慎和矛盾,傾向于“讓電子商務自由發展”,只有當其必要性非常清楚時才采取準確的行動。前財政部長項懷誠2000年4月17日在企業高峰會上表示,不想放棄征稅權,但是又想讓我國的互聯網發展得更快一些。國家稅務總局的負責人也表示,處于對稅收中性原則和保護發展中國家稅收管轄權的考慮,我國將不會對電子商務免稅。這就表明了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處理方向:短期政策—暫時免稅,長期對策予以征稅。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制度的建議
筆者認為,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應把握這樣的思路:應在堅持電子商務可稅性的前提下,在遵循稅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則基礎上,結合電子商務交易的新特點,對現行稅收征管法予以適當修訂,設計一整套具有前瞻性、可行性、針對性、操作性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體與程序法律制度,以處理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征管問題。
1、堅持電子商務的可稅性
長遠角度來講,我國應該而且必須對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問題進行超前立法,其原因如下:根據實質課稅原則,我們不應該僵化地理解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應“結合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來判斷該種情況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以決定是否征稅”。對于實質課稅原則的概念,張守文教授在其所著的《稅法原理》中指出:“實質課稅原則是指對于某種情況不能僅根據其外觀和形式確定是否應予課稅,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應當注意根據其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判斷是否符合課稅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進行課稅。”許志民在其所著的《稅務法規大意》中指出:“所謂實質課稅原則是指在解釋及適用稅法時,所應根據者為經濟事實,而非形式之法律主義。”
堅持電子商務的可稅性也是與國際接軌的需要。雖然目前就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并對它實施有效的管理這一問題沒有形成一個完美的方案,但對于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大多數國家達成了一致的看法。
2、堅持稅收征管法治、公平、效率原則
征管公平原則要求稅務機關要不偏私、平等地對待每一個納稅人;合理的考量征稅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因素;在征管決定做出之前聽取納稅人的陳述等。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也應當遵循征管公平原則。具體來說,在稅收征管上要平等地對待從事電子商務納稅人和從事傳統貿易的納稅人,使其承擔同等的稅負;要針對電子商務所特有的特點,采取適當的征管方式,而不能不假思索的都套用己有的措施和方法。
稅收征管效率原則是稅收效率原則在稅收征管法律領域的具體體現。該原則要求在稅收征管中一方面既要提高稅收的征收率,做到應征盡征,增加稅收總收入;一方面還要減少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和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因此,在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法規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對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應盡量減少對現有稅收征管制度的沖擊,避免稅收征管制度動蕩對經濟產生影響;第二,在制訂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具體措施時,要充分考慮互聯網的技術特征,利用互聯網的優勢,促進稅收征管手段現代化,從而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第三,要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降低其負擔,從而提高電子商務納稅人主動參與、支持配合的積極性。
3、設計一套與電子商務特點相適應的征管措施
(1)稅款征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款征收,筆者認為,應當根據電子商務使用電子貨幣結算的特點,將稅款征收環節設在網上銀行結算階段,將對電子商務稅款的征收通過金融機構在支付過程中的代扣代繳來實現。因為,盡管電子商務采用的貨幣支付手段表現為電子劃撥,但最終還是要通過金融機構來實現。所以,在確定了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及所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后,就可以通過金融機構的代扣代繳方式征收稅款。具體來說,當發生電子商務交易業務時,由消費地(即網上交易結算地)支付款項的銀行在承兌電子貨幣的時候負責代扣代繳稅款。銀行應嚴格按規定稅率扣繳稅款,并及時將企業設立的網上銀行賬戶的交易情況、扣繳稅款情況等有關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切實承擔起配合稅務部門征稅的責任。稅務部門可以給予銀行一定比率的手續費,作為其代扣代繳稅款的報酬。同時,為了協調區域間稅收利益的分配,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在消費地已扣繳的稅款作為納稅人預繳的稅金,在申報納稅時結算清繳,多退少補。
在《稅收征管法》中增加稅收評估制度。目前,許多國家對那些由于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或由于經營活動的復雜性而無法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采用評估所得的征稅方式。我國也應該在《稅收征管法》中確立這種制度,對電子商務企業的納稅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2)稅收檢查和稅收征管法律責任制度的完善
如同電子商務稅款征收離不開金融機構一樣,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檢查,也應當以支付體系為重點檢查對象。因為,在電子商務中信息流和物資流都在網絡中傳遞,具有隱蔽性和易修改性,監管比較困難,所以,加強對資金流的監管是對電子商務稅收監管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另外,在稅務機關的稽查方式上,應當建立以計算機為依托的自動稽查系統口這種自動稽查系統,不僅要求所有提供商務活動的網絡服務商必須在網絡服務器上安裝并運行,而且要求為電子商務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安裝運行,以此實現對網上交易情況和相關信息的全面記錄,并按納稅申報期自動按時將當期的記錄發送到主管稅務機關,以便核實備查。稅務部門通過從自動稽查系統獲得的信息,不僅可以全面監查納稅人是否據實申報,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存在的錯征漏征等問題。
為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收管理,應當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增加違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種法律責任不但要規定納稅人實施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要規定稅務機關違反法律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例如,不僅要補充納稅人未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網絡信息而導致偷漏稅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要規定稅務機關未按規定對納稅人的網絡信息和密碼進行保密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主編:《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因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劉劍文主編:《WTO體制下的中國稅收法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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