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返租性質論文

時間:2022-03-02 1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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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返租性質論文

在當前企業改制清理“三角債”及人民法院執行案件中,抵債返租作為一種解決債務爭議的方式多被債權債務雙方所接受且大有推廣之勢。有的企業主管部門甚至還把它作為一把解開債務鏈的金鑰匙來加以推廣。但由于對其性質理解不一,運用上欠規范,以致造成不應有的模糊和混亂。如有的認為抵債返租即對有多個債權人的債務人,為償還一個或幾個債權人(如某貸款銀行)的債務,采取將其資產評估作價抵償給債權人,然后由債權人返租給債務人經營,以租金償還債務。抵債財產的所有權應轉移給債權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原有的債務關系消滅,產生了一種財產租賃法律關系,債權人為出租方,債務人為承租方;有的則認為,抵債返租中的“抵”實際是一種抵押,即在債務人的財產上設定抵押,用以固定、保全債權,其目的不在于真正實現抵押權,而是在于利用抵押財產的租賃收入以償還債務。因此,“抵債”財產的所有權并未轉移至債權人,債權人享有的是一種對租賃金的期待權,而不是對抵債物的所有權。

筆者認為,抵債返租中的“抵”應是“抵銷”之意,即債務人的財產產權轉移給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這里的“抵”不應是“抵押”之意。“抵押”說既然認為財產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那么也就談不上返租的問題。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與一個或幾個債權人間的抵債返租協議貌似合法,債權債務雙方平等自愿,但這種資產處置減少了對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機會和受償數額,造成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公平。另外,盡管多數抵債返租協議形式具備,甚至還辦理了公證,但往往未辦理產權轉讓、過戶登記手續,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符。那種認為將債務人的資產抵償給債權人后又返租給債務人以租金償還債務的觀點,是難以成立的。試想,既然債務人以其資產抵償債務了,又租賃經營產權已屬債權人的資產,租金卻又用以償還已經抵償的債務,這豈不造成同一債務兩次受償?

綜上,筆者認為,合法的抵債返租應是對經營狀況不善的中小企業,在不侵害其他債權人,也即落實債務承擔的情況下,將其資產評估作價抵償給某個或幾個債權人,再由債權人將資產返租給債務人或其他有經營能力的人經營并收取租金的法律行為。