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知識產權機制
時間:2022-03-17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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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來,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之間的聯系越來越密切,尤其是知識經濟的到來將使經濟發展主要建立在科技進步的基礎上。而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又內在地需要法律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適宜的環境。知識產權是科技、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典型形式,是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基本法律機制,其內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現為激勵機制、調節機制以及規范與保障機制。應然狀態的知識產權機制的實際作用的發揮要取決于多種因素,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為了有效地發揮知識產權機制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必須注意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以及時與合理的完善。知識經濟的興起使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保護范圍、保護期限、保護力度等方面都面臨新的問題,需要及時作出調整和變革。但我國在完善時還應注意其合理與適度的問題,尤其要處理好鼓勵知識的生產與促進知識的傳播、利用的關系以及遵循國際規范與適當保護本國利益之間的關系。
一.知識產權:科技、經濟與法律相結合的典型形式
正如有學者指出的,當今世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法制弘揚,作為人類的共同追求,越來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1]科技、經濟和法律這三者不僅在總體上密切聯系、相互滲透,而且在一些具體的領域也有機統一、相互結合,其具體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知識產權是其中比較典型的形式。
無論作為知識還是作為社會活動,科學與技術之間都有很大差異,但又有許多共同之處。在近代以前,科學與技術的聯系較為松散,技術往往是實踐經驗的總結。但在近代以來,由于社會生產力的提高和經濟制度的演變,也由于二者自身發展的邏輯,這種情況已有改變,新技術的發明往往依賴于某個科學原理,科學成為技術的先導,而技術則是科學原理的有目的的應用,兩者相互促進、共同發展?,F代的科學更加技術化,現代的技術也更加科學化,科學與技術逐漸一體化。
科學技術是生產力,而且是第一生產力。鄧小平同志這一論斷精辟地闡明了科技進步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的突出作用。科技是生產力諸要素中最活躍和最活潑的因素。在整個人類文明史中,科技一直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人類社會的任何一次重大飛躍都是源于科技進步的重大突破。尤其是一次又一次的工業技術革命,使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發生了重大的飛躍,改造世界的能力發生了革命性的發展。從第一次工業革命以來,社會生產力增長了100多倍,在20世紀由于科技的迅速進步和生產率的大幅度提高,全球經濟總規模增長了20多倍,由1萬多億美元增加到近30萬億美元。而在全球經濟高增長中,科技進步的貢獻率已由本世紀初的5%左右上升到60―70%??萍歼M步已成為一個國家富強的源泉,成為人類文明的主要動力和源泉。尤其是現代高科技作為跨世紀競爭的制高點,作為新時期歷史的火車頭,作為未來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文明進步的有力杠桿,已為整個人類所關注。經濟發展的程度已越來越多地取決于科技進步的程度。
當前,在新技術革命浪潮的推動下,人類即將邁入知識經濟社會,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正在步入知識經濟社會。據專家研究分析,我國目前處在知識經濟社會的萌芽時期??梢钥隙ǖ氖?,21世紀人類將迎來嶄新的知識經濟時代。按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解釋,知識經濟就是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的,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存儲、使用和消費之上的經濟。盡管在農業經濟和工業經濟時代創造財富也離不開知識,但知識經濟把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的知識作為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梢哉f,知識經濟典型地反映了科技與經濟一體化的趨勢。在知識經濟時代,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的聯系將更為密切,經濟發展將主要建立在科技進步的基礎上。事實上,有不少人包括著名科學家錢學森主張應當將“知識經濟”更準確地稱為“科技經濟”。[2]科技競爭尤其是高技術競爭將是未來國際競爭中最核心的內容。美國總統克林頓在1997年2月發表的《國情咨文》強調“必須駕駛強大的科技力量”,在美國政府發表的文件中還指出:“科學是無窮的資源,技術是未來經濟增長和國家繁榮的基礎”。1998年6月,主席在會見部分院士時指出:“當今世界,以信息技術為主要標志的科技進步日新月異,高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越來越快,初見端倪的知識經濟預示人類的經濟生活將發生新的巨大變化。世界各國都在抓緊制定面向新世紀的發展戰略,爭取搶占科技、產業和經濟的制高點。面對這個態勢,我們必須順應潮流,乘勢而上?!?/p>
面對科技競爭日益激烈以及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聯系越來越密切的態勢,作為社會關系調節器的法律應當充分發揮其能動作用。雖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帶來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繁榮,但它可以通過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法律規定)為科技進步和經濟繁榮提供必要的條件和適宜的環境,從而去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在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法律機制中,知識產權機制發揮著直接的和獨特的作用。知識產權機制主要是指通過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人們就其特定的智力成果(主要是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的確認和保護,來鼓勵科技成果的生產、傳播和利用,從而刺激經濟增長的機制。這就在具體的領域中實現了科技、經濟和法律的有機結合。
知識產權之所以是科技、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是因為知識產權作為人們就特定的智力創造成果依法取得的專有權,是特定的智力成果、經濟利益與法定權利的統一體。其客體主要是科技成果(還有文學藝術成果等),其內容是法定權利,其核心是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其目的和后果是獲得經濟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在現代社會,科技除了具有文化功能外,更多地具有經濟功能,與經濟利益的聯系更為密切。知識產權在實質上體現了“知識”(科技成果)作為資源的歸屬問題,是一種激勵和調節等的利益機制。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密切聯系在一起。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知識產權構成了知識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和特征。當然,知識經濟中的所謂“知識”與知識產權中的所謂“知識”的含義不盡相同,前者比后者的范圍要廣泛得多,但后者作為受法律保護的智力創造成果(尤其是科技成果)無疑是前者的核心部分,其在知識經濟的發展中起著龍頭作用。沒有特定的智力創造成果固然談不上知識產權,但特定的智力創造成果若不能表現為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權)也就不能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內在的機制也就不能發揮作用。正如美國專利與商標局副局長卡森斯基所言:“科技發展的速度已成為經濟增長的主導因素,而知識產權則是經濟發展的動力?!彪S著各國關稅壁壘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統一市場的逐步形成,知識產權及其法律制度將更加受到各國的重視。在這樣的國際環境中,綜合國力的增強日益突出地表現為以專利為代表的科技創新、發明,提高整體的創新能力。有人甚至提出知識產權問題是一個國家的經濟主權問題。這在一定意義上是對的,因為一個國家若在一些關鍵產業上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包括擁有科技成果本身和依法就其取得相應的知識產權),其經濟的發展就要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在一定程度上就有喪失經濟主權的危險。這進一步表明了知識產權是科技、經濟與法律三者的有機統一體。
二.知識產權機制: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法律機制
知識產權是由相應的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來確認和保護的,沒有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只可能存在智力成果本身。因此,知識產權必然與法律聯系在一起,知識產權機制實質上是一種法律機制。從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法律機制及其與科技進步、經濟發展的關系來看,其內容和作用形式主要表現為激勵機制、調節機制以及規范與保障機制。
首先,知識產權具有激勵機制。這是知識產權機制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面。從現代經濟理論來看,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品創造者依法獲得的一定的壟斷權,實際上可以看作是國家通過相應的法律制度來解決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問題,從而避免出現無償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車”行為。1993年諾貝爾獎得主、新制度主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之一諾思指出,創新活動中存在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的巨大差距,這使得個人的積極性大大降低。倘若產權未能得到界定和保護,則創新的積極性只能依賴于一點零星的自發性,因此諾思認為社會的技術與知識存量決定了產量的上限,而實際產量還要受到制度的制約。我們可以用諾思的這種理論來說明知識產權及其法律制度的作用。知識作為知識經濟時代最重要的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其相對于其它經濟資源和生產要素來說,具有非消耗性、可共享性、非稀缺性和易操作性等明顯特點。這意味著知識可經多次使用;知識本身不具有排他性,可供許多人同時享有和使用;知識相對豐富,并能以很低的成本復制,還可在使用中產生更多的知識;知識易于傳播和處理,且傳播越廣,其成本、價格越低。從社會利益來看,作為智力創造成果的知識,其使用的人數越多、次數越多,其價值越大,對人類文明貢獻越多,社會生產力也發展得越快。但是,知識的創造需要巨大的智力和物力投入,并伴隨著巨大的風險,尤其是現代高技術的開發需要付出更高的代價,如果別人可以任意地、無償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創造成果,那幺知識創造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其繼續智力創造的積極性就會受到抑制,最終會阻礙科技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知識產權的激勵機制在于知識產權法基于知識創造活動的這一特點,賦予知識創造者以某種專有權,讓其對該智力成果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這就以利益驅動機制刺激這種智力創造活動持續地進行,促進技術進步,進而不斷地為經濟發展提供動力和燃料。知識產權正是依法為在交易中獲利以彌補智力支出而設置的一定程度的壟斷使用權。例如,作為知識產權基本組成部分的專利權正是國家代表社會以授予發明人在一定時期的獨占權為代價來換得發明人將其發明創造成果向社會的公開,其結果正如美國前總統林肯所說的,是“給發明和創造新物品的天才火焰添加了利益的柴薪”。有人形象地說知識產權使得人們合法地去“追名逐利”,這也反映了以利益刺激為標志的知識產權的激勵機制??梢哉f,知識產權法律機制是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助燃劑。
其次,知識產權具有調節機制。這種調節實際上也是一種利益的調節。知識產權的激勵機制是以賦予社會個體(智力成果創造者)對特定知識產品的壟斷權來實現的。但是,由于知識本身具有一定的繼承性,任何新的知識成果的創造都離不開對前人創造出的知識成果的繼承,并且知識在本質上還帶有公共物品的屬性,因此,知識產權作為社會個體對特定的知識產品擁有的壟斷權就不應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而應是有一定限度的,以調節社會個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知識產權在具有激勵機制的同時也應具有調節機制。具體表現在,知識產權在時間上有限制,即無論是專利權、商標權還是著作權都有一定的期限,其法定期限屆滿即不再受保護(僅商標權到期可以依法續展),成為社會公有的知識,使知識來源于社會,又最終回歸于社會;知識產權在效力上有例外,即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使知識產權在一定條件下受到限制,如著作權要受到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的限制、專利權要受到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等。知識產權的這種時間、范圍等方面的限制,有利于在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的同時,又促使知識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做到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還有利于促使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知識產權的這種調節機制無疑也是有利于促進和保障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因為對于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來說,激勵與促進知識的大量生產與促使知識的廣泛傳播和有效利用同樣重要,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以及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則是其不可缺少的環境與條件??梢哉f,知識產權法律機制是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調節器。
再次,知識產權具有規范與保障機制。規范與保障機制應該是任何法律機制都具有的,以起到規范行為、保障利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規范與保障機制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保護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防止對他人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這是知識產權概念的題中應有之義,因為知識產權本身就是依法得到確認和保護的專有權;另一方面,規范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防止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被不正當使用,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的競爭秩序。本身合法的權利也存在被濫用的可能,禁止權利濫用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規范知識產權的行使行為,保障市場公平交易的競爭秩序也應是知識產權機制的一部分。當然,其這方面的機制往往需要與競爭法(尤其是其中的反壟斷法)的機制結合起來。在一些國家,一方面明確規定知識產權的合法行使行為屬反壟斷法的例外或者豁免行為,另一方面又專門規定某些應予禁止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反競爭行為。知識產權的這種機制對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只有知識產權得到有效保護,也只有合法的壟斷權得到正當的行使,知識產權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激勵機制和調節機制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梢哉f,知識產權法律機制是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保護神。
總之,知識產權具有的激勵機制、調節機制和規范與保障機制對于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使得知識產權機制將成為知識經濟的基本法律機制。當然,知識產權的這些機制對于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從其應然狀態來說的,其實際的作用要取決于多種因素。而且,就知識產權機制本身來說,其也是有局限性的,要受到其作用范圍、調整角度等的限制。因而,知識產權機制如同其它事物一樣,它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應當被置于一個恰當的位置――知識產權機制只是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一個方面(盡管是基本方面)的法律機制,它與其它法律機制都只是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其獨特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及時與合理完善:知識產權機制有效發揮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作用的重要前提
如前所述,應然狀態的知識產權機制的實際作用的發揮要取決于多種因素。其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是否完善是一個非常重要甚至是首要的因素,因為知識產權機制就是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及其實施來發揮作用的。為了有效地發揮知識產權機制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必須注意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加以及時與合理的完善。
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成不變的,都要隨著時代的前進而不斷地發展和完善。以高新技術為核心的知識經濟的到來給各種法律制度都程度不同地帶來了沖擊,提出了新的問題。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的特殊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受到的沖擊將更大、更直接。實際上,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已經面臨著種種挑戰,需要及時作出反應。顯然,一個本身落后于科技與經濟發展情況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充分有效地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由于科技和經濟的發展變化是無止境的,因此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也將是無止境的,兩者之間存在一種互動的關系。就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看,其至少面臨著以下問題,并要求及時地得到相應的完善。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問題。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新的技術領域不斷涌現,如生物技術、基因工程、計算機軟件、半導體芯片、衛星傳播、國際互聯網上信息、網絡域名等高新技術接連出現,這些技術領域都對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帶來了新的問題。這些技術應不應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應以何種方式保護?這些都需要認真地加以研究。尤其是有些技術如生物技術中的動物復制技術(即“克隆”)本身在倫理道德上還有爭議,其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更為復雜一些。而且,知識經濟中新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快,更新換代的周期越來越短,且不少技術如多媒體和信息高速公路等技術往往結合在一起,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問題也顯得越來越突出,情況也越來越復雜。這些問題無疑主要涉及到專利法的問題,同時也會涉及到版權法問題,還會涉及到商標法上的問題,如網絡域名注冊就存在與現行商標權的沖突和協調問題。
其次,知識產權的保護期限問題。這主要是由現代科技發展帶來的知識的快速更新的特點造成的。知識經濟不僅帶來知識總量的迅速擴大、知識傳播的明顯加快,而且也帶來知識更新的愈益加速。技術的生命周期縮短,有人測算,技術每年的淘汰率是20%,這意味著技術的生命周期平均只有5年。英特爾公司的創始者戈登?莫爾在1965年就提出一條所謂的莫爾法則,即每18個月微處理機的能力翻一番,而其價格卻不變,這為后來的事實所證明。這樣,現行的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有關專利權、版權等的保護期限就有重新考慮的必要,至少要考慮不同行業的不同情況。這既有在技術更新加快情況下過長保護的不必要的問題,也有防止對技術的過度壟斷而阻礙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問題。
再次,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問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因而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就顯得十分重要。這也是知識產權機制的核心問題。而知識經濟條件下的高新技術的生產、傳播和使用在為社會創造財富、促進社會進步的同時,也可以被一些人利用來從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而且,高新技術的運用還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的成本極低,又可以大規模地進行,利潤相當豐厚,這對一些人產生了誘惑作用。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日益呈現出智能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的趨勢。實際上,即使在那些保護知識產權最有力的國家,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也是無孔不入的,使權利人的利益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因此,在知識經濟條件下如何更有效地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是一個很急迫的課題。這既有法律制度本身的問題,也有實施操作中的問題。
面對這些新問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須適時地作出調整和變革。由于與知識經濟相伴而生的不僅有科技與經濟的一體化,而且還有科技與經濟的全球化,因而這些問題不僅僅是某一個國家的問題,而是各國所共同面臨的問題。為適應科技與經濟發展的新要求,我國在已經建立起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情況下,又在醞釀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如修改專利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的新的法律、法規。從知識產權機制本身的特點及其與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關系出發,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過程中,不僅應當注意及時的問題,而且還應當注意合理與適度的問題,尤其需要處理好以下兩個方面的關系。
第一,鼓勵知識的生產與促進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的關系。知識經濟既要求知識的大量生產,又要求知識的快速傳播與廣泛應用。知識產權的調節機制正是要求這兩者之間的協調兼顧。知識產權法通過授予和保護知識生產者的獨占權來鼓勵知識的生產,這是其基本的功能和宗旨,也是作為知識產權基本機制的激勵機制的表現。但是,若這種獨占權的授予和保護失度又可能妨礙知識的傳播和應用。因此,鼓勵知識生產和促進知識傳播與應用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完善應當從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要求出發,實現這兩者之間的平衡,使知識產權的各機制之間保持內在的協調,真正發揮出其應有的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作用。尤其在新的科技領域建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時,對某項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及其有效期限的設定等必須合理兼顧這兩方面的關系。
第二,遵循國際規范與適當保護本國利益之間的關系。科技和經濟的一體化是與其全球化相伴而生的,這要求法律尤其是與科技、經濟聯系非常密切的知識產權法應當盡可能地向國際通行做法靠攏,以利于知識產品在國際范圍內的有效流轉。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也是其從發達國家引進高新技術,加速本國經濟發展的必要法律環境。但是,國際通行做法不等于某個大國的做法,而應主要依據有關國際公約等國際規范。而且,目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范是在發達國家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形成的,過多地考慮了發達國家的利益,而較少體現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沒有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相對落后的科技和經濟狀況??梢哉f,現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范是舊的國際經濟秩序的一部分。知識產權作為利益機制,不僅涉及到國內的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而且也涉及到不同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正如主席1996年底在廣東考察工作時曾指出的,“保護知識產權也是一場激烈的國際經濟斗爭。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占有優勢,他們強調保護知識產權,其目的就是要壟斷市場和技術?!币恍┪鞣綄W者也指出要警惕伴隨著全球化而來的知識產權規則的嚴格化可能出現的跨國公司壟斷知識的危險。[3]因此,一方面,我國遵行國際規范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決不只是做樣子給外國人看的,而是出于我們自身促進和保障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但另一方面,我們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向國際規范靠攏時,也要注意防止因過分保護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而給本國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造成嚴重的障礙。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規范的制定與修改,并運用合理與適當的法律對策對付西方跨國公司不適當利用知識產權而對我國進行的市場和技術壟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